土塘虱养殖,土塘鲺今天价格
水泥池养塘虱鱼的技术
鲺鱼性喜成群,并且贪食,主要摄食动物性饵料,如昆虫或者小杂鱼以及虾等,也很喜欢吃血,如猪血,将猪的血流入池塘,塘鲺会长很大,也食肉类,吃这些生长迅速。
鳞极其细小,圆形,埋于皮下。体背部及两侧灰黑色,全体有许多小的黑斑点,头部和各鳍上亦有许多黑色斑点,背鳍和尾鳍膜上的斑点排列成行,尾柄基部有一明显的黑斑。其他各鳍灰白色。
水泥池养塘虱鱼的技术方法
1.池塘条件。鱼池面值一般为35至350平方米,水深1.0/1.5米,池底下一定要铺上水泥,刚做好的鱼池,一定要用水泡半个月放一些生石灰粉来消毒保证鱼池干净没有咸水。还有排水的问题,在池底下一定要安装110的胶管排放水,以便换水清池。池中可以种植一些水面的水浮莲,如果养得的就不要放水浮莲。夏天温度高,要把水放到1.5米高,池中上面可以放那些防晒大阳黑网。要十天或五天换一次水。消毒时间十天一次,用生石灰来进行消毒,可以预防烂身病等等。
2.养鱼的选择。塘虱鱼的成熟期一般为六个月,鱼苗选择1.5――2.0年龄, 体型较大、体质健壮、无伤害无病、无烂身的鱼苗。
3.放养与管理。塘虱鱼的放养密度一般为60左右/平方米,投喂小料,也可以投喂杂鱼、鸡鸭猪的内脏。以及麦麸、米糠、花生饼等。动物饲料绞碎后混合植物饲料与维他E、矿物微量元素等揉成团壮投喂。日投饲料量视水质,气候的变化而不同。一般为池鱼体重的3%一6%,但是水质恶化或水温降低时必须需减少料或停喂。水质转好了,也需要二天以上才方可投放鱼料。
塘虱的养殖技术
塘虱鱼的养殖,可分为混养与纯养两种方式。混养是指在养殖“四大家鱼”塘中,每亩混养“五指鱼”(即是每公斤200尾左右)150—200尾,平时不用专门投放饲料,每亩可收获15—25公斤塘虱鱼;
纯养是利用塘基坚实,排灌方便,水深能够控制在1.5米左右,面积一般以4—6亩为宜的鱼塘,以每亩放养3厘米幼苗,10000—15000尾。放苗初期,用密网布在塘边围成一个5—8平方米的小水体,先用浅水培育10—15天,随着鱼苗长大,逐日加深水位,最后拉开网布,让其在大水面生长。
池塘鱼虱子怎么治
首先就是当我们发现个别鱼身上有了鱼虱子之后,我们可以小心使用金属镊子来进行小心夹取,当然有可能会造成鱼体的受伤或者出血,这个时候用紫药水涂抹一下就可以。
如果大量的鱼感染了鱼虱子的话,就要将这些生病的鱼全部隔离捞出来,然后放在药剂当中浸泡,这里的药剂选择杀虫性质的就可以,过大约10分钟,鱼虱子就会被麻醉脱落。再将鱼放回到鱼缸中。
再有就是可以用2.5%左右浓度的盐水浸泡,但是浸泡的时间大约是20分钟左右,鱼虱子会被盐水刺激而进行脱落,当然我们还可以进行单个的“手术”,用针挨个刺破。
还有就是在布置鱼缸的时候,进行前期的杀毒,尤其是新买的或者长期不用的鱼缸,一定要先太阳暴晒并且仔细消毒,然后再开始使用,前期先不要放太多的鱼,小看下效果。
再有就是在长期使用的浴缸里面,一定要定期进行药物的消毒工作,防止各种细菌的滋生,进一步防范鱼虱子的发生,杜绝其发病来源途径。
再有就是浴缸里面一定要勤换水,并且水流量适当加大一些,减少鱼虱子的滋生感染的机会。可以移动的小型鱼缸,可以放在靠近阳光的地方多晒太阳,预防鱼虱子的发生。
水泥池养塘虱鱼的技术要求
1)普通池塘养殖。一般的养鱼池塘稍加修整就可以用来清塘养殖塘角鱼,池塘面积以0.5~3亩为宜,水深保持0.8~1.2m,塘基应坚实且高出水面0.5m以上。高密度的专塘养殖塘角鱼,每亩可放鱼苗1~3万尾,规格3cm以上,放苗前要做好消毒工作,并施肥培育水质。一般的清塘药物有生石灰,用量每亩50~60kg;茶麸,用量每亩20~30kg。消毒用药一般有福尔马林溶液、漂白粉、强氯精、高锰酸钾等。一般情况下,如饲料充足,水质条件好,管理到位,经4个月饲养,40%体重可以达到0.1kg以上,饲养5~6个月可全部达到上市规格。
(2)池塘混养。一般的成鱼塘、大规格塘、亲鱼塘都可以套养塘角鱼,但鱼花塘和幼规格塘则要严防塘角鱼混入。套养塘角鱼的放苗量,要根据池塘条件而定,肥力足的池塘,每亩可套养200~400尾,瘦塘每亩套养100~150尾,在鱼种下池时间上,要将家鱼鱼种与塘角鱼种错开,塘角鱼鱼种下池时间应稍迟。
(3)水泥池精养。用于精养塘角鱼的水泥池可建于室外或室内,面积大小都可,水深一般0.8m以上,放养密度以80~120尾/m 3 为宜,饲养过程中要经常换水,保持水质请新,在水面上放一些水浮莲,可遮荫、防逃,并起到调节水质作用。
(4)其他水体养殖。有些水体如藕塘、稻田、小水坑等,都可以用来养殖塘角鱼。
怎样做塘虱鱼
主料:塘虱鱼1条,辅料:油适量、盐适量、大蒜适量、姜适量、辣椒酱适量、酱油适量、淀粉适量、黄豆酱适量、白糖少许。
做法:
1、塘鲺鱼去内脏,清水清洗干净后用热水烫,洗干净黏液。
2、塘鲺鱼切块,装碗抹盐和酒腌制一会,沥干水分。
4、大蒜剁蒜蓉,姜切成姜丝。
5、热油放入塘鲺鱼煎,煎到有少徐金黄就可以了,盛起备用。
6、热油,将大蒜爆香,放入辣椒酱一起爆。
7、加入适量清水和淀粉、酱油、黄豆酱、少许白糖勾芡的汁。
8、烧开后加入塘鲺鱼,中火焖,调味,焖至汤汁浓稠快干时即可,香煎塘鲺正宗做法就做好了。
塘虱鱼养殖技术
塘虱鱼的生长最适宜于20℃--30℃温度,所以每年4--11月是理想的养殖季节,这段时间可养2--3批鱼。塘虱鱼贪食,常饱食后潜伏于池底的阴暗处不动。因此其生长快、产量高、生产周期短。
在中国南方每年可养2~3季,在池塘条件下养殖,经4~5个月饲养,当年鱼苗一般可长到0.5公斤,最大个体可达2公斤以上,亩产可达5000公斤
塘虱鱼饲料
1、塘鲺最爱吃昆虫、小杂鱼、虾、贝类等动物性饵料。
2、其多在夜间活动和取食,白天则潜入水底或洞穴中,人工饲养后,亦能在白天摄食,食取部分植物性精饲料;
3、塘鲺鱼适应能力强,可在小水体和低溶氧的环境中成长,且病害较少,饲料来源广,容易养殖,成本较低,适宜于农家庭院小水面养殖推广。
4、塘鲺鱼原系野生鱼类,栖息于河川下游、田野、坑塘、沟渠等处。其主要生活在江河、湖泊、水库、坑塘的中下层,多在沿岸地带活动,白天多隐于草丛、石块下或深水底,夜晚觅食活动频繁;
5、塘鲺秋后居于深水活污泥中越冬,摄食程度亦减弱,肉食性鱼类,捕食对象多为小型鱼类:如餐条、鲫鱼、鰕虎鱼、麦穗鱼、鲤鱼、泥鳅等,也吃虾类和水生昆虫,以吞食为主,牙齿的作用主要是防止食物逃脱;
6、塘鲺分布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尼罗河谷地、印度河谷地、黄河-长江中下游地区等,广布于中国南方各地;
7、胡子鲶是一种以动物性饵料为主的杂食性鱼类,其食量大,日食量为自身体重的5~8%,最大可达15%以上,如投饲过量,会产生摄食过多而胀死现象;
8、胡子鲶耐饥能力强,鱼种或亲鱼在人工越冬期间,4~5个月不投饲也不会死亡,当水温升到15℃以上时开始正常摄食,温度在20~35℃时摄食旺盛;
9、一般5~9月为摄食盛期,此时生长速度最快,在天然水体中,鱼苗主要摄食轮虫、水蚤、孑孓、枝角类、桡足类等。摄食后的4~7天,完全靠捕食获得营养。
水泥池养龙虱怎样过冬
蜻蜓的稚虫---水虿。
饲养水虿最关键的问题是不能让其缺氧,其他问题都很容易解决。养水虿首先是要准备个鱼缸。越大越好。这样可以看它怎么偷偷捕猎。要是鱼缸太小它的活动范围就不大,就没什么观察价值。接着要在鱼缸里铺上一层细沙。不要放塘泥、河泥。(要反复淘洗沙子,洗到用手搅拌也会快速清澈的程度。大概10来次就可以了。)这样大家换水或是换草时就不会导致鱼缸浑浊影响视野。然后再种植一些金鱼草之类的水生植物。方便水虿栖息。不要忘了在鱼缸里固定一根木棍,方便水虿羽化时爬出。剩下的是准备水虿,最好是一只雌的一只雄的要一样大的。雌的靠近腹部下面喷水的地方有雏形的产卵期,雄的没有。而且是要翅芽长大的水虿。也就是再有半年或一年就要羽化的。原因有三第一:容易养活。第二:养一段时间就可以亲自观察它羽化前的征兆及羽化的过程。第三:它体型大选择的猎物范围大。你们帮它搜寻食物也省事。以上的准备好了后就要给它预备食物了:可以是小虾、蝌蚪、其它水生昆虫、田螺(小的)小鱼、反正是活动范围也很大的。(千万别放龙虱和水螳螂,不然会被龙虱它们吃掉)这样你们就可以看它潜藏追逐和捕猎的过程。只要是比它小的都可以。小的同类它也吃,所以别放比他小的水虿。我可不喜欢自相残差。然后你们就可以观察了。平时要记得及时清理它吃剩的动物尸体。不然会发臭。晚上时即使没有灯光它们也能捕食。白天它们是靠视力。晚上它们是潜伏不动,靠猎物在水里游动时产生的震动,成功率也很高。注意:有的家里到了夏天会喷杀虫剂。你们千万不要让鱼缸里的水沾到一点点。哪怕一点点也会污染整个鱼缸让它致死。(我是有过教训的。)如果要喷就事先盖住。等气味散了很多再打开。到了冬天就铺一层河泥让它钻到里面过冬。要在它过冬前铺。当它的翅芽变厚以后离羽化也就不远了。有的甚至会体现出成虫的体色出来。当你们发现它时常往木棍上爬把头探出水面就证明它们没几天就要羽化了。但是羽化一般是清晨3-4点,起得早你就可以看到。如果那天下雨它们是不会羽化的。因为雨水会使它展翅失败。好了。剩下的就靠你们自己去观察和探索了。
塘虱鱼水泥池养殖视频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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