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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可研,2022生猪养殖项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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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研究背景

据资料显示,养殖场用地性质代码是E6-M-M2,依次属于农村用地、生产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

农村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仅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审批。在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前提条件下,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今后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养殖用。

生猪养殖行业背景

扬州已经告别了小农经济。,早已不是一家一户养了几头猪。一年卖一次。现在全是。大型上市公司。一个大型10万至百万头猪场。他的管理模式就是自动化管理。现在主要是劳动密集形养殖。一幢猪场上千头猪,一两个人就可以管理。这样可以降低饲养成本。

生猪养殖研究背景怎么写

写作背景:

本文正是从“牧场之国”的角度来展现荷兰牧场白日的辽阔无际、宁静和谐和夜晚的祥和寂静、神秘含蓄:白日里,牧场是动物们的天堂,无论是花色多样的牛,还是骏马或羊、猪、鸡,在“见不到一个人影的绿草低地上”是那样的悠然自得、惬意舒畅,广阔无垠的草原无疑就是他的自由王国,好一幅家禽家畜安闲游憩图。

即使是傍晚出现了挤奶的人也并没有打破草原寂静,奶牛仍是“严肃沉默”,挤奶人更是“默默无语”,连船只行驶也是舒缓平稳的,车船的到来与离去反衬出了草原的寂静。直到夜幕降临,荷兰更是沉入一片静谧之中,又成了一幅沉沉静夜图。课文的描写让我们看到了荷兰牧场和运河交错的独特地形,看到了畜牲业尤其是奶牛和奶制品在荷兰国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更看到了荷兰蓝天、碧草、牛羊组成的优美迷人、自然和谐的景观,所以作者四次讲到“这就是真正的荷兰”。

这既是作者在向人们介绍荷兰的特点,更是对荷兰的美景发出的赞叹。

本文语言生动,形象传神,比喻、拟人是本文语言上的一个突出特点。

选编这篇文章的意图:

一是让学生感受荷兰牧场的田园风光,体会动物与人、与环境和谐统一的美好意境;

二是使学生领悟本文在写景方面的一些特点,体会课文优美的语言。

本文教学的重点,是引导学生了解荷兰牧场的特点,进一步感受乡村生活的可爱;体会作者拟人手法的巧妙运用,感悟文章语言的生动,丰富学生的语言积累。难点是让学生明白课文为什么四次讲到“这就是真正的荷兰”。

研究生猪养殖的意义

乐观。猪总是对自己的将来充满希望,它们深信主人养它们并不是只求在白饭里加几块红烧肉。它们知道人类曾经对它们的前辈狠下毒手,但猪总能生活在充满阳光的日子里,它们相信总有一天人们会被它们感化。

知足。猪从来不会向你索取更多的东西,你给它的残羹剩饭,它是来者不拒,只要填饱肚子就好,没有任何其他奢求。

冷静。哪怕是天要塌下来的大事,猪都只是慢慢悠悠地走来走去,其实人们都不知道,它是在沉着冷静、条理不乱地默默想着办法。

善良。它们从来不恃强凌弱或是以大欺小,它们瞧不起那些自以为是的所谓“强者”,内心百分之一百地厌恶,却也要对他们付之微笑,说白了,猪完全可以胜任和平使者一职。

顺应。猪就像一个忠实的倾听者,无论是多么值得高兴,多么无聊透顶,多么惊吓无比,多么痛不欲生,它都会静静地站在一边,听你唠叨,跟你聊天,陪你罗嗦,可以说是合格的正宗“三陪”。

理性。猪从来不会无理取闹,乱发一通不知名的脾气,杀你个措手不及,让你无从应对。相反,当你不理智时,它还能在一旁安慰你。

坦然。猪无论是高兴还是悲伤,它总是默默地忍受着,哪怕知道自己的寿命只有二十四小时的时候,它也只会安静地蹲在猪圈里,用饱含热泪的双眼,深情地望着这个世界,看这个世界最后一眼。

自信。猪从来不会介意别人怎么看它,它不介意自己的外貌外形,它绝对不会为减肥这无聊的把戏而费心,它们绝对不会特意去买“曲美”“大印象”这一类减肥特效药来为自己瘦身,猪的观点——我胖,我怕 谁?

耐心。猪总是给人一种不着急、有事慢慢解决的感觉。它饿了的时候,不会缠着主人撒娇要吃的。渴了的时候,不会没头没脑的四处乱撞。一切的一切它都在耐心等待,它相信主人会给它解决饥渴。

忠心。猪从来不会轻信他人,而背叛自己的主人。尽管主人平时给的是粗茶淡饭,有时甚至借题发挥,找它们出气,骂的骂,打的打,但它们从来没想过要离家出走,也不会轻易离家出走,它深信这世上只有主人对自己最好。

猪的优点多得很,而且多是一般人所缺少的。人类真不该侮辱它,瞧不起它,屠宰它!

生猪养殖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养猪生产学

1.要有优良的品种。优良种猪是高校。

2以优良的种猪相配套繁殖体系。

3全价配合饲料与科学饲养的管理。

生猪养殖调研

目前,养殖期间易产生一些疾病, 影响产品的质量, 危害周边环境, 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所以, 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养殖技术, 保证为农业经济效益的获取提供支持。

生猪高效健康养殖配套技术应用推广

1.优化猪群结构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 应深入分析地区适应性, 进而明确养猪的示范区。还需要对示范区域中的猪群进行检查, 淘汰掉病残、生产性能较低的母猪。对于猪种的采购, 应当将经过许可且接受生产测定, 具有较强抗体的猪作为主要猪种, 优化猪群结构。另外, 在优化猪群结构方面, 应高度重视培训与指导的重要作用, 以保证养殖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 应不断更新猪的养殖品种, 将品种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进一步增强生产工作的效率。

2.改善养殖环境

要想保证生猪养殖的安全, 应当在实践工作中积极借鉴以下几方面内容:1) 对养殖场附近环境的有效改善。在贯彻落实规模化养殖的过程中, 为确保养殖效果的有效发挥, 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就必须要有效地改善周边环境。其中, 应严格调控周边环境, 对养殖场的外部环境予以有效地控制, 有效地避免对生猪养殖的不利影响。2) 选址时, 养殖场需要与医院、学校等保持一段距离, 以防止废水的排出。同时, 应尽量避免污染物排放对养殖场带来的影响。3) 养殖污染的有效降低。在生猪养殖的过程中, 养殖场内部会形成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 还存在大量粉尘与噪声。究其原因, 养殖场对生猪粪便的处理不合理, 导致场内气体、水体与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4) 确保生猪安全。在生猪养殖的过程中, 一旦出现猪疫病, 通过药物治疗的难度相对较大, 而且还会直接提高投入的成本。所以, 必须严格控制猪疾病的发生。而最关键的就是保证生猪安全, 科学合理地改善养殖的环境, 进一步推动生猪养殖工作的顺利开展。5) 养殖场需要进行自繁自养, 减少外部猪种的引入, 必须引进时引进的地区需要固定, 不能从多个区域引进猪种, 而且必须保证检测合格后才能入群。对于一些外来车辆, 不能靠近猪场, 在养殖区域外部, 需要建立消毒点。6) 严格控制环境质量。在生猪养殖过程中, 必须对各阶段温湿度和通风性等多种因素予以严格地控制。其中, 圈舍内部温度会对生猪生产性能产生直接的影响, 而且通风的良好性可以为生猪健康生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确保其安全。除此之外, 在日常工作方面, 必须积极采取防疫的措施, 并定期开展消毒工作, 严格遵循特定顺序完成生猪的接种工作, 贯彻落实检测工作。

3.合理购存原料

对原料进行合理购进, 以保证原料营养的充足。要想推进养殖工作的健康发展, 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并健全生产机制, 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的安全水平。在此过程中, 有必要对原料营养的合理维护, 由于原料种类诸多, 而且场地差异较为明显, 所以, 要想保证原料购存的质量与安全, 就一定要加大控制力度。除此之外, 还应严格控制饲料原料的保存质量。以玉米为例, 玉米是生猪养殖原料的重要组成, 在保存的过程中, 要规避虫咬的问题, 以保证原料完整。在此基础上, 应严格控制养殖场环境, 特别是温湿度等多种因素, 有效地减少有害气体量, 为生猪营要良好的环境, 促进其性能的提升。针对生猪养殖的混料同样要给予高度重视, 只有这样, 才能够有效地规避动物疾病的发生。在原料保存方面, 需充分考虑具体指标要求采取维护与控制措施。

生猪高效健康养殖配套技术应用推广

4.实现精细饲养管理

为贯彻落实生猪饲养管理的精细化发展, 进一步增强养殖工作的效率, 需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具体的养殖方案, 并且深入分析影响养殖管理的相关因素, 为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 最终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对于生猪养殖的示范区域, 应充分考虑不同饲养管理环节的重点, 全面探究常规化养殖需求。与此同时, 还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生产计划, 全面优化猪群结构, 有效地改善外部养殖环境, 才能够为饲养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 对智能化监视设备予以充分地利用。通过传感器与摄像头等实时监控室内环境, 借助通风等多种手段, 优化生猪精细化饲养管理工作。最后, 贯彻落实投入品的动态化管控工作, 特别是饮用水, 严格检测水体中的添加剂, 一定要保证达到特定要求。另外, 还要保证饲料原料保管的质量, 尽可能规避霉变现象的发生。

5.结语

在当前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 我国的生猪养殖技术得以应用。所以,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研究, 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改进, 并促进技术的合理推广, 保证在技术充分利用下, 能够促进现代畜牧业的积极发展, 维护整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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