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风险分级管理规定,驴业养殖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驴业养殖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1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从这个定义来看,动物检疫包括五层含义:
1.1 动物检疫的目的。目的就是预防控制疫病,防止疫病扩散蔓延,最终保护畜牧业发展和人类健康。
1.2 动物检疫的法定性。法定機构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人员为官方兽医。
1.3 动物检疫的范围是动物和动物产品。这里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猫、犬、蜜蜂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子、鸵鸟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动物产品是指供人食用、繁殖用、饲料用的动物源性产品,主要包括精液、胚胎、种蛋、卵和未经加工的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头、蹄、骨、内脏、血液、脂肪等以及可能传染疾病的蛋和奶。
1.4 法定的检疫方法:以感官检查为主,实验室检测为辅(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1.5 动物检疫的法定项目:主要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法定明确了的检疫项目主要有:
猪6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牛5种: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炭疽、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
羊5种:口蹄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和炭疽;
鹿、骆驼3种:口蹄疫、布病和结核病;
鸡、鸭、鹅、鸽子等11种: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喉气管炎、支气管炎、法氏囊、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马立克病;
马、驴、骡等4种:马传贫、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蜜蜂5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蜂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7种: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猫2种:猫犬病和猫瘟;
兔4种:兔瘟(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2 动物检疫工作流程
2.1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动物检疫实施申报制度。即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检疫。
2.2 检疫申报的时间:申报检疫必须提前申报,提前申报时间为:对出售、运输的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申报;屠宰的动物应提前6小时申报;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因机械性损伤需急宰的,随报随检。
2.3 申报检疫的方式:主要为申报点现场填报和电话申报。
2.4 动物检疫工作流程:
第一步:货主申报。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二步: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一定要根据当地相关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告知货主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员和检疫员的电话号码,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步:申报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官方兽医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第四步:查验相关资料、进行疫情调查。检疫员到现场后首先要查验相关资料:若动物来自规模场、养殖小区的要查验《动物防疫合格证》,看它是否在有效期内。其次检查免疫档案和畜禽标识。若动物来自散养户,重点查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通过查验资料,我们要做到“三确认”。第确认饲养场和饲养户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疫情;第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第确认加施的畜禽标识与免疫档案记录相符。这三条缺一不可。如果任何一条不符合规定,这个程序就可以终止,告知畜主限期整改,整改好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步:临床健康检查。临床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操作规程进行。采用的方法是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结合动物的三态(静态、动态、饮食状态)和体温(正常体温:猪羊38-40,牛37.5-39.5,鸡40.5-42,猫狗兔37.5-39.5)、脉搏等生理指标,严格按照《现场检疫记录表》中项目逐项检查。另外生猪,还要进行“瘦肉精”检测,出具瘦肉精检测报告单。
第六步:结果判定。经上述疫情调查、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电子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无害化处理条件的直接销毁。另外,在动物装载之前,我们要实施或监督货主对车辆的车舱、车身和车轮胎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步:做好检疫记录登记、整理归档,档案资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以便后查。
总之,检疫工作关乎畜牧业发展和人畜健康既是一项工作,又是一份责任,我们要做到:“五到位”“六不放”。“五到位”:一是检疫项目要到位;二是检疫程序要到位;三是检疫标准把握要到位;四是检疫处理要到位;五是检疫记录要到位。“六不放”:一是患病动物不能放过;二是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不能放过;三是疫区内易感动物不能放过;四是未经强制免疫的不能放过;五是未佩戴法定标识的不能放过;六是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的不放过。
驴养殖场建设
驴是食草动物当中抗病能力最强的品种,饲养一头驴苗5-6个月出栏的话,利润能达到两千多元,一头驴苗市场价两千多元,30头就需要6-7万元,养殖技术我们养殖场会提供的。
养驴场地要求
养驴场地选择及驴舍建设 养驴场应建在远离居民区的向阳背风处,且水电交通方便,可以就近利用废旧的厂房或者农舍稍加改造后进行饲养。一般一头驴有2平方米-3平方米的面积即可,只要挡风遮雨就行。北方地区由于冬季寒冷可建成密闭式的驴舍,但应保证有足够的窗子,满足夏天通风的需要。
贮备草料 由于驴主要以吃草为主,应贮备足够量的草料满足饲养肉驴的需要。根据各地情况,一般以玉米秸秆为主,可在每年秋季玉米收获后收购玉米秸秆,但应注意防止玉米秸秆发霉变质。同时也可以收购一定数量的各类干杂草或干苜蓿等,精饲料用量较少可以随时购买,必须保证所购买草料的质量。
购买种驴 根据各地的条件来进种驴。一般应购买具有生长潜力的种驴进行饲养,比如产于山东的德州驴或者关中地区的关中驴以及其改良后代进行饲养。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2种驴的特点:1.德州驴:体格高大,结构匀称,体型方正,头颈躯干结构良好。生长发育快,二岁半开始配种,母驴一般发情很有规律,终生可产驹10只左右。2.关中驴:关中驴体格高大,结构匀称,体型略呈长方型,90%以上为黑毛,少数为栗毛和青毛。在正常饲养情况下,幼驴生长发育很快。一岁半能达到成年驴体高的93%,并表现性成熟,3岁时公母驴均可配种,母驴终生产5胎-8胎。
饲养管理 1.一般饲养原则:分栏定位饲养,应根据驴的性别、老幼、个性、采食快慢分槽定位以免争食,哺乳母驴的槽位要适当宽些,以便于驴驹吃奶和休息;种公驴应单栏饲喂,防止互相咬伤或踢伤,有利于上膘和保持充沛的精力顺利完成配种任务。不同季节应制定不同的饲喂次数,做到定时定量,一般1天饲喂3顿-4顿,每顿上草2次-3次,做到少喂勤添。饲喂时间和数量都要固定,总饲喂时间不应少于9小时-10小时,同时要加强夜饲,前半夜以草为主,后半夜加喂精料。
养驴规模化养殖场标准
这个要看养殖规模,一头驴需要投资5000元左右,一个100头的养驴场算上基础圈舍投资需要100万左右。
驴业养殖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食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六条 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十条 国务院牧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的或者地方的畜禽品种志。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第十四条 国务院牧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级《畜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第十七条 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坚持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国有种畜禽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企业法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并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
第二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
第二十一条 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种畜禽。
第二十二条 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畜禽人工授精人员必须执行操作规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养驴场建设
1.半开放驴舍
2.塑料暖棚驴舍
3.开放驴舍
塑料暖棚驴舍属于半开放驴舍的一种,是近年北方寒冷地区推出的一种较保温的半开放驴舍。与一般半开放驴舍比,保温效果较好。塑料暖棚驴舍三面全墙,向阳一面有半截墙,有1/2~2/3的顶棚。向阳的一面在温暖季节露天开放,寒季在露天一面有竹片、钢筋等材料做支架,上覆单层或双层塑料,两层膜间留有间隙,使驴舍呈封闭的状态,借助太阳能和驴体自身散发热能,使驴舍温度升高,防治热量散失。
也应根据当地的气候选择相应的驴舍,建好了成本高,建不好影响驴的正常生长。开放式驴舍适合在南方地区,冬天不冷,夏天通风性好。
驴场要修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空气流通、地下水位低便于排水并具有缓坡的开阔平坦的地方。
养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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