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生态图片,瑶琳生态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平面图
需要办理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手续。 具体如下:
土地的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须的材料。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排污许可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随着养殖环保整治力度越来越大,《排污许可证》未来可能成为每个养殖场的必备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养殖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养殖孔雀、竹鼠、野猪、豪猪等野生动物的人越来越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动物由林业部门主管,水生动物由渔业部门主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代表、技术人员简介、养殖场所和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养殖场所使用权证明、种源合法来源证明、饲养、繁殖技术资料等。
办理工商登记 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备案手续 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水产养殖场平面图
流量:单位时间内流过渠道、管道、河流等某一过水断面的水量
水位:水的高程,一般用绝对高程表示
平面图:按照正投影所作的剖面图
水准点 :指在高程控制测量时埋设的高程控制点标志
等深线:把河湖底上相同的水学的点顺序连成的曲线
地形图:按一定的比例,把地面上各种固定物及地貌用规定的符号和表示方法绘制成的线画图
催产池 :利用人工方法模拟鱼类在天然水域产卵场中的水流形态及其鱼类生理条件建立的场所
配套功率:一台水泵应先配的动力机的功率数
设施渔业: 用工业化的方式组织和从事水产养殖的现代渔业生产方式,是工厂化养鱼、工业化养殖、机 械化养殖、高密度流水养殖等的统称
降水强度: 单位时间内的降水量
抗剪强度:岩体、土体在剪切面上所能承受的极限或允许剪应力
控制测量:指在整个测区范围内测定一些起控制作用的的点的精确位置,整个测区的测量工作的方法
水产养殖场设计图
水产养殖场设计效果图,包含养殖场的规模,位置,投资额,养殖种类等
水产养殖设计图纸
从事水产养殖需要办水产养殖证,具体办理手续流程如下:1、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2)、提交所在村委会养殖证明。(3)、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2、申请表信息填好后,报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3、水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审核;4、 实地绘制池塘图纸(填写审核表、养殖证正本);5、报请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临翔区农业局);6、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发证;7、 区水产站通知办证人员领证。
水产养殖平面图怎么画
需要办理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手续。 具体如下:
土地的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须的材料。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排污许可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随着养殖环保整治力度越来越大,《排污许可证》未来可能成为每个养殖场的必备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养殖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养殖孔雀、竹鼠、野猪、豪猪等野生动物的人越来越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动物由林业部门主管,水生动物由渔业部门主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代表、技术人员简介、养殖场所和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养殖场所使用权证明、种源合法来源证明、饲养、繁殖技术资料等。
办理工商登记 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备案手续 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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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创建图层:辅助线、墙线、窗户、门、桌椅、文字等图层,设置图层颜色,辅助线图层线型为点划线。
第二步:绘制辅助线:水平线14000,垂直线10000。再执行偏移命令,水平线向上偏移8000,垂直线向右偏移12000得到教室外墙中心线。调整线型比例,显示出点划线。
执行偏移命令:垂直辅助线向右偏移:500、2000、1000、2000、1000、2000、1000、2000、500得到窗户辅助线。
执行复杂命令,把水平辅助线向上偏移适当位置,对窗户的辅助线进行修剪。目的是避免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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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3日
驻马店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和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政府专项规划确定的,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经营的商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活动的商事主体、其他组织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四条坚持规划先行,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和调控引导,将农贸市场纳入城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规划管理范畴,并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农贸市场与新区建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
第五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农贸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和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七条商务部门负责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要求,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确保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对建设的农贸市场是否符合已审批的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
第十条城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农贸市场范围以内的区域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与预警。
第十三条发改委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场内经营者明码标价,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照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设施建设,对农贸市场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负责对农贸市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许可证件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的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条企业、其他组织、公民和境外投资者,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设施应规范统整齐划货架统招牌统一。
(二)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和划行归市分布示意图;按家禽、水产、鲜肉、禽蛋、蔬菜、水果、熟食等类别分区分类管理,间隔适宜,不得混杂。
(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基本信息公示栏:1.市场管理制度;2.功能分区平面图;3.健康教育宣传栏;4.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公示栏。
(四)市场通道畅通,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通道和门外周边不得摆摊设点,每个市场须确保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和消防备用通道。
(五)修建和配备排水、排污卫生设施和用具。
(六)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市场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专人管理。
(七)修建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八)设立活禽、活鱼独立经营区、出入口、宰杀区。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专门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市场管理人员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二)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市场日常巡查管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三)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场内秩序、经营范围、经营规范、计量活动、场地安排、收费标准、市场退出等方面作出约定,依照合同实施管理。
(四)审查入场者经营资格,协助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并督促其持证亮照经营,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档案,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五)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配齐保洁人员,配备相关设施,建立长效保洁制度,做好病媒生物防治。
(六)加强车辆停放管理,清理店外摊、摊外摊经营行为,保持市场整洁有序。
(七)加强食品、农副产品安全管理,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农副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保障等制度。
(八)加强场内计量器具管理,禁止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九)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处理交易纠纷,按要求落实行政指导措施,发现市场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按规定做好市场内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负责市场内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场开办者承担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 市场经营
第二十四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场内经营者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同时取得许可证。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公示营业执照,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同时公示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以下经营规定:
(一)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持证亮照经营;
(三)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场外交易;
(四)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示;
(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并定期消毒检查;
(六)禁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七)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承担“门前三包”责任,负责经营区域内环境整洁,垃圾投入指定地点或容器,实行动态保洁;
(二)摊位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三)管线布置规范,无私拉乱接,无违章搭建;
(四)商品出样应严格控制在经营区域内,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亮证经营,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保持清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关商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和授权,并遵照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当将处罚信息抄告市工商局,归入企业信用信息监管警示系统,实行信息归集共享和信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分布图
利比亚石油和天然气探明储量位居非洲第一,分别为430亿桶和1.54万亿立方米。
利比亚其他资源有铁(蕴藏量20亿~30亿吨)、钾、锰、磷酸盐、铜、锡、硫碘、铝矾土等。
沿海水产主要有金枪鱼、沙丁鱼、海绵等。
农业上主要农作物有小麦、大麦、玉米、花生、柑桔、橄榄、烟草、椰枣、蔬菜等。畜牧业在农业中占重要地位。牧民和半牧民占农业人口一半以上。
水产养殖流程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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