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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

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三)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六条

滇池保护工作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鼓励开展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的职责;(三)安排下达滇池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滇池的职责;(二)具体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还湖、还湿地、还林工作;(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滇池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二)具体落实滇池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五)承担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六)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二)拟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的配套办法、措施;(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专业规划;(四)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完成情况;(五)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工作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六)组织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八)登记、检验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九)管理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组织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主要入湖河道保洁工作;(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十一)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十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直接从滇池取水的水资源费。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业、航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二)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三)贷款、捐款、赠款;(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管。

第二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水量需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水工程的管理,根据调水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的畜禽废水和粪便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

第二十七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单位、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循环用水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的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营造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滇池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且满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设施(含航运码头),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三十五条

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湖滨带建设、营造、管护滇池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

第三十六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带内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及时清除。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入湖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七)炸鱼、毒鱼、电鱼;(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十)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

第四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生态旅游、文化等建设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需要规划建设为保护滇池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隔离缓冲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地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库),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第四十七条

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应当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五)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二)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的;(七)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二)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或者擅自建设其他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三)新建、扩建排污口,修建陵园、墓葬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在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粪便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绕滇池水体的公路。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滇池面山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滇池主要出湖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河道的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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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网养殖技术

石首市百特水蛭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开始对宽体金线蛭进行围网养殖,2016年已实现亩产宽体金线蛭350千克以上,带动劳动就业人数50人以上,现将整套围网养殖宽体金线蛭的技术流程总结如下。

土池围网建造

选择环境安静、背风向阳、排灌方便的稻田挖沟起埂,沟宽3~5米,深1米,长度依地理条件而定,单个养殖池面积在120~200米

2 ,使整个

稻田形成连沟式的养殖场。在沟四周开槽,深30厘米,将高1.5米、网目为60目的聚乙烯网片底部埋入槽内,然后回填土壤,压实,用木桩和竹竿将网片撑起,两根木桩之间用铁丝连接起来,使网片不会下垂,同时在木桩和竹竿处用铁丝固定网片向池内伸出15厘米,形成“7”字形防逃檐,防止宽体金线蛭逃跑。放苗前需要晒池,苗种下水前10天,每平方米用0.5千克生石灰消毒。换水后在养殖池1/3水面种植水葫芦,以供宽体金线蛭栖息和遮阳。

苗种放养

一般选择自幼苗下水精养一个月的苗种,规格在1~2克/只,此阶段的宽体金线蛭幼苗已全部开口摄食,生长速度快,存活率也比较高,放养密度为每平方米60~80只。

日常管理

1.饲料投喂 人工养殖时,一般投喂从野外捕捞的田螺,但捕捞回来的田螺需用水冲洗干净,有条件的还可以先用3%的食盐水对田螺进行消毒处理再进行投喂,防止带入病原菌。最好是少量多次进行投喂,每2~3天喂一次,每次一亩地只投喂25千克螺蛳,注意全池泼洒,没有被吃掉的螺蛳还可以继续生长,不会堆积在一起,对水体的污染少。

2.水质管理 适宜宽体金线蛭生长的水温范围在22~30℃,因此整个养殖周期内最好都保持水温在这个范围之间。夏季温度高,需要加深水位,保持水深在70~80厘米,另外还需要在养殖池栽种一些漂浮植物,在池上搭遮阳棚防暑,避免太阳直射池底。养殖水蛭时,一般每周换水1次,建设专门的蓄水池,保证加入水的温度与养殖池内池水的温差不超过3℃,且每次换水为池水总量 1/4~1/3,尽量减少水蛭的应激反应。另外,蓄水池需要定期肥水培藻,保持水质的“肥”“活”“嫩”“爽”。

疾病防治

宽体金线蛭的疾病少,一般是生活环境恶劣变化引起发病,因此要注意在养殖过程中提前做好防范,以预防为主,常见的有干枯病、肠胃炎病和气泡病。干枯病防治方法:一是保持良好的底质和水质,定期改底和肥水培藻;二是温度高时要经常换水,采取遮阳的方式给养殖池降温。肠胃炎病的防治方法:一是控制螺蛳的投喂量,每次投喂前都对螺蛳进行清洗和消毒;二是对水体进行消毒,消灭掉有害病原微生物,再补充有益微生物,加强水体循环能力。气泡病的防治方法:一是防止水中气体过于饱和,控制水面植物过于茂盛,防止水质过肥;二是对患病水蛭用浓度为3%的食盐水进行浸泡,可有效治疗气泡病。

捕捞方法

围网养殖宽体金线蛭一般在9月底即可进行捕捞,此时规格一般在15克/只以上。捕捞时,先把围网里面自然生长起来的水草及水面漂浮的水葫芦打捞上岸,把里面夹带出来的宽体金线蛭也要挑出来,同时放掉2/3池水,以不露出池底为准。由于打捞水草的过程已经破坏围网里生活的宽体金线蛭的生活环境,对其造成应激,于当天晚上就会有大量的宽体金线蛭栖息在四周的网片上,此时即可用抄网对网片上的宽体金线蛭进行采收,如此操作2~3次,可收获围网内60%~80%的宽体金线蛭。捕捞第二天上午9:00以后,待水温逐步上升,将杀灭养殖池内浮游植物的硫酸铜等药品化水对养殖池全池泼洒,造成养殖池内缺氧,可逼迫潜入水底的宽体金线蛭上浮,此时即可进行二次采收,将围网内的宽体金线蛭捕捞干净。收获后一般以自然吊干的方法进行初加工,制成干品出售。

养殖网围栏

多深要看是什么样的场地,比如山地的话,有的地方根本挖不了二三十公分,所以,兔子也会挖不动,一般的地,三十公分左右就差不多了你是哪的,我就是养野兔的,这兔子怎么说呢,不如家兔好养,你看好了在做

网围养殖点

捕捞工作是关系到大水面养殖翘嘴红鲌丰产丰收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也是整个养殖过程中取得成功的最重要的一环,因此大面积养殖时,可按照不同的养殖方法采取不同的捕捞方法。

用网箱养殖时捕捞最方便,可直接抓住网衣把网箱向上提起,然后用大的捞网直接将鱼捞起即可。围栏养殖尤其是低坝高栏养殖时,可以先拉网,然后将水抽干起捕就可以了。而网围养殖的起捕是最难的,平时小批量上市时,可以用丝网、抬网、大拉网、渔簖、围箔、夹网或脉冲电捕等方式来做到分批捕捞、活鲜上市的目的。到了冬季进行集中捕捞时,需将养殖区用网片或竹箔分隔成几块,分批捕捞,来回网捕4次就可以保证起捕率达95%以上。如果面积更大时,就可以采用赶、拦、刺、围、张的联合渔具渔法来提高起捕率。

网箱养殖技术

网箱有固定式、浮动式、下沉式三种设置方式。一般以"梅花形“、”品"字形排列,以便错开位置,使各箱水交换相接近。网箱的设置密度可达总水面的0.5-1%,网箱设置的多少还与水流情况有关。目前普遍采用的网箱规格以下内容:成鱼箱7×4×2米,鱼种箱3×2×2米。网箱网目的大小,应根据养殖对象规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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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养鱼技术与方法

鱼种的放养

鱼种放养时,必须注意放养的品种和密度。

可以多品种混养,也可单养。

混养比例应根据不同食料来源的多寡决定。科学搭配,放养密度合理,可获得高产,并降低饵料系数,提高经济效益。

一般每平方米面积鱼种的放养密度至少为5-15公斤,每尾鱼种重为20-50克。大网箱(20-30平方米),每平方米放养密度为7.5-15公斤,每尾鱼种50克,小网箱(4平方米),每平方米放养密度为10公斤左右,每尾鱼种5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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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养鱼技术与方法

网箱养鱼的饲养管理

根据网箱养鱼的特点,要在面积小、密度高、时间短的条件下夺取高产,以饵料为中心的饲养管理措施必须贯穿始终。

1、饵料:要求蛋白质含量高,碳水化合物丰富,并富含维生素、无机盐等多种营养成分的优质混合饵料。

2、 饵料台:需设置采用尼龙筛绢或用聚乙烯单丝编织的饵料台。食台的大小、规格根据网箱的大小、规格及鱼群的大小而定。

3、投饵标准:要根据各养殖对象和其生长过程中鱼体的变化、水温、季节,随时调节每日的投饵标准,一般以控制在其饱食量的70-80%为宜,喂食过饱效果并不理想。

4、投饵方法:鱼群进箱后1-2天开始投饵。初投时,造成适当的音响,驯练鱼群到食台或食场上摄食的习惯。投饵次数一般每天4-6次,投饵量在严格掌握投饵标准的情况下,做到量少次多,中间间隔一定的时间。

5、安全检查:定期检查网箱是否完好无损;水深是否适宜(应维持在3-5米);鱼群活动是否正常等。

6、网目清理:网箱入水后,网目(网眼)容易被水绵、双星藻等其他生物附着,严重影响水体的更新和供饵能力,必须经常洗刷网片

围网养殖 养殖围栏

在进行护栏施工之前,是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将所需材料都准备好,且要找准具体的施工位置。

这时,需确保放样的精确,尽量不要出现误差,即便有误差,也要保证在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现场需求,选择需要的护栏款式是怎样的。

2、计算出安装护栏所需要的尺寸,及大致的用量是多少。

3、通过焊接道具,将护栏材料给焊接在一起,确保牢固。

4、在护栏表面涂刷上防锈漆。

5、将装好的成品,焊接至相应位置。

鱼塘养殖专用围网

聚酯材料的围网,不会生锈,而且耐风化老化效果好,不怕风吹日晒,寿命长久,而且成本也是相当便宜的。

其实这种网最初只是用来给公路防裂用的,铺在路面上,然后在浇筑沥青,沥青路面不易开裂,这种用途的网是很薄的,后来感觉如果把厚度增大,做防护围网应该也是不错的,逐渐逐渐地实验增加厚度,当超过250克后,硬度也就比较高的,防护网用途是可以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来圈围用途,厚度一定要250克以上,太薄是不行的,围围防护效果并不好,寿命也不长,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家厚度他做不到,跟风也做,价格很便宜。

这种围网的网孔也比较小,3公分,小鸡小鸭的也会跑出去,圈山圈地圈果园,圈鱼塘,圈鸡鸭都是不错的。

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是什么

玉兔鱼养殖技术如下:

饲养地点选择

饲养玉兔鱼不管是园林、鱼场或个体专业户对其建立玉兔鱼饲养场地、水源、电源都必须有规划,即使玉兔鱼爱好者在庭园内建造几只小鱼池,也要因地制宜的设计。因为饲养玉兔鱼的场地和水源的选择规划可直接影响到玉兔鱼的生长发育和今后的科学技术管理,事先务必全面考察和规划。

1.养鱼场地最好选择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方,特别要选择上午6时到中午12时之间均能晒到太阳,而且通风条件好的郊外、庭园和加固的房顶及阳台上。

2.鱼场必须靠近水源、电源之处

如果河、湖、江的水质没有污染情况的,为了降低养鱼成本,也可因地制宜利用天然水源,吸入过滤池处理后即可使用。如果江、河、湖的水质因污染而要用地下水(深井水)或自来水的,则鱼场要选择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或附近可接通自来水管道的地方。

3.鱼场要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如能靠近飞机场、车站、轮船码头的地方最为理想。这样可发挥中转或运输优势。既可降低出口运输成本,对提高玉兔鱼运输中的成活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4.鱼场靠近饲料产地 充足的饲料才能养好玉兔鱼,如果食物短缺,玉兔鱼会因体质问题而生病。

场址选择及准备

场址选择及准备

选择规模在3.33公顷以上、水深3米以上的水域为宜,水质要清新、无污染。网箱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网箱上口要加盖网,以防水鸟等敌害生物。箱体选用聚乙烯网片编制而成,网目大小为1厘米,四周用毛竹或钢架作为框架,用成袋的废旧泡沫塑料或塑料浮桶作为浮子,用砖块、石子或钢筋杆作为沉子,最后用钢绳或锚将其整体固定在水体中,也可打桩固定。网箱固定要选择在水较深的地方,以保证水流畅通,溶氧充足。网架可设置呈“田”、“品”字形排列,间距以20厘米为宜。新网箱使用时应在养殖水体内浸泡1周,使网箱上长些青苔,网箱变得光滑,然后再投放鱼种,这样不损伤鱼体。

苗种放养

首先要选择适宜在网箱中进行养殖的玉兔鱼品种,如狮头类、顶红类、珍珠类、朝天类、琉金类等。一般一个网箱内只选择放养相同规格的同一品种为佳。

放养苗种的规格一般都在4-5厘米,养殖大型鱼时放养密度为150-220尾/米2,养殖小型鱼时放养密度为400-500尾/米2养殖珍珠类高头类(红狮和顶红)等品种的玉兔鱼时,制作的网箱下、要太深,放养密度要稍大点,否则养殖的珍珠类玉兔鱼体形较长,红狮和顶红头部的肉瘤起的不明显。

饲养管理

(一)投饵采用配合饲料。投饵量应根据天气、季节、水温、鱼体大小、摄食情况、水质状况而定,在玉兔鱼的生长旺季即6—9月,每天投饵4次,投饵量为玉兔鱼体重的6%。为了防治饵料的散失或被其他野杂鱼抢食,在网箱内用泡沫制作一个40厘米X40厘米的饵料框。

(二)日常管理经常巡查,每天细心观察玉兔鱼的活动、吃食情况。勤检查网箱以免水中的鳖、水老鼠等敌害生物咬破网衣,发现破洞及时修补,或及时移人备用网箱中。如可能可在网箱养殖区的外围用拦网包围,以防玉兔鱼逃到其他地方。每半个月用敌百虫和杀菌药物进行定期预防,发现鱼病要及时镜检察看,对症下药。

喂食时间和方法

玉兔鱼的喂食时间不管是投喂活饲料还是人工饲料,都要掌握这样几个原则:

1.每天投喂次数 只需1—2次,每次投喂量宜在1—2小时内吃完。天气、水质正常,对生命力强的品种鱼群可适当增加一点投食量。

2.投食时间 春、夏宜早,一般在早晨6—7时左右,太阳开始晒及鱼池(缸)时投食。深秋及冬季投食时间可稍迟一点,一般在7—8时左右,寒冬季节甚至可延迟到10时前后投喂。但切忌在傍晚大量投食。即使鱼群觅食明显,也应在下午3时左右少量投食为好。11月以后,水温明显下降,玉兔鱼的食欲有减退趋势,傍晚更不宜投食。

3.随着玉兔鱼的长大的投食量宜逐渐适当增加

但不能盲目投食,特别是人工饲料,更应严格控制。家庭养鱼,可采取将一日量分1—2次投喂的方式,避免饲料一次投量过多,积存池(缸),败坏水质。

喂养注意事项

一.挑选健康玉兔鱼

健康的鱼在水体的中下层游动,觅食争食、游姿自然、悠闲,尾鳍清澈透明、飘逸。

二.玉兔鱼买回家后不要急于入缸

先将装鱼的塑料袋放入鱼缸10至20分钟后再打开,让缸水分几次倒流入袋中,同袋中原先的水逐步混合,使玉兔鱼逐步适应水温、水质。如有灯光照射,应将灯光关掉。在黑暗中鱼儿比较安静,不易受惊。

三.不能急剧改变水的温度

购鱼时要注意到水族店的水温和你家鱼缸的水温,偏差不宜过大,一般4℃以内是允许的。

四.一次换水不能过多

新水必需先经过一两天的存放。目的是为了去除水中的部分氯气,还可以使新水和旧水的温度接近。

养殖专用围网

不合法,应该上有关部门申请

养殖网箱网布

网箱养殖是一种完全依靠外源性饵料喂养的养殖方式,小龙虾的饲料可以选择小龙虾专用饲料、鲤鱼饲料以及其他鱼类的饲料,蛋白质含量不能低于35%,每天投喂2次,早上8时投喂,投喂量为日投喂量的1/3,晚上6时投喂剩下的2/3

每天的投喂量:早春为1%左右,春季中后期为3%-5%,夏季上旬为6% -8%,中下旬为4% -6%,秋季为6%一8%。最好在网箱中设置投饵台,投饵台用1-2 米2的网布做成,用铁丝或细钢筋做框,悬挂在网箱中,离水面30~40厘米。

每次投饵时把饵料投放在饵料台上,每隔1天清洗饵料台1次,防止剩饵腐烂后与后来投喂的饵料混合在一起,小龙虾摄食后产生肠道疾病。

投喂时,要做 到定时、定点、定位、定质,要根据投喂当天的天气、水质、水温以及小龙虾的吃食情况和活动情况灵活掌握每天的投喂量

养殖用围网

假如是养鸡,鸭,鹅,等一些小型的动物,那么选择养殖护栏网就要选一些小孔系列的,比如用钢丝制作的勾花护栏系列,或者荷兰网系列的,都是针对一些小型动物生产的。那么要是养一些大型的动物那么就要选择一些钢丝粗的养殖护栏网,比如说双边护栏网,钢丝要粗一些,立柱要厚一些,因为大型的动物本身力量都过于庞大,那么我们就要选择一些抗击打能力强的养殖护栏网。如果您使用养殖围网的环境在海滨城市或其他环境比较恶略的城市,那么建议选择用镀锌管,镀锌丝焊接再浸塑处理的护栏网,以增长产品的使用寿命,虽然前期费用稍高于普通浸塑网栏,但使用年限增产,也等于降低了成本。

生态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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