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如何经营,养殖场需要几个人经营
养殖户管理
管理办法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模标准、养殖条件予以核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四)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五)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第六条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各地要对养殖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电子档案。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抽查。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231号)同时废止。
养殖户管理员管理养殖户有哪些建议
写养殖场规模大小,里面养的品种有多少,数量分别有多少,几个管理人员
养殖户管理系统
养殖场一般用可追溯的软件来管理,对于一些对养殖有溯源要求的市场方向来说,这样的软件有利于记录从饲料到餐桌的全流程,方便日后监管和查看,也能对养殖场做到智能和生态化管理。
养殖户管理公示牌
如果正在注册是不需要年报的,如果是202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需要年报,登录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可以办理年报。
养殖户管理费收不到的原因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等,
贷:银行存款等.
养殖户管理员主要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依法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动物防疫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置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区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工作监督。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绿化市容、商务、公安、交通、城管执法、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流浪犬、猫的管控和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与动物和动物产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防止疫病传播。
第九条 本市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研发动物疫病诊断、净化、防控技术,开展针对常见、多发动物疫病的新型生物兽药、兽用中药和兽用疫苗等的研制,为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本市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培养、引进以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职称评审、晋升以及聘用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条 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与其他省市动物防疫工作协同机制,在动物检验检疫、防疫风险评估、疫情分析预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等方面,开展协作及信息交流,保障区域公共卫生安全。
市域外农场行政管理机构、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农场所在地政府沟通,推进落实域外农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和本市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会同市卫生健康、绿化市容、海关等部门开展本市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措施。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要求或者风险评估情况,作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调入或者调出本市的决定。对于禁止或者限制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入或者调出本市。
第十二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市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以及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提出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第十三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制定本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携带病原体的情况实施监测。
动物防疫、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疫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
对于通过国家或者市级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净化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开办者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可以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境动物隔离场所还应当符合海关的要求。
动物饲养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通过建立车辆清洗消毒烘干中心等方式,保证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第十六条 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狂犬病免疫点应当与动物诊疗区域有物理隔离,相对独立。
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应当建立免疫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出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制式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凭狂犬病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具体要求参照犬只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公安、动物防疫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犬类管理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管控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区公安、动物防疫等部门加强对流浪犬、猫管控和处置的指导和支持。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对流浪犬、猫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商场等公共场所开设室内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提供观赏、接触、投喂动物等经营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其中涉及受保护野生动物的,还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室内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关动物的检疫证明或者进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确保饲养动物的区域与其他区域相对独立,并根据动物的规模和种类,配备必要的专业防疫人员、设施设备和药物耗材,对动物采取免疫、检测、消毒、驱虫、隔离、防逃逸等有效防疫措施,避免动物传播疫病。
行政许可证、动物检疫证明等材料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行政许可证、动物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市、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科学储备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的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消毒药物、防护用品、防疫器械、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立市级或者区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或者本区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公安、卫生健康、绿化市容、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畜禽养殖规模和消费习惯,合理布局畜禽屠宰加工场所,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情况下,整合屠宰资源,调整优化屠宰工艺和布局,满足饲养场(户)对于不同畜禽的屠宰需求。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禁止畜禽活体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支持畜禽就近屠宰,采用冷链物流运输动物产品。除种畜、仔畜和符合“点对点”调运条件的畜禽外,逐步减少跨省份调运活畜禽。
畜禽调运应当直接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明的目的地,途中不得销售、调换、增减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
第二十五条 通过道路向本市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措施,经检查合格盖章后,方可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指定通道的管理,配备与指定通道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以及辅助人员。
在非指定通道发现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公安检查站、交通运政检查站交所在地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处理。非指定通道未设任何检查站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设置公告牌、指示牌和禁令牌,必要时落实相关人员进行值勤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统筹布局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政府主导、公益为主兼顾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宠物饲养等情况,合理设置区域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场点。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工作,市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动物饲养场(户)、动物隔离场所的病死动物由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收集,送交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动物饲养场因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或者动物疫病净化,需要自行集中处理病死动物的,经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自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动物诊疗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相关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与无害化处理场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第二十八条 财政对养殖环节的死亡动物、屠宰环节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
对其他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处理场所按一定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九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诊疗收费标准,并定期向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部门报告动物疫病诊疗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防疫措施,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消毒卫生、隔离、病死动物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不得在动物诊疗区域内从事动物销售、美容、寄养等其他经营活动。
本市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任命。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市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组织依法参与动物免疫、动物诊疗、检疫辅助等工作。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数字化转型,实现饲养、屠宰、经营、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全链条可追溯,以及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处置、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等信息互通与共享,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效能。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对存在动物防疫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实行重点监管,并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禁止或者限制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调入或者调出本市的,由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狂犬病免疫点未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未记录相关信息,或者未出具统一制式狂犬病免疫证明的,由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本市指定通道运载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养殖户管理台账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16市2020年年底前亟待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青岛市)》、青岛市2020年6月12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攻坚任务行动电视会议及胶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部分省环委会反馈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胶环委办〔2020〕19号)等工作部署安排,为切实加大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减少渔业养殖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方案如下。
反馈问题
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要求清理整治海水养殖污染,驻区督察发现,滩涂养殖禁养区内约有400多公顷海水养殖需清理,限养区内有近5000公顷海水养殖需逐步退出,2000余家工厂化海水养殖场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配套。
我市现状
青岛市问题清单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问题均属于即墨区。我市因新修订海岸线一直未发布,故尚未确定海水禁养区和限养区,待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后,可能存在禁养区养殖清理、限养区整治规范等类似问题。我市海水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育苗存在手续不全、治污设施不配套等问题,且多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础条件差,且多为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不具备改善养殖条件的资金实力,后期升级改造面临极大压力。
整改目标
全面排查管辖海域渔业养殖现状,加快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妥善解决工厂化养殖场手续不全问题,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完成规划禁养区清理整治和限养区内养殖管控工作;减少入河入海污染负荷,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养殖用水达标排放率达到85%以上。
整改措施
1、合理规划水产养殖空间。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海岸线修测结果和国家海洋公园调整措施,结合胶州实际适时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根据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要求进行整治。对规划禁养区范围内的海水养殖进行逐步退出,对规划限养区内的海水养殖继续进行健康养殖技术模式示范推广,对养殖规模进行合理管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2、完善海水养殖相关手续。我市工厂化育苗设施建设年代久远,环评、土地等手续不全,需分类调查,进行补办手续或其他配套设施改造。(责任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3、加强产品及水质安全管控。围绕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按照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加强养殖水质监测及排放前尾水处理,因地制宜开展养殖用水排放前规范化处理示范工作,并以点带面进行推广,加强渔业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大养殖水产品抽检力度。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保障水域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九龙街道办事处)
工作进度安排
(一)养殖主体排查(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海水养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养殖企业、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对重点区域内渔业养殖排放水进行监测,全面摸清海水养殖现状、池塘和工厂化(育苗)养殖手续办理情况,确保“零遗漏”,建立详细台账。配合青岛市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完成青岛市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指导方案。
(二)全面治理( 2020年9月至 2022年12月)
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非法养殖及不符合渔业养殖排放水标准的养殖企业、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规范渔业养殖投入品使用;对企业、个人养殖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排放水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排放水安全。根据青岛市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制定辖区内具体工作方案,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加强养殖尾水和养殖废弃物治理。
(三) 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
加强生态型、集约型、质量安全型养殖模式推广,重点推广虾蟹贝混合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在节水、环保、少排放再利用上下功夫,保证我市海水养殖业用水“又好又省”。
养殖户管理难
在农村做养殖业的人非常多,但是投资任何养殖项目都是有一定风险的,有很多新朋友在开始从事养殖业的时候,有很多问题没有注意到,吃了很多亏。
我也是在农村从事养殖业,从事养殖业4年了,也有一些关于养殖方面的经验,想和大家分享。我是养殖跑山鸡,散养模式。下面我来谈谈从事养殖行业需要注意哪些。
1.选对养殖场地
在准备开始养殖的时候,一定要选好场地,首先禁养区是不能选的,然后要根据养殖项目来选择最合适的场地,池塘边可以养鸭鹅,山区养牛羊。养殖区的选择要远离水源,远离污染。
2.饲料来源要保证
大家不要贪图便宜,买不正规的饲料,影响养殖动物的品质,一定要到正规厂家购买饲料,还有提前储存饲料,随时备用。
3.考虑养殖市场前景
养殖项目五花八门,但是大家不能跟风,适合自己的最重要,像有些特种养殖项目,有人抓住机会就挣钱了,而很多人是血本无亏的。养殖项目要在当地有市场,能持续不垮。
4.掌握养殖专业技术
没有精确的掌握养殖技术,就是盲目的养殖,是完全挣不到钱的,可以请教有经验的专家,多看养殖专业的书,也可以在日常养殖中多学习总结,多和同行交流,参加养殖技术培训。
5.要有稳定销售渠道
从事养殖业,一定要找到销售渠道。没有销售渠道就真的做什么都难,养得好不如卖得好,多开拓新市场,维持已有市场,多请教别人。
6.具备市场行情分析能力
市场行情变幻莫测,要多了解信息,收集情报,及时分析,用发展的眼光决定饲养种类,饲养时间和规模,以及上市时间。避免产品过剩。要具有市场调节的主动性。
7.量力而行不好高骛远
投资养殖业要从个人实际情况出发,全面系统的安排生产,因地制宜,自力更生。
8.引种合理
选择销路广的品种饲养,而且是优良品种,做好防疫消毒,避免感染。
9.要科学管理饲养方法
要满足饲养标准,给畜牧创造适当的生存环境,不能道听途说。
10注意疾病防治
养殖业最大的风险就是疾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病在防不在治,搞好疾病防治工作就是保证养殖的成功。
11.做好思想观念
养殖业属于辛苦行业,想要一夜暴富是不可能的,跟风养殖也是大忌,如果你看了新闻上说谁谁养殖什么赚了多少万,就想获得同样结果,获取暴力,那你可以趁早退出了。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成功也不是偶然。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一步一个脚印。
欢迎同行来互相交流,共同进步。
畜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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