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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建设规划图

1、在农村养殖30头以上的牛补贴多少钱?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50元,如果按照30头计算的话,你可以拿到1500元的补贴。

2、在农村养殖50头以上的牛补贴多少钱?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100元,如果按照50头来计算的话,你可以拿到5000元的补贴。

3、基础母牛扩群补贴

凡是基础母牛存栏数量超过4万头的养牛大县,同时养牛户能繁基础母牛数量达到10头便可以申请该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养牛户每繁育一头牛便可以获得1000~2500元不等的补贴,增加了养牛户们的积极性。

4、标准化养牛场建设补贴

这只针对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对新建标准化养牛场予以一定的补贴,且建设符合补贴标准的要求,此外还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能够顺利通过环评才可以,对于一般中小养牛户来说就不要想这项补贴了。

5、保种补贴

一些地区为了保护当地特有的牛品种,会进行保种补贴,保种补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达到一定级别的保种场。这个补贴金额是比较大的从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另一种则是对中小养牛户下发的补贴,一般每繁殖一头保护牛品种便可以获得1000~3000元不等的补贴。

6、良种肉牛及冻精补贴

有些地方还会有引进良种肉牛补贴,最高可达3000元,不过相关要求也较为严格,首先养牛场建设必须标准合理且达到一定规模,其次所引进牛必须为良种肉牛,有检疫手续,所以要领取这项补贴还是比较难的。

至此,关于农村养牛补贴新政策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想要在今年领取到养牛补贴的话,记得随时关注国家养牛补贴政策。

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曾联合出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那么关于养殖用地政策你又知道多少呢?

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

2.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3.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4.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政策,首先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其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最后,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标准化肉牛养殖棚设计

1、建设牛舍:要在地势平坦或者稍有坡度的地方建立牛舍,最好不要在山坡和高地上面建立,避免冬季时温度过低。

2、饲料选择:需要保证饲料充足,可以每天按时添加青贮饲料和青饲料,等到牛育肥阶段时,需要在饲料中加入谷物和饼类等蛋白质含量较高的食物。

3、提供饮水:牛对水分需求较高,养殖牛时,需要每天早中晚加3次水,最好使用井水和矿泉水等水质较好的饮用水。

肉牛养殖场地规划图

1、牛舍建设标准

饲养100头肉牛需要牛舍面积为600平方米,具体面积规划为:牛舍长60米、宽10米、中间过道1.5米,双面牛槽,槽宽60厘米、高75厘米、槽深25厘米,每头牛间隔1.2米,地面斜坡15度。

2、肉牛饲料棚建设

100头肉牛应该减少240平方米的饲料棚,具体长、宽、高分别为长30米、宽8米、高4.5米。

3、粪便池建设

肉牛养殖过程中牛粪便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每天100头牛产粪惊人,如不做好处理将污染牛场和周边环境,同时对肉牛的生长也有很大影响,每100头牛需要建设600平方米即1-1.5亩之间即可。

肉牛养殖场建设规划设计图

1、肉牛舍 肉牛舍为双列式牛舍,牛舍长度可根据饲养牛数或地理位置条件而定,四周砌墙挡风保暖。呈围栏式散放,中间设走道,走道两侧为饲槽和饮水器,牛对头站立采食。牛舍可为一层,也可建两层,上层堆放饲草,设投草孔,饲草可直接投入饲槽。这种牛舍保温防寒性能好,在北方地区饲喂育肥牛较为合适。饲养母牛须做牛床,饲喂犊牛须装隔栏。(适合我国大部分地区建设,我们推荐建设)2、牛棚舍 这是南方温暖地区,以围栏和牛棚结合起来,不砌墙,修建的敞棚式牛舍。内部结构与牛栏舍相同或类似。但造价低,经济适用。3、肉牛棚 这种牛棚结构简单,因此造价低,通风性好。在牛棚一方有一定面积的露天运动场,肉牛棚适用于冬季不太冷的南方地区。牛棚面积要能使所有牛在雨天时站、卧。棚的一侧设置饲槽和饮食器。另一侧设草架。4、冬季暖棚牛舍 这是在北方地区利用塑料膜保温与牛棚舍结合的一种形式。塑料膜覆盖牛棚面积2/3。选用的塑料膜为白色透明不结水滴的塑料膜,厚度为0.02—0.05毫米。塑料膜盖棚的坡度在40°—60°之间,根据实际情况,如地形、面积等确定坡度。封盖时间从11月到翌年3月,依各地气候条件适时进行。暖棚塑料膜要拉紧绷平,不通风,北方在天气过冷时还要加盖草帘等以确实保温。**利用设在南墙上的进气孔和排气进行1~2次通风换气,以排出棚内湿气和有毒气体。一.地基与墙体 基深8-100厘米,砖墙厚24厘米,双坡式牛舍脊高4.0--5.0米,前后檐高L0--3.5 米。牛舍内墙的下部没墙围,防止水气渗入墙体,提高墙的坚固性、保温性。二.门窗 门高2.1-2.2米,宽2--2.5米。门一般设成双开门,也可设上下翻卷门。封闭式的窗应 大一些,高1.5米,宽1.5米,窗台高距地面1.2米为宜。 三.场地面积 肉牛生产,牛场管理,职工生活及其他附属建筑等需要一定场地、空间。牛场大小可根据每头牛所需面积、结合长远规划计算出来。牛舍及其他房舍的面积为场地总面积的15%一20%。由于牛体大小、生产目的、饲养方式等不同,每头牛占用的牛舍面积也不一样。肥育牛每头所需面积为1.6-4.6平方米 .通栏肥育牛舍有垫草的每头牛占2.3-4.6平方米,有隔栏的每头牛占1.6--2.O平方米。四.屋顶 最常用的是双坡式屋顶。这种形式的屋顶可适用于较大跨度的牛舍,可用于各种规模的各类牛群。这种屋顶既经济,保温性又好,而且轻易智慧施工修建。五.牛床和饲槽肉牛场多为群饲通槽喂养。牛床一般要求是长1.6-1.8米,宽1.0-1.2米。牛床坡度为1.5%,牛槽端位置高。饲槽设在牛床前面,以固定式水泥槽最适用,其上宽0.6一O.8米,底宽 0.35-0.40米,呈弧形,楕内缘高0.35米(靠牛床一侧),外缘高0.6--0.8米(靠走道一侧)。为操作简便,节约劳力,应建高通道,低槽位的道槽合一式为好。即槽外缘和通道在一个水平面上。六.通道和粪尿沟对头式饲养的双列牛舍,中间通道宽1.4--1.8米。通宽度应以送料车能通过为原则。若建道槽合一式,道宽3米为宜(含料槽宽)。粪尿沟宽应以常规铁锨正常推行宽度为易,宽0.25-0.3 米,深0.15一O.3米,倾斜度1:50-1:100。

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图册

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是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3、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指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规模化养殖的利弊

1、规模化养殖的优势

(1)在科学饲养管理、养殖技术、疫病防治等方面优势明显,生产效率高,有利于疫病的防、控、治。

(2)提高了养殖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3)有利于提高养殖业的规模效益,降低市场销售风险。

(4)可长期较稳定地为社会提供安全的畜禽产品,有利于食品安全的监控。

(5)有利于推广工业饲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规模化养殖的劣势

(1)一次性固定投资过大,成本回收较慢,风险相对较大。

(2)规模化养殖因养殖密度大,容易带来疫病控制方面的风险。

(3)需大量消耗大量社会资源,如水、电等。

(4)如果规模养殖企业配套除污设施不够完善,将给生态环境造成相当程度的污染。

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当然是丰都了。重庆丰都的养牛规模已成为亚洲第一。因此,丰都的牛肉已成为全国五大牛肉品牌,有游客说,来丰都没吃过丰都的牛肉,等于白来。

有位文人说,牛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奶。重庆市丰都县肉牛也同样吃的是草,而且吃的是优质牧草,因此它为人们提供的牛肉产品非常生态环保,牛味儿十足。

丰都牛肉通过近几年的不断发展壮大,养殖规模已居亚洲第一,所产牛肉入选全国五大牛肉品牌。这让丰都成为国家级出口牛肉质量安全示范区,并助力全县早日实现脱贫摘帽。

丰都规模肉牛养殖场

丰都牛肉实现中高端产品全覆盖

“丰都牛肉以优良品质迅速敲开了西南乃至全国的牛肉市场。2017年为第九届金砖厦门会晤提供牛肉、牛排等产品,向世界传递中国品牌。”丰都县畜牧兽医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田兴国说过。丰都肉牛养殖规模、屠宰加工量、科技水平等多项指标达到全国或全市前列。

丰都某牛肉加工车间

田兴国介绍,近年来,该县共引进和培育肉牛龙头企业35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1家,建成万头以上牛场2个、百头以上牛场39个,肉牛存栏达21万头。同时,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在重庆梁平、河南泌阳、内蒙赤峰建立养殖基地,在云南、辽宁、河北等地设立肉牛采购中心,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控股大型牧场,抢占牛源制高点。

在肉牛屠宰加工方面,丰都县建成工艺领先的肉牛加工厂3个,年屠宰加工能力20万头,可精细化分割16个部位300余个品种。建成2个牛肉精深加工厂,年精深加工肉牛产品10万吨,开发休闲食品、熟食菜品、冷冻调理、西式牛肉等四大类100余种,实现了牛肉中高端产品全覆盖。

除高家镇有肉牛屠宰场,名山街道也屠宰肉牛以及加工牛肉产品外,还投资6.5亿元、拥有12条生产线的进口肉牛精深加工园即将在水天坪工业园建成投用,该项目将配套建设深加工厂房及冻库、办公楼、检疫中心、污水处理站等,主要生产牛肉熟食加工产品、西式牛肉产品、休闲牛肉产品、速冻调制产品、牛副产品等。投产后,可实现年产产品10万吨,年产值100亿元。该项目建成后,不仅使丰都有了标准化、现代化的牛肉深加工生产基地,还将弥补我市草食牲畜产业在深加工方面的短板。

到丰都不吃丰都牛肉等于没来丰都

在高家镇某牛肉深加工厂房,忙着肉牛屠宰和牛肉加工,将系列牛肉制品打包入库,等待销往各地。

他们在全国布局一千家直销店、一万个销售终端,已经在线下进入12家国际大型超市和7家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在线上通过以淘宝、京东等平台将产品卖到多个省市,并远销香港。

丰都牛肉“好吃”“巴适”“霸道”不是吹出来的,而是吃出来的。近几届丰都庙会期间,该县推出的烤全牛、吃万人牛肉火锅宴等“牛”字系列的美食,让中外宾客和本地市民大饱口福。在龙河东龙城大道,110张餐桌鳞次栉比,一桌桌游客吃得满头大汗,直呼爽快。

“来到丰都,不吃丰都牛肉,等于没来丰都。”外地游客在吃了丰都牛肉后都会说。

是的,丰都牛肉已然成了丰都的一张名片。目前,该县已建成国家肉牛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和肉牛电子交易结算中心,启动建设肉牛良种繁育场、博士后工作站、牛文化广场和牛博物馆,研发、加工、结算“三中心”效用逐步放大,基本形成了“总部在重庆、基地在澳洲、市场在全国”的总部经济格局。

肉牛养殖场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牲畜屠宰行为,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等;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牲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改善牲畜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八条 从事清真用牲畜屠宰的,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点屠宰

第九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屠宰场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二)与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牲畜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厂(场)址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者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三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满足水分、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铅、镉等项目检测必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选址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或者选址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立小型牲畜屠宰场。

小型牲畜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其选址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二)具备满足屠宰活动需要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

(三)有二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必要的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建成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除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外,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二十一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牲畜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牲畜,产地是本县(市、区)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标识;产地是本县(市、区)以外的,应当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防疫标识。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上述证明和标识的牲畜。

第二十三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牲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动物福利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蹄、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并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检验内容实施检验;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还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五条 牲畜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是否摘除有害腺体;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屠宰加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内容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是否为白肌肉(PSE肉)或者黑干肉(DFD肉)以及种猪、晚阉猪。

第二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用种猪、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

第二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检验出的病害牲畜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牲畜屠宰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或者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牲畜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畜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 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加工的合格畜产品,只能在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三十二条 从事畜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类产品,应当是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牲畜屠宰场屠宰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产品,并登记其来源。登记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运输畜类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三)畜类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

第三十四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三十五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撤销其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证、章、标志牌。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牲畜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

标准肉牛养殖场设计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畜禽规模、高效养殖,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标准,供参照执行。

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相关技术指导意见)。

相关情况说明:

农区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以上标准。

在草原牧区放牧条件下饲养牲畜的牧民家庭牧场、专业养殖大户,不适用此标准;在牧区开展规模养殖的工商企业,设立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参照此标准。

自治区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进行调整。

肉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

一是选择场地,建设设施设备。

二是招聘养殖人员,培训养殖技术。

三是制度上墙,规范行为。

四是引进牛,做好检疫检验。

暴利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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