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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有哪些,家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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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有哪些?

家禽的介绍: 人类为了经济目的或其他目的而驯养的鸟类。家禽的饲养驯化,在中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培育出不少世界名贵品种。 如由绿头鸭驯化成的家鸭中,北京鸭是良好的品种,年产70~120个蛋,而且制成的北京烤鸭,其美味已驰名中外。 另外一些常见的家禽有:由大雁驯化而成的鹅,由原鸡驯化成的家鸡等。 家禽除提供人类肉、蛋外,它们的羽毛和粪便也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家禽 fowl 家畜中属于鸟类的总称 有家鸡(Callus domesticus)、火鸡(Meleagris gllaopavo)、珍珠鸡(Numida meleagris)、鸽(Columba livia等陆禽及鸭(Anas Platyrhynchus var.domestica)、鹅(Anas cygnoides)等水禽,通常是以卵、肉、羽毛等的生产为目的,但也有为玩赏用而饲养的。 鸡似乎是由印度、马来亚等地方现存的几种野鸡(G.vankiva、G.sonneratii、G.stanteyi)改良而来,但其详细历史尚不明了,东方大约于4000年前,西欧3000年前就进行了饲养。野鸡 火鸡是美洲原产的野鸟,是比较晚期驯养而成为家禽的,其祖先现在还在美洲中南部过野生生活。 鸭的原种是凫(Anas boschus L.),鹅的原种是雁albifroms)。 我国的蛋鸡饲养量多年来为世界第一,鸡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 中国蛋鸡业经过了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连续几年处于一个平台期,并且有减少的可能。 虽然我国饲养总量世界第一,但我国养鸡水平距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据不完全统计,蛋鸡总量中90%由存栏10000只以下的饲养户构成。 6 2008年5月份以前蛋鸡市场预测 6.1禽蛋产量逐步增加。 6.2鸡蛋价格较低,蛋鸡养殖利润微薄。 6.3农民养鸡受到严重打击.淘汰鸡价格继续走低。 6.4蛋鸡苗价格较低。 6.5种鸡场种鸡提前淘汰。 6.6种鸡场亏损,祖代场受到影响。 7 2008年5月份以后蛋鸡市场预测 7.1鸡蛋产量开始逐步减少。 7.2鸡蛋价格逐步上涨,初步预计华北地区批发蛋价在今年“五一”左右达到。7.0元/公斤以上.2008年中秋节前后批发蛋价达到9.0元/公斤以上。 7.3农户养殖信心恢复,补栏积极性增高。 7.4雏鸡价格开始稳步上涨.2008年秋季最高可能达到4元/只。

鸡,鸭,鹅!

广东省种畜种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种畜种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种禽质量,保护种畜种禽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禽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种畜种禽,是指畜牧业生产中为繁殖畜禽做种用的猪、牛、羊、马、兔、鸡、火鸡、珍珠鸡、鸭、鹅、鸽、蜂、鹌鹑、鹧鸪等及其胚胎、精液、种蛋。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种禽繁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省种畜种禽管理工作,市、县畜牧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种禽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新品种。第六条 种畜种禽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种畜种禽场的设场条件及验收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另行制定。第七条 曾祖代种猪、种禽场的筹建和验收,由该场的主管部门送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农业部批准。

祖代种猪、种禽场的筹建和验收,由该场的主管部门报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开办父母代种畜、种禽场,由所在市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审核、验收。

经营种畜种禽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第八条 生产经营种畜种禽实行许可证制度,由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种禽场及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二年,期满后需续期或中途需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须重新报批换领新证。第九条 开展种公畜配种、人工授精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机关按《种畜配种站考核标准》考核验收,合格的发给《种公畜配种许可证》。

《种畜配种站考核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

《种公畜配种许可证》有效期二年,期满后需续期或中途需更换种公畜的,须重新报批换领新证。第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开办的种畜种禽场、种公畜配种和人工授精的单位须按第第九条规定补办验收手续,合格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种公畜配种许可证》;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改进,达到要求的予以发证。第十一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应制订全省畜禽品种保护、纯种繁殖及良种开发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应根据情况划定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以上的畜牧行政主管机关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在省科委指导下,负责地方畜禽品种资源、育成的畜禽新品种、引进的畜禽新品种等科研成果的鉴定及评审工作。第十三条 全省种畜种禽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报省标准化主管机关颁发。省没有标准的,由种畜种禽场制定企业标准,报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和省标准化主管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种畜种禽场的生产种畜、种禽,其品种(品系)的来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祖代种猪种禽场必须从取得农业部合格证书的曾祖代场引种或凭农业部批准的种畜进口证书引种;

父母代种猪种禽场必须从取得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合格证书的祖代场引种或凭农业部批准的进口证书引种;

种公猪必须从经验收合格的良种猪场引种(地方品种种公猪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种畜种禽场必须建立健全本场的畜禽品种(品系)生产档案,并逐步开展后裔测定、选种、培育,保持品种的纯度和优良性能。第十六条 种畜种禽场销售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种禽,应附上本品种(品系)证书。第十七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种畜、种禽品种的质量检测和技术鉴定。第十八条 市、县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可派员对辖区内的种畜种禽场、经营种畜种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规定者进行查处。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对种畜种禽场提供的秘密技术资料,必须保密。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父母代、祖代、曾祖代种猪、种禽。对生产、销售假冒种畜种禽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外,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分。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畜牧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确认属假冒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猪、种禽的,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可先行禁止其销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养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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