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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基础设施
设施农用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和界定范围。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4.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申报标准。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申报设施农用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1)土地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种植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
(2)水产养殖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水面面积3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水产养殖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水产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6亩。
(3)生猪存栏1000头、牛存栏50头、羊存栏250只、家禽存栏10000只、兔存栏3000只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等中大畜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7亩。
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严格保护耕地。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滩、荒坡、山坡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1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确因生产、养殖等的特殊需要,经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水面)承包期和土地(水面)经营权流转期限。
(二)履行复垦责任。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原状。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
(三)严禁改变用途。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一)拟定建设方案。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签订用地协议。项目建设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及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提交用地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畜禽养殖的,须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四)镇乡街道审核。镇乡街道接到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分局)、农技等相关人员到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审核;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镇乡街道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经营者与镇乡街道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按耕地类2万元/亩、非耕地类1万元/亩标准,由镇乡街道负责收取开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镇乡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六)备案管理。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报市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水产养殖的同时报市水务局备案),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负责水产养殖业)应及时通知镇乡街道督促纠正。
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和监督管理
(一)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农业审批与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加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各镇乡街道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国土部门要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各镇乡街道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切实将已通过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列入土地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是违法建筑的要予以拆除,土地要恢复原状,并依法依规追究人员责任。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包括哪些
有区别。农业水利工程是解决农业灌溉,确保粮食稳产高产的农业基础设施之一。水产养殖是指水产类养殖,包括养鱼、养虾、养甲鱼、养鳝鱼等等,属水产类产业。
农业水利工程根据农作物不同的生长期适时灌溉,提高农产品产量,确保旱涝保收,增加农作物收益,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设施。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有哪些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用来搞建设的,而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是建设水产养殖设施用的,所以是建设用地。
设施用地一般是指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建设蔬菜、水果、花卉高温大棚的用地、建设养殖场的用地或建设临时储存农用物资的储藏场等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工业、商业、住宅等永久性项目的用地。两者在地类上有本质的区别。
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农场经营业主须有本区农村户籍;
2、以家庭经营为主导,长期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劳动力,且家庭农场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3、经营规模要达到标准且相对稳定,有土地流转手续,流转年限5年以上。家庭农场按粮食种植、蔬菜园艺种植、养殖、种养结合、全托管服务和其他类等 6种不同类型,经营规模标准分别为:(1)粮食种植类:粮食种植面积 100 亩以上;(2)蔬菜园艺种植类:露天生产面积 50 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30 亩以上;(3)养殖类: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禽年出栏 2 万羽以上,蛋禽存栏 5000 羽以上,山羊年出栏 500 只以上,奶牛存栏50 头以上,水产养殖面积 50 亩以上;(4)种养结合类: 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 70%以上;(5)全托管服务类:服务土地面积 200 亩以上;(6)其他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产业,农产品销售及农业服务等年收入 5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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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建设内容
1、养殖户到地方水产站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或企业法人)。
(2)、提交所在村委会养殖证明。
(3)、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
2、申请表信息填好后,报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3、水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审核;
4、 实地绘制池塘图纸(填写审核表、养殖证正本);
5、报请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临翔区农业局);
6、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发证;
7、 区水产站通知办证人员领证。
拓展资料:
如何开始水产养殖?
一是考察选定养殖场所后,要首先到所在乡镇政府了解该场所土地的性质,如果属于基本农田,则要咨询清楚能否从事水产养殖;如果属于非基本农田,还要了解清楚是否在所在县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规划的养殖区范围内,如果属于禁养区,则不能从事水产养殖;是否在养殖区范围内,请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咨询;
二是通过村集体招标或者农民土地流转,获得水面或土地使用权,应签订水面或者土地承包合同;
三是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水产养殖需要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具体程序请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咨询;四是在养殖过程中要加强对水产养殖尾水的治理,排放的养殖尾水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从事水产养殖业,存在洪涝、干旱、风灾、病害、市场、技术等各种潜在风险,需要对存在风险有充分预知,在开始养殖前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什么
水产养殖业是人类利用可供养殖(包括种植)的水域,按照养殖对象的生态习性和对水域环境条件的要求不同,运用水产养殖技术和设施,从事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为农业生产部门之一。按水域性质不同分为海水养殖业和淡水养殖业。按养殖、种植对象,分为鱼类、虾蟹类、贝类,及藻类、芡、莲、藕等。中国水产养殖业历史悠久,远至公元前1142年(殷末周初)已知凿池养鱼,范蠡约在公元前460年著有《养鱼经》,为世界最早的养鱼文献。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大力改造利用一切可供养殖的水域和潜在水域,扩大养殖面积和提高单位面积(水体)产量;开拓水产养殖的新领域、新途径,发展工厂化、机械化、高密度温流水、网箱(包括多层网箱)、人工鱼礁、立体、间套混等养殖,向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挖掘水产生产潜力;保护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水产养殖业获得较快发展。水产养殖业是利用适宜水域养殖水产经济动植物的生产事业。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从事水产养殖的时期较之采捕天然水产资源的捕捞业为晚。水产养殖业的出现和发展,标志着人类影响及控制水域能力的增强。
水产养殖配套设施
当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但是都需要经管理部门审批,最终的以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还有规定的是林地内可以拿出5%的面积进行林业基础设施用地。萊垍頭條
护林房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 能. 前题是同土地所有者协商, 双方条件认可, 然后必须签定一份在承包期内, 承包林地里, 建筑护林房及库房等基础设施的协议. 协议内明确房屋设施的面积. 建筑标准. ...萊垍頭條
在退耕还林地边盖看护房可以? —— 国家对看护房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占林地的百分之几!萊垍頭條
农民每人的看护房面积是多少? —— 1平米萊垍頭條
有林权证的山地所允许的建设面积是多少 —— 在承包的山地林场,只可以建设山林看护房、消防设备仓库等于林业发展相关的工程,,不可以搞其它永久性的生活、娱乐以及经营性建设。 如果说是林业建设面积当让应...萊垍頭條
农村农作物看护房能有多大面积 —— 按人数定,做不做饭等都不同,一个人两平方左右即可。萊垍頭條
设施农用地水产养殖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基本农田只能用粮食、蔬菜种植,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用于其他养殖、林果业以及用于附属农业或者非农设施的,一律恢复原样,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水产养殖工程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海鲜消费国之一,随着消费水平的逐渐提高,消费者对于海鲜需求也趋于多样化,选择面也越来越广,包括北极虾、三文鱼、银鳕鱼、帝王蟹、阿根廷红虾、格陵兰比目鱼等中高端进口海产品需求的增长日趋显著。
中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趋势
(一)创新性养殖模式。低密度、高效益。目前来说,养殖的高密度、低收益往往是制约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因素之一。在高密度的养殖作业中,鱼病虫害的发病率往往较高,收获的鱼类身体内往往残留有大量的农药等化学残留物,水质也会因此恶化。在今后的水产养殖中,必然会在低密度的养殖环境中进行自然养殖,尽量避免农药的使用及污染。
(二)创新性养殖方法。立体型、复合型养殖模式。水产养殖的模式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一性养殖,会慢慢趋向于复合型和立体型养殖模式。
(三)创新性思想。改变养殖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改变营销策略。从业人员不再仅仅局限于技术性、单纯性的养殖作业,在今后的发展趋势中,养殖人员的养殖方向将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真正做到将生产重心转变到水产营销上来。
(四)创新养殖资本。养殖业的发展是以市场需求为风向标的。在国内水产养殖渐成规模的今日,应当紧抓机遇,创造自己的特色品牌,走健康、环保的水产养殖路线,例如号召水产养殖低脂肪、高蛋白、高营养等特色养殖,真正做到特色养殖,提高养殖资本。
(五)创新性养殖品种。养殖业逐渐发展的今日,多品种的区域养殖将逐渐偏向于独一品种的特色化养殖,单一的养殖品种更加有利于形成强势品种,加强养殖业的地域独特性,拉大与周边养殖业的差异,在激烈的养殖产业竞争中加大自己的养殖优势和竞争力。
水产养殖的保护者
二氧化氯水产养殖药剂可用于治疗鱼、虾、蟹、甲鱼、蛙类等细菌性、病毒性疾病。对鲤、草、鳗、罗非鱼等的赤皮、烂腮、出血性败血病、肠炎、烂尾、水霉病等;虾类病毒病、黑鳃、白毛病、打印病等;蟹类烂腮、 水肿、肠炎、上岸症、颤抖等;甲鱼腐皮病、红、白底板病、出血病、穿孔病等;蛙类的皮肤病、眼病等病害具有独特功效,并能去除水中异味,改善水质,增加水体含氧量。
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包括
养殖水源一般分为地面水源和地下水源,无论是采用哪种水源,在建设水产养殖场时都应选择在水源水量丰足、水质良好的地区建场。水产养殖场的规模和养殖品种,也要结合水源情况来决定。
池塘进、排水
采用河水或水库水作为养殖水源时,要设置防止野生鱼类进入的设施,还要考虑周边水环境污染可能带来的影响。使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要考虑地下水源的供水量是否满足养殖需求,供水量的大小一般为10天左右能够把池塘注满为宜。
选择养殖水源时,还应考虑工程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利用河流作为水源时,需要考虑是否筑坝拦水;利用山溪水流时,要考虑是否建造沉沙排淤等设施。
水产养殖场的进水口应建到上游部位,排水口建在下游部位,防止养殖场排放水流入进水口。养殖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的规定。对于部分指标或阶段性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养殖水源,应考虑建设水源处理设施,并计算相应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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