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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要怎么样才算养殖规模,养狗归养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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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归谁管

关于养狗涉及多种情况,所以会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犬伤人属治安问题归公安部门管理,犬的免疫归畜牧部门管理,宠物市场管理归工商部门管理,环境卫生归城管部门管理,进出口宠物检疫归检验检疫部门管理等;由于每个地方关于狗的管理办法不一样,下面举例说一下烟台的管理办法;根据《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根据该规定,养犬的管理工作确实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职责,而是由多部门各司其职协调完成的。依该办法,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养犬行为进行审批;(二)处理违章犬只;(三)捕杀犬只;(四)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据此,公安机关对于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具有管理职责。

养狗归哪个政府部门管

不会。养狗需要安装政府部门要求,不允许养烈性犬。需要办养狗证及定时打疫苗。

家养狗归什么部门管理管

这个问题提的好,“五龙闹海”是我们目前对养狗管理的现状,大意是这样,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等各部门都有权管,涉及到的大型禁养犬收缴、溜狗不拴绳、养狗办狗证、年检由公安部门管理;城管部门主要是对犬只满大传街拉屎撒尿的行为进行处罚,有时也参与到流浪狗的抓捕工作;卫生防疫部门主要是狂犬疫苗的管理和使用。像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什么免疫检疫什么,还有其它部门能粘上边的都可以管。感觉有点乱吧,他们都能管,都是有条条框框的各管一摊,因为养狗人的不文明行为涉及到的不只一个部门,我们首先能想到的就是公安部门,打110报警。

大家还记得我们当初在海洋渔业管理方面的“五龙闹海”吧,当年,我们海洋执法长期存在着五家海上执法部门,有隶属公安部的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交通部的中国海事局、农业部的渔政局、国土资源部的国家海洋局和海关总署。这五家单位都有自己的准军事执法单位,这“五龙”有4万多人,装备落后,在海上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对海洋进行管理,因为职责交叉、权责脱节、争权诿责等现象较多,有利的则去管理,无利的则能推就推,在管理方面存在着真空。当时发生过这种情况,有时候外国船舶进入到中国领海后,渔政部门接到举报却无权管理,请当时海警出海,但海警却没有船可派。

现在的养狗管理部门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应该全国统一立法,指定单一的执法部门对养狗进行管理,在执法方面,要敢于用法、敢于施法,对抗法行为严捕严办,最高可适用刑法,给予刑事处罚。

养狗属于什么权利

侵犯邻居及其他居民 的人身权和休息权、环境权等其他公共权益。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就是对自身权利的侵害。应该在不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公民在行驶自己的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文明养狗要注意的要求有:

1、养狗不能影响到邻居;

2、要定期打有防疫针;

3、要及时清理狗粪;

4、要自觉限制其活动范围,遛狗时要注意栓绳等。

养狗的管理工作由哪部门管

答:除了军队和公安及搜救相关单位可以养外,其他单位不允许养。

军犬是一种具有高度神经活动功能的动物,它对气味的辨划能力比人高出几万倍,听力是人的16倍,视野广阔,有弱光能力,善于夜间观察事物。[1]军犬经过训练后,军犬可担负追踪、鉴别、警戒、看守、巡逻、搜捕、通讯、携弹、侦破、搜查毒品、爆炸物等任务。在行军打仗和刑事案件侦破中都是一个英雄,从古至今留下了很多关于军犬的故事,更有很多体现军犬精神的电影流传于世。

小区养狗归谁管

不要和他们争执,若依是一个人的话,因为你争不过他们(他们有狗╮(╯▽╰)╭),最后事情没解决还生一肚子气,不值得!最好的办法,报警,不和养狗的住户直接接触,让警察来,我昨天晚上1:30报的警,警察很快就来了,去敲那家的门,那家的住户吓得不敢言语,明明刚才还在骂狗狗,虽然狗不听。最后警察打我电话,说可以去找城管让他们查住户又没有办狗证,没办就带走,哪怕办了也不能这么扰民。只要你有恒心有毅力,想要产出这个影响你睡觉的因素,就拿出行动来,你可以录音(狗叫),发给警察局或城管,若他们不管,你就一天打一次电话,天天打,反正睡不着╮(╯▽╰)╭

你要记住,打扰到你的睡眠是养狗住户的责任,他们有责任管好自己的宠物,你要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是我昨晚差的材料,要做到万无一失,现在送给你了,加油!

首先,可以向你所在小区的物管反映,请物管出面协调。

其次,也可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反映,请居委会予以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方式仍然不能解决,你可以收集邻居家狗叫的证据,比如录音、请其他邻居作证等方式,同时可以报警。警察应当予以处理。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居民有养狗的自由,但不能扰民,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养狗是谁管

由公安部门负责对烈性犬、大型犬的认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入户调查,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的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犬只交易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情况普查督导,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防疫知识宣传和疫苗监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小区物业加强养犬规范管理,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组织联动协同。

养狗归什么部门管

小区养狗管理涉及很多部门,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备案登记和年检,发放养犬证和犬牌,并对违法养犬行为依法查处;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明,监管兽用狂犬疫苗的经营、使用,对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对动物诊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诊治管理,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疫苗等药品质量的监督;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文明办、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规范养犬、文明养犬。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以及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置和实施处罚。如有需求,请拨打110。2、各地对犬类管理不尽相同,但都有各自具体的养犬管理办法,可以查阅当地政府网站。3、小区养犬要讲文明,不能骚扰周边群众,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对所养犬只应实行拴养或圈养,确保犬只不妨害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4、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证、免疫证明,为犬只挂犬只标识、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二是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广场、游乐场、游泳馆、浴池和车站、夜市、水系沿线、校园、机关单位、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城墙公园、街心公园等公共绿地(导盲犬、扶助犬除外);三是不得携犬乘坐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客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四是携犬上下楼梯或乘电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五是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六是单位养犬的,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养狗的主管部门是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民监督,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养犬管理机制,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农业(畜牧)、城市管理、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由市公安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所。

犬只留检所负责处置收容、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和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证》;

(二)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纵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犬只留检所的管理;

(四)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体系;

(五)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的犬只。

第八条 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设立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并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

(二)办理《犬只免疫证》;

(三)确定烈性犬的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只留检所的管理工作;

(五)建立犬只养殖、免疫及疫病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查处因养犬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的犬只。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登记注册;

(二)办理犬只经营登记注册;

(三)建立犬只交易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四)规范犬只交易市场,查处非法交易行为,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没收非法交易的犬只。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养犬及狂犬病等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养犬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规范养犬行为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第三章 养犬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饲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并按期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

第十五条 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的独立住户;

(三)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后,由公安机关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第十六条 一般区域内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

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养犬人的基本情况变更,《养犬登记证》遗失,以及犬只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于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缴纳管理费。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的,减免管理费。

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审定报批,所收管理费由执行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上交地方财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区域内不得设置犬只养殖场所。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容、没收的犬只应当统一送犬只留检所,不得自行处置。

犬只留检所应当对留检的犬只进行检疫和处置,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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