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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养殖草鱼技术,养殖草鱼网箱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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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养殖草鱼技术要求

通常情况下一亩鱼塘放多少草鱼苗养多少草鱼,根据淡水鱼塘养殖户经验,一般情况下,一亩鱼塘在第一季,即在春节前后,放草鱼600尾,规格为350~400克/尾;适当混养鳊鱼500尾,规格为200~250克/尾;鳞鱼100尾,规格为300~400克/尾;鳙鱼20尾,规格为150~200克/尾;鲤鱼100尾,规格为100~150克/尾,以保证端午节前能全部上市。

第二季为端午节后开始,全部投放草鱼鱼种600尾,规格为150~200克/尾。

草鱼网箱养殖密度是多少

网箱以4~6米2 、箱体高度1米左右、长宽比为 2 米×3 米或 2 米×2 米为宜。网箱网目 8~20目,每亩水面设置30~40只网箱,不超过水体面积的1/4,保证水体有充足的自净能力。

网箱可用毛竹打桩固定四角或打桩牵拉钢丝绳,再将网箱四角固定在钢丝绳上。网箱入水深度40~60厘米,可随鱼种养殖规格不同适度调整。

网箱草鱼养殖技术与鱼塘管理

黄鳝网箱养殖是近几年兴起的一项新型水产养殖业,由于投资少、见效快,在全国各地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了让这一养殖技术得到更好地推广与提高,根据鳝农近几年的成功养殖经验,总结出黄鳝池塘网箱养殖应把好的“八关”。1、选池清池关黄鳝喜温、避风、避光、怕惊,故网箱养殖应选择向阳、避风、水源方便、外界干扰少、面积3~5亩、水深1.5m左右、水位相对稳定的池塘。鳝种放养前,池塘需用生石灰100~120kg/亩彻底消毒,以杀灭水体内有害微生物,并改良底质。2、网箱插放关网箱面积15~20平方米,网箱用聚乙稀网布制作,长方形六面箱体,箱高1.5m,长、宽视池塘而定。网箱设置在池塘中央,四角用竹子固定,四边用毛竹扎架,毛竹与四角竹子结活络节,做到水涨网箱能升,水降能下。网箱沉水深1.0m左右,网箱上边缘离水面0.5m,以防黄鳝外逃,并做好日常管理的浮标。网箱总面积以不超过池塘面积的50%为宜。在鳝种放养前1周,先将网箱投放入水,让网箱附着一些藻类,以避免鳝体与网片磨擦造成损伤,同时箱体内放养水花生、水葫芦等繁殖较快的水生植物,给鳝苗的放养营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水草覆盖面积为80%~95%,如水草生长缓慢,可适当施用肥水宝或尿素等促进生长。肥水宝有利于培养出肥、活、嫩、爽的良好水质,有利于提高鳝苗的成活率及提早开食。3、鳝苗放养关目前,黄鳝种苗来自捕捉的野生苗,以笼捕为优,凡电捕、钓捕及肛门淡红色而患有肠炎病的鳝种应剔除。鳝苗体色一般以黄色最好,即背侧呈深黄色并带有黑褐色斑的鳝苗,青色鳝次之,灰色鳝不宜作鳝种。放养时间:上半年在4~7月,温度20~25℃最适宜,6~7月为最佳的放养时期。温度超过30℃放养,影响鳝种成活率。鳝种规格以 20~40尾/kg为宜。下半年宜放养当年繁殖的鳝苗,越冬后作为来年的种苗。放养时必须大、小分箱,同一网箱要求大小均匀,每口网箱一次性放养,放养密度1~2kg/平方米。苗种放养前,采用神草丹20mL/立方米水十金维素20g/立方米水浸泡20分钟,进行体表粘液修复及杀菌消毒处理,以提高苗种的体质和抗应激能力,提高苗种入箱后的成活率及提早开食。4、投饵驯饲关初放入网箱的鳝种必须驯饲。方法:鳝种放养前3天先不投饵,待黄鳝行动正常后,在晚上开始引食。引食饵料选择黄鳝最喜食的蚯蚓、小杂鱼、河蚌等,采取少量多次的方法,以后每天逐渐提前投饵时间,直到正常摄食。在此阶段,可在饵料中拌服诱食先锋、利胃散、金维素等保健药物,提高鳝苗的整齐度。在鳝鱼形成良好的摄食习性后,即可开始慢慢在鳝饵中加入人工颗粒饲料共同投喂,采取先少后多、逐步适应的方法渐渐增加入工饵料的比例,最后的比例控制在1kg鲜饵配饲料1~2kg,每天投喂2次,以6~7时、17~18时为宜。每天的投喂总量,开始时按鳝体重的 2%~3%计算,以后逐步增加到6%。投喂方式以逐渐投喂效果好。市场购得的新鲜小杂鱼及其它鲜饵,在投喂前须洗净,同时每千克鲜饵添加神草丹1mL浸泡消毒半小时,以杀灭外带的病原菌。5、日常管理关网箱养殖黄鳝的水体要有一定肥度,透明度要控制在15~20cm,水色过清影响黄鳝生长。为改善水质、提高池塘利用率,箱外应适时套养鲫、鲢、鳙、草鱼,套养鲫鱼同时还可清除黄鳝的敌害。平时要勤观察,定期检查箱底,发现死鳝要及时捞出,一旦出现网箱破裂和黄鳝发病,要立即进行修理和治疗。夏季高温时,鳝鱼摄食旺盛、排泄量大,水质极易腐败,此阶段应以水质调控及防暑降温为主。每天及时消除残饵,必要时清洗网衣,换水时要换底层水,对于一些水质较差、池底老化而又无水可换的地方,要经常使用海中宝强力净化水质。箱内的水草也要经常去除老化部分,促进新草生长,增强水草的净水功能。秋季水温开始慢慢降低,水草开始老化,故应及时捞除老化水草,并留出1/7的水面进行晒水,以改善水质。冬季水温下降,水草老化腐烂,养殖密度增加、水质恶化,导致黄鳝免疫力大幅下降;因此,越冬前在饵料中添加适量的金维素、保肝颗粒、败毒颗粒、补血颗粒等药物来提高鱼体的抗病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越冬期间使用强毒净、神草丹、杀毒王等消毒剂进行水体消毒。海中宝净化水质的工作也不可忽视,以保证黄鳝安全越冬。

水箱草鱼养殖

主料:新鲜草鱼700克、青红辣椒50克 辅料:植物油适量、盐适量、姜10克、香葱5克、生抽10克、味精或者2克、辣皮子2个、料酒15克

步骤2

把草鱼洗净去掉内脏收拾干净,一定把草鱼肚子里黑膜去掉,葱姜洗净切段和丝,辣皮子泡泡,青红辣椒洗净切丝

步骤3

把草鱼脖子以上连着鱼头切掉,因为我的电蒸锅不太大,没法把一整条草鱼装进去,实在太长了,就把草鱼身两面都切上花刀,记住不要把鱼肚子部分切断

步骤4

加少许盐和料酒抹上草鱼的全身腌制,再把鱼肚子塞上葱姜,腌制10分钟左右。把腌制草鱼的水倒掉,把盘子底部铺上葱姜,把草鱼身铺在上面,在撒上一些葱姜,这样蒸鱼可以去掉腥味

步骤5

把草鱼盘放入蒸锅,我的蒸锅是折叠电蒸锅,而且蒸汽十足,没有此锅可以用普通的蒸锅、蒸箱、或者电饭煲都可以

步骤6

水箱加凉水,定时10分钟,10秒快速出蒸汽,比普通蒸锅快30倍,高颜值可折叠,中途不要开盖;所选用的时间都是按照量来具体确定的

步骤7

时间到后小心烫着,因为电蒸锅实在太烫了,出锅后把蒸的汤汁倒掉

步骤8

热锅凉油,把油烧到8成热,下葱、姜、辣皮子翻炒出香辣味,下青红辣椒翻炒出香味

步骤9

加一杯凉水,加生抽、料酒、加适量盐的,不可多加了,因为腌制鱼已经加了少许

步骤10

稍微熬煮至汤汁浓稠,爱吃浓稠汤汁的,可以勾薄芡出锅

步骤11

将汤汁淋在蒸好的鱼身上即可美美的享受了。尝一口,香辣开胃,鱼肉嫩滑,而且一点腥味也没有哟!

网箱养草鱼技术与方法

5元左右=3.2饲料+0.5苗种+1.3人工

1、饲料的成本。

网箱养鱼的饲料成本投入相对较大,根据每公斤1.6元的饲料技术,市场需要约4000公斤的饲料,具体饲料根据所饲养的鱼的数量来确定。如果饲料需要4000斤的话,那么饲料的费用大约为为6400元。

2、鱼苗的成本。

鱼苗的成本是指购买放入网箱中鱼的成本,如果按照在市场价格0.5元的左右,则需要花1200元用来购买鱼苗。

3、其他的费用。

鱼药成本为100元,工人的工资成本为3000元,自己进行养殖不请工人的话,这笔费用可以省去,销售成本是200元,指用车运输到市场上。

网箱草鱼用什么饲料最好

1.种类/类型、配方组成(%)、粗蛋白含量(%)、饲料系数、研制单位:;1)种类:鱼苗饲料/硬颗粒(破碎)、配方组成:鱼粉21、豆饼16、菜饼15、大麦粉15、小麦粉27.5、植物油3、矿物质1.5、维生素(喷雾添加)1、粗蛋白含量:45.0、饲料系数:2.0~2.3、研制单位:上海市水产研究所;2)种类:鱼苗饲料/硬颗粒(破碎)、配方组成:鱼粉23.5、豆饼30、菜饼35、麦麸10、骨粉1、食盐0.5、研制单位:上海市水产研究所;3)种类:鱼种饲料/硬颗粒直径2~4毫米、配方组成:鱼粉18、豆饼14、菜饼12、大麦粉16、麸皮15.5、稻草粉17.5、植物油3、矿物质4、另加多维(喷雾添加)、粗蛋白含量:26.9、饲料系数:2.23、研制单位:上海市水产研究所;4)种类:鱼种饲料/软颗粒直径3.5毫米、配方组成:鱼粉10、豆饼20、米糠33.5、麸皮15、稻草粉20、骨粉1.0、食盐0.5、粗蛋白含量:27.92、饲料系数:2.05加青草3.28、研制单位:长江水产研究所 ;5)种类:鱼种饲料/硬颗粒直径3.5毫米、配方组成:鱼粉5.0、豆饼20、棉仁饼30、米糠20、混麸23、磷酸氢钙1.5、食盐0.5、粗蛋白含量:30.0、饲料系数:1.92加青草1.32、研制单位:长江水产研究所 ;6)种类:食用鱼饲料/硬颗粒、配方组成:鱼粉5、豆饼33、稻谷粉14、麦麸26、淀粉渣12、松针粉7、矿物质2、油脚1、粗蛋白含量:25.0、饲料系数:2.1、研制单位:湖北省水产研究所 ;7)种类:食用鱼饲料/硬颗粒、配方组成:豆饼25、菜饼25、玉米粉20、四号粉28、鱼粉1、食盐1、粗蛋白含量:25.5、饲料系数:2.5、研制单位:江西省南昌县 ;8)种类:食用鱼饲料/硬颗粒、配方组成:鱼粉3、豆饼15、菜饼15、棉籽饼15、玉米粉15、麦麸25、四号粉10、骨粉1、食盐1、粗蛋白含量:21.6、饲料系数:3.0、研制单位:江西省九江市 ;9)种类:食用鱼饲料/硬颗粒直径4毫米、配方组成:鱼粉5、棉仁粕28、菜籽粕22、米糠25、尾粉10、统糠8、磷酸氢钙1.5、食盐0.5、粗蛋白含量:25.5、饲料系数:2.0加青草7.3、研制单位:长江水产研究所

网箱养殖草鱼技术要求有哪些

养殖草鱼的网箱规格可是5米乘5米乘3米,盖网单层的就行,网目5厘米,3乘4线,侧网,内层网以及底网目为3厘米,也是3乘4线,外层网目为4厘米,3乘6线。还要注意安装的方法,建议按非字型来设置,一端固定在河岸上,另一端的两个角分别用混凝土固定住,用铁丝和钢管扎在油桶上,大概入水两米深就行。

网箱养殖草鱼苗技术

草鱼是一种我们经常会吃到的食用鱼,它不但具有很高的食用价值,而且还是一种有重要养殖价值和经济效益的水产项目。一般草鱼从鱼苗到成鱼上市通常需要2-3年的时间,而在第一年是苗种培育阶段,在这个阶段的草鱼苗因为体质弱、成活率低,很容易就发生死亡,因此为了提高草鱼苗的成活率,在养殖过程中的各个方面都要到位,具体的草鱼苗种养殖技术如下:

做好塘口选择和消毒

1、选择水源充足,水质清新,溶氧高,无污染的江河、溪流或水库水为好,同时配套设施齐全,池塘面积一般以1~3亩为宜,形状以长方形东西走向为好。池塘所处位置应是比较开阔平坦,通风透气,光照时间长,池塘土质以壤土为宜。

2、药物首选以块状生石灰为好,以150千克/亩生石灰带水消毒法,以杀灭细菌、病毒和敌害生物。

草鱼水花的选择

1、最可靠的途径是直接检验水花质量,从孵化环道移出暂养在网箱中的水花,在网箱下风处取出一盆仔细观察,质量好的水花体色正常,平游活动迅速,活动自如,无畸形。

2、通常在消毒后13天左右,是投放水花的最佳时期。另外,池塘水温与装苗水温不得超过3℃,否则,将装苗器具放入池塘,待二者温度基本相同时,方可放心投放。

科学管理方法

1、在池塘四周可随处观察到鱼苗的吃食及活动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池塘的全部情况。

2、投苗1周内要想方设法营造一个适宜水花生活的环境。如果水色已退,浮游生物很少,应及时多投豆浆或粪肥。

3、要适量投喂人工豆浆等饲料,一般每天分上、下午各1次,并随着鱼苗的长大逐渐增加投饵量。除此之外,培育肥水繁殖大量的天然饵料。经过10天左右培育,已经有部分开始改变食性,此时要适量投喂些萍莎和小浮萍进行诱食,青饲料注意洁净新鲜,严防病从口入。同时密切观察池塘的溶氧情况。池内缺氧浮头严重时,应及时加注新水。遇到闷热天气又突然下雷阵雨,池内上下层水对流,大量的残渣从池底涌上水面,鱼苗减食或基本停食,这种情况很容易诱发泛塘,遇到此种情况立即注入新水或打开增氧机。

4、鱼苗经1个月左右的培育,食性早已经转变完成,规格均在3~4厘米,此时是夏花鱼苗了,除了部分出售外,就必须分塘管理,只留每亩约1万尾的夏花继续培育至冬春鱼种。在分塘的前2天,要进行拉网适应性锻炼,操作要轻快敏捷,减少人为造成刨伤。

5、在防病方面,一般按常规消毒法进行。秋后投饵按上、下午各投饵1次。经过几个月的精心养殖后至冬季,鱼苗基本达到10~20厘米,进入冬季,气温很低,如暂不投放,把鱼种并在较深的池塘越冬,等待春天投放。

草鱼苗种养殖技术

1 清塘消毒

清塘消毒是在池塘进水前进行药物消毒,杀死塘底淤泥中的有害生物和野杂鱼类。清塘消毒一般在秋冬季节进行,可以采用生石灰干法消毒,按每亩75-150公斤的用量全池泼洒,再经日光暴晒3-5日。

池塘是草鱼生活栖息的场所,也是草鱼病原体的贮藏场所。池塘环境的清洁与否,直接影响到草鱼的健康,所以一定要重视池塘的清整工作,它是预防鱼病和提高鱼产量的重要环节和不可缺乏的措施之一。

清塘消毒20天以后,可以注入新水。

2 培养生物饵料

养鱼先养水。能否培育好水质,是养鱼者的基本功。池塘放入新水之后,采用施肥的方法,可以培养鱼苗放养后需要的生物饵料。施肥采用全池泼洒生物制剂的方法。目前,市场上有各种用来肥水的生物制剂,含有氮、磷、钾等营养元素。生物制剂能调节水中营养成分比例,使之有利于藻类的生长繁殖,进而培育出优良的浮游动物,供放养的鱼苗摄食。

当池塘里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浮游生物,堤岸四周随处可见成群结队小浮游动物的时候,就是投放鱼苗的最佳时期了。

3 放养鱼苗

因为草鱼鱼苗的人工繁殖比较麻烦,渔民一般从大规模的繁育场引进,可以购买刚刚孵化出的鱼苗。要选择品质纯正、健康无病、规格整齐的鱼苗。看体色群体色素相同,无白色死苗,身体光洁不拖泥。

放养时间在5月上、中旬,这时的鱼苗只有5毫米左右,一亩水面放养15万到20万尾,鱼苗养殖期间,只能放殖单一的草鱼鱼苗,不能与其他鱼类混养。

4 苗种养殖期间的饵料投喂

万事开头难,对于草鱼养殖来说也是如此,在鱼苗投放的第一周,鱼苗还十分娇嫩,不能吃较大的饵料,因此,这个阶段的饵料投喂是非常重要的。

4.1 1-20天草鱼鱼苗的饵料投喂

开始的时候,一般每天上午和下午各投喂一次人工豆浆饵料,投喂的豆浆只有一小部分被直接吃食,更多的还是起到肥水作用,培育肥水繁殖大量的天然饵料供鱼苗摄食。

鱼苗下池塘的第一周,每亩投喂3-4千克豆浆,一周后增加到5-6千克,并根据天气情况灵活掌握用量。如果天气闷热,要下雷阵雨或暴雨时,一定要少喂或停喂。

4.2 20天到2个月草鱼鱼苗的饵料投喂

20天以后,鱼苗就长到了2到3厘米,因为鱼苗的生长快,食量大,仅仅依靠投喂豆浆已经不能满足营养需求了,这个时候就要采用配合饵料来饲喂了。

因为这个时候的鱼苗还比较小,不能吞食颗粒饵料,所以只能把配合饲料加工成粉料投喂,投喂的时候也是全池泼洒的方式。

鱼苗期间的配合饲料中蛋白质含量要求在30%,下面我们来看看这段时间的饲料配比:

20天至2个月的鱼苗饲料配比:

豆粕21%,菜粕30.5%,棉粕12.5%,麦麸8%,次粉25%,米糠1.3%,食盐0.5%,豆油1%,氯化胆碱0.2%,磷酸二氢钙1%。

20天到2个月的鱼苗每天上午、下午各投喂1次饵料,日投量为每万尾苗0.25-0.5公斤。

4.3 2个月到8个月草鱼鱼苗的饵料投喂

2个月的草鱼苗,长得快的能长到20厘米,长得慢的也有10厘米了,草鱼的身体强壮了,游泳能力也增强了,这个时候,要训练着鱼苗定点饲喂。

每个池塘设一到两个投饵机,开始时沿搭设饵料台岸边投喂,逐渐缩小范围,慢慢形成定点投饵。将配合饲料加工成颗粒饲料,由投饵机均匀地撒出,每天早中晚各投喂一次,每次投喂半小时左右。当发现60%-70%的草鱼不再吃食,游入水中,说明投喂量已够,可以不再投喂。

20天至2个月的鱼苗饲料配比:

豆粕21%,菜粕30.5%,棉粕12.5%,麦麸8%,次粉25%,米糠1.3%,食盐0.5%,豆油1%,氯化胆碱0.2%,磷酸二氢钙1%。

2个月以后的草鱼苗,消化机能逐渐增强,食量也逐渐增大,为了节省成本,可以在白天加喂一次草料。鲜嫩草料营养丰富、纤维素少、易被消化。摄食鲜嫩草料能使草鱼长得快、少生病,也可以减少投喂量,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草料的种类,应该是平行脉的长叶青嫩草,不适合投喂草鱼不喜欢吃的网状脉的团叶草料。以投喂种植的黑麦草、苏丹草等牧草和采集的野生长叶嫩草为好。

对草鱼喂草,每天要定时、足量、均匀投喂,力求将草料摊开,让鱼吃饱、吃好、吃匀,以提高养殖效果。

4.4 8个月以后草鱼鱼苗的饵料投喂

从鱼苗下池塘算起,8个月以后,天气逐渐寒冷,当水温低于20℃时,草鱼的摄食量开始降低,这时,可以根据草鱼的摄食情况,减少投喂饲料的次数,从每天投喂三到四次,逐渐减少到一到两次。

这个阶段使用的饲料与前一阶段使用的饲料是一样的。冬天来临,水温降低到15℃以下时,草鱼基本不摄食,可以在中午气温高时投喂一次。

5 苗种养殖期间的水质管理

鱼苗下塘后每天至少得坚持早、中、晚3次全面巡塘,在池塘四周观察鱼苗的吃食及活动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池塘的全部情况,然后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如果发现池塘里的鱼苗因为缺氧而浮头时,应及时加注新水。碰到闷热天气又突然下雷阵雨,池内上下层水对换,大量的残渣从池底涌出水面,这种情况很容易诱发泛塘,碰到这种情况立即注入清新水,排出至少30%的老水。

水质控制是一项关键的技术环节,保持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是生产无公害草鱼的重要要求。苗种养殖期间的水质指标为:透明度30-40厘米,溶解氧4毫克/升以上,氨氮含量不超过0.2毫克/升,pH值7-8.5。

5.1 氨氮含量的调节

在测水养殖中,我们经常要测量一个指标是氨氮含量。氨氮含量过高会破坏鱼的皮肤和鳃的黏膜层,因为鳃是呼吸的,鱼的黏膜层破坏了就容易缺氧,造成浮头死亡。

氨氮含量过高的原因主要就是喂的饲料、动物排的粪便、水质恶化造成的。

要想水中的氨氮含量不超标,就得勤快点,经常清除池塘里吃剩的残饵和杂质。坚持每天打扫池塘里的污物,把吃剩的残饵、漂浮的杂物、池塘边的泡沫等都要打扫出来。另外,就是提倡喂优质的颗粒饵料,吃多少喂多少,防止吃不完的饵料在水中腐败变质。还有一个措施就是,使用二氧化氯等水质改良剂或者微生态制剂,对水质进行改良。

二氧化氯使用时根据说明书的用量先兑少量的水,搅拌均匀后再加水全池泼洒。二氧化氯对水体微生物有很强的破坏和杀灭作用,能有效降解水体中有机物,从而降低水中的氨氮含量,改善水质。

5.2 pH值的调节

pH值就是指水体的酸碱度,水的酸碱性比较好调控。如果pH值下降到7以下,就采用全池泼洒生石灰水来提高pH值,通常每亩用生石灰7.5-10千克。

生石灰在渔业上还有多方面的作用,它具有强碱性,能消毒、杀菌、灭虫、杀灭水域中各种鱼类的病原体,切断传染或侵袭的途径,渔民称生石灰是“渔家宝”。

将生石灰放在小船上,先放少量的水,水和生石灰产生反应,不一会便咕嘟咕嘟地冒烟,一会儿的工夫,生石灰便化开了,这时可以全池泼洒。

生石灰具有显著的消毒杀菌作用,因此用生石灰消毒的池塘鱼病就能减少。在4-6月、8-9月的鱼病旺季来临前,每隔半月,全池带水洒生石灰一次,能很好地预防鱼病的发生。但是,泼洒生石灰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生石灰应现配现用,以防沉淀减效。全池泼洒以晴天下午3点以后为宜,因为上午水温不稳定,中午水温过高,水温升高会使药性增加。生石灰是碱性药物,不宜与酸性的漂白粉或含氯消毒剂同时使用,否则会降低药效。

网箱养殖草鱼技术要求高吗

5亩鱼塘高蜜度可以养多少草鱼,正常情况一亩可养草鱼1300条,五亩可养6500尾草鱼,但现高密度羊草鱼我认为可增加两倍达19500尾,条件:最好大湖中网箱养草鱼,还可增加养殖密度。在鱼塘养鱼必须增加增氧机,增加优质饲精,加速鱼的成长速度,是能把鱼养好的!

网箱养殖草鱼技术要求视频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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