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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网箱搭建方法,水库养殖网箱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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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基小型水库多是建在丘陵地区,淹没多条山沟及山坡上的农田耕地。为便宜养殖管理和捕捞作业,新建时要清除掉库底的树桩和障碍物;建成未进行清基的水库,为更好的发展高产养鱼,可以在天旱或涸水季节采取挖心子等办法清整除。

消毒和除害一般水库都没有进行消毒工作。但是长期养鱼,有机质淤积和肥泥增厚,都会影响养鱼效益。为此,在适当的时候投入一定量生石灰进行带水消毒,杀灭寄生虫或鱼类敌害,同时,对改变水库水质有积极作用。小型水库中存在一定量的凶猛鱼类,为不影响鱼种成活率,在有凶猛鱼类的水库投放鱼种规格要越大越好。

建设鱼苗种培育池水库在新建时应规划出鱼苗种培育池建设用地,一般100亩水库养鱼水面应配套5-7亩鱼池,水深1.5-2米,面积1-2亩为宜,也可在浅水区或库湾围拦培育鱼种,也可用网箱培育鱼种,以便适应水库多品种养殖的需求。

防逃设施建设建设水库防逃设施与水库鱼产量高低有密切关系,防逃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渔获物的安全与否。防逃设施建设分为网栏、栅栏两种,多数水库采用网栏且安全系数大,对于过洪量极小或一般都不过洪水库就不必要搞防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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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角度讲,不合法,这里要分清水库性质。如果水库是为保障周边地区生态,并保障周边地区居民生活种植用水,涵养水源,那是不可以出租养鱼,因为养鱼的池塘,因为喂养的饲料使用量太大,对水库的水质有较大污染,这污染会波及周边居民生活生产,影响周边地区生态。

水库能否承包给个人养殖

允许私人承包。

水库承包给个人合法,具体根据水库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用于水产养殖的灌溉性质的水库,到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承包水库即可,承包合法;当地水源地的水库不允许进行开发,承包不合法。

水库承包一般是养鱼,养鱼是应该的,但不能影响灌溉。因为农田灌溉是水库的基本用途,在管理上要按照灌溉优先的原则,只要天气干旱,群众需要,就应该放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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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样会破坏水库的水质资源。

一般情况下,饮用水源地水库时不可以承包养鱼的,非饮用水源地水库或者湖泊河流是可以承包养鱼的。

因为养鱼仍然会污染水源,所以不能在饮用水源地承包养鱼。

鱼粪、多余的饲料还有防止鱼生病的各种鱼药都会对养殖水体造成污染。

饮用水水源地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这些地域都是不能养鱼的。

其实,要想在饮用水的水源地水库养鱼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国家法律规定饮用水源地水库用来承包养鱼是有严格条件约束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饮用水源的水库,其水面可以按照“在水库生态系统中科学利用生物资源、净化保护水质”的原则,承包给个人从事鱼类养殖,实行清水生态养殖方式经营。但是在养殖过程中,为了保护水质,承包人不得用网箱养鱼,不得向库区投放任何饲料,不得施肥。也就是要完全野生放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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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级水源保护区水库是不可以承包的。一级水源保护它的主要性质是公众性受益的,是具有公益性。而一旦这些水库承包后,公益性就变成为私有性。变成私有性后,私人就后利用水库去搞养殖业,同时私人就会把公众生活用水任意涨价,甚至改变水源的用水属性。就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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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小水库可以用网箱养殖吗

水库网箱宽5米,高2.5米成本在500-650元一个,还需要配置泡沫浮桶、构架一个网箱下来需要4500左右一个。网箱养鱼一年可以养殖两季,如果一季的收入是3万,那么一年收入是6万,减去以上成本一年收入大概在5万元左右。利润非常可观非常值得投入养殖。

水库边可以建养殖场吗

饮用水水库上游滩涂挖鱼塘养鱼不可以。

水库其实是需要鱼类生存,水质才能变好。

以密云水库为例,该水库是北京最大的饮用水源地,曾有一个说法叫做:北京人每喝3杯水,就有两杯来自于密云水库,可想而知它对于北京的重要性。

为了保护密云水库,水库周围已经清理了家禽家畜养殖场,因为家禽家畜养殖场的粪便会流入到水库中,造成水质富营养化,容易导致蓝藻爆发。

水库边可以搞养殖吗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是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和供给区内或周边从事养殖、化工、医药等主要污染类产业的。尤其是在水源上游是绝对不允许的。

其它均需间隔50米以上。具体以当地环保规定为准。像有些大型水库周围几百米之内都是不能的。

目前国家对环境抓得很严,很多地方的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以及周边至少5米直线距离范围内都不允许养殖,具体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环保部门。

水库允许网箱养鱼吗

适合,

1 山塘型水库要求 

1.1 山塘水库的自然条件

山塘水库面积一般10~35亩,水深1.5~3m,但黄颡鱼养殖水深应保持在1.5m以上。池塘淤泥不宜过厚,使池底的於泥保留10cm左右厚,以泥沙质底为佳。山塘水库要求排灌方便,水量充足。

1.2 山塘水库清塘消毒

鱼种下池前用生石灰进行清塘消毒,每亩池塘用生石灰75~90kg,以彻底清除野杂鱼类和杀灭病原生物。

1.3 水质要求

水源充足,清新,无污染,溶氧量5mg/L以上, pH值7~8,透明度在30cm以上。

2 鱼种放养

2.1 前期准备

放养前,先将池水排去一半再灌注新水,水位逐步增加到1.5m以上。并在放养前7d施用经过发酵的有机肥,以培育水质,用量为200kg/亩。

2.2 放养时间

黄颡鱼鱼种一般在每年4月中旬前后投放,搭配的白鲢鱼种在黄颡鱼入池后半个月再投放,以利于黄颡鱼生长。放养时温差不超过3℃。

2.3 放养密度和规格

由于大规格商品鱼深受市场欢迎,投放的黄颡鱼苗种规格尽量大些。鱼种放养量可根据水库条件、管理水平、饲料供应和鱼种规格等情况灵活掌握,一般规格为15~30g/尾的黄颡鱼种放养密度为3,000~4,500尾/亩左右,每亩搭配200g/尾的白鲢100尾左右以净化水质。放养的鱼种要求规格整齐、色泽鲜艳、体表光滑、无病无伤、鳍无残缺、体质健壮,入池前需用3%~5%食盐水浸洗10min,以杀灭鱼体表的细菌和寄生虫。不建议放入花鲢,因为它会抢吃黄颡鱼的粉状或浮性饲料;也不宜有鲤、鲫、罗非鱼等杂食性的底层鱼类,这些鱼类生活习性与黄颡鱼大致相当,会跟黄颡鱼争夺饵料和栖息环境,影响黄颡鱼的生长。

3 饲养管理

3.1 投放饲料

饲料投喂及管理:可用纯动物性饲料,如小杂鱼、小虾、蚯蚓等;也可用配合饲料,要求蛋白质含量在38%~40%,脂肪含量7%~8%,另加维生素。饵料日投喂量,全价配合饲料按鱼体重的1%~4%左右、小杂鱼虾按体重10%左右投喂。由于黄颡鱼是以肉食性为主的杂食性鱼类,因此,对饲料的蛋白质含量和质量要求较高,否则影响黄颡鱼的正常生长。对已经驯食的人工繁育种苗可直接投喂人工饲料,对天然种苗还须驯食1周左右才能正常摄食人工饲料。

投食方法:先用鱼糜沿池边泼散,1~2d后,待鱼种开始前来摄食,再逐步添加人工饵料搅入鱼糜中定点投于水边,最后转为全部人工饲料进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质投喂。 当水温达到 10℃以上时即可投喂,10℃~15℃,日投饵为体重的1.5%左右;15℃~20℃时为1.5%~2.5%;20℃~30℃时为4%~5%。

3.2 水质管理

为防止水体老化,在5、6月份各注水1次,每次换入新水20cm;7~9月每半个月换水1次,每次换水30cm左右,保持水深在1.5m以上。坚持定期消毒,每月使用10×10-6浓度的生石灰全池泼洒1次,以净化、消毒水质。

3.3 日常管理

黄颡鱼耐低氧能力较常规鱼差,喜清洁水,因此,养殖黄颡鱼的池塘水透明度应保持在35cm以上,放养密度高应设增氧机防止缺氧浮头。定期加注新水。黄颡鱼池水不宜碱性过强,用于防病的生石灰用量不宜超过20g/m3。

坚持早、中、晚三次巡塘,认真观察鱼类活动、摄食与生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由于长期投饲,水库水质会逐渐变化呈弱酸性,这对黄颡鱼生长不利,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药物,调节池水使pH值在7.0~8.5之间。

养殖期间严格做到“四定”投饲:一是定点;使鱼群到固定地点集中抢食。饲料要投喂在食台上,不要满塘投喂,也不要随鱼群变动位置。二是定时;每天9:00~10:00喂日饵量的1/3,16:00~17:00喂2/3,每次喂30min,避免养分流失。三是定量;日饵量随水温变化和鱼的生长适时调整,日投饲率为3%~8%,一般以投饲1h后,大部分鱼吃饱离开食台为度。四是定质;确保饲料新鲜不变质,在价格合理前提下,选择蛋白含量高、营养均衡、适口性和稳定性好的饲料,饵料系数一般为2.0左右。根据溶解氧的测定和天气、水质情况,科学使用微孔增氧与增氧机等设备,使溶解氧保持在5mg/L以上。

4 鱼病防治

4.1 鱼病预防

黄颡鱼具有抗病能力较好,水质好、饲料足生长迅速,体质好,不易发病的特点。一旦发生疾病要及时准确诊断,精确用药进行治疗。 黄颡鱼是无鳞鱼,对常用水产药物忍受能力不及四大家鱼,所以对黄颡鱼用药一定要严格控制用量,防止用药中毒死亡。对硫酸铜、敌百虫等药物比较敏感,要慎用。治疗时尽量使用高效、低毒药物。每天加注新水,保持池塘氧气充足。

4.2 常见鱼病

细菌性肠炎。全池泼洒0.3g/m3强氯精或0.5g/m3二氯海因。投喂土霉素药饵,每千克饵料加土霉素0.05g,连用10d。

出血性水肿病。病鱼体色泛黄,黏液增多,咽部皮肤破损充血呈圆形孔洞,腹部膨大,肛门红肿外翻,头部充血,胸鳍与腹鳍基部充血,鳍条溃烂,胆汁外渗。 投喂四环素药饵,每千克饵料加入0.7g四环素,连用1周。加大换水量,定期用生石灰15~20g/m3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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