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式渔业养殖,渔业养殖现状
渔业养殖业
一般3-5个月,关键看什么品种,北方时间较长,南方时间较短。如北方一季,南方二季,海南有的三季。你说的几年是不可能的,成本太高了,现在的技术,从育苗到放养时间很短,都是靠科技支撑,具体的可向当地水产科研机构咨询。
渔业养殖业如果遭受自然灾害
可以打95518咨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他们如果不承保,估计其他的公司都不会承保。鱼塘里的鱼能买保险,可以买财产险中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可以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其中的水产养殖保险,以商品性的人工养鱼、养虾、育珠等水产养殖产品为承保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疫病、中毒、盗窃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产品收获损失或养殖成本报失。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保险只能保预计收获量的70%,超过部分要我们自负。
即使这样,也给我们提供了一道防火门,不至于血本无归,我建议农业保险还是有必要买!
渔业养殖业 配额
超市卖的北极虾是自然生长,从北冰洋、北大西洋400米深海捕捞的。
北极虾其实可以人工养殖,但目前看来,北极虾远没有达到无虾可捕的地步。作为主要捕虾国的渔业部门,对每年的捕捞有明确的配额(规定每年每艘船的捕捞上限)。做到渔业可持续,这样既不会对北极虾种群造成过度捕捞,又能使子孙后代都有北极虾吃。
渔业养殖业的会计分录
渔业不包括种植业。农业种植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并且是一冲互助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渔业养殖业的会计账务处理
水质检测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检测范围 污水、纯水、海水、渔业水、泳池用水、中水、瓶装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冷却水、农田灌溉水、景观用水、生活饮用水、地下水、锅炉水、地表水、工业用水、试验用水等。
检测目的 饮用水主要考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其水质标准除有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外,还有微生物指标;对工业用水则考虑是否影响产品质量或易于损害容器及管道。
渔业养殖业如果遭受自然灾害,应把受灾面积计入
你好,我是晴格格,天气对于渔业养殖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下面就让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渔业养殖其实也就是水产养殖,费心费力,受天气的影响也是比较严重的,在天降暴雨的时候,大量的雨水会注入池塘,雨水温度很低,会导致池塘的水温下降,而且雨水是酸性,也容易引起池水的PH值大幅下降,这样的环境会改变水体中藻类和有效细菌的生存环境,致其死掉,打破生物平衡,一些病原菌就会大量生长,而且大量陆地细菌也会流入池水中,引起水体污染,使鱼类生病。
天气突变通过引起水温、光照的变化从而引发溶氧、藻相、有机悬浮物等一系列水质变化,进而造成鱼类应激,体质下降;水体对流、反底为病原提供了有利的生存环境,病原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就会使养殖鱼类致病。
鱼类是变温动物,温度变化直接影响鱼类的生理活动。天气突变易引起鱼类粘液分泌增多、游泳能力变差、摄食降低等。藻类也会因为温度和光照的变化使光合作用受到抑制。水体温度分层易导致上下水层对流,底部有机物、细菌休眠体悬浮在水中。
在没有机械增氧的情况下,鱼塘溶氧70%-80%来源于藻类的光合作用,阴雨天气光照不足、温度下降、水体对流、反底等导致倒藻或者活力下降,鱼塘溶氧显著下降。另外,死亡藻类、有机悬浮物、细菌休眠体耗氧加剧溶氧下降,尤其在晚间,鱼类呼吸和水呼吸可在短时间内造成溶氧处于鱼类浮头临界点以下。PH就会因为塘底酸化、反底、藻类死亡等产生波动,严重的时候PH值的变化会超过1。
防止大风大雨对渔业养殖造成影响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天气变化前,根据鱼塘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用10-15千克/亩生石灰全塘泼洒,或者用过氧化钙+粗盐混合以后全塘抛撒;天气变化以前,如果天气晴朗,可以进行改底、培水;气温突变的时候鱼塘至少保持1台增氧机持续开放,直到度过变化天气,可以增氧+解毒+抗应激联合用药;天气变化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悬浮物沉降和消毒,消毒可以选用二氧化氯。
2. 大风大雨以后重点管理仍然是以处理水质为主:先要把因为灾害而死掉的鱼和一些病鱼进行无害化处理,把水体表面的一些水草捞出,保证水体不被污染;抓紧修复因为暴雨而毁掉的池塘和各种设施,及时清淤,加固塘坝,检修和维护养鱼设施,尽快恢复生产。
3. 稳定投喂,减少投喂应激,可以通过内服多维多矿+乳酸菌增强体质,提高鱼类对饲料的消化吸收能力。
以上就是防止大风大雨肯对渔业养殖造成影响的方法了,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吧!祝大家养殖的水产都能够健康成长!
渔业养殖业如果受自然灾害,计入农作物受灾
保障范围是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渔业养殖业的特征
1)设施渔业的特点
与传统粗放型养殖模式相比,设施渔业具有明显的优势。
①设施渔业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能迅速运用先进的养殖技术。
②设施渔业通过循环用水和污水处理,实现高密度养殖和节约水资源,是一种环保型、节水型、高产值的养殖模式。
③由于从事设施渔业的人员大多具有较高的科技、文化素质,因此设施渔业的生产效率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也较高,对促进我国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起到重要作用。
渔业养殖业如果遭受自然灾害,应把受灾面积
合理调整城市布局与产业布局,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通过合理调整城市布局,减轻由于人口、工业聚集于老城区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明确功能分区,改变同一区域兼有多种功能的发展模式,形成功能清晰的城市分区结构,按各区域所承担的功能,确定相应的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绿化率、产业设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景观要求。形成交通疏导网络,解决因为交通干线车流量过大造成交通严重堵塞、车速过低而导致的机动车尾气和噪声污染。萊垍頭條
实现工业布局向东南转移。对老市区污染扰民严重,就地治理难度大的企业要逐步实施易地改造,迁出老城区。易地改造必须提高技术起点,不搞污染转移。广州工业将沿江面海拉开局面,实施《广州东南部“九五”开发计划》,建设广州新的经济增长基地。新建的工业区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必须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萊垍頭條
厉行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粮及节约其他资源,淘汰水耗、能耗、物耗高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积极扶持技术起点高、能耗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制定和完善推行清洁生产的制度和政策,建立清洁生产的工艺和产品评价标准,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的现代化管理。萊垍頭條
大气环境方面,通过合理控制市区内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建立现代化的机动车检测和维护系统,强化机动车使用无铅汽油和清洁燃料的管理,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减少过境车辆进入市区,使由于汽车尾气产生的大气污染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逐步实现工业用燃料的清洁化,建设燃煤电厂(站)的脱硫工程,使煤烟型空气污染得到进一步的控制。最终使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二类区,分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一级、二级标准。萊垍頭條
水环境方面,在完善工业废水排放的环境监督管理,采用先进的工业生产技术和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技术,确实控制住工业废水污染的同时,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使珠江广州河段水质有机污染有明显改善。有毒有害物如生金属、酚、氰化物继续得到有效控制,并低于地面水Ⅰ类标准;石油类、氨氮和总磷有显著下降,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和综合用水功能区,分别接近和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Ⅱ类、Ⅲ类、Ⅳ类(或高于Ⅳ类)和Ⅴ类标准。萊垍頭條
声环境方面,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80%,城区环境噪声扰民状况有明显改革,已划定的各种类型声环境功能区,全面达到相应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頭條萊垍
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其中,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生活垃圾资源化率达到70%。萊垍頭條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全市森林覆盖率达45%,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萊垍頭條
渔业养殖业突发事件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第二十一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告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渔业养殖业技术人才需求简介
具体包括:
直接从事渔业的捕捞、养殖、管理与服务的在业人口;
兼营渔业和其它非渔业劳动者中,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个月者,或者虽全年累计不足3个月,但渔业纯收入占纯收入总额比重超过50%者;
渔业户中被赡(抚)养的人口;
在既有渔业劳动者又有非渔业劳动者的家庭中,根据渔业与非渔业纯收入比例分摊的被渔业劳动者赡(抚)养的人口。
传统渔民:指凡渔业乡、渔业村的渔业人口及连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3年以上且以渔业收入为主的渔业人口均可称为传统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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