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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围网养殖,长江上可以养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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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边可以搞养殖吗

养殖长江鲟时,需要在水源充足且背风向阳的地方建立鱼塘,且鱼塘中要有良好的进排水系统,而且在投放鲟龙鱼苗前,需要向池塘中泼洒生石灰进行消毒处理的,而且在给鲟龙鱼投喂时,可以给其提供小鱼虾、螺蚌肉和蛋黄等饲料。养殖并不复杂。

长江养殖业

中游是很适合发展淡水养殖业的,这个提问本身不正确。

上游主要是峡谷河段,高流速的水文条件决定了不适宜水产养殖。

长江可以养鱼吗

集装箱养鱼方法

在湖北当地,正在悄悄流行一种集装箱养鱼的法子。2020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一个农庄养殖基地里,就采用了这种集装箱式的养鱼模式。集装箱养殖最重要的特点,就是24小时的循环水。水从净化后的池塘中抽到集装箱箱体内。

长江边可以搞养殖吗现在

不合法。

因为扬子鳄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个人养殖。为了使这种珍贵动物的种族能够延续下去,中国还在安徽、浙江等地建立了扬子鳄的自然保护区和人工养殖场。扬子鳄属于爬行动物,卵生。动物

扬子鳄或称作鼍,是中国特有的一种鳄鱼,是世界上最小的鳄鱼品种之一。它既是古老的,又是现存数量非常稀少、世界上濒临灭绝的爬行动物。因其生活在长江流域,故称“扬子鳄”。

长江流域养殖

养鱼周期是指从鱼苗养成食用鱼所需要的时间。养鱼采用哪一种养殖周期,主要是根据饲养鱼类在各个阶段生长速度的快慢、合候条件、鱼类的生活环境、养殖设施、放养密度、饵料的丰歉与质量、饲养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等来决定。

在鱼类生长速度较快时,能花费较少的饲料,得到较大数量的鱼产品。

各种鱼类生长速度是不一致的。

我国的淡水养鱼业、,养殖周期一般为1~3年。大水面养殖,饲养密度较稀,水体水质良好,养殖周期往往为2年(即第一年从池塘中养成大规格鱼种。,笫二年在天然水域养成食用鱼)。

池塘养鱼由于饲养密度较高,水质较差,生长比天然水域慢。

在长江流域的池塘养鱼业大多采田2年或3年的养殖周期,其中:鲢、鳙、鲤、鲫为2年,草鱼、妨鱼为2年或3年,青鱼_般需3~4年。

珠江流域年平均气温较高,鱼类的生长期比长江流域长,在池塘中各种鱼类养殖周期比长江流域短0.5~1年。

相反,东北地区年平均气温较纸,这些鱼类的养殖周期则比长江流域长0.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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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三角区发展淡水鱼产业的有利自然条件有水网密布,淡水鱼养殖所需的鱼塘、水库、湖泊、沼泽等场所众多。

2、处于长江入海口处,源源不断的淡水资源,为淡水鱼类养殖解决了鱼儿生存所需的淡水资源。

3、长三角地区气候适宜、饵料丰富,为淡水鱼养殖提供了可靠的饲料来源。

禁止在长江什么养殖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江禁捕,长江养殖

长江流域禁捕,是保护长江、推动长江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为子孙后代造福的重要决策。

11月3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自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船退捕、渔民上岸、维护禁捕秩序等方面,依法依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社会群众对禁捕政策解读不尽一致,为此,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天然水域禁捕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

↑宜宾三江口

禁渔时间:

2020年1月1日0时起——

宜宾水生生物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执行禁渔区管理规定;

2021年1月1日0时起——

宜宾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执行禁渔期管理规定,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标准: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

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和游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禁渔区外——

禁止生产性捕捞,除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允许从事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游钓行为,杜绝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具体范围:

长江——

从翠屏区合江门至江安县沙沱子,长90.93公里;

金沙江——

从向家坝水电站坝轴线下1.8公里处至翠屏区合江门,长32.1公里;

岷江——

从月波至翠屏区合江门,长73.32公里;

南广河——

从南广河下游落角星至入长江河口,长6.18公里;

长宁河——

从长宁河下游古河镇至入长江河口,长13.4公里;

越溪河——

从越溪河下游码头上至入岷江河口,长16.78公里。

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准确把握长江流域禁捕新规定,多渠道强化政策宣传,同时进一步加大渔政执法监管力度,对于在市内天然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内容来源丨宜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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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边可以搞养殖吗

一般用鲮鲫鱼比较好吃,小黄鱼、小鲫鱼等等都是可以的。

鲮鲫鱼是海边比较常见的一种小鱼,价格比较便宜。但是这种小鱼富含油脂,虽然细刺比较多,但是炸酥以后小刺皆可食用。

鲮鲫鱼也是很多烧烤店,用来烧烤的必备单品,是即经济又美味的小海鱼。

平时我们都很喜欢吃油炸小鱼,隔三差五也经常给家里人做油炸小黄鱼,虽然我们吃着红烧或者清蒸的个头大的鲤鱼草鱼等鱼类也是很好吃的,但是我们也非常喜欢吃小鱼的味道,而且炸小鱼和其他鱼类的味道是稍微有点不同的,感觉非常好吃还下饭。

特点:肉香刺酥 ,入口有炸鱼特有的香酥味道。

炸小鱼的做法

主料:鲮鲫鱼

配料:葱姜

调料:盐,料酒,十三香

做法:

1、处理食材

新鲜的鲮鲫鱼去除内脏、鱼鳃,清洗去腹中的黑膜,沥干水分备用。

2、腌制

把沥干水分的鲮鲫鱼中加入料酒、盐、十三香,然后把葱姜攥出汁液给鱼做个按摩,把鲮鲫鱼腌制二十分钟以上。

3、炸制

锅中入油,油量要宽一些。油温升至5-6成热时,把鱼入锅小火慢慢炸制。炸制鱼变的两面金黄时,把鱼捞出。待油温升高至8成热时,把鱼入锅复炸一遍,炸至酥脆后捞出控油即可。

小鱼怎么油炸好吃

要想炸出来的小鱼好吃,那么这三个关键点,是必须掌握的:

鱼要新鲜

小鱼如果不新鲜,那么就会产生异味,所以如果不新鲜的鱼,即使再厉害的大厨也做不出美味来!

腌制

小鱼要想炸出来入味,那么腌制这道工序是非常重要的,否则鱼吃起来美味不说,还会感觉到腻人。

油炸的方法和火候

油炸小鱼时如果火候不够,或者油温不到,那么小鱼吃油不说,还没有那种酥脆的口感。油炸小鱼一般要选择二次复炸,这样才能保证小鱼炸出来,连骨头都酥脆全都可以食用。

河边多远不能搞养殖

河边的土地可以挖鱼塘,一般是不允许的乱挖乱建,迈过河堤坝外村民委员会和鱼政部门,水利部门同意规定批准你建挖鱼塘,我们就不能乱乱干,必须尊守国家政策法规制度体系保证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土地是国家的必须照章办事,这样对我们更有利。

畜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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