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农业合作项目,农业养殖投资项目
农村养殖业项目
农家乐饭店,家禽养殖,民宿,蔬菜种植合作社,田园观光旅游,花卉园,田园垂钓俱乐部,粮食收购站,木板加工厂,农具批发,首饰加工店,服装加工,食品加工,农产品物流园,建材市场,门窗加工,房屋装修,乡村旅游,熟食店,乡村生活超市,家电维修,汽修店,农业技术培训
农村新型养殖创业项目
竹鼠养殖还是有挺大的发展空间的。1.高价市场。
对于现在的市场来说,它的价值价格是比较好的,首先是我们竹鼠的本身营养价值就比较高,他的肉质鲜美细腻,甚至吃起来的口感要比我们养殖的鸡和牛肉都要好,所以是口感非常鲜美的野味之一。
在我们这边当地农庄里面,这些竹鼠甚至成为首选的消费品。由于它的市场非常广阔,一到逢年过节的时候,它的销售的势头就比较旺盛。价格呢还是不断的上涨,甚至在我们这边这几年对于人们生活逐渐变好了,经济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主属甚至卖到脱销缺货等情况都有出现。
那根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四川,云南,贵州,湖南,江西,广西,广东,海南,香港,福建,上海等这些地方每年消费的需求量上亿只竹鼠。所以现在投入到这个行业里面来说,相信目前的这种状况基本上出现亏损那只是极少数一部分的情况。
2:管理简单,消耗人工比较少。
在我们做养殖的行业里面,大家都知道,任何一个产品都是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的员工去管理的,甚至有时候因为养殖的数量增加,我们不得不加派人手去做相对应的工作。
但是竹鼠养殖这一个产品,它对于其他动物相比而言有一个特点,就是不需要饮水并且尿少粪便又是干的,所以他是一个非常容易养殖的产品。有的人会比较好奇,为什么他不需要饮水,只不过是在饲料当中都已经含有,完全可以满足他的生长代谢所需要的水分,所以这个时候他不需要饮水,不需要单独的喂水。所以他没有一般野生动物的那种腥膻味,相对比在养殖微商这方面比其他动物比其他的家禽养殖都干净很多。不仅可以单独养殖,甚至可以直接在家里面建造这个养殖场都是可以的。
以竹子为饲料,我们都知道农村里面竹子多的是甚至大把多,多到没有人要。那么这个时候以竹子作为主要的饲料,主要还是由于它本身的吸收能力非常强。上面说了,由于他的环境生活环境卫生比较干净,所以我们去整理清洁养殖池的时候可能一个星期才会清理一次,甚至有的半个月都可以清理一次,不影响它正常的生活生长就可以去清除它的粪便。
根据我们的养殖的朋友进行统计,他们投放饲料的时候几乎是三五天投放一次。据他们所说,养殖竹鼠的工作量是非常低的,养殖100对竹鼠才相当于养殖一头猪的工作量。所以对于养殖管理的工作量上面来看他要求的非常少,工作量是非常低的。
3:饲养简单免疫力比较强壮。
在我们人工养殖的情况之下,它的上涨速度是非常快的,抗病能力比较强,吃的又比较简单,适应性又比较广,然而在市场情景方面,经济效益又比较可观。所以基于这个问题来看,我们选择养殖竹鼠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行业选择。造就了大批年轻人,回来农村里面选择这一个竹鼠作为创业的试点方向。
使用人工养殖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效的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和生态平衡,又可以给我们养殖户或者年轻的创业者带来比较好的经济效应,同时还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所以在我们当地这边是可以获得政府部门相关的部门支持的一个养殖项目。
养殖这个竹鼠呢是比较简单,相对应来说比我们家里面养殖的鸡鸭鹅等动物,它的抵抗能力,抵抗病毒的能力都要好很多,在养殖这一个产品来说,也没有养猪羊等动物的风险大。所以他吃的少,容易管理,生长繁殖可以在室内进行。不需要露天养殖都是可以的,所以基于这个情况来看,很多人选择这一个产品来养殖,确切的来讲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向和未来。
农村养殖业项目介绍
种养类项目:指的是一种结合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态农业模式养殖类项目,该模式是将禽畜养殖产生的粪便、有机物作为有机肥的基础,为种植业提供有机肥来源,同时种植业生产的作物又能给畜禽养殖提供食源。
农村养殖业项目说明书
东北黑蜂是在闭锁优越的自然环境里通过自然选择与人工进行所培育的中国唯一的地方优良蜂种,各项生理指标均明显优于世界四大著名蜂种,为我国乃至世界不可多得的极其宝贵的蜜蜂基因库,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东北黑蜂养殖技术吧!
东北黑蜂
蜂群引进
1、养殖环境:东北黑蜂的抗寒性强,抗病、逆性强,性情较温和,我国除了西藏这块地势极高、气候极寒冷、蜜源植物极少的地区不能养殖东北黑蜂外其他地方都能进行饲养。
2、蜂场选址:东北黑蜂养蜂场必须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洁的水源,蜂箱必须远离城镇、工业污染源、公路和铁路、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方。
3、蜜源需求:东北黑蜂定点蜂场附近3千米内需要有两种以上的蜜粉源植物,如椴树、南瓜等,并有充足的辅助蜜粉源植物,如山桃花、高粱花等。
4、引进蜂群:东北黑蜂在引进蜂群时要注意选择优良的蜂群,蜂王要胸宽、腹长、健壮,子脾的面积较大,工蜂健康无病,幼年蜂和青年蜂多,出勤积极性情温顺,雄蜂房少。
东北黑蜂
春季管理
1、蜂群出窖:每年的“清明”节前后室外最高温度达到10℃左右、晴暖无风、蜂场场地积雪化干净的时候即可出窖,出窖前蜂场呀彻底消毒,可用生石灰匀撒或二氧化氯消毒片对水喷洒。
2、防治蜂螨:早春没有封盖子脾的时候防治蜂螨是最好的时机,在晴暖天气上午抓紧防治2~3次,每次间隔7天,适当舍弃封盖的子脾,杀螨剂最好选用水剂,严格按照说明书的剂量配比。
3、奖励饲喂:奖励饲喂是促进蜂群发展的一个办法,但要在巢内有一定存蜜条件下进行,早春每个巢脾上应有0.5公斤存蜜,如果存蜜不足应该先一次性饲喂补足,再进行少量的奖励饲喂。
4、加强保温:早春保温不好时蜜蜂为维持幼虫发育所需温度会大量吃蜜并加大活动,使越冬蜂过分劳累而提早死亡,不但造成饲料的过量消耗,还会引起蜂群春衰,严重的会冻死幼虫和蛹。
东北黑蜂
夏季管理
1、强群饲养:强群的采蜜量远远高于弱群,蜜源期可人为地调整好蜂群和蜂巢,组织部分强群采蜜比每群都采蜜产量要高的多,除了流蜜期前弱群合并外比较简便易行的是主副搭配法。
2、控制分蜂:外界气温高、蜜粉源充足、群势达到最高时会出现分蜂,出现封盖王台、蜂王腹部缩小、产卵量显著下降到停止产卵就是分蜂预兆,对于分蜂要注意控制。
3、越夏管理:夏季气候炎热,蜜粉源缺乏,敌害严重,饲养管理不好群势会大大削弱,表面上看是高温造成,但实质上是缺乏蜜、粉源的结果,只要蜜、粉源充足的话蜂王也不完全停产。
4、防暑降温:夏季放蜂场地应选择水源充足的地方,有条件者可搭建遮荫凉棚,如巢内温度过高,要及时对蜂群进行人工降温,同时适当放宽蜂路,增加通风设备。
东北黑蜂
秋季管理
1、培育工蜂:适龄越冬蜂是指没有参加过采集活动和进行过排泄飞行的工蜂,适龄越冬蜂多则越冬安全、饲料消耗少、来春群势发展快,反之则越冬困难、工蜂提前死亡,春季繁殖也缓慢。
2、贮备饲料:在最后一个主要采蜜期第一次取蜜时选留四五个巢脾平整、无雄蜂房由繁殖过几代蜂的巢脾放在继箱的边上并扩大蜂路,到第二次取蜜时这些蜜脾都已封盖可以提出来存放。
3、治螨防病:秋季蜂群子脾迅速减少而蜂螨的数量却大量增加,为了保证安全越冬治螨应在培育越冬蜂前开始,同时在奖励饲喂和补喂饲料时加入抗菌素、磺胺类等可预防传染病。
4、贮藏巢脾:秋季从蜂群中抽出的巢脾要用刮刀刮净巢脾上的蜂胶和蜡屑,用快刀削平突起的房壁,再用5%的新洁而灭水溶液喷雾消毒,待药液风干后存放,并妥善保管。
5、防治盗蜂:秋季蜜源缺乏,比较容易发生盗蜂,治螨不当也易发生盗蜂,因此养蜂人员要做好预防工作,另外遇到低温要注意巢内保温,适当缩小巢门,保持蜂数适当密集。
东北黑蜂
冬季管理
1、蜂巢布置:越冬蜂巢总的要求是蜂数适当密集,蜜脾整齐、浅褐色,寒冷地区可用缩减蜂巢、放宽蜂路的布置法,巢内放大蜜脾,蜂路放大到15毫米,使蜜蜂充满在蜂路上直到下面边框。
2、巢内保温:冬季视地区和群势进行适当的保温,一般在蜜脾外放保温隔板,外侧放保温框或草、棉等保温物,纱盖上面盖几张保温吸湿良好的纸或盖布,再上面用草蒲和棉垫等保温物。
3、室外越冬:室外越冬的蜂群越冬场地应选择背风向阳、比较干燥的地方,包装一般用草帘把蜂箱的左右和后面围住,箱底垫草,箱间、箱盖上面和蜂箱后面视温度再加草或草垫。
4、室内越冬:室外开始结冻后把蜂箱放在室内离地面40厘米以上的放蜂架上,一般放三层蜂,强群在下,弱群在上,室温保持在-4~4℃之间,相对湿度75~85%,保持室内黑暗和安静。
5、蜂群管理:越冬蜂群既要注意保温又要注意空气流通,防止蜂群受闷,宁冷不热,巢门除继箱越冬群外要适当大些,在没有蜂团一侧把后箱角纱盖上的覆布或纸折起一角以便通气。
农村养殖业项目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十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中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创业养殖业项目 农村
主要有农家乐,家庭农场,电商直播,养殖,小型加工厂,中介,种植经济作物,淘宝,京东小店,快递点等
农村养殖的项目
目前可靠的种植项目很多。
例如发展食用菌生产就是一个不错的项目。周期短,效益高,市场前景好。
农村养殖业项目资金申请
养殖场需要办的证件:
1、备案登记
养殖业和种植业的区别,在于养殖是需要申请备案的,备案的内容包括具备一定规模养殖场,主要流程是:备案申请→资料审查→核查备案→备案公告。
2、养殖档案
这个养殖档案就是一个笔记,包括养殖的品种、数量、还有打疫苗的来源以及出栏和入栏的记录,吃的饲料是什么,病了的话又吃了什么药物等等一系列问题。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这个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就是周边的环境是不是适合做养殖,其实做养殖不是有块地方搭个房子就可以的,是需要建设配套设施的,像是污水处理、粪污处理等等,达到相应标准就能获得合格证了。主要流程:填申请书、设备清单、人员详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意,搞养殖的,必须要有了它才能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执照。
4、经营许可证
只有有了经营许可证,才算是合法养殖。办理步骤:填写申请书、写明资金来源与营业执照等去主管部门申请。这里要注意,如果是特殊养殖的话,要去升级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等待同意之后再报农业部门核定,然后再去专业部门申请。
5、环评
做养殖就要过环评,不然不让养。先去环保局管理科领一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之后拿着土地合同去环保局保卫科交表,等待环保局到现场勘查并且审核通过之后,环评的证书就拿到了。但是如果你的养殖项目和水土保护有牵扯的话,还得有一份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有关水生动物保护的,还得有渔政部门的意见。
以上的这些证,是缺一不可的,万一要是遇到拆迁的话,补助可就没了,到时候想哭都来不及,因此大家在养殖时,一定要记得申请这些证哦。
农村养殖业项目有哪些
60岁老人农村养殖,首先,60岁的人了,本应该退休,但农村老人退休金很少,不足以维持温饱,不像城市退休老人有退休金,60岁老人可以养殖一些力所能及的动物,像养殖些鸡,鸭,兔,其次是养殖羊和猪,像养殖牛和马,年龄大了,高强度的劳动强度不能了,养殖些小型动物还可以。
混合养殖
混合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