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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就是了解国家的政策,从国家政策来看,补贴和奖励方面对养殖创业者给予最大限度的扶持,并且有相关保险不断的创新,保证了养殖业财产方面的保障,最大限度降低了投资创业者的风险。从市场环境来看,相关行业的发展,也带动了食品原材料行业的发展。

开养殖场之前需要做哪些准备的第二个就是猪羊牛的价格,我们从当前猪羊牛的价格说起,目前由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导致物价上涨,牛肉的价格还有一定的上涨空间,国内的需求正旺,市场潜力大;羊肉的价格由于现在羊绒羊毛市场增大,导致羊肉市场间接需求增大。养殖羊投资相对较小,因为羊的繁殖较慢,所以可以考虑和其他猪牛一起养殖,保证一个持续稳定盈利性。而最重要的猪肉,是国内居民的主食,需求量每年都在上涨,市场需求大。这些是养殖业的一些基本选择,还有可以适当的培养其它品种,例如:黑山羊、蓝孔雀之类的,养殖成本不高,但是市场价居高不下,利润空间相当大。

第三个就是对于行业的详细了解,作为创业者,你只有了解更多的养殖行情信息,尽量收集情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决定当前饲养种类和饲养规模,在品种方面初次养殖,可以选择良种,具有生长快、生命力强、肉多的优势,能快速资金回本;在开办养殖场之前要去了解养殖相关手续和相关管理工作流程、养殖技术。在渠道方面,要广开销售渠道,及时推出市场上所需的畜禽成品,同时互联网时代,一般养殖场都开始结合电商模式发展,扩充网络销售渠道,并且可以与相关的畜禽食品加工厂商合作,增加出口量。在选址方面,首先要占地广,可能要远离村庄,但是周围环境尽量要开阔平坦、地势较高,最主要的就是交通要便利的,方便运输,如果交通不便利,运输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加大养殖风险;养殖环境需要注意几点:阳光充足、通风、排水、水源。在疾病预防方面,是养殖一个重要环节,实行当地推行、被相关部门认可、时间有效的防疫程序,在疾病预防不能容错,不然畜禽如果患病,疫情蔓延,损失的还是投资者。以上就是养殖业的一个市场前景和创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以上就是小编对开养殖场之前需要做哪些准备的介绍,以上几点是创业者在创业前必须要了解的,民以食为天,养殖行业需求量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只要好好观察市场,跟着市场的叫去前进,在未来几年,养殖业是一项让您稳赚不赔的致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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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床养殖可减少疾病传播。但早期应该保暖,青料供给要足,及时清理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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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广阔。

随着5G时代到来,“云养殖”或将成为新的财富风口,通过VR直播等新技术,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加真实的养殖或种植体验,用手机就能清晰观察到自己领养产品的成长过程,除了小龙虾、小鸡、小牛外,万物皆可“云养”。云养殖的概念,大家可以在家做“农场主”,可以认领到属于自己的小牛、蜜蜂、小龙虾等等,并且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对其进行远程“监控”,实现远程云巡栏、云管控、云饲喂,就好像自己成了真正的“牧场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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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是一种古杂食类哺乳动物,主要分为家猪和野猪。由于性格温驯,适应力强,繁殖快。基本上在全国各地均可养殖,全国地方品种猪有100多个品种,在国内较为出名的十大名猪分别为:1、互助八眉猪;2、荣昌猪;3、宁乡猪;4、陆川猪;5、淮猪;6、太湖猪;7、金华两头乌猪;8、东北名猪;9、香猪;10、藏猪。

依据养殖地区可分为:

华北型:主要品种有黄淮海黑猪,东北民猪,八眉猪,汉江黑猪,沂蒙黑猪,中牟猪等等;

华南型:主要品种有两广小耳猪,粤东黑猪,海南猪,滇南小耳猪,蓝塘猪,五指山猪,香猪等;

华中型:主要品种有宁乡猪,两头乌,湘西黑猪,金华猪,杭猪,赣中南花猪,武夷黑猪等;

江海型:主要品种有太湖猪,姜曲海猪,东串猪,虹桥猪,台湾猪,皖南黑猪,桃源黑猪等;

西南型:主要品种有内江猪,荣昌猪,关岭猪,白洗猪,乌金猪,成华、雅南猪,湖川山地猪等;

高原型:主要品种有藏猪,阿坝猪,合作猪,互助猪等等。

但由于外来品种的侵入,中国地方品种猪已经存栏量越来越少,个别品种已经处于濒危状态。

由于大多数养殖户对外来品种猪的生长环境、适宜温度、生活习性、卫生防疫……等各方面缺乏认知,在养殖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问题,甚者血本无归、负债累累。除此之外由于对国家的时事政策缺乏了解,对于数据统计也欠缺意识,从而造成部分养殖户的亏损。

从1994年中国建立畜产品及相关生产资料价格统计报表至今,猪肉价格经历了5个谷底,4个完整周期。生猪和猪肉价格以大约三年为一个猪周期上下剧烈震荡,被称为"过山车"式价格波动。

在决定这种经济现象的经济规律是猪肉需求具有比较强的刚性,猪肉供给从养殖母猪到养殖仔猪,再到养殖生猪一般需要两到三年时间,本期猪肉价格决定本期养殖业者的养殖规模,本期养殖规模决定下期的猪肉供给量和价格,猪肉价格波动引起养猪产业链的连锁反应,导致猪肉供给和价格的大起大落。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与政策也对国内的猪肉有着密不可分的影响。进口猪肉的订单量也决定了对国内猪肉价格起着一定的决定性作用。所以养殖户不仅要懂得如何养好猪,还要时刻关注着国际、国内贸易政策,方能做到稳操胜券。

除此之外要想做到专业养殖户,还要不断的学习科技化、技术化养殖技术,这样才能防止由于技术落后、医疗水平低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严重损失。许多农村科技示范户、专业户依靠科学技术走上了致富之路,成了农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科技致富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的一种时尚与出路。

所以说猪是在我国任何地方都可养殖,成为发家致富的一条道路。我们只要数据化、合理化、科学化、技术化养殖,就能确保万无一失,将失败的概率降到最低。当然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重点,就是要在卫生、医疗等各方面同时做到科学化、技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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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疫情之后,农业将呈现出下面的三大格局。

疫情之后农业将呈现出以下三大格局:

1、农业及农产品运输、消费将出现重大变革

这个趋势主要有三个助推因素:

(1)第一个是受疫情影响,很多人居家防病,而日常所需的农产品就只能通过互联网订购及配送,但在开始的时候,不少城市都因为长距离运输受阻,从而出现了短时间内的农产品短缺。疫情的影响加大了人们对物流运输的需求,也从另一方面促进了农产品物流及运输。

(2)第二是培训了人们的消费习惯。现在好多学校还没有开学,很多家长怕孩子耽误学业,都纷纷开启了在线教育模式。这就是一个习惯培训。据统计,疫情期间,农产品订购的数量也明显激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这也很大部分将变成一种消费习惯。同时在消费品种上,多倾向绿色有机产品。

(3)第三是随着5G等新型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人们消费习惯的不断转变,线上消费是大趋势。这就好像是十年前的淘宝,当人们习惯于网购以后,本地商场农贸等虽然还会存在,但是会渐渐弱化,或转而承担其他功能。

2、一二线城市周边,农业农村发展加速

(1)国家一直在打造城乡一体化,大城市一小时生活圈的概念,而这次疫情更加明显地体现出这个需求。粮食安全不光是品质与数量、区域平衡的安全,还包括运输及耕地充分优势利用。

(2)随着城市的加速发展,人口越来越聚集,但是这些人口并不是全涌到城市中心,而是以城市为中心呈放射状分布,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农村涌向城市周边。据统计,城市周边的土地数量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而这些土地的充分利用将关系着未来城市及区域人口稳定生活。

3、农业种养产业格局基本形成

中国有句俗语叫“猪粮安天下”,就是说只要粮食和猪肉能够保证供应充足,那社会就能安定。这句话当前仍有现实意义,尤其在这次疫情发生后,粮价上涨、肉价上涨给人们带来了恐慌。所以,从这个基础出发,可以预见,今后农业产业的基本大格局:

(1)粮食安全是核心

毫无疑问,在粮食安全这件事上,无论是之前还是疫情之后,都将成为农业发展的核心的重中之重。在种植品种上主粮是要死守的,同时一些对进口依赖大的,比如大豆、杂粮等都会大力发展,把这个短板补上来。同时,提升粮食品质也会提上日程。那么,这个品质怎么提升?这就涉及到规模农业。但这个规模之前是盲目规模,过度规模,而这里说的是规范统一标准化种植的适度规模。

(2)养殖业以生猪为主,牛羊快速补进

如果你去看历史的猪价,基本是好三年坏三年,起起落落又三年。目前生猪养殖受到“双疫”(新冠和猪瘟)的双重打击,进入一个低谷期,但这个时期不会太长,随着双疫情的控制和国家的调控,以及有市场的消费需求作引擎,这个低谷期很快会得到缓解。

总的来说,疫情对人们的生活还是有很大影响的,农业方面也同样如此,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疫情后农业很有可能会出现上文的三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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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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