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需要的规章制度,养殖场的各项制度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
1、应当采用防雨、防潮、防水的灯具、开关、插座。
2、 使用电缆线或线路套管作为电源线,并按电工操作规程架设。
3、 用电线路杜绝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使用。
4、 进户总线及分线路安装漏电保护。
5、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有消防沙,每500平方米养殖棚配备8KG干粉灭火器两具)。
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7、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8、 工作人员会使用灭火器。
9、 柴草等易燃品采取隔离。
10、 厂区内严格管理明火。
11、 建筑材料或室内装饰材料不得采用彩钢板或聚氨酯材料。
12、 棚内不得使用明火,确需使用应单独隔离间操作,棚内用电照明应具有防爆功能;新建大棚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进入棚区内的人员严禁吸烟。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种养殖岗位的职责:
种养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
服从上级主管调遣和技术员种养殖管理安排,种养殖员是管理养殖车间的 第一责任人。
认真学习种养殖理论知识和基本养殖技术,不断提高养殖技能
根据种养殖生产要求,按时清洗养殖池,以及适量投放饵料。
严格执行巡察制度,发现病鱼及其他异常,及时处理并向上级主管汇 报。
协助技术员做好卫生防疫和消毒等工作。
做好各种生产种养殖用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维修或报修各种 生产工具设施。
及时做好生产日志的记录工作。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图片
证件一:土地手续
养殖需要场地,要么占用耕地、要么占用宅基地。以前,养殖户们随意搭建一个棚,就成了养殖场了;现在,这种已经不允许了,养殖用地需要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证件二:环评手续
咱农民想要开设养殖场,可以带着相关手续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咨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环评,需要提交的手续主要有发改部们的立项手续、国土部门的土地审批手续和工商部门核准的工程名称,带着这些手续,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做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出环评报告表或书,然后经专家组进行评审,最后交环保部门进行报批。批复后,在当地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管下,按照环评进行施工建设。
证件三:规划意见
目前,在农村开设养殖场是需要有用地规划的,需要我们自己选好养殖场地,然后到规划局进行审批。
证件四: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证件五:立案备案手续
养殖场的建设需要到发改委办理立案备案手续。
证件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咱农民想要开养殖场,就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果是种畜禽养殖,还需办理种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是养殖野生动物,还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新的《环保法》和《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对养殖场的环境污染做出了新的规定,所以,上述的这些证件是你开始养殖场的必备条件,具体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和发改部门。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文本个人
我国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土地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也明确规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及流程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 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 为我国农业污染的首要来源。
《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 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 便、污水储存设施,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但 已经委托他人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
《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做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向环 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病死或者死 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条例》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规定利用畜 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 惠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条例》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材料
仓储、运输管理制度
1、采购部负责原辅料仓库、运输管理工作,对原辅材料的搬运、贮存和防护进行控制,负责原辅料仓库的环境、设施及安全的管理,负责成品库的环境、设施及安全的管理。
2、公司有原料库、包材库、辅料库、成品库,库房保持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3、仓储科对产品要做好标识,在显著位置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标签。入库产品按入库的生产日期顺序码放产品,做到先入先出,保管员要及时做好记录。
4、所以产品必须有产品台账、出入库单、产品日报表。每天7:30产品保管员与车间统计员对产品入库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由产品保管员开具入库单,计入台账。当天出库产品数量明细由产品保管员第二天早上8:00点报销售部会计记账核对。销售部会计记入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必须详细记录有:购货单位、规格、数量、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车号等信息。产品出库由承运人(提货人)持销售部开票会计开具盖章的票据提货有效,票据一式六联:白联带金额 财务、白联不带金额 库台、红联带金额客户、红联不带金额出门证、黄联存根
5、仓储科规范仓库管理:码放产品要整体,离地面15cm以上,地面要用木质垫板,仓库应通风良好。门窗安置合理,防潮,配备灭火器、防鼠板、防尘、防虫等产品防护工具,车辆进入公司不得鸣笛,不得有油污撒落,不得装有危险化学品、爆炸物等等违禁物品。
6、销售部负责联系品管部提供运输服务的供方进行评价(顾客自提外),运输方必须是独立单位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驾驶证等相关有效资质材料。销售部负责人与运输方负责人双方代表签订《产品运输协议书》。具体细节在《产品运输协议书》中体现内容。
7、产品交付时由产品保管员与承运人(提货人)按照提货单当面点清产品数量,装车完毕后由双方在场同时过地磅,数量在规格范围内即可放行。产品装车时装卸工要请搬轻放,以免产品受损,装车完毕由司机做好产品防护后方可准许离开公司。
8、运输车辆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9、运输车每周进行清洗消毒一次,并有清洗消毒记录。
10、合同有特殊要求时,公司对产品的保护延续到目的地。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养殖场需要办的证件:
1、备案登记
养殖业和种植业的区别,在于养殖是需要申请备案的,备案的内容包括具备一定规模养殖场,主要流程是:备案申请→资料审查→核查备案→备案公告。
2、养殖档案
这个养殖档案就是一个笔记,包括养殖的品种、数量、还有打疫苗的来源以及出栏和入栏的记录,吃的饲料是什么,病了的话又吃了什么药物等等一系列问题。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这个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就是周边的环境是不是适合做养殖,其实做养殖不是有块地方搭个房子就可以的,是需要建设配套设施的,像是污水处理、粪污处理等等,达到相应标准就能获得合格证了。主要流程:填申请书、设备清单、人员详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意,搞养殖的,必须要有了它才能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执照。
4、经营许可证
只有有了经营许可证,才算是合法养殖。办理步骤:填写申请书、写明资金来源与营业执照等去主管部门申请。这里要注意,如果是特殊养殖的话,要去升级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等待同意之后再报农业部门核定,然后再去专业部门申请。
5、环评
做养殖就要过环评,不然不让养。先去环保局管理科领一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之后拿着土地合同去环保局保卫科交表,等待环保局到现场勘查并且审核通过之后,环评的证书就拿到了。但是如果你的养殖项目和水土保护有牵扯的话,还得有一份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有关水生动物保护的,还得有渔政部门的意见。
以上的这些证,是缺一不可的,万一要是遇到拆迁的话,补助可就没了,到时候想哭都来不及,因此大家在养殖时,一定要记得申请这些证哦。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材料文本
水质环境洁净化
①池塘水质的一般要求:
悬浮物质:人为造成的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
漂浮物质: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PH值:淡水PH 6.5-8.5。
②池塘水质调控
生物调控:
鱼菜共生调控,以菜净水,以鱼长菜
(3)养殖品种良种化
主养品种:选择以优质鱼类(如优质鲫鱼、草鱼、斑点叉尾鮰、团头鲂、泥鳅、翘嘴红鲌、黄颡鱼等)主养品种的选择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场性(适销对路)、二是苗种可得性(有稳定的人工繁殖鱼苗供应)、三是养殖可行性(适应当地池塘生态系统)。
(4)饲料投喂精细化
①饲料的选择:饲料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适口性,饲料要求新鲜、不变质、物理性状良好、营养成份稳定;饲料加工均匀度、饲料原料的粒度符合饲料加工的质量要求。
②饲料投喂量的确定
日投饲量=鱼的平均重量×尾数×投饲率
全年投饲量=饲料系数×预计净产量;
(5)病害防治无害化
①疾病的预防
优化池塘养殖环境:在养殖的中、后期根据养殖池塘底质、水质情况每月使用环境保护剂 1-2 次。合理放养和搭配养殖品种,保持养殖水体正常微生物丛的生态平衡,有效预防传染性暴发性疾病的流行。
②切断传播途径消灭病原体
严格检疫:加强流通环节的检疫及监督,防止水生动物疫病的流行与传播。
免疫接种:注射疫苗,使鱼类产生抗体,获得免疫力。
⑤严禁乱用药物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
(6)生产管理现代化
①了解当年鱼价走势,分析明年市场;
②结合本地实情,设计出鱼计划;
③放养优质鱼种,合理使用饲料;
④落实生产计划,加强生产管理。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大全
1、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3、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6、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7、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8、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9、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10、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11、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3、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14、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15、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16、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17、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18、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9、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20、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了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3、根据养殖规模,应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4、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5、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6、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7、详细标准表格:
(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3000
≥100000
≥200000
≥200
≥400
II 级
500≤Q<3000
15000≤Q<100000
30000≤Q<200000
100≤Q<200
200≤Q<400
(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6000
≥200000
≥400000
≥400
≥800
II 级
3000≤Q<6000
100000≤Q<200000
200000≤Q<400000
200≤Q<400
400≤Q<800
(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学需 氧量 (mg/l)
悬浮物 (mg/l)
氨氮 (mg/l)
总磷 (以P计) (mg/l)
粪大肠菌群数 (个/l)
蛔虫卵 (个/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0
养殖场的管理制度范本
牛羊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示范样本另附)。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水产知识
水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