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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水产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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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标准

管理办法如下: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区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种植的大棚、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和棚间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建造的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智能大棚;畜禽养殖的圈舍(含场区内道路、畜禽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用地)、工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含给排水设施)、水产苗种繁育生产车间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与农业生产项目关联的辅助或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看护房、粮食和农资农机具存放、作物栽培废弃物收集处理、种植类有机肥料生产、种植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防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三)严禁将须经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下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含点状供地)进行管理: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场所;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和维修场所;经营性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综合化再利用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等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对外经营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物流、展销、批发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占用规模应控制在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含)。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二)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合理控制。

1.作物种植面积在1000亩及以下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5亩以内;1000亩至10000亩之间的,控制在15亩以内;10000亩及以上的,控制在30亩以内。看护用房统一控制在单体单层、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比例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

(一)落实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由银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三方签订监管协议。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规范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及时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划面积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明确使用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因生产需要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期满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期手续。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各县(市、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农村闲置土地、存量低效用地、不能稳定利用的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严禁使用各类自然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环境敏感区。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联合,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建立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等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监管,每年度形成一次全省综合报告。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要设置设施农业用地标志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地类、用途、使用人、使用年限等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上图入库,做好土地复垦检查验收及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

(三)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建设、使用及用后恢复全程监管,对违法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依法处置;对再次发生类似“大棚房”问题,要追责问责。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动态执法巡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搭车”变相取得用地手续及违规实施非农建设等违法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种植养殖生产和辅助设施用地执行标准,监督生产经营行为。

省、市(地)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国土云”、卫片执法等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分析研判用地形势,加强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

农垦、森工系统体制改革前参照执行,改革后按属地管理。本《通知》有效期5年。

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最新

江苏主要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禽存栏5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

富硒鱼就是鱼体富含硒元素。硒,作为中稀有元素,我们身体中存在少量硒元素。硒元素人体的身体健康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如能后增强人的抵抗力和免疫力,能够对身体起着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硒元素也较为珍贵,很难得到。

近日,由中国富硒产业研究院、富硒食品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农业农村部富硒产品开发与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组织,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安康学院专家对安康富硒鱼产品科研成果进行了评审。

安康市立足资源优势,坚持走“现代、生态、富硒、循环”渔业发展之路,推动全市富硒渔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市建成各级渔业园区89个、市级水产良种繁育示范园30个,培育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家、省级水产良种场3个,创建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1个,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4个。

规模性养殖场标准

养殖场有大也有小,规模性的一般在500只以上吧,建设养殖场需要到当地土管所审批,了解优抚政策你应该到你当地畜牧局问一下。

我也是养羊的,咱们交流一下。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标准是什么

设施农用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和界定范围。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4.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申报标准。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申报设施农用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1)土地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种植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

(2)水产养殖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水面面积3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水产养殖承包(流转)合同的规模化水产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6亩。

(3)生猪存栏1000头、牛存栏50头、羊存栏250只、家禽存栏10000只、兔存栏3000只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等中大畜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7亩。

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严格保护耕地。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滩、荒坡、山坡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1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确因生产、养殖等的特殊需要,经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水面)承包期和土地(水面)经营权流转期限。

(二)履行复垦责任。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原状。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

(三)严禁改变用途。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一)拟定建设方案。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签订用地协议。项目建设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及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提交用地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畜禽养殖的,须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四)镇乡街道审核。镇乡街道接到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分局)、农技等相关人员到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审核;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镇乡街道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经营者与镇乡街道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按耕地类2万元/亩、非耕地类1万元/亩标准,由镇乡街道负责收取开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镇乡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六)备案管理。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报市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水产养殖的同时报市水务局备案),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负责水产养殖业)应及时通知镇乡街道督促纠正。

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和监督管理

(一)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农业审批与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加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各镇乡街道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国土部门要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各镇乡街道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切实将已通过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列入土地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是违法建筑的要予以拆除,土地要恢复原状,并依法依规追究人员责任。

规模化养殖场国家标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水产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要求

可以咨询咨询当地农业部门,大概以5亩为起点。

补贴范围是:对新增或改造的标准化养殖基地的网箱养鳝以户为单位,以5亩为起点,每亩补助200元;网箱养鮰以500平方米为起点,每平方米补助20元;河蟹生态养殖以500亩为起点,每亩补助10元;精养鱼塘以200亩为起点,每亩补助50元;水产苗种场建设以100亩为起点,每亩补助300元。

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大家好,我是河北的我养猪猪养我,做农业的种植有机蔬菜和养殖好多年了,这个问题,我想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

一是在“优、减、美”等关键处下工夫。突出生产空间布局,让农业功能区“优”起来。全面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优化水产养殖业发展布局;突出有机肥、生物农药替代,让农业投入品“减”下来。实施化肥减量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

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至关重要。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发展、家庭农场集群发展、农民合作社提升发展和小农户融合发展,不断培育壮大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主体。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标准要求

大田种植区域地势平坦,以平原为主,适合大规模机械化作业,种植区域的气候复杂多变。规模化大田农业的推动力:劳动力成本刚性增长,需要机械替代人力;工业化发展,机械更好更便宜;土地三权分置,有利于实现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未来农村种植业的发展趋势:出现集约化养殖业、现代林果业与土特种养业、现代设施园艺业。

规模化大田种植业的特点是什么

1、规模化大田种植业的特点

大田种植区域面积广而且地势平坦,以连片的平原为主,非常适合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由于种植区域面积广阔平坦,种植区域内气候复杂多变。

2、规模化大田农业的推动力

(1)劳动力成本刚性增长,越来越需要用机械替代人力。

(2)工业化的发展,让机械变得更好、更便宜、更容易让农民接受。

(3)土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大大有利于土地流转,实现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3、未来农村种植业的其他趋势

(1)集约养殖业

集约化的养殖业,是一系列技术的综合和集成。包括畜禽水产品种、饲料技术、养殖设施、环境控制、疾病控制等。

(2)现代设施园艺业

主要区域在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其技术特征是综合性与集成性,包括优质高产品种、土肥植保技术、栽培模式技术(水培、立体栽培等)、温控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

(3)现代林果业与土特种养业

我国山区丘陵区面积很大,这些地区,往往最适合发展林果业、野菜药材等土特产品种植业、土鸡山蛙等特种养殖业。在现代物流业和加工业的支持下,能够很好地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水产养殖大户标准

我国渔业水质标准规定氨氮浓度应小于0.2mg/L,氨氮含量超过2.00毫克/升(mg/l)时,鱼类会出现氨氮中毒症状。中央农业广播学校试用教材《池塘养鱼学》介绍,在鱼类主要生长季节,当氨氮超过0.5毫克/升,亚硝酸盐超过0.1毫克/升,表示水中受大量有机物的污染。氨氮含量一般不宜超过0.5毫克/升,氨氮含量超过2.00毫克/升,鱼类出现氨氮中毒症状是肯定的。目前水产专家普遍认为,水产养殖中氨氮的含量应严格控制在0.2毫克/升以下。当氨氮浓度一定时,能否引起鱼类中毒死亡,还受池水pH值、水温高低的影响。

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养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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