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养殖场如何防护,某些养殖场为了预防各种感染
某些养殖场为了预防各种感染的措施
猪和羊不能在同一养殖场饲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猪和羊不是同一种群的牲畜,规模养殖场是不允许不同牲畜混养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疫病的交叉感染。
二是因为猪和羊在饲养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异,如配种安排,分娩安排,分群,饲料配制等不同,所以规模养殖场猪和羊是不能养在一起的。
养殖场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养殖场的防疫措施
1.申报。由养殖场业主向拟选址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初步选址。乡镇(街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动物防疫等站所,对申报的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进行初步查勘,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3.防疫条件审核。乡镇(街道)意见通过后,养殖场业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经现场勘查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防疫条件意见。
4.环评审查。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审批并出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养殖场建成营运后需要由养殖场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报备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小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5.用地备案。选址审核通过后到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备案。养殖业主占用林地建场的,需报经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
6.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防疫设施设备完成后,养殖场业主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防疫条件验收合格的,按行政审批程序,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养殖场备案。上述条件合格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将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消毒是养殖场防疫最重要的方法
猪场需要消毒这点绝大部分的养殖人士都是清楚的,消毒是对己污染的环境所采取的必要的补救措施。不过,消毒这种事情自然不能“随便”,猪场消毒直接关系到养殖的经济效益,所以养猪人士们要引起重视。概括起来养猪场消毒有以下五个方面需要注意:
1、消毒布局
就是做好人、物进出场的管理,确保把传染源控制在猪场大门之外。主要有四个关键点:场区大门、生产区大门、每栋猪舍门口及售猪台。需要高度重视的还有养猪场食堂采购,往往被忽视而成为防疫的“死角”,饲料仓库实行袋装管理,以减少耗子粪尿污染等。
2、消毒制度
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执行得到位不到位的制度,所以关键是执行和有效,特别是上述四个关键点的控制,要进行程序化设计和完整的书面记录、监督以备查。不同的对象、部位、环节、目的,要采取对应消毒方法,关键还是尽可能封场生产,减少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建立空舍期和做好隔离。
3、消毒剂的选择
既要考虑消毒效果,又要考虑人、畜安全及成本适度。在选择消毒剂时不要被消毒剂厂家所左右,应根据自己猪场的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只要不是假冒伪劣,有效就好。
4、消毒设备、消毒通道、熏蒸设备、喷雾器、喷粉机、高压冲洗机、火焰消毒器、浸泡消毒池、衣物消毒间等,根据每个猪场的生产实际需要,必须不断添置和逐步符合消毒要求,是节约不了的投资。
5、消毒方法
消毒的方法很多,但不是任一成功的消毒方案都可以照搬照抄的,要根据实际选择适合的方法。
总之,消毒是有毒副作用的,不要盲目消毒,更不要过度消毒。完全消灭病原微生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更是没有必要的,如何在猪场建立一个健康的微生态系统才是最重要的。
养殖场发生烈性传染病后主要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你好,我是晴格格,禽霍乱是家禽养殖过程中的可怕疾病,下面就让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禽霍乱也叫做禽巴氏杆菌病、禽出血性败血病,是由多杀性巴氏杆菌引起的一种禽类急性、败血性传染病。对鸡、鸭、鹅等多种禽类都能够进行传染,禽霍乱的发生没有明显的季节性,但是和环境条件还是有很大的关系,比如潮湿、拥挤、突然换群和并群、气候剧变、寒冷、闷热、阴雨连绵、禽舍通风不良、营养缺乏、寄生虫、长途运输和其它疾病等情况,都容易引发禽霍乱。通常呈地方流行性。临床上多表现为最急性型、急性型和慢性型。
最急性型禽霍乱在流行初期,肥壮、高产的禽类身上经常呈最急性型经过。病禽类没有前驱症状而突然发生不安,倒地挣扎,翅膀扑动几下马上就会死亡。或者头晚精神和食欲都很好,第二日发现死在禽类笼里,病程数小时。解剖没有特征性病变,只发现心冠脂肪小点出血。
急性型禽霍乱是最为常见,病禽类体温升高至42-43.5摄氏度,精神沉郁,羽毛松乱,弓背,缩头或将头藏于翅膀下,呆立一隅,闭目,食欲减少或者不食,经常有剧烈腹泻,粪呈灰黄、灰白、污绿色,有时候混有血液。冠及肉髯发绀呈黑紫色,呼吸困难;口、鼻分泌物增多,常流出带有泡沫的粘液;产蛋禽类停止产蛋;最后衰竭、昏迷痉挛而死。病程1-3天,病死率高。解剖的时候能看见皮下、腹腔浆膜和脂肪小点出血。肝脏肿大,棕红色,质脆,肝表面可以看见很多灰白色针头或者粟粒大的坏死点。肠道充血、出血、发炎,特别是十二指肠最严重,肠内容物含血液,粘膜红肿,有很多出血点或小出血斑,粘膜上常覆盖黄色纤维素小块。心外膜和心冠脂肪常有多量出血点,心包内积有多量但黄色液体,并混有纤维蛋白,心肌和心内膜也会看见出血点。肺充血或者出血。产蛋禽类卵泡充血、出血、变形,呈半煮熟状。
慢性型禽霍乱是由急性不死转为慢性,多出现在流行后期。精神不振,鼻孔流出少量粘液。经常腹泻,体渐消瘦,禽类的冠部及肉髯苍白。有的病禽类一侧或者两侧肉髯肿大,有的可能干结、坏死。有的病禽类发生关节炎,关节肿大、疼痛、跛行,甚至不能走动。病程可达数周。生长发育不良,产蛋停止。解剖的时候除了可以看到急性型的病变以外,还可以看到鼻腔、鼻窦及上呼吸道内有积液。有关节炎的病例,可以看见关节肿大,切开见有炎性渗出物或者干酪样坏死物。有时候母禽的卵巢和腹膜也可以看见变性和干酪样物。
对于禽霍乱的预防,首先考虑从净化良好的种禽场引进禽类种苗,对禽类群日常的管理,要注重根据不同日龄提供恰当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以及良好的舍内空气质量,执行严格定期的消毒卫生制度。常发本病的区域,可以用疫苗免疫来预防,并在特定易发时段可以来定期投药来预防。关于疫苗,有弱毒活菌苗和灭活疫苗。弱毒活疫苗效果不太确切和理想。灭活疫苗有禽霍乱铝胶苗和蜂胶苗。铝胶苗通常在2月龄以上的禽类肌肉注射2毫升,免疫期3个月;比如在第一针注射以后8-10天再注射一次,免疫效力比较好。蜂胶苗应用效果较好,通常是2月龄以上禽肌肉内注射1毫升;2月龄以下禽肌肉内注射0.5毫升。免疫后5-7天增强免疫力,免疫期6个月,保护率90%-95%。常发严重地区,第一针注射以后,间隔10-15天再注射一次会更好。
对于禽霍乱的治疗,一旦发病,可以选择一些头孢类抗生素药物,磺胺类药物来进行治疗,有条件的可以用高免血清来配合治疗。同时注意,病死禽类全部深埋或者焚烧,病禽最好隔离治疗。同禽群中还没有发病的家禽,全部投喂药物,以控制发病。用禽霍乱抗血清进行紧急注射更好。污染的禽舍、场地和用具等进行彻底消毒。离自己不远的禽场发病,自己的禽场最好进行紧急注射菌苗免疫,同时做好隔离和消毒工作。
以上就是禽霍乱的防治方法了,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吧!祝大家养殖的家禽都能够健康成长!
养殖场环境消毒ppt
1、最适生长温度
红毛丹在种植过程中会受到温度的限制,因其本身属于热带水果,因此有很高的种植要求,特别是温度。温度只要稍微低一点,就会影响红毛丹的正常生长,最适温度最好控制在25度左右。红毛丹非常喜欢湿度很大的环境。而且在这种水果还是幼苗的时候需要非常大的水分。
2、种子清洗浸泡
红毛丹种子种植前,先要将种子清洗浸泡一遍才可以。目的是为了给种子进行消毒处理,可在清水里边把种子上的糖分搓洗干净。若是种子上面有果肉的话,要把它脱掉才可以,一定要保证种子上没有残留任何的糖分和果肉。要是种子上有残留的话,会因一些香味儿吸引蚂蚁或者害虫,那么则会导致种子不能正常发芽。
3、适当进行除草
当红毛丹小苗长到一定程度时,我们要对小苗周围的土地进行及时除草,在每棵植株之间要进行松土。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的就是在除草的时候用力一定不能太猛,以防伤到埋在土地里的根。因此大家在除草时一定要小心进行。每个月要加一次水肥,具体肥料根据当地情况和品质决定,注意肥料的用量要少一点不能太多。
4、田地提前挖好水沟
红毛丹这种树是需要移栽的,因此大家要在田地里提前挖好水沟,且每棵苗之间的距离一定不能太短,因为这种树长大之后是非常大的,所以它每棵树之间的距离最好要达到两米,这样才不会影响红毛丹的正常生长,且也方便田间管理,还有红毛丹结果的时候是非常需要阳光的,密度一定要安排合理了,不然会导致红毛丹结果率非常差。
简述畜禽养殖场如何做好污染防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养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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