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养殖收回,水库可以承包自己养殖吗
水库养殖收回标准
无论什么合同,只要合同到期了,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正常收回
水库养殖规定
鱼类是水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适当养鱼对保证水质是有利的;渔业水产养殖是水库效益的一部分。 水库养殖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是“集约化养殖”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大规模”和“高密度”为特点,污染来自于饲料残饵及养殖业用药。
水质污染,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养殖者自身效益,另一方面,《水污染防治法》有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水库经营权收回政策
只要没有承包合同或者是合同已到期,村集体随时可以收回,不用什么理由
水库养殖收回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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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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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頭條萊垍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条例。頭條萊垍
本省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水库。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小(2)型水库。萊垍頭條
第三条 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垍頭條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萊垍頭條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水库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垍頭條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关是其所管辖的水库的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主管单位。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负责。萊垍頭條
第五条 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2)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国有水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管理单位。垍頭條萊
电力、供水以及其他单位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建管理单位。條萊垍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管理单位。條萊垍頭
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管理单位。萊垍頭條
第六条 国有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的各项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萊垍頭條
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垍頭條萊
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发放注册登记证书的集体水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條萊垍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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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库建设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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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库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手续。頭條萊垍
水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在报请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投资修建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垍頭條萊
第九条 国有水库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性质,确定运行管理、大修、折旧等经费来源。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工程的概算和预算中应当包含必要的管护设施建设和工程管理范围征地补偿、移民安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上述内容纳入验收范围,竣工后将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在内的有关资料移交给水库管理单位。萊垍頭條
已建国有水库管理设施不完善、工程(包括管理范围)未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完善有关管理设施、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专项安排;已列入改建、扩建(含除险加固,下同)计划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解决,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经费计划。萊垍頭條
自建水库和集体水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自建水库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筹集,集体水库所需经费由水库主管单位筹集。頭條萊垍
水库建设项目(含除险加固)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垍頭條萊
第十条 水库溢洪河道应当与水库设计泄洪能力相适应。水库溢洪河道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溢洪河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行洪。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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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管理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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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水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稽查与评价,建立技术档案,加强水库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考核,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萊垍頭條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库安全监测与检查、养护与维修、控制运用与资料整编等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为:萊垍頭條
(一)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至一百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至两百米,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萊垍頭條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萊垍頭條
(三)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划定水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并确定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垍頭條萊
已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水库的确权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垍頭條萊
(一)围垦、填库、圈圩;萊垍頭條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垍頭條萊
(三)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頭條萊垍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萊垍頭條
(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條萊垍頭
(六) 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萊垍頭條
(七)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萊垍頭條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下同)、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萊垍頭條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 水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注册登记的统一管理工作。頭條萊垍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型水库和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小型水库注册登记的结果进行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萊垍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登记结果进行确认,发放注册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萊垍頭條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大中型水库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小型水库应当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垍頭條萊
第十五条 已建水库未注册登记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新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登记。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萊垍頭條
(一)完成扩建、改建的;萊垍頭條
(二)经批准升等或者降等的;條萊垍頭
(三)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頭條萊垍
(一)新建以及除险加固水库正式蓄水前;萊垍頭條
(二)正常运行的水库,距前次安全鉴定大中型水库已达六年、小型水库已达八年;垍頭條萊
(三)水库扩建、改建立项前;萊垍頭條
(四)水库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破坏性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工程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大坝安全的事件后三个月内。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 水库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后提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萊垍頭條
大型水库和对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有影响的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條萊垍頭
对被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條萊垍頭
第十九条 水库规模和库容减小或者功能萎缩、达不到防洪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恢复原等别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无法按原等别使用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萊垍頭條
水库功能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库容基本淤满、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造成水库无法使用的,应当报废。水库报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萊垍頭條
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水库降低等别与报废的组织实施由水库主管单位负责。垍頭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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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运行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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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 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应当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编制。條萊垍頭
水库运行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非汛期运行调度由水库主管单位按照批准的运行调度方案实施。垍頭條萊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库防汛安全。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做好汛前检查和其他各项防汛工作,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萊垍頭條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作出预估,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條萊垍頭
第二十四条 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控制运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库安全。頭條萊垍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垍頭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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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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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頭條萊垍
大中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條萊垍頭
第二十六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頭條萊垍
从事前款规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條萊垍頭
确需利用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路面的维修养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條萊垍頭
第二十七条 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渔业养殖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依法领取养殖证。萊垍頭條
承包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水产养殖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过五年。萊垍頭條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水库水量配置方案、调度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垍頭條萊
使用水库供水或者利用水库水体作为循环水的,除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外,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萊垍頭條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在计量设施安装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实行按亩计收水利工程水费。萊垍頭條
使用水库供水的用水户,由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被委托单位在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时应当向用水户出示代收委托书,未出示代收委托书的,用水户有权拒交。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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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域与水资源保护條萊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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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頭條萊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集水区域截污管网覆盖面,实现雨水、污水分流,配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集中处理。萊垍頭條
第三十一条 水库集水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萊垍頭條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养殖场所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等废弃物利用设施,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萊垍頭條
第三十二条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入水量,不得污染水体。垍頭條萊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宾馆、饭店、房地产开发、居民小区以及其他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萊垍頭條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生态保护带范围为:頭條萊垍
(一)水库管理范围;條萊垍頭
(二)入库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两侧各一千米;萊垍頭條
(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一千米。萊垍頭條
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頭條萊垍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从事下列活动:條萊垍頭
(一)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萊垍頭條
(二)设置废物回收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垃圾填埋场;萊垍頭條
(三)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萊垍頭條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萊垍頭條
(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萊垍頭條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垍頭條萊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当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頭條萊垍
第三十六条 水库水产养殖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密度,科学投放饵料,在确定的水域内进行。垍頭條萊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规定保护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垍頭條萊
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对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城市发展预留水源地或者应急水源地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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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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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库主管单位及其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一)违反水库建设规划批准建设水库的;垍頭條萊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和集水区域内违法批准建设工程项目及从事有关活动的;頭條萊垍
(三)对影响水库汇水量、水质和水库安全运行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垍頭條萊
(四)不履行安全运行管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萊垍頭條
(五)不按照规定对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安全鉴定的;萊垍頭條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萊垍頭條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萊垍頭條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渔业、水利工程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萊垍頭條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條萊垍頭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頭條萊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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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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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人工建造大坝为主要挡水建筑物所形成的,蓄水量在十万立方米以上的,以拦蓄地表径流为主要目的的调洪、蓄水工程,包括集水、挡水、泄水、输水、提水、水力发电、溢洪河道等工程设施,测报、监测、通讯、动力等管理设施,以及库区水域、岛屿和设计洪水位以下河床、滩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萊垍頭條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萊垍頭條
国家回收水库补偿标准
水库移民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水库移民补偿标准主要规定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水库移民是什么意思
水库移民也即水工程移民,是居住地由于水利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政府安排搬迁到他处的群众,也叫库区移民。国家对此有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期配套政策等措施来保障水工程移民的顺利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3、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库回收政策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加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移民产业开发效益,确保移民增收受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
(一)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每年2000万元;
(二)按水库移民人数占60%、水库座数占15%、财政贫困程度系数占25%测算分配到市州本级及辖区、财政直管县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其15-20%用于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
(三)移民后扶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扶持,其项目扶持部分用于移民产业项目的资金。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涉农部门整合投入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用于移民产业建设的项目资金。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共同开发移民产业的资金等。
第四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重点移民区;
(二)因地制宜,与当地县域重点农业支柱产业相衔接;
(三)有利于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
(四)坚持标准化和安全生产;
(五)纳入产业规划和前期工作优先;
(六)生态高效;
(七)移民充分受益等。
第五条 移民产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一)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改造和新开面积的适当奖补及基地建设种苗、肥料等补贴;
(二)用于移民产业科技投入;
(三)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用于对移民农产品加工设备、冷库建设、物流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等适当补贴;
(五)用于尝试移民产业农业保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移民项目股份;
(六)用于对重点移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扶持投入;
(七)用于为缺乏生产资料的移民村在非移民区租赁经营水田、山地、水面进行生产开发的有关费用补贴;
(八)用于支持带动移民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养基地建设、保护和增加收购移民农产品贷款贴息及价差补贴等。
第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中长期移民后扶规划要把加强移民产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开发指标任务,明确重点移民产业和重点项目及相应措施,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林水产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进入移民后扶阶段,应编制移民产业扶持规划。
各级移民部门应根据移民产业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编制茶叶、油茶、水果、水产及中药材、蔬菜、食用菌、楠竹、休闲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
各级移民部门应建立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
第七条 移民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批。
(一)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体,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移民产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不承担可研报告编制的咨询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移民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咨询意见由移民部门委托,并在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达到深度要求,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立项,纳入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产业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移民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可研报告评审前,须组织相关专家到项目实地认真考察。
(二)以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投资和实施为主体、移民资金予以配套安排的移民产业项目,其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三)严禁为规避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而拆分项目投资额度申报移民产业项目。
第八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整合及投入分配机制创新。
(一)强化产业项目资金在县级整合,坚持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县市区政府(含涉农部门)投入移民产业资金、县市区到县移民项目资金和移民后扶基金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移民个人投入移民产业的资金共同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在移民产业建设中,鼓励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设立移民项目资金股份,让移民分红受益。
第九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应坚持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合理引导,切实发展“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移民户”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开发大户对移民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一)鼓励县市区通过招商合作,引进有实力、讲诚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立农产品种养核心基地,连片开发,申报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的基地,由龙头企业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共同认定,填好相关申报表,逐级上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保护价订单收购移民农产品较多、达到移民管理机构规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移民产业项目资金予以贷款贴息,以解决其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申请的龙头企业及贴息金额须由放贷银行和省移民管理机构严格审查。
(二)移民产业项目可直接安排投入符合条件的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与移民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支。
(三)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切实制定认定标准,严格予以认定。在其对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投入为主且对当地移民发展生产带动明显的前提下,可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安排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每个县市区立足于形成1-2个主导产业,坚持分类扶持,一类是重点扶持继续做大做强移民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二类是扶持有特色有市场需要培育发展的库区拳头产品或基地。
第十一条 移民产业项目应突出项目经济效益和移民主体受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协议,约束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掌握移民产业项目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移民受益的具体情况,按土地流转、在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和加工厂务工、收购移民农产品等分类建立移民受益花名册。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移民产业种养基地的培管,确保开发一片,成功受益一片。移民产业项目应确保适当比例用于移民已建种养基地的培管和提质改造。
第十三条 移民产业项目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凡省移民管理机构纳入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县市区,当年或下一年度应在到县资金项目计划中对同一产业项目予以适当配套安排资金,否则不审批该县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产业重点项目,在完工后半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主体、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一般分自验、初验、终验三个阶段。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依次进行自验、初验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终验。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及项目建设工作小结;
2、项目的可研报告及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原始记录;
4、改造和新开种养基地面积及种苗成活率检验报告;
5、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6、监理报告,自验、初验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抓好移民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做好项目稽察、资金内审工作。
水库养殖收回标准是多少
可以这样写:
xxx:
你承包的鱼塘2021年年底将到期,到时村里将收回鱼塘承包权,另作安排。请你在2022年元月一日前将鱼塘所养鱼类全部清除完毕,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特此通知
xx村委会
x年x月x日
水库养殖补偿有标准吗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总的来看,国家对农业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农民生活。
水库周边养殖环保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 坝 建 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 坝 处 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混合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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