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塘养殖水色,海水池塘怎么看水色
海水塘养殖什么好
鱼苗规格
1、鱼花
也称“水花”,指从鱼卵中孵化出来后体长达7-8mm的鱼苗,有些地区直接指从孵化至体长1寸(3.33cm)的鱼苗,华南、西南俗称“卵黄苗”,华东地区又称“毛子”。
2、嫩口苗和老口苗
鱼苗可分为嫩口苗和老口苗。嫩口苗体透明,色素较少,鳔(腰点)未出现,尾鳍和背鳍尚未分开;老口苗身体色素较多,鳔形成,可在水中水平游动。
3、乌仔(黑芝麻)
水花经10-15天饲养,养成体长达1.5-2.0cm的稚鱼,称为“乌仔”、“黑芝麻”。
4、夏花(公分苗)
乌仔经过10-15天饲养,养成体长达3-5cm的稚鱼,由于此时正值夏季,故称“夏花”。有的地方直接将鱼苗经20-30天的饲养后体长达3cm左右的稚鱼称为“夏花”,广东部分地区又称“火片”、“寸片”。
5、冬片
指夏花经3-5个月的饲养后体长达10-16cm,在冬季出塘的鱼种,故称“冬片”,在生产上也称为一龄鱼种。
6、二龄鱼种(标粗苗)
一龄鱼种再培育一年称为二龄鱼种,亦称“老口鱼种”、“过池鱼种”,南方又称标粗苗。
7、“×朝苗”(寸苗)
是约定成俗的鱼苗长度、大小的计量单位。挑选鱼苗规格时,常常要用到鱼筛。筛面上有狭长的“孔眼”,称为筛目,以“朝”来区分大小,可把鱼花分出20多个规格。鱼苗的大小靠分鱼苗的筛为定,筛孔以朝为规格。4朝以前统称为“鱼花”,10朝以后开始叫寸。
鱼筛和“过筛”
1、鱼筛和特性特性
一种筛选鱼种工具,用竹篾或者钢丝做成,有孔眼,扁圆形,一面开有数孔可连续的将体长混杂的鱼类同时分选成各种体长规格基本一致的鱼。
操作简单,分选速度快,不易伤鱼。为从长度规格混杂的鱼类中选出长度规格基本一致的鱼 。材料常见的有分竹和钢丝两种材料。
2、过筛
使鱼类、鱼苗等通过筛子,进行挑选,从而把大小粗细规格筛选出来。
3、鱼类(鱼苗)过筛的作用
买鱼卖鱼,挑选的鱼苗大小规格不一致,不仅会影响整个商品鱼养殖的均匀度,也会影响客户对苗种品质的评价。所以挑好鱼苗,用好鱼筛!
4、竹筛与不锈钢鱼筛的优劣对比:
1、更耐腐蚀,不生锈,金属光泽美观大方;
2、交接处不锈钢圆滑细腻,不伤鱼;
3、网孔规格统一,保证鱼苗规格统一;
4、筛鱼效率高,简单方便;
5、可以提高幼苗存活率。
不绣钢鱼筛材质与规格
主要有2种材质,201型不锈钢和304型不锈钢。
规格:8朝-12.5朝,3寸-10.5寸。
尺寸:口径约60cm,深约30cm。
重量:寸筛约1kg/个,朝筛约1.1kg/个。
201型不锈钢和304型不锈钢的区别
201型组成为17Cr-4.5Ni-6Mn-Ni,含Mn量高,含Ni量低 , 含Mn高了,表面很亮带有暗黑的亮,较易生锈,一般使用7个月左右可能会有点状锈斑,使用2年后锈迹会比较明显。
304型为进口不锈钢板,质量要比201型好一些;其组成为18Cr-9Ni,含铬和镍较高,表面呈现哑光,不生锈,在海水养殖地区最好使用304型不锈钢鱼筛。
5、鱼筛与鱼苗规格之间的换算
在鱼筛选择时,根据鱼的规格、肥瘦度、品种差异选择合适的筛位。
注:以下数据均是以渔愉鱼公司的竹筛为准,不锈钢鱼筛要比同等筛位的竹筛间距宽1mm左右,在针对育苗场,标粗场的时候,不锈钢要减半朝。
水塘适合养殖什么
菱角和藕是完全不同的两样东西。 两者都是长在水里的茎,叶子浮在水面上。 藕的叶子就是荷叶,开荷花,结莲子。 菱角的叶子小小的,锯齿形,八月结果实。
水塘养殖什么最赚钱
水比较难引,开几口塘用做蓄水塘,大多数的鱼都养过,龟鳖这方面养殖效益不错
海水塘可以养什么
如中华鲟、鳗鲡、大马哈鱼。市场前景很好
1、中华鲟
中华鲟生活于大江和近海中,是底层鱼类,具有洄游性或半洄游性。春夏季5-6月间喜群集于河口,秋季上溯而至江河之上游。
2、鳗鲡
鳗鲡为暖温性降河性洄游鱼类,生长肥育期5-8年,并开始性成熟。亲鱼在秋末冬初由淡水水域向河口移动,随流出海,进行降河产卵洄游。入海后性腺迅速发育至成熟。
产卵场约在中国台湾南部深海水域。孵出仔鳗随海流漂移,在漂流过程中由仔鳗变为扁平的柳叶鳗,进入河口前变为线鳗。
3、大马哈鱼
大马哈鱼属于冷水性溯河产卵洄游鱼类,幼鱼在海洋里生活3-5年,通常4龄达到性成熟,成熟后回江河产卵。
大马哈鱼在春季多生活在海洋,此时体色为灰银白色,无斑,或散有小黑点,两侧有不明显的黑或褐色阔斑;至秋季时一进入生殖期入河洄游,雄鱼体色逐渐变为暗红色或暗黑色,体侧有8-12条深浅不一的橙赤色横斑条纹。
农村水塘养殖什么最好
也不知道你家的鱼塘大小,不过个人认为:你家既然有鱼塘要想养殖成本低,收入还丰富的话建议您可以参考一下我的以下观点是否可行。然后再进行个人综合考虑分析,做出自身的计划安排。
首先呢养殖一些罗非鱼,博鲢鱼,大头鱼和鲶鱼。这些鱼生命力都是比较顽强的鱼类品种,非常适合在你的鱼塘养殖。而且这些鱼类品种在购买鱼种苗的价格上也是相对比较便宜的。
其次,鱼塘的塘边上一般来说多少都会有可以养殖鸭子的地方。即使没有,可以通过租凭来开发养殖鸭场的场地出来。把养鸭子的场地开发出来后,通过向外宣传养鸭子的场地出租方式来获得养鸭子场地费的收入。人家养鸭子的过程中自身又可以减少了看守鱼塘的频率。
那么,在人家养殖鸭子的最大好处还有两点是对您非常有利的。鱼塘既然养殖了鸭子,那么您就无需给鱼投料进行养殖了,从这点上您已经赚到了省去投喂鱼饲料的饲料钱。又能从中赚取养鸭子的场地租凭费,还能减去看管鱼塘的人工费。这么多优点在里面难道您还不心动吗??
好了,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希望能对您有所启发,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觉得我说的还有点道理的话,记得给我点个赞哦~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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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养殖场地 泥螺的养殖场地以风浪小、潮流畅通、流速缓慢、地势平坦、涂面稳定、涂质为泥质、表层泥油较厚的高潮区中、下段滩涂为佳。以泥为主的泥沙质滩涂,也适宜养殖。
2、建造养殖田 在养殖场地滩涂四周挖泥筑堤,建成土塘 。堤底宽1.5米左右 ,顶宽70-80厘米,高70-80厘米,土塘面积以300-700平方米为宜,以便于养殖管理。土塘建成后,在塘的内侧四周挖一道宽30-50厘米、深20-30厘米的环塘沟。养殖的涂面要进行浅翻,翻土20-30厘米,并把翻过的涂块捣碎、耙细、耙平,捉除敌害生物,再用推板堆平推光,使涂面平坦、涂泥细腻、光滑,建成泥螺养殖田。播苗前1-2天,用药物清塘。清塘后进水1-2次,冲刷掉残留药液,然后蓄水20-30厘米,进行播苗养殖。
3、播苗 用聚乙稀单丝织成的淌袋,在半人工育苗场或自然海区泥螺密集处。轻轻刮取泥螺苗,并用海水洗净,去除杂质后即可播入养殖田养殖。播苗季节以2月中旬至3月底为宜。最好选择阴天或早晚干潮时播苗,不要在雨天播苗。雨天淡水过多,不利于泥螺生长。播苗时,将螺苗装在筐里运至养殖场地,顺风撒播,播苗密度视涂质和养殖环境优劣而定,一般每100平方米播苗 600-750克,苗种规格为12000-14000粒/公斤。若涂质好,可适当增加播苗密度。
4、养殖期管理 每天巡塘,观察泥螺的生长情况以及塘内水色、水位、及时修补堤坝。及时换水,大潮汛的起水头开塘换新水1次。在风浪等因素引起塘内浮泥淤积过多时,要增加换水次数,并利用换水干塘露滩机会,下塘用手把表层涂泥摸细、摸匀。换水同时,应根据气温变化适时调节水位,冬季气温低,蓄水要深些(30厘米左右),换水时应结合晒涂,促使底栖硅藻等饵料生物的繁殖。小潮水时,通过施肥(施肥量为氮1ppm,磷0.1ppm)培育底栖硅藻,促进泥螺生长。
5、适时收获 泥螺生长速度较快,一般在5月份就可开始收捕,此时,泥螺能达到200-240粒/公斤,起捕方法一般是人工拣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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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造(季或茬)虾收获后,须及时刷洗池壁并将池水排干.进行清淤晒塘。
必须彻底清除虾池内的淤泥和杂物,对于池底污黑发臭的淤泥,尽量将其清除干净,并运至远离虾池的地方掩埋,以免给下造带来隐患。
清淤后,须将虾池冲洗干净,直至没有黑色污水为止.并将脏水排干后进行晒塘,放苗前引进适量的干净海水或淡水,选药物进行池塘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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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蟹养殖条件:
1、选择合适的池塘条件一个好的淡水池必须有干净的水质和充足的水供应,池水的排水和进水要非常的方便,池中的土壤是粘土、沙土或者是亚沙土,具有良好的通风。该区域不应太小,水深应保持在0.6——1.5m之间,它可以在水面上方形成几个小丘,称为蟹岛,便于采光,并未其提供挖穴建洞的条件。
2、保持泳池水清洁如果是新建的淡水养殖池塘,必须在放养螃蟹之前进行必要的药物消毒。通常,使用漂白粉,以使池水清洁并且对蟹无害。首先,我们必须掌握整个水池的大小,确定实际的体积,然后根据大小分配合理的漂白粉。水溶解后,整个水池应在短时间内溅水。通常,在清算池5-6d之后可以存货。
3、在池中培养良好的水质经过上一步漂白粉消毒后,3-4天后,可将约150kg有机腐殖质肥料放入池塘。几天后,游泳池的颜色会逐渐变成蓝绿色,水应该保留其干净卫生。
4、种植适宜的水生植物螃蟹的生长习性与水生环境密不可分,淡水池塘中的螃蟹养殖应充分利用这种习惯特征,在池塘中种植或放置一些合适的水生植物以塑造预期的自然生长环境和大气层。在池中种植水生植物的另一个目的是发挥分散作用,使螃蟹可以分散在池中的不同高度,应该注意的是,水生植物的种植不应太密集,留下一定的阳光空间。扩展资料:淡水蟹的生活习性:1、成长环境螃蟹通常生活在潮湿的泥泞洞穴中,但它们并不排除在水中的石头或植物之外。如果是江海湖泊,那么它们喜欢住在干净的水域,如果池塘的小面积是在池底的泥浆中,它的生活特征一般是昼伏夜出,它的基本技能是挖洞,这也是一种防御受侵害的方法,洞穴的挖掘通常在相对软的土壤层中。2、食物摄入量因为它属于水生生物,所以它的大部分食物都是从水中获取的,不仅有水草,还有一些腐殖质,并不排除小昆虫、蠕虫、小鱼虾等等一些生物。然而,主要是水生植物为主的,沉积物的消耗只起到帮助消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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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生活空间的品种尽量避开。
不同鱼品种有自己喜欢的活动空间。如:鲢、鳙鱼生活在池塘水体上层,草鱼、鲂、鳊等在水体中层,青鱼、鲤鱼、鲫鱼、鲮鱼、罗非鱼、鲶鱼等在水体下层。当然,当鱼需要吃食时,活动空间也不会仅限于哪个水体层面,只是在多数的栖息时间里在某一层水体待的多。鱼的活动空间和它们的食性有关系,如:鲢鳙鱼是滤食性鱼类,主要在水体上层活动进行滤食;青鱼、鲤鱼、鲮鱼、鲫鱼等喜欢在池塘底部寻找水生昆虫、螺蛳、饲料残渣、残屑等。
存在食物竞争的品种要避开。
我在上一期的文章中讲过鱼类的吃食问题:鲢鳙鱼是滤食性鱼类;草鱼、鲂、鳊是植性鱼类;乌鳢、鳜鱼、鲈、鲟鱼、虹鳟、金鳟等是肉食性鱼类;青鱼、鲤鱼、黄鳝、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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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条件
北方养殖选择的池塘面积一般以10—20亩的中、小型池塘为宜,要选择水源充足、无污染、小杂鱼虾贝类资源丰富、进排水方便的海区附近的池塘。池深要在5米以上。池子底质以泥沙质较好,池底要铺沙15公分左右。
梭子蟹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池塘的整理:池塘整理主要是清除池底过多的淤泥,翻松曝晒池底,另外还要维修塘堤、闸门、水渠等配套设施。
第二步:设置障碍物:为了便于蟹苗休息和隐藏,当整修好池塘后,还要在池底放上水泥管、瓦片、竹筒等障碍物。
第三步:进水并繁殖饵料生物:清塘半个月以后,就可以开闸进水,为了防止一些有害生物进入池子,可以用60目的筛绢网过滤海水,池水深度一般保持在80公分左右,池塘进水后,要施用化肥来培育饵料生物,一般N肥在1.5kg/亩,P肥为0.3kg/亩,并且要保持池水的透明度在30公分左右。
蟹苗放养
1.来源及选择:蟹苗的来源主要有捕捞天然海区和人工培育两种,苗种的规格一般选择80只/kg较好,要求蟹苗规格整齐,体质健壮,附肢齐全,活力强,软壳率小于10%。
2.放养时间:我们一般在5月下旬—6月中旬放养。
3.水质要求:水温要在18℃以上,日温差要小于8℃,盐度为18—32,酸碱度为7.8~8.6,氨氮含量要小于1毫克/L水体,溶解氧大于5毫克/L水体,透明度保持在30~40公分。
4.放养密度:一般80-100只/㎏的蟹苗,放养密度应控制在1000~1500只/亩。
梭子蟹的日常管理
1.水质管理:在7月份,要每隔2—3天换水1次;8—9月份,要每隔1—2天换水1次,10月份,要每隔4—5天换水1次,具体换水量和换水间隔时间应该就天气、水温等环境因素而具体变化。
2.投喂:三疣梭子蟹属杂食性,它以新鲜的低值鱼、虾、贝、蟹等为主要饵料。每天的投喂饵料量要根据蟹子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养殖前期一般按蟹子总体重的8%左右投喂,中期为12%,后期为5%;当秋季水温降到10~15℃的时候,每天的投饵量应为总体重的3%,要按照早晚各投喂1次、早上少投、傍晚多投的原则投喂,当日平均水温在10℃以下时,不用投喂饵料。
3.巡池管理
要早晚各巡视塘1次,巡塘期间要仔细观察梭子蟹的摄食和活动情况,注意池水的变化,检查池子中的残渣饵料情况,及时的调整投喂量和换水量。随时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洪、防台风的准备工作。要经常查看闸门的拦网和堤坝是否有破损和漏洞,若发现问题要尽快修复。
收获操作
梭子蟹收获时间应在秋末,当水温降到15℃以下,梭子蟹不再继续增重时应及时收获。适时起捕梭子蟹,是优质、高效、高产的关键。应根据梭子蟹是否进入膏蟹期,销售价格和天气条件来决定起捕时间。一般起捕时间安排在12月份为佳,下雨天不应起捕。蟹子少量出池时可在夜间用蟹笼或抄网捞取。大量出池时应在闸门固定网笼袋,利用退潮放水,使梭子蟹随流进入笼袋中,当塘内水排到最低时,可用铁耙顺着塘底慢慢耙动。遇到蟹体时小心挑起,用小抄网捞入箩筐或水桶。起捕的梭子蟹要用橡皮筋缚住两只鳌足,以防在箩筐或桶中相互扯咬或外逃。
梭子蟹的高效混养
可控生态混养技术,是提高养殖池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降低养殖成本,减少养殖风险,提高养殖收益,是养殖人员一直追求的目标。笔者就梭子蟹与脊尾白虾池塘混养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点概括如下:
1.清整池塘,肥水很重要。池塘进水50公分用漂白粉消毒,杀死桡足类,清除敌害生物等。施尿素或发酵消毒过的鸡类、猪类,使水色呈黄褐色或黄绿色。
梭子蟹2.梭子蟹苗和虾苗的投放。梭子蟹苗一般在5月中下旬投放,宜选择土池育苗的Ⅲ期幼蟹,每亩投放1公斤,投苗时注意规格齐,体质壮的苗种。脊尾白虾虾苗是以抱卵虾自繁的方式,本地以6月下旬投放无损伤,对外界刺激反应灵敏,游动活泼的抱卵虾每亩1.5公斤,这段时间投放,小白虾出苗齐,病害少,有利虾、蟹生长,便于生产管理。
3.池塘水的管理,防止“倒藻”和缺氧。池塘纳藻换水后,稳水解毒最重要。有条件的池塘,建议每间隔5-7天更换一次水,进水后要用消毒剂全池消毒,细菌的进入,底质的好坏是养殖成功的关键,养殖人员要定期改善池底,宜一周改底一次,以防缺氧,减少发病率。常关注天气骤变,严防“倒藻”。水色过浓,透明度低于30厘米时,要排掉上层池水,加注新鲜海水抑制藻的繁殖,也可用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对水体消毒,施用微生物剂来恢复水色;要加强日常检查、记录,及时开起增氧机,特别是傍晚和夜间,通过增氧机来增加池水的溶解氧,保持一个好的水色。
4.饵料的投喂。要坚持多餐少量,勤查多看,注意饵料新鲜适口,要提高饵料的转化率,减少粪便,保证虾、蟹吃饱不浪费,养殖前期可投放一些EM菌等生物制剂来分解氨氮,改善池底,防止池塘缺氧中毒。
5.及时剔除公蟹。为减少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收益,建议养殖人员在7月上旬至8月底钓出公蟹,不但改善池塘的养殖密度,还节约饵料成本,而且到梭子蟹交配季节,如公蟹过多,塘内会出现梭子蟹间相互残杀,影响养殖户的经济效益。
6.做好梭子蟹秋冬季的育肥。育肥时期,可通过补充有机钙质,增加梭子蟹壳的厚度和硬度,从而起到增重的作用,养成的中后期,多投一些低值贝类,以促进蟹性腺的发育和营养物质的积累。
7.轮捕5厘米以上的脊尾白虾。养成期,根据市场行情,可用地笼等网具有计划地轮捕脊尾白虾上市,留小捕大,鲜活销售,可控制池内脊尾白虾的密度,防止缺氧,及时回笼资金。
8.病害防治贯穿于养殖时的全过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持良好的池塘水质环境,是养殖成功的根本。
海塘养殖种植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竹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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