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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的养殖密度多大合适,育肥猪养殖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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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密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生猪养殖密度主要是由地理环境

猪场的最佳的饲养密度是要根据猪的大小不同,所需要的密度也不相同。

一般来说30-60公斤的猪,每头0.8-1.2平方米;60-100公斤每头1.5-2平方米。

由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养猪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规模猪场数量逐渐增多,养猪并正朝着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规模养猪正逐步替代传统的散养。这是中国养猪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规模养猪推行高密度养成猪:冬季0.8平方米猪舍养1头育肥猪,夏季1平方米猪舍养1头育肥猪。

高密度养成猪,不仅建圈少,费用低,而且育肥猪争抢吃食。没有活动场地吃饱则睡,爱长肉,增重快,减少饲养费用。

猪场应选用新型、广谱、高效、安全,且可以同时驱除猪体内外寄生虫的驱虫药物。

由于单纯的伊维菌素、阿维菌素对驱除疥螨等寄生虫效果较好,而对在猪体内移行期的蛔虫等幼虫、毛首线虫等则效果较差,而科特灭则对线虫、吸虫及其移行期的幼虫、绦虫都有较强的驱杀作用,对虫卵的孵化有极强的抑制作用。

肉猪养殖密度

肉猪的喂养是养猪生产中最后的一个环节。喂养肉猪占用的资金多、耗料多。因此对整个养猪生产关系重大,又与经济效益所系。养肉猪的目的是最少的饲料和劳动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成本最低、数量最多,质量最好的猪肉,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以满足人们的肉猪和外贸的需要。 影响肉猪生长发育的因素较多,单靠某一种技术是难以达到下述目的的,只有采用综合的技术措施,才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成本最低,数量最多,质量最好的猪肉。才能提高肉猪的出栏水平。

第一节 肉猪的生长发育规律和影响生长的因素

肉猪的生长发育规律 猪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各阶段的增重及组织的生长是不同的,也是有规律的。

1、体重的增长规律:在正常的饲料条件、饲养管理条件下,猪体的每月绝对增重,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而每月的相对增重(当月增重÷月初增重×100),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到了成年则稳定在一定的水平。就是说,小猪的生长速度比大猪快,一般猪在100公斤前,猪的日增重由少到多,而在100公斤以后,猪的日增重由多到少,至成年时停止生长。也就是说,猪的绝对增长呈现慢棗快棗慢的增长的趋势,而相对生长率则以幼年时最高,然后逐渐下降。

影响高产肥育的因素

2、饲料:饲料对增重影响很大。一是饲料数量的影响,猪吃的多,生长快,如60斤的小猪,日食5斤精料可长2斤体重,吃4斤料,只能长1.4斤。当然过多也会造成浪费。另一个是饲料品质的影响,如小猪日粮中所含蛋白质水平和氨基酸的种类,比例是否完全平衡。如粗蛋白水平18%,比14%的增重快,同时用混合饲料比单一饲料喂猪增重快。

3、育肥前仔猪的体重:育肥前体重大、生长发育好的仔猪,要比体重小,生长发育差的,育肥效果要好,一般来说,断奶体重越大,肥育效果越好。

此外,性别(公猪比母猪增重快)、阉割(阉割的比不阉割的增重快)、温度(秋天肥育比夏天、冬天快),以及饲养方法(不限料比限料快),饲喂餐数,驱虫与否等、对高产肥育都有影响。

第二节 养肉猪前的准备 猪的育肥前准备工作一般包括:圈舍的消毒、去势、预防接种、驱虫等。

肉猪按其生长发育阶段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即小猪阶段(体重20~35公斤的生长期),中猪阶段(体重36~60公斤的发育期),大猪阶段(体重61~90公斤以上的育肥期),其中小猪阶段是养好育肥猪的关键之一,为确保育肥的健康生长发育,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3、预防接种:作为育肥用的猪在仔猪阶段一定要在转栏前做好两次猪瘟疫苗注射,在转栏时再进行其他疫(菌)苗注射,以后可根据疫病流行情况,由技术部门统一布置打上其他疫菌苗。以防止较严重的传染病感染,确保肉猪健康生长。

4、驱虫:肉猪在进栏时,进行一次性驱除体内寄生虫,以后间隔2个月驱虫一次。药物可用①盐酸左旋咪唑片按每3公斤活猪重口服1片混入少量的较好饲料在晚上投喂。②磷酸左旋咪唑注射液按每公斤体重注射5毫克。

体外寄生虫(疥螨、虱子等)可选用消灭清、百虫灵1.5%敌百虫溶液等外涂或喷洒。

第三节肉猪的饲养管理综合技术

耐心调解:调教猪只养成在固定地点吃、拉、睡和互不相争吃的习惯,不仅可简化日常管理工作,减轻劳动强度,又能保持栏内的清洁干燥,给猪造成舒适的、生活环境。猪具有喜欢睡卧,在适宜的栏养密度下,约有60%的时间卧或睡。猪一般喜睡卧在高处、平地、栏角阴暗处、木板上、垫草上,热天喜欢睡在风凉之处,冬天喜欢睡在避风暖和之处;猪爱好清洁、排粪、尿有固定的地点,一般在洞口、门口、低处、湿处、栏角排粪、尿,并在喂食前后和睡觉刚起来时排粪;猪有合群性,但也有强欺弱,大欺小的特性,猪只之间主要是靠气味进行联系的;猪对吃喝声很敏感等习性,掌握这些习性,就能做好调教工作。调教猪,重点对新合群和新调栏猪中防止强夺弱食、打架、给猪养成吃、拉、睡三角定位。调教猪,关键要抓得早(在猪入栏时立即抓紧调教)、抓得勤(勤守、勤赶、勤教)才能奏效。

4、饲料中的粗纤维水平,不论饲养什么杂种的肥育猪,其饲料中均含有一定的粗纤维。粗纤维有助于饲料在肠道中运行、也可防止猪拉稀。但粗纤维过多,就会影响其他饲料的消化率,阻碍猪的增重。在肥育猪的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应控制在10~30公斤体重阶段粗纤维不宜超过3.5%,30~60公斤阶段不要超过4%,60~90公斤阶段不要超过7%。

改革饲喂方式

①改熟料喂为生喂:青饲料、谷实类饲料、糠麸类饲料,含有维生素和有助于猪消化的酶,这些饲料煮熟后,破坏了维生素和酶,引起蛋白质变性,降低了赖氨酸的利用率,有人总结26个系统试验的结果,谷实饲料由于煮熟过程的耗损和营养物质的破坏,利用率比生喂的降低了10%。同时熟喂还增加设备、增加投资、增加劳动强度、耗损燃料。所以一定要改熟喂为生喂。

②改稀喂为干湿喂:有些人以为稀喂料,可以节约饲料。其实并非如此。猪快不快长,不是以猪肚子胀不胀为标准的,而是以猪吃了多少饲料,又主要是这些饲料中含有多少蛋白质、多少能量及其它们利用率为标准的,稀料喂猪有如下缺点:第水份多,营养干物质少,特别是煮熟的饲料再加水,干物质更少,影响猪对营养的采食量,造成营养的缺乏,必然长得慢;第水不等于饲料,因它缺乏营养干物质,如在日粮中多加水,喝到肚子里,时间不久,几泡尿就排出体外,猪就感到很饿,但又吃不着东西,结果情绪不安、跳栏、撬墙、犁粪;第影响饲料营养的消化率,我们知道饲料的消化,依赖口腔、胃、肠、胰分泌的各种蛋白酶、淀粉酶、脂肪酶等酶系统,把营养物质消化、吸收。喂的饲料太稀,猪来不及嘴嚼,连水带料进入胃、肠,影响消化也影响胃、肠消化酶的活性,酶与饲料没有充分接触,即使接触,由于水把消化液冲淡,猪对饲料的利用率必然降低;第喂料过稀,易造成肚大下垂,屠宰率必然下降。 采用干湿喂是改善饲料的饲养效果的重要措施,应先喂干湿料,后喂青料,自由饮水。这样既可增加猪对营养物质的采食量,又可减少因屙尿多造成的能量损耗。

③改先拖后攻的育肥法:我们知道猪前期生长快,需要的蛋白质饲料多,后期主要是长脂肪,需要的能量饲料多,采用先拖架子后催肥的饲养方法。由于前期蛋白质饲料少,营养水平低,不能满足猪需要,必然影响生长,长得就慢,到后期是长脂肪的时候,用木薯、大米等能量饲料猛攻充分满足脂肪的生长,必须脂肪多,板油厚、猪价高。我们要改先拖后攻为先攻后限或直线育肥。既在猪的前期喂给营养价值高而全价的饲料,让肌肉充分生长。到后期就限制能量饲料的用量起抑制脂肪的目的,达到猪快长,肥肉少、瘦肉多、卖价高的目的。

科学的饲养方法:

(一)直线育肥法 就是从20~100公斤均给予丰富营养,中期不减料,使之充分生长,以获得较高的日增重,要求在4个月龄体重达到90~100公斤。饲养方法:

第肥育开始前7~10天,按品种、体重、强弱分栏、阉割、驱虫、防疫。

喂法及餐数 肉猪的喂法主要是定时喂、定质喂、定量喂,使猪养成习惯,这样有利于猪对饲料的消化吸收。喂料前可调一调猪的口味,方法就是让猪听到、嗅到有关吃喝的声音,都跑到人食槽边吵着要吃,但不急着喂,调调口味,过几分钟再喂,这样能促进胃液分泌,饲料消化较完全,喂时要先喂精饲料,后喂青饲料,精料干湿喂青料生喂,同时做好少给勤添。水、让猪自由饮用,一定要改熟喂为生喂,稀喂为干湿喂。 喂的餐数:小猪阶段3~4餐,中、大猪3餐为好。还应该注意:不要突然改变饲料:不要喂霉坏变质的饲料或过粗、过细的饲料:小猪阶段统糠的喂量不宜超过日粮的15%。

防病措施 猪体在生长过程中,受到体内、体外不良剌激,常异导致猪发病,甚至死亡。防止猪发病,除搞好栏舍定期消毒、环境卫生、打好预防针、驱除猪体内外的寄生虫,满足猪的饲料营养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2、运输的车辆和猪笼一定要消毒,才能装猪,最好在栏舍外装。

3、洗肉水不能喂猪。

4、病猪不能放出栏外,以免传染。

5、做好灭鼠、灭蚊、灭蝇工作。

6、不要到他人病猪栏内看病猪。若看后,一定要先消毒后,才能进入自家猪栏喂猪。

十适宜地选择屠宰期 肥育以何时结束进行屠宰比较适宜,要取决于多种因素。屠宰太早,猪的生长尚未充分,肉质不香,也不经济,屠宰太晚,饲料消耗多且背膘增厚,消费者不欢迎。适宜的屠宰期应当兼顾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此外,应因地因时制宜选择出栏体重。 饲养肥育猪经济效益的好坏,与肥育猪的增重速度,饲料利用率与屠宰率等因素有关。一般猪的年龄和体重越小,饲料利用率越高,随着体重的增长,饲料消耗相应增多,所以肥育猪养得愈大,消耗的饲料也愈多,从经济上不合算。相反,若没有达到屠宰体重,虽然饲料利用高一些,但肥育不够,肉质欠佳,屠宰率低,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应重为适宜屠宰体重,此时出栏符合生产者的利益,但是,商品肥育猪主要应满足消费者的需要,都要求瘦肉多,所以育肥猪的屠宰体重可在90公斤左右

猪栏养猪密度多少为好

250斤左右

1、7日龄1.7-2.5公斤;13日龄2.5-3公斤;21日龄5-6公斤;28日龄7.5-9公斤;40日龄11-13公斤;48日龄15-17公斤;57日龄19-21公斤;67日龄23-26公斤;81日龄30-34公斤;92日龄38-42公斤;106日龄48-53公斤;119日龄59-65公斤;132日龄70-75公斤;143日龄80-85公斤;154日龄90-95公斤;164日龄100-105公斤。

2、在对猪根据体重、体质、品种等因素进行分群的时候,还需要结合饲养密度这一因素。一般每个猪圈养猪量以10头到12头最佳,每头猪占的饲养面积大概是1平米左右。饲料要尽量保持稳定,不要轻易更换饲料,如必须更换,则需要有个一周左右的过渡期;

养猪的密度

养猪配合饲料中正常情况下的配方中玉米的比重大约是55~70%左右。玉米是优质的能量原料,但是,玉米里面的蛋白质含量较低,一般都在在10%以下。而且氨基酸也不平衡。但是作为能量原料是特别好优质的。所以在饲料中的添加量基本在55~70%之间

生猪养殖密度计算公式

猪的毛重(KG)=胸围(CM)×体长(CM)/系数

在测量胸围时,应在猪肩胛骨后缘用皮尺测量出它胸部的垂直周径,而在测量体长时,应先把两只耳朵中点线的中部当做起点并沿着猪背脊开始测量,直到尾根的第一自然轮纹停止,随即用左手把皮尺的端点固定在枕寰关节上,卷尺则用右手拉开并定在背中线的任何一点上,然后交换两只手的位置,最后用右手拉紧皮尺至尾根处就可获得体长。需注意,系数应根据猪营养情况的好坏来决定

生猪养殖密度规定

一般的猪肉密度大约为:0.975 g / cm3这主要跟猪肉 肥瘦程度有关

猪,杂食类动物。一般多指家畜,哺乳动物。

生猪肉可食用,皮可制革,体肥肢短,性温驯,适应力强,易饲养,繁殖快

猪肉属红肉,非常受中国人欢迎。跟牛羊肉类红肉比,猪肉蛋白质的含量偏低,但脂肪含量非常丰富,总体来说营养略低于牛羊肉,但价格便宜。

猪肉在营养上以脂肪、铁、锌、钙为主,能满足生长发育的需要。因猪肉脂肪含量高,建议大家尽量吃瘦肉。

养猪密度以多大为好

不同猪舍配置的猪栏数(基础母猪规模) 单位为个 猪只饲养密度 猪场建设占地面积(基础母猪规模) 单位为平方米(亩)

农村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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