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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规模化养殖比例

生猪规模化养殖比例生猪规模化养殖比例

生猪规模化养殖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奶牛、蛋鸡、养猪、肉鸡等养殖场,具有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国家也非常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

养殖业的政策

主要有: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繁母猪保险政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沼气建设补贴政策、奶牛良种补贴政策、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等。

养殖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哪些?

1.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项目,补贴额度:2000万元以内;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补贴额度:500万元以内;

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和水产良种)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副资源综合开发、标准化清洁化生产)项目,补贴额度:1000万元以内;

5.农业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产业化联合体、担保贷款)项目,补贴资金高100万;

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养殖)项目,补贴额度:100-500万;

7.农业机械购置(养殖及饲料加工机械)补贴项目,补贴额度:定额补助;

8.扶持“菜篮子”(畜牧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万以内;

9.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补贴额度:总投资10%左右;

10.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万元;

1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畜牧业标注及畜禽屠宰标准制修订);

12.全国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创建项目;

13.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项目;

14.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项目;

15.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达多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生猪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备案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凡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其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规模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每个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和畜禽养殖代码证的样式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1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八条畜禽养殖代码证有效期3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在备案期满30日前,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重新备案。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生猪规模化养殖标准是什么

标准化:

根据目前国家自然资源部: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完善生猪生产的用地政策: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过去养殖场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一般耕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此次《通知》印发,对于养殖场、养殖投资者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时机。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开辟新养殖场有利于降低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率,解决土地问题对生猪生产能力的恢复非常有效。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除法律禁止区域不得划定生猪禁养区

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通知指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通知还指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规模化养猪场标准

在对猪场规划布局前要充分考虑养猪场类型及 猪群规模。根据猪场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性质的不同, 可分为育种猪场、种猪繁殖场、育肥猪场,目前大多数规模化猪场一般都由种猪繁育场和育肥猪场构成。

根据养猪场年出栏商品肉猪的生产规模,规模猪场又 可分为三种类型,大型规模化猪场(年出栏10 000头 以上商品肉猪),中型规模化猪场(年出栏5 000〜 10 000头商品肉猪),小型规模化猪场(年出栏5 000 头以下),现阶段农村适度规模养猪多属小型规模化 猪场。

现在普遍按照常年生产母猪伺养量和年产商 品猪数量来确定猪群规模。

生猪规模化养殖标准最新

1、生猪调出大县补贴。

按该县生猪出栏数和外调数比例确定补贴金额,补贴到县市区。

2、能繁母猪补贴。

国家财政增加了对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从50元/头提高到1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补助30%,市级补助10%,县级负担10%。

3、能繁母猪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1000元/头,费率6%,每头保费为60元。保费负担比例,国家财政补贴80%,即每头48元,养猪户负担20%,即每头12元。

4、禽流感扑杀补助。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扑杀补助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对疫点扑杀补助国家、省、市、县按5∶3∶1∶1比例配套;对预警点扑杀补助省、市、县按5∶2∶3比例配套。

5、生猪疫病扑杀补助。

对因患猪蓝耳病而扑杀的生猪补助实行国、省、市、县、养殖户五级按4∶2∶1∶1∶2的比例承担,补助标准为每头600元。

6、养殖小区补助。

扶持新发展生猪规模化生态养殖小区,对经省立项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的生态规模养殖小区,每个养殖小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以上。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标准

江苏主要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禽存栏5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

生猪规模化养殖标准是多少

规模养殖场标准: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指标是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

规模养殖场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奶牛、蛋鸡、养猪、肉鸡等养殖场,具有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国家也非常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规模养殖户标准

1、所建养殖场至少占地10亩以上,圈舍的建筑面积占养殖场总建筑面积的70-80%。

2、原则上需要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标准化平面布局图。

3、需要根据动物防疫要求来合理布局养殖场地和场内建筑物,如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和粪污水处理、病畜管理区要严格分开,各区之间需要设置有效的防疫隔离带。

4、养殖场内的生活区要设置在场区的最上风向。

5、养殖场内的管理区必须要设有饲(草)料房、饲料加工房及兽医室等功能用房。

6、养殖场的生产区大门口要设立门卫消毒室、更衣室和车辆消毒池等,养殖场内生产区布局要合理,分阶段分群饲养,粪污水处理及病畜管理区需要设在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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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环境污染途径

1、粪便污染

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很容易污染到环境,也是造成牧业环境的注意污染源。养殖场的规模越大,畜禽粪便也就越大。据统计我国每年的粪便产量大约为17亿吨左右,工业行业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为6亿吨左右,畜禽粪便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8倍左右,如果不适当进行处理,就会对周围环境的土壤、水体、作物以及空气造成污染,成为公害,也会为人畜疾病的传染源。

畜禽粪便如果直接当肥料使用,如果使用不当或过量,就会导致磷、硝酸盐和重金属沉积,从而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水流入池塘和河流就会导致藻类等浮游生物大量繁殖,从而产生各种毒素,严重污染水源。地下水一旦被污染,就很难治理恢复,将造成长时间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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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质污染

雨水冲刷粪堆、畜牧场、畜禽尿液、冲洗场地的污水以及加工厂的污水也是污染源之一,其含有较多的污染物质,污水的生化指标非常高。高浓度的畜禽有机污水一旦排入江河湖泊中,就会影响到水质,畜禽污水中的高浓度氮、磷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如果将其排入池塘或河流中,会对水生物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严重就会影响水产业的正常发展。其不但污染地表水,其含有毒和有害成分很容易渗入地下水中,严重污染到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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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恶臭污染

规模化的养殖场会有大量的粪便产生,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散发出很难闻的气味,将严重污染周围人群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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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物残留潜在污染

药物残留也会对环境和畜产品产生潜在的污染。畜产品中残留的药物有兽药、消毒药、人药、农药以及其他的化学物质。其中使用违禁的盐酸克仑特罗的残留问题尤为突出,还有滥用抗生素与激素,微量元素与维生素的超量使用同样会有药物残留。

生猪规模养殖户的标准

没有补贴。

按照现阶段我们国家生猪稳产保供的相关政策规定,目前养殖生猪的支持政策主要就是有以下几点,一是养殖环节的流动资金给于贷款贴息政策,一般情况下不能断贷抽贷,确保生猪养殖场流动资金充裕。

二是养殖用地做到努力确保供应。

三是疫病防控加大支持力度,防控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猪规模化养殖比例

为了稳产保供,从中央到地方,该扶持的扶持,该补贴的补贴,想尽了办法。2019年10月26日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抓紧做好2020年稳定生猪生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并附上补贴相关细则。对于河北的养猪场来说,这次政策利好可谓是一场“及时雨”,在肉价高企、生猪复产困难的当下,真金白银的提振市场信心。下面我们来画一画政策重点:

大力度支持规模化养殖,养猪场最高补贴500万!

全国缺猪,肉价上涨这是当下不争的事实,虽然当下养猪企业从数字面上赚的盆钵皆满,但不能忽视的是,仔猪价格在1500元-2000元/只,想要扩大规模和复产成本进一步增加!

河北省10月26日根据此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制定了2020年生猪稳产补贴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最高能领补贴500万!

申报要求:

1、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和种猪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唐山、石家庄、保定、邯郸等生猪养殖大市上报项目中央资金控制规模在1200万元,其他各市上报项目中央资金控制规模在1000 万元。

2、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须在1000头至50000头之间;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种猪场)相关用地、环评等手续齐全,种猪场还需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改扩建的养殖场(种猪场)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

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1、生猪规模场补助标准:

年出栏1000-9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

年出栏10000-199999 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年出栏20000-29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200万元;

年出栏30000-39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300万元;

年出栏40000 -49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400万元;

年出栏50000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500万元。.

2、种猪场补助标准:省级原种场-次性中央补助投资300-400万元,市级种猪场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200-300万元。

3、补助内容: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

粪污处理项目补助 每县高多补3000万!

除了生猪养殖有补助,国家在畜禽粪污处理方面也有高额补助。公告中显示,我国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范围,2020 年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国家拟择优选择100个生猪存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重点支持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项目县四大筛选条件:

1、畜牧业发展稳定:畜牧业作为当地农业的主导产业,生猪养殖以适度规模为主,存栏量连续3年稳定在10万头以上。

2、种养结合措施有力。地方出台具体措施,对畜禽粪肥施用时间、量、设备进行指导,调动农民使用畜禽粪肥积极性。

3、治理模式成熟。积极推广机械化还田利用方式,处理成本和使用成本低,对终端补贴政策依赖性小。

4、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县级政府要有畜牧业发展明确规划,已形成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贵分工,落实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用地。

河北省有申报资格的11个县:

唐山丰南区、曹妃甸区,邯郸肥乡区、永年区、磁县、魏县、成安县,沧州海兴县、沧县,石家庄无极县,邢台新河县

投资标准:

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多不超过3000 万元。中央投资原则上分2年安排,第一年安排50%左右资金。

养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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