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赏水禽养殖,瑙傝祻姘寸绻佽偛鏂规硶
水禽养殖场
养鸭场适宜建在地势较高且较为干燥的砂质土壤上,鸭场位置建议在靠近江河、湖泊、水塘等地方,鸭子是水禽,交通要方便,便于后期运输,鸭场的朝向最好是坐北朝南,要建在水源的北边,把鸭滩和水上运动场放在鸭舍的南面,如果找不到朝南的地势,朝东南或朝东也可以,但不要在朝西或朝北的地段建鸭舍。
水禽养殖场一般包括
田间工程
1、田基加固。夯实加固田基,高50cm、宽30~50cm,可蓄水深30~50cm。
2、防逃设施建设。进、排水均用直径110mm并带弯头的聚氯乙烯塑料管,进水口用50目(直径0.3mm)、长100cm、直径30cm尼龙筛绢网兜过滤,排水口用20目(直径0.85mm)渡锌钢丝网栅栏防逃。
种螺、幼螺放养
1、选择良种。选择稻田、池塘、湖泊等天然水域或田螺良种场生产出来的具有明显生长优势的健康个体。要求壳厚体圆、壳面完整无破损。
2、适时放种。水稻秧苗分蘖结束后,注水入田至水深10cm左右,放养种螺、幼螺入田。主养田螺的稻田,每亩放养个体规格1.25~2.50g幼螺30000~60000只,或投放个体重≥15种螺150kg、数量约6000~10000只;套养田螺稻田,每亩放养个体重1.25~2.50g幼螺10000~20000只,或投放个体重≥15g种螺50kg、数量约2000~3500只。雌雄配比4∶1左右,同批一次性放足。如有上年留存种螺的,按留存数量适当补充种螺。
3、水质调控。水温上升到15℃后,田螺摄食量逐渐增大,需要适当补充新水维持溶解氧(要求≥3.5mg/L),日换水量为稻田水深的1/4~1/2。及时施肥,每亩可施秸秆发酵饲料或秸秆堆沤肥25~50kg,1个月1次。
4、饵料投喂。正常情况下,配合颗粒饲料、发酵饲料、切碎的新鲜菜叶、玉米、米糠、豆粕、菜饼、蚯蚓、鱼虾等,以及新发酵秸秆、农家肥、有机肥及稻田中的浮游生物、杂草、稻花等均可作为田螺饵料。可设多个投饲点投饲,日投饲量宜根据田螺总重的1%~3%计算,2~3天投喂1次,并根据田螺的生长和摄食情况调整投喂量。特殊情况,如水温低于15℃或高于30℃及阴雨天不需投喂。
5、日常管理。坚持每天巡查,观察水位、水质、田螺摄食与生长等情况,检查防逃栅及筛绢网兜是否破损、堵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台风、暴雨、大雨前,应疏通排水渠道,堵上进水口、打开排水口,并检查疏通防逃栅、筛绢网兜。
防控敌害
1、防鼠、蛇害及水禽。养殖场四周设置防护网,网片材料为镀锌钢丝、尼龙网等,网目2.0cm,网片高90cm,地下埋深10cm,地上高80cm,每间隔1.5m桩基固定。
2、防福寿螺。每天巡田,沿田基四周用小抄网将福寿螺捞出并集中处
水禽养殖场场长招聘
是这样的,越南虽然廉价劳动力足够,但是他们的教育水平相当低,而工厂不仅需要基础建设,资金,能源等保障,还需要有一定素质的劳动力,而技术人员和厂长这类职位正是越南本土紧缺的,花大价钱都不一定能找到本地的相关人才。
相比之下在中国找技术人才和厂长就容易多了,综合起来在内陆找高技术人才成本反而低,而且容易多了,
水禽养殖场选址与建筑设计有哪些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第二十三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第六章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第七章 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水禽养殖场的建筑有哪些要求?
1、要想育好雏苗首先应重视育雏室的环境卫生及消毒工作,对鸭舍及其设备进行清扫、清洗和检修。目的是尽可能地将环境中的微生物减至最少,以保证舍内环境的适宜和稳定,有效防止其他动物进入。用石灰水、碱水或其他消毒药水喷洒或涂刷,清洗干净的设备用具最好日光消毒。同时准备好硬柴、煤球、小鼓风机等必备之物,确保雏前温度能烧起来。
2、用福尔马林熏蒸法消毒(按1m3福尔马林30毫升,高锰酸钾15克熏蒸24小时,然后通风散尽烟雾)。所以用具尤其食槽要用高锰酸钾水清刷洗净,然后空干备用。
3、试温调温在进雏前2天结束温度计悬挂以距离鸭背10cm为宜,每千只育雏舍挂5——6根。提前点火一方面使棚舍干燥,排除潮气,另一方面看温度是否会达到32℃——34℃,并且保证温度的稳定。
4、专业从事番鸭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最好依据龙王蒲庄巧云水禽养殖场建设“标准化番鸭防生态科学育雏生产车间”,以满足番鸭出壳后的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环境条件不适宜,雏鸭很难进行完善的自身调节,会造成生长受阻或健康受影响,甚至死亡。雏鸭对环境的适应能力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一般半个月后适应性会明显提高。因此,育雏前期的工作十分重要。蒲庄标准化生态育雏生产车间,将脱壳后的雏苗进入育雏车间,在空气、温度、湿度、空气质量、防病、饲料、质量达到最佳状态故育雏成活率大大提高,健雏率达98%。经过精心观察两天后发送给养殖户的雏鸭,活泼健康、采食量大、抗病能力强、好饲喂、深受养殖户欢迎。
5、不可忽视的育雏温度①温度控制标准参见《新郑市扬帆水禽养殖有限公司育雏期管理统计日报表》?育雏使温:温度是否适宜,除通过温度计观察外,还可以结合观察鸭群的动态表现,如果鸭群精神活泼、食欲良好、饮水适度、羽毛光滑整齐、吃饱后散开卧地休息、伸腿、舒颈、静卧无声,说明温度适宜;如果低头缩颈、常堆积在一起、外边不断往鸭群里边钻并发出不安的叫声,或靠近热源取暖,说明温度偏低,需要提高温度,否则时间长了会造成压伤或窒息死亡。如果远离热源、张口喘气、饮水增加说明温度高,要适当降温。?温度控制原则:“适宜而均衡”,适宜指符合标准,雏鸭感觉舒适,均衡指随日龄增加必须逐渐降低温度。降温宜平稳,切勿大幅度降温或忽高忽低,否则容易诱发疾病。在一天内也应注意避免温度出现大幅度的升降。3周以后已有一定的抗寒能力,如气温在15℃以上,可不必人工加温。在温度管理上最关键是前三天与第一周,必须昼夜有人值班,细心照料,防止温度失控。这也是新郑市扬帆水禽养殖有限公司为什么下大力建造“标准化仿生态水禽育雏车间”确保雏苗质量及成活率的主要原因。在实际生产实践中,有的养殖户忽视前期的保温工作,由此产生疾病或死亡,然后面对造成的伤亡损失,一味把责任推向孵化场也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为什么同一批苗,有的养殖户没有问题,有的有问题,则说明不同的呵护管理产生不同的结果。
水禽养殖场选址与建筑有什么要求
事业单位。
兰州野生动物园拟选址在兰州新区与兰州老城区之间,占地面积5358亩,拟依托绿色博览园建设野生动物园一期工程,打造野生动物园第一核心区,内容包括鸟类水禽、肉食及灵长类等12个功能区。在该区域北端,靠近新区的地方,建设野生动物园第二核心区,围绕两个核心区分别布置十大生态水系、十大露营基地、玫瑰庄园、狩猎区、游乐区、生态农场、野外拓展营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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