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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养殖场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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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安全制度表

两米

根据工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条例,在临时配电箱的周边两米范围内都是不得堆放杂物的。并且要保持道路畅通且设置防雨防砸措施。这是为了方便工作人员接近配电箱进行操作,以及防止杂物在配电箱周围引起火灾。

养殖场安全管理

回答是:动物生物安全防控技术研发中心。

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所辖片区或养殖场的生物安全防控工作;

2、督导/检查人员进入养殖场是否做到更衣、换洗、消毒等生物安全工作;

3、其他生物安全防控工作等。

养殖场安全管理制度

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实现饲养畜禽品种良种化。

养殖设施化:养殖场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防疫要求,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实现养殖设施化。

生产规范化:落实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备案制度,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制和使用安全高效饲料,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实现生产规范化。

防疫制度化:完善防疫设施,健全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实现防疫制度化。

粪污处理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实现粪污处理无害化或资源化利用。

监管常态化: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监管常态化。

养殖场各项规章制度

本规范规定了种猪场的建场条件和建设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种猪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DB51/T 652 种畜禽场建设布局规范《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种猪场 从事猪的品种培育、选育和生产经营,并以种猪出售为主要目的的猪场。

3.2 种猪规模 指种猪场存栏的能繁母猪头数。

4  建场条件

4.1  基础设施

4.1.1  生产设施。种猪圈舍与种猪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

4.1.2  防疫设施。日常卫生消毒、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完善,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1.3  环保设施。应建立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4.2  种猪规模 ≥100头。

4.3  技术力量

4.3.1  专业技术人员。应配备与种猪规模相适应的繁育、饲养、兽医防疫等相关专业人员,相对固定,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3.2  饲养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掌握种猪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技术岗位证书。

4.4  种猪质量

4.4.1  种猪来源。来自于具有相应种猪生产经营资格的种猪场,质量优良,三代系谱资料齐全。

4.4.2  种猪品质。外貌特征、生长发育、生产性能符合相应品种(品系)的标准。

4.5  技术资料与管理

4.5.1  选育计划。应制定种猪选育计划及性能测定方案。

4.5.2  养殖档案。应建立健全种猪繁育、生产、防疫、饲料、消毒及诊疗等养殖档案。

4.5.3  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种猪质量保证责任体系和措施。

5  建设要求

5.1  场址选择

5.1.1  新建猪场应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

5.1.2  地势地形。选择地势平坦、干燥、交通方便、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天然防疫条件较好的地点建场。

5.1.3  水电条件。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符合NY 5027的规定,电力可靠。

5.1.4  粪污处理条件。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符合环保要求。

5.1.5  防疫条件。与居民区及其他畜牧场等位置、距离符合DB51/T 652的规定。

5.1.6  其他条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环境污染严重区、疫病常发区、洼地洪涝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场。

5.2  建设用地

5.2.1  猪舍建筑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不低于10 m2计算。

5.2.2  生产区占地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40~50 m2计算。

5.2.3  辅助建筑面积。符合GB/T 17824.1的要求。

5.2.4  种猪场总占地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60~70 m2计算。

5.3  场区规划布局 功能区划设置、区域规划、区域位置、区间距离、舍间距离、道路设置等符合DB51/T 652的规定。

5.4  猪舍建筑 各类猪舍采用轻钢、砖混结构。

5.4.1  猪舍形式。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地平面距屋檐的高度不低于2.8 m。

5.4.2  猪舍内平面布置。猪栏沿猪舍长轴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或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5.4.3  猪舍地面。采用硬化地面,产仔舍、保育舍地面向粪尿沟倾斜10%以上,其他猪舍1%~3%。

5.4.4  猪舍方位。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东偏南或偏北15°为最佳。

5.4.5  猪舍环境参数。应符合GB/T17824.3的规定。

5.4.6  饲养密度。应符合规定。

5.4.7  工艺设计与基本设施。

5.4.7.1 工艺设计原则。符合种猪饲养、选育、防疫及粪尿污水减量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5.4.7.2 基本设施。保育猪舍配备保育栏,产仔猪舍配备产床。分娩哺乳舍和仔猪保育舍应设置取暖设施,种公猪舍和妊娠、空怀母猪舍应设置夏季降温设施。

5.5  给排水

5.5.1  生产区。采用暗管排放污水,明沟排放雨水。

5.5.2  生活区、管理区。按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5.6  场内道路 洁道、污道分设。

5.7  场内消防 应具备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

5.8  卫生防疫设施

5.8.1  猪场周围应设立围墙或防疫沟。

5.8.2  入场大门口设消毒池等设施。

5.8.3  生产区入口处设更衣、淋浴消毒室。

5.8.4  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5.9  环境保护

5.9.1  环境卫生。应建立相应的粪尿、污水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废弃物经处理符合GB 18596要求。

5.9.2  环境质量。场区噪声及猪舍空气卫生应符合GB/T 17824.3规定。

5.9.3  场区绿化。场区绿化应结合猪舍间的间隔、遮阳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绿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不宜种植有毒、有刺、飞絮的植物。

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种类统一,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条件:

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

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

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

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取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备案应提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信息。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发放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上报市(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标识代码由10位数组成,前6位数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数为顺序号,养殖场的顺序号从0001-5000,养殖小区的顺序号从5001-9999。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养殖场工人安全制度

工作目标

动物产地检疫覆盖面达100%,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率达100%。

做到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监管有责任人。规模养殖场、重点畜禽养殖大户规范率达100%。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及动物诊疗机构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覆盖面100%。

重点工作

(一)抓好非洲猪瘟防控。要强化疫情举报线索核查、外来生猪溯源排查;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运输监管;督促养殖场业主落实生物安全措施,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或含猪血粉饲料喂猪;落实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和监督屠宰企业实施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生猪检疫规程和检疫政策;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发现可疑疫情情况及时报告。

(二)严格规范产地检疫。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各项规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受理、现场检疫、畜禽标识查询、检疫记录、合格出证等行为,坚决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是要规范产地检疫受理条件、检疫行为和检疫证明的管理,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措施。二是要通过产地检疫环节规范规模养殖场行为,提升对规模养殖场管理水平,防止通过养殖场申报检疫使“洗猪”违法行为发生。三是要继续推广“兽医智慧云平台”使用,出证人员指导养殖场户等使用线上申报检疫。

(三)严格屠宰检疫。督导屠宰企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宰前和宰后检疫制度、巡监抽检等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强化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有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健全完善屠宰检疫各项工作记录实现痕迹化管理。

一是要强化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受理条件和驻场官方兽医屠宰检疫行为,官方兽医要履职尽责,倒逼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非洲猪瘟自检。二是监督定点屠宰点非洲猪瘟PCR检测过程、熟悉如何从PCR检测仪中读取数据和如何判定检测结果,防止屠宰企业篡改检测结果。

(四)强化跨省调运动物的检疫管理。加大对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严格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以及种蛋、胚胎、精液的检疫审批,对种用乳用动物未达到健康标准或非种用乳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未按规定提供疫病检测报告的不得受理。跨省调出动物的检疫加强引进前防疫条件审查、疫情调查、疫病检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工作。严格落实跨省调入继续饲养动物的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制度,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跨省调运种、乳用动物审批,强化审批前的现场审核,严厉查处冒充商品畜禽调运逃避引种检疫审批等违法行为。种用乳用动物到达养殖场后,落实隔离观察规定。二是强化跨省调运动物的落地监管。严格落实养殖场跨省调运动物落地报告规定。对证物不符、目的地不符、未经指定通道调入等违规调运动物行为严格依法处理,高度重视对从布病高风险区引进肉牛饲养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三是加强入境生猪的监管,严防非洲猪瘟传入导致疫情发生。

(五)加强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力争全县生猪及其它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率达到100%。一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备案车辆必须具备规定条件才给予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车辆要求其进行整改。二是严格出证,倒逼备案。未备案车辆不得从事生猪(畜禽)运输,将车辆备案作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的前置条件。三是实时监控,强化监管。实时查看(尤其是出具和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其运输路线,重点查看是否超范围运输;实时抽查已备案车辆是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及时注销其《生猪(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

(六)强化“瘦肉精”检测。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字〔2011〕79号”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出栏、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落实“瘦肉精”监督抽检制度,监督有关养殖场和定点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对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的,要按规定上报、处理和移交,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1.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养殖户安全承诺制度和养殖场出栏自检制度,保证所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督促屠宰场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开展进场自检和宰后抽检。

2.强化养殖场抽检。加强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不定期抽样检测存栏生猪、肉牛尿样和料槽料,强化生猪、肉牛出栏前的抽检。

3.强化屠宰场抽检。同时,要加强猪牛羊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督检测,确保批批抽检。

(七)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

1、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提档升级,进一步提升无害化处理运营水平。

2、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我县按照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我县在3个月内将资金给付到位。

3、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所有养殖场全覆盖监管,利用好省兽医智慧云平台及时做好病死畜禽的申报受理、现场查勘、收集处理等环节的审核监督。

(八)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一是加强常态化巡查监管力度。全面掌握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通过双随机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覆盖监管范围。将兽药抽检不合格、立案处罚及举报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二是加大对落实兽药GMP、GSP质量管理规范,落实兽药追溯制度及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兽药使用等环节的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养殖环节兽药使用和休药期执行的检查力度,指导规范养殖场落实休药期制度,确保安全用药。督促指导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企业的各项措施落实,完成年度目标。

(九)加强养殖场日常巡查。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养殖场巡查责任人员,对辖区内的养殖场加大巡查力度,每月每个养殖场至少巡查1次。通过和养殖场负责人沟通、实地查看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查看防疫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用料记录等养殖档案,对畜禽的调入、调出、存栏量、出栏量、饲养、用药、用料、免疫、消毒、检疫、病畜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细致的检查,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上报。

(十)强力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应用。“互联网+”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效能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多的监管工作纳入电子信息化管理。目前,我省已启动实施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耳标订购、发放;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已纳入“兽医智慧云平台”管理。兽药经营环节纳入了“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管理,今后可能要延伸至养殖场。动物疫苗订购、发放也纳入“省动物疫苗网络管理系统”管理。弄懂、会用这些系统、平台,是干好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和一项基本技能,因此,我们每一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要不断学习,勤于实践,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

养鸡场安全管理制度

你好,我是晴格格,养鸡是比较传统的养殖产业,下面就让我来家回答这个问题吧!

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大家对于养殖也越来越重视,养鸡是最为普遍的产业,也是有许多的要求和技巧,光照是蛋鸡生产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蛋鸡的健康、生产性能和蛋的品质等。光照在生产管理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但在实际生产中往往被人们忽略。合理的光照,可以增加肉鸡的活动量,改善肉鸡腿的健康;降低肉鸡早期生长速度,有利于改善肉鸡的心血管功能。

自然光照属于太阳辐射到地球的光,发光部分是太阳辐射波长在397-686 微米。人工光源是用灯光作为光源,在没有自然光照的时候用于补充或者代替。人工光源以电灯为主,电灯中以白炽灯和荧光灯最多。白炽灯安装方便,价格低廉,缺点是发光效率低,灯泡寿命短。荧光灯是白炽灯发光效率的3-4倍,寿命是白炽灯泡的9倍,但价格贵,发光强度受气温的影响较大,21-27摄氏度的时候发光最强,高于或者低于这个温度,发光强度下降很快。其它光源在控制鸡的光照上的使用还不多见。

在完全自然光照条件下,春夏季孵出的雏鸡,因为鸡的生长后期日照刚好逐渐变短,所以可以完全利用自然光照,而秋冬出的雏鸡,处于日照渐长,要防止光照过长,出现性早熟、早衰现象。 从出雏的时候算起,按当地的日出日落时间,查出20周龄时的日照时数,将此光照时间一直维持到20周龄,而往后每周增加0.5小-1小时,至达产蛋期保持日照16小时为止。从出雏日算起,查出当地20周龄时的光照时数为巧小时,早期再补人工光照5小时,共有20小时光照。然后,采用逐渐缩短制度。即雏鸡4日龄起,往后短周龄减少巧分钟,至20周龄时刚好维持15小时光照。21周龄起每周再增加1小时光照,最终日照达16小时为止。

间歇光照制度对肉仔鸡生产发挥良好的效果。对产蛋鸡采用间歇光照制度,也能使蛋重增加,蛋壳质量提高,每日采食的时间分布较均匀,还能节约能源和饲料消耗。间歇光照制度能够提高饲料利用率,能够使雏鸡增加休息和消化饲料;能够促使肉仔鸡增重快;能够大量节约用电。间歇光照制度不适合半天光照半天黑暗,由于黑暗太长,鸡采食不足会造成饥饱不均。

以上就是鸡场为什么要有充足的光照的原因了,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吧!祝大家养的鸡都能够健康成长!

养殖安全生产制度

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报告。

养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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