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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过程中用什么消毒最好,水产养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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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过程中蛋白质的作用

硫酸铜在水产养殖中的作用:

1、防治鱼病

硫酸铜可用于防治原生动物引起的鱼病(如:卵鞭虫病、隐鞭虫病、鱼波豆虫病、毛管虫病、斜管虫病、车轮虫病等)以及甲壳动物引起的鱼病(如中华鱼蚤病等)。

2、杀菌消毒

硫酸铜与石灰水混合后生成波尔多液,作为杀菌剂,鱼具用20ppm,硫酸铜水溶液浸泡半小时,可杀灭原虫。

3、控制有害藻生长

硫酸铜还常用于防治微囊藻、卵甲藻引起的鱼类中毒。全池泼洒的用药浓度为0.7ppm(硫酸铜与硫酸亚铁比为5∶2),用药后要及时开动增氧机,或加注清水。防止藻类死亡后,产生的有毒物质引起鱼类中毒。

水产养殖中使用硫酸铜注意事项:

1、硫酸铜的安全浓度范围小,池水体积及给药量务必计算准确。并做好万一产生药害时,加水和增氧等项抢救的准备工作。

2、一般水质较肥时,应提高硫酸铜的用量,但生长季节以不超过1ppm为限。

3、由于铜离子对鱼有毒,用量必须严格控制。

扩展资料

硫酸铜的其他作用:

1、它用于斐林试剂和班氏试剂中检验还原糖。在反应中,二价铜离子被还原成一价的不溶红色沉淀氧化亚铜。硫酸铜还可用于双缩脲试剂中用来检测蛋白质。

水产养殖过程中的亲本更换是什么意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第四章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五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第二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二十九条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第三十条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三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章检疫监督

第三十九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三)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四十五条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六条封锁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

第四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格式或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水产养殖过程中管理的注意事项

从事水产养殖需要懂得哪些知识呢?我们自己本身就是从事水产养殖的,已经养殖了好几年,那么我们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如果假如有的人想从事水产养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需要学会哪些知识呢?

环境与气候对于选择的产品重要程度。

绝大多数水产动物都是跟地理环境区域有问题的,比如说我们南方能够养殖的,你上到北方或者西南那边就不一定能够养得了。

所以根据地理环境的气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适合你本地生产的情况之下,你再怎么去改变他也是不会大批量的生产。

所以首先我们要懂得我们的产品所选择的产品是否符合当地的地理环境特征。

日常管理的细节。

其实自从我们从事这4年以来的养殖工作来看,细节方面上的管理是非常需要注意到位的。

那么日常管理的细节面,对于这个问题来看,我们觉得要掌握它才能够更好的养殖,因为在我们觉得这4年以来的工作当中,所体现出来的主要还是在日常管理的细节方面。

如果日常管理的细节方面没能够做好,或者很多注意事项没有做到,那么很容易会导致于我们养殖水产的产品出现病变。

水产的产品出现病变以后呢,是很难处理的因为水产动物它在水里面,会进行快速的传播,不像陆地上面的养殖的动物可以将它隔离,在水中它是很难隔离和区分的。

相对应的,技术和养殖的病理问题。

对于上一个阶段的说法,我们觉得治理病情和预防各种各样的病情才是最为重要的,这个是养殖的技术核心点。

如果在这个技术核心点,你不能够掌握那么确切的来说,是很难能够让我们获得一个快速养殖成功的方向。

这个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先去学习,不要盲目的投入去尝试,毕竟对于尝试的资本摸着石头过河的资本太大了。

所以这个事情而言,我们觉得这几个方面应该就是我们养殖水产产品需要注意的问题。

水产养殖过程中耗用的饲料费用

先说回农村养鱼要多少成本:以养十亩塘为例,地租一般地区每年每亩二千元,十亩塘共二万元一年,一租一押共4万;修建棚舍及添置增氧抽水机等设施一般又要二万;放鱼苗一般二万;电费几个月又要一万五左右;鱼药支出大约五千。总共加上来十万左右,其中不算饲料的费用,就当饲料全程是赊销的。

如果饲料不是赊销的话,作为四大家鱼等普通养殖鱼类每斤鱼的饲料成本约4元,以十亩鱼塘净产4万行鱼为计,约需饲料成本16万元。

如果养鸭的话,鱼饲料支出是有所减少,但变相又增加了养鸭方面的支出,总体成本养鸭不养鸭都是差不多,以这几年计养鸭也基本上赚不了多少钱,养这普通的四大家鱼也是等于帮饲料经销商养的啊,在这里我奉劝养鱼须慬慎,选择品种很重要,并且养得好还要卖得好,适时把据出鱼的时机往往是赚钱的根本

水产养殖过程中如果用生石灰清塘

漂白粉主要用于清塘消毒和预防、治疗细菌性疾病病。清塘消毒时,一般施药量为180kg/公顷。使用漂白粉时,不管池塘大小,用药量多少,必须做到先用水充分溶解,然后立即进行全池均匀泼洒,才能发挥其极强的杀菌作用,能迅速杀死水体中的水生昆虫、害鱼及各种疾病病原体。防治蟹病时,一般用药18kg/公顷,加水溶解后全池泼洒。在水产养殖中,生石灰是目前公认的最为理想的清塘剂。生石灰清塘,不仅能杀灭塘内细菌、藻类和寄生虫等敌害生物,还能改善池塘底质,提高池水的pH值,促进底质铵、磷酸和钾等营养盐向水中释放,其效果较漂白粉好,是值得推广的水产药物。另外,生石灰中含化学成分氧化钙,是虾、蟹类生产的营养要素。漂白粉及含氯类消毒剂不能与生石灰同时使用,因漂白粉及含氯类消毒剂都是酸性,而生石灰是碱性,如果同时使用,会产生拮抗作用,从而抵消或减弱漂白粉及氯类消毒剂和生石灰的使用效果。

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水产养殖中有害物质最主要的就是硫化氢,它是因为水体中的残饵、代谢产物、肥料没有及时分解,缺氧的情况下经过转化形成硫化氢。它对鱼类的影响非常大,如果含量达到0.1毫克/升就会影响正常生长,当达到6.3毫克/升时,鱼类会出现中毒死亡。

硫化氢过高造成的危害

当水中的有害物质转化成硫化氢,达到了一定的浓度,鱼类就可通过呼吸将硫化氢带入体内,头部的鱼鳃和粘膜最先吸收,经过与体内的钠离子产生反应形成刺激性的硫化钠,还可以与细胞中的铁元素结合,使血红素的比例减少,造成鱼类吸吸困难,鱼体的鳃部表现为紫红色,鳃盖也会打开,鱼体表面没有光泽,漂浮在水面上。水产养殖中硫化氢的比例要控制在0.1毫克/升以下的范围是比较安全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就会产生危害。

降低硫化氢的主要措施

投喂的饲料要注意质量,减小氨氮的排放。饲料中含有可消化的氨基酸是最基础的条件,再配合使用一些酸制剂来提高饲料的利用率,减少氨氮的排放。还可以在饲料中添加一些微生物制剂的益生菌,可以使鱼的粪便和血液中氨含量降低,利用合适的投喂量,减少浪费饲料残饵的现象发生。

池塘里可以种植一些水生植物,如水花生、水葫芦等,这些植物可以吸收一些硫化氢。适当控制浮游动物的量,因为这些浮游动物也会排放氮。合理使用增氧机来提高水中的溶氧量,保持良好的水质循环可以降低亚硝酸盐含量,消除硫化氢。

当池塘中的硫化氢已经超标,要对池塘进行换水处理,稀释水体中的有害物质含量,降低氨氮浓度。每亩鱼池里可以加入适量的沸石粉,利用沸石粉的离子来吸收有毒物质,降低硫化氢的含量。

水中要合理施肥,减少有机肥的使用,在高温的季节应适当添加磷肥,磷肥可以促进有利于鱼类的水生植物生长。每隔一段时间,最好是配合光合细菌来使用,利用它来消除有害物质,起到改善水质的作用。

硫化氢主要是由于氨氮这些物质产生的,在平时养殖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这类物质的产生。只有前期做好预防,水质环境不会恶化,才可避免硫化氢的形成。

水产养殖过程中能使用生石灰吗

生石灰是鱼塘养殖和畜禽养殖常用的消毒剂之一,生石灰鱼塘消毒也有很多限制,农户在使用时,应因塘制宜,注意使用剂量、泼洒时间以及消毒禁忌。以下就鱼塘消毒生石灰用量做个介绍。鱼塘消毒生石灰用量

1、因塘制宜一般精养鱼池,摄食生长旺盛,经常泼洒生石灰效果较好;新挖鱼池因无底淤,缓冲能力弱,有机物不足,不宜施用生石灰,否则会使有限的有机物加剧分解,水质营养缺失。水体pH值较低的池塘,要泼洒生石灰加以调节;而水体pH值较高,钙离子过量的池塘,则不宜再施用生石灰,否则会使水中有效磷浓度降低,造成水体缺磷,影响浮游植物的正常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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