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鸡养殖管理制度,土鸡养殖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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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禽类交易、屠宰行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禽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体禽类。
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
第三条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区域:
(一)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
(二)花溪区所辖明珠社区、阳光社区、贵筑社区、清溪社区、溪北社区、清浦社区、航天社区、航空社区、金欣社区、三江社区、小孟社区、金竹社区、瑞华社区、黄河社区、黔江社区、兴隆社区、平桥社区、花孟社区;乌当区所辖新天社区、振新社区、创新社区、顺新社区、高新社区;白云区所辖大山洞社区、红云社区、白沙关社区、铝兴社区、艳山红社区、艳山红镇;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所辖龙洞社区、见龙社区。
(三)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与南明区接壤的小碧村、云关村、木头村、柏杨树村、罗吏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禁止区域,并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条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活禽实行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活禽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白条禽经营者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行业规划、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开展非法活禽屠宰厂(场)的取缔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活禽屠宰行业及禽类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活禽、白条禽及禽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规划设置,推进禽类产品冷链流通体系建设工作。
城管(综合执法)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活禽及禽产品行为。
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活禽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活禽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对疫病的监测及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停止活禽交易。
第七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设置,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业市场规划实施。活禽批发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内设置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二)水禽交易区和旱禽交易区分隔设置;
(三)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
(四)配备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进出活禽批发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活禽批发市场派驻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第十条 活禽批发市场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四)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并开展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突发大量迅速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症状的,立即依法向农业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活禽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禽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依法办理手续。定点活禽屠宰厂(场)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禽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如实记录查验结果;
(二)建立禽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禽类来源、流向、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
(四)建立定期环境消毒制度,做好消毒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活禽要依法开展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检验合格发放检验合格证明。
鼓励定点屠宰厂(场)通过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开展质量安全追溯,记录生产、检疫、检验及流通环节信息。
第十四条 经定点屠宰厂(场)提供的白条禽及禽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出场。检疫检验不合格禽产品不得出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屠宰厂(场)、屠宰摊点,不得为非法屠宰活禽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者仓储设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禁止区域内,禽产品经营者不得开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经营活动,禽产品全部实施冷链配送、冷鲜销售。
第十七条 禽产品经营场所应当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仿蝇、防鼠、防虫、防渗水和配备有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与禽产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和工具应当无毒、无害、无异味,耐腐蚀。
第十八条 禁止区域内农贸市场、超市开办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活禽入场交易;
(二)设置禽产品销售区域,实行区域分开,不得和熟食、面点等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混杂;
(三)建立禽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开展禽产品巡查,附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禽产品方可入场销售;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禽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及防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禽产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施,保证生鲜禽产品销售过程处于产品所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有资质的禽类定点屠宰厂(场)出产的合格禽产品,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
(三)销售的禽产品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禽类屠宰厂(场)统一追溯标识;
(四)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禽产品。
第二十条 禁止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不得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禽产品加工销售,不得采购活禽进行饲养加工销售。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 禁止区域外禽类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分别由县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立屠宰厂(场)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市场开办方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市场开办方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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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4年12月15日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 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 活禽经营管理
第七条 活禽经营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经营市场规划,符合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
活禽经营市场的场地建设与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分区。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
第八条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进入市场;
(六)制止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者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等情形;
(七)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九)制定本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在经营档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二条 活禽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只能将活禽分销给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或者运至活禽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其他采购者采购的活禽应当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临时性休市的具体区域和时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市场应当清空存栏,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 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后方可销售。
第三章 生鲜家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活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活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实施禽肉品质检验、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产品召回、溯源管理等制度。
活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活禽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家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实行家禽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二十条 生鲜家禽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应当符合本省生鲜家禽产品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配送生鲜家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专用车,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装卸工具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第二十一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和冷藏设备,确保生鲜家禽产品处于产品所必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符合要求的活禽屠宰厂(场)或者代宰点出厂的合格生鲜家禽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
(三)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标识;
(四)不得销售自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生鲜家禽产品;
(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鲜家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章 安全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集中屠宰的家禽实施检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落实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家禽经营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巡查,指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开展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等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开展疫病监测。
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现疫情或者疫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或者疫病扩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
(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
(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不履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义务或者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活禽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
活禽屠宰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禽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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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鸡散养就喂点玉米粒和麦麸子就行。也可以再喂些青菜叶子和野菜什么的,因为是放养的它自己也会去找到很多吃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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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良种
在养鸡生产中,良种化是提高商品率,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专业户应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和自身条件确定饲养肉鸡还是蛋鸡,选择什么品种,同时对所选择饲养品种的饲养技术及生产性能要有足够了解,避免盲目引种。
选好苗鸡
苗鸡的质量是能否获得较好养鸡效益的基本因素。养鸡户必须选择信誉好、有一定生产规模、技术水平较高的种鸡场提供的苗鸡,在第1周龄以0.01%浓度的盐酸恩诺沙星饮水,以消除沙门氏杆菌、霉浆体等病原微生物,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和防疫工作。
自配饲料
专业户可根据饲养标准,因地制宜地配制满足鸡只不同生理阶段需要的 全价配合饲料或根据技术人员提供的配方自行配制,这样一般会使每百千克饲料成本降低10~20元。
添加酵母
适当添加高质量的酵母饲料,减少进口鱼粉在饲料中的添加量。一般每千克活性酵母粉的营养价值不低于1千克进口鱼粉,且每千克便宜1.6元左右。
改进饲养设备,减少饲料消耗
①改进食槽的设计。食槽应用根据鸡龄大小,选择大小适宜的有檐料槽,放置高度以槽上沿高出鸡背2厘米为宜。
②改平养为笼养。平养方式占用房舍多,饲料浪费严重。笼养鸡生活在笼内,活动量少,耗料减少。
③鸡舍温度要适中。冬季要保温防寒,夏季要防暑,尤其冬季鸡舍温度不应低于10℃,如环境温度过低,鸡体要多产热,以维持体温,因此耗料多,饲料报酬低。
疾病防制
1、有条件的养鸡专业户要进行抗体监测,这样才能保证适时接种,确保免疫质量。
2、严格把握疫苗质量。到质量可靠的疫苗生产、供应单位购买疫苗。严防疫苗生产、供应单位购买疫苗。严防疫苗杂乱,否则会造成抗体不稳,而须反复免疫。
3、严格遵循免疫接种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严密科学的免疫接种计划,主要应做好鸡马立克氏病、鸡新城疫、鸡甘保罗病、禽霍乱和鸡痘的防制。
4、日粮中加入抗菌药物,预防感染。如抗生素或磺胺类药,预防腹泻性疾病(如白痢)效果良好,但要注意用量及搅拌均匀,且饲喂时间不宜过长。
5、加强对饲料的保存,防止饲料霉变而带来的疾病。
饲养管理
1、定期消毒鸡舍和环境,保持鸡舍干燥、卫生。定期驱虫,散养鸡一般每周驱虫一次,选用广谱、高效、低毒的驱虫药物。
2、及时淘汰公鸡。在育雏阶段,公雏比母雏多耗料25%左右,若不及时淘汰,不仅耗料多,饲养面积占用多,而且还会影响母鸡的正常生长发育,所以最好在刚出雏时淘汰。种鸡群公母比例要适当,蛋用种鸡、肉用种鸡公母比例分别为1:15~20和1:10~14。若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可使公母比例增为1:30~50,从而减少料耗。
3、注意观察鸡群,及时淘汰病弱或低产鸡。一般情况,这些鸡占总数的5%~8%,多者可达11%,应及时发现,及时淘汰。
4、给予适宜的光照。蛋鸡适宜的光照时间为16小时。散养蛋鸡,从18周龄起每周增加半小时直至16小时光照。灯泡功率为每平方米2.7~3瓦(实际应用中,通常采用灯高2米,灯距3米左右)。要注意准时开灯和熄灯,光照时数及亮度保持恒定。
5、适时断喙,不仅能防止鸡群喙癖,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饲料浪费。断喙、修喙时间分别为6~9日龄和12~17周龄。
6、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制度,以便于消毒、预防疾病和科学管理。
分群饲养
分群饲养是养鸡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适宜的群体作为一个饲养管理单位,应与自己的设施、饲料、技术措施相适应。肉仔鸡群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以400只左右为一群,并且要时常进行强弱大小分群。饲养密度按每平方米10~15只较为合适。公母鸡分群饲养不但有利于母鸡生长发育,提高整齐度和商品率,还可更好地适应市场,公鸡群长的快,体重大,可早出栏7-10天,母鸡可晚出栏做为整鸡烹饪食用鸡出售,可明显地提高经济效益。
高价出售
肉鸡出栏时的市场价格对饲养肉鸡的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因此饲养者要时常了解市场信息,根据当地的鸡苗饲养量,毛鸡需求量决定进鸡时间和数量。一哄而上时,少养或不养,大家停养时自己要多养,这样才能大获效益。但要注意也不能一味盲目等待价格上扬而延长鸡群周龄,这样也不合算,因为8周龄以后肉鸡饲料报酬下降,死亡率高,并且体重过大也不一定好销售。所以,要根据市场行情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到适时出栏上市。
减少开支
农户养鸡要因陋就简,不需要大兴*木,建造钢筋混凝*房舍,可采用投资较小的塑料暖棚。水、电、药物的使用要合理,各种用具设备要注意维修,延长使用寿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千方百计降低养鸡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土鸡养殖技术与管理
饲料
饲料是影响鸡肠道的重要因素,因为小鸡吃下去的东西都是要经过肠道消化吸收的。所以在喂食时一定要多多注意。
要知道,鸡在不同的阶段要吃的饲料是不一样的。甚至有时候不仅要看日龄,还要根据鸡的重量等适时调节饲料。并且在更换饲料的时候不应该快速的一次性直接更换,那样的话会引起鸡群的不适,有可能出现应激反应。更换饲料最好的方法是将新旧两种饲料混在一起,慢慢让鸡群适应。
饲料是鸡生长的主要营养来源,所以养鸡户们在购买鸡饲料的时候一定要到正规的农资店去买,千万不要图便宜买劣质饲料,到时候鸡吃了营养不足,体质差容易生病。还有就是在保存饲料上,一定要放在干燥的地方,避免饲料发生霉变。
喝水
现在正是冬季,天气寒冷,常温的水到了鸡舍都变成了自带冰镇效果的水了,这样对鸡肠道是很不利的。所以在寒冷的冬季可以给鸡喂一些温水。在喂水时可以少量多次,不用一次喂很多,因为水放太久容易被污染。
消毒
在养鸡过程中,养鸡户一定要注意消毒工作的进行。等天气暖和点,可以将鸡群集体赶出鸡舍,对鸡舍进行一个消毒,可以采用熏蒸的办法,等消毒通风后再将鸡集体放进来,不过消毒后一定要注意鸡舍的温度和湿度的把控。
养殖土鸡的饲养管理
在农村养鸡优点
环境自然,食料成本低,建设房屋少。投资成本低。室外放养,鸡食杂草,小虫。营养丰富。4个月出栏的土鸡每只鸡食料成本不足30元。土鸡价格高,虽然长的慢,但成活率高,收益好。另外室外活动大,鸡肉质好。销路宽。本土化本地鸡苗,加上全天然室外放养。自然光照射时间长,鸡食五谷杂粮,青草,小虫。鸡体健康,深得本地老百姓喜爱。是餐桌“地”土文化重要元素。
农村养鸡虽然成本低,投资少,但管理难度大,只能针对本地土鸡做少量养殖,一般单批在1000只以下为宜。比较适合的品种有:本地三黄鸡,本地麻鸡,本地固始鸡。此外,必需是本地鸡种。如广东三黄鸡在黑龙江养价值和意义就不大,也容易生病。所以土鸡必需要本土化鸡苗。
那么在农村养殖鸡该怎么养?
养殖环境
土鸡要选择生态环境优越的天然草原、天然山地、果园田野等适合放牧的场地饲养。要求场舍周围5公里范围内没有大的污染源,有丰富的草料,且有小溪、山泉水最佳,其山地坡度以不超过25°为宜,且背风向阳、绿树成荫、水源充裕、取水方便。规模养殖还要求道路交通和电源有保障,便于饲料和产品运输和加工。鸡舍和运动场的大小设计标准,一般鸡舍按照每只鸡0.1平方米,运动场按每只鸡1平方米计算,运动场周围最好用竹篱和塑料网围起来。
种类选择
土鸡养殖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选择品种,一般肉用鸡种、兼用型鸡种和蛋用鸡种的公雏及农村的草鸡都可作为生态肉鸡品种,可因地制宜选择,通常以兼用型鸡种最好。
养殖季节
土鸡的饲养必须选择合适的育雏季节,以利于生态鸡的放牧饲养。按照各地山区的气候特点,一般最好选择3~6月份育雏。因为这一时段气温由低到高,光照充足,有利鸡的生长发育,有利育雏成活率的提高。
需要营养
在育雏和育成阶段,要按照鸡生长阶段的营养需要,保证雏鸡、育成鸡和成年鸡的饲料供给和补充。一般放牧前要求每日饲喂5~6次,同时保证充足清洁饮水。进入放养期并具有较强的自由捕食能力后,人工补料可逐渐减少到每日2~3次,并注意早晨少喂,晚上多喂。
养殖方式
土鸡的放养训练是饲养中的关键环节,要从幼雏抓起。雏鸡在舍内饲养4周后,体重达到200克左右,此时改为有草地、有围栏的场地散养,有目的地训练鸡条件反射,经过一定时间的训练,雏鸡听到人为的声音就回来吃食饮水。此时应抓住时机训练鸡群觅食饲料和捕食牧草的能力,经过约4~6周训练,雏鸡形成了条件反射,捕食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大大提高。鸡个体重达到500克左右时,已具备了放养的基本条件,可以把鸡群散放到预先圈定的放牧场地,开始鸡的自然生态饲养,让鸡群在开阔的山野各展其能,自由自在地捕捉昆虫,寻觅草子,啄食嫩草。
土鸡的生长期以放养为主,大部分时间在野外活动,且生态鸡生长期相对较长,一般需要4~5个月,随时都有可能传染各种疾病。为此,必须切实做好鸡的免疫接种工作。鸡疫病防治“重”在防,“贵”在早,从出雏以后的第一天就要接种鸡马立克氏疫苗。同时,要在兽医的指导下,做好鸡新城疫、鸡支气管炎、禽流感、禽霍乱、法氏囊、鸡痘等疫苗的防疫注射。此外,还要注意及时做好其他疾病的防控和治疗,以保障生态鸡健壮成长。
疾病防治
1.病毒病的防治
鸡新城疫由新城疫病毒引起,主要表现为呼吸艰难、腹泻、粪便呈绿色、精神沉郁及神经症状、头部和面部肿大、产蛋终止等,敏感鸡群死亡率高达50%~70%。预防措施:雏鸡7~10日龄用新支二联四价疫苗饮水或滴鼻首免,18日龄二免,60日龄以上用新城疫I系肌肉注射(每次做疫苗前后要用七味抗毒饮饮水,可以有效提高疫苗免疫力和机体抗病力,平时用恒杰康拌料,减少新城疫的发病率)。
鸡痘由鸡痘病毒引起,病鸡身体各个部位可见结痂,喉型鸡痘可见口腔、食道气管黏膜溃疡或黄白色病灶。预防措施:14~21日龄用鸡痘疫苗刺种。
传染性法氏囊炎由传染性法氏囊炎病毒引起,病症为病鸡排白色或浅绿色稀粪,精神委靡,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疏松下垂,最后极度衰竭脱水而死。预防措施:14~21日龄用法氏囊弱毒苗饮水,水中加2%的脱脂奶粉;做苗后连续用速效囊病宁饮水,可减少疫苗的应激反应,并可控制法氏囊病的发病率。
2.细菌病的防治
大肠杆菌病由埃希氏大肠杆菌引起,小鸡表现为厌食、羽毛松乱、不爱动,最后死亡;成年鸡鸡冠萎缩,颜面发白,有的下痢。部分感染呈临床病症,如关节炎、眼炎以及伴有呼吸病症。治疗措施:用抗菌素(如卡那、新、氯、链霉素)、磺胺类和呋喃类药均有效。
鸡白痢由沙门氏菌惹起,病鸡表现为肉体、食欲差,翅下垂,羽毛松乱,喜蹲伏,排黄白或绿色粪便。防治措施:用氟哌酸、环丙沙星或恩诺沙星饮水。
禽霍乱由多杀性巴氏杆菌引起;最急性型病鸡忽然死亡;急性型病鸡羽毛松乱,不吃,呼吸急促,鼻口流出有泡沫的黏液,排黄、灰或绿色稀粪,体温升至43~44℃,昏迷,1~3天死亡;慢性型表现关节炎、跛行、呼吸艰难等。防治措施:发病后用磺胺药,青、链霉素,红霉素治疗有效(小鸡开口的时候用丰强恒力源/头孢噻呋钠+维多利饮水,可净化白痢,减少大肠杆菌的感染率)。
3.寄生虫病的防治
鸡常见的寄生虫病有绦虫病、蛔虫病和球虫病。
绦虫病、蛔虫病鸡感染绦虫和蛔虫后,表现为生长发育缓慢,鸡冠惨白、贫血,羽毛松乱,双翅下垂,肠炎下痢等,每公斤体重用丙硫咪唑5毫克可驱除这两种寄生虫。
球虫病半个月至2月龄的雏鸡最易感球虫病,常表现为贫血、消瘦、下痢和粪中带血等病症。驱除球虫的药物可选用妥曲珠利溶液饮水,平时用磺胺嘧啶混悬液+大肠杆菌特号饮水,做定期保健预防,并可控制小鸡的肠道感染,减少肠毒综合征的发生。
土鸡的饲养和管理
选种建舍:一般以养殖土鸡为主,鸡舍可建设在背风、光照充足、交通便利、排灌方便的地方,鸡舍内要准备好食槽、水槽、温度调控设施等。雏鸡饲养:要根据雏鸡的日龄调控温度。青年鸡饲养:要将公母分开饲养,并根据日龄控制好每日的投喂量。防治疾病:及时清理鸡舍粪便,并做好滴虫病、大肠杆菌病等防治工作。
选种建舍
1、选择品种通常以土鸡为主,因为土鸡的市场需求大、生长能力强、抗病能力高,选好品种后就开始建设鸡舍,鸡舍可选择建设在交通便利、背风、光照充足、排灌方便的地方。
2、条件良好的地方不仅有利于鸡的生长,还方便后期饲养管理,鸡舍要搭建好休息室,准备好食槽、水槽、温度调控设施,有利于促进鸡的健壮生长。
雏鸡饲养
1、出壳后60天内是鸡的雏鸡期,这个时期的鸡体质比较弱,并且前10天内的成活率也较低,雏鸡对温度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因此首先要调控好温度,一般雏鸡对温度的需求,会随着日龄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2、在前3天的时候,需要将温度控制在35℃左右,然后每隔3天降低1℃左右,直到30天左右时,将温度控制在25℃左右,然后加强对雏鸡的管理,根据日龄规划好养殖密度,并且30天内要保持日夜光照,30天后可适当降低每日的光照时间。
青年鸡饲养
1、青年时期是属于鸡生长速度比较快的阶段,这个时期在育雏期过后的90天内,一般120天的时候,其体型就能逐渐接近成年鸡了,青年鸡需要在鸡舍内饲喂饲料,这时鸡舍内要准备好水食槽,然后在舍顶做好斜顶,避免下雨漏水。
2、在饲喂青年鸡时,要将公母分开进行饲养,避免出现弱肉强食的现象,并根据日龄掌握好每天的投喂量,通常60-90天的鸡每天需投喂3次左右,然后90天后可减少1次投喂量,假如是种鸡的话,那么每次投喂量不宜过多,以免吃的太饱,使产蛋期延迟,影响产蛋率。
防治疾病
1、土鸡常见的疾病主要有滴虫病、大肠杆菌病等,这些病对鸡的生长危害比较大,都会使鸡的成活率降低,影响养殖利润,因此在养殖时要做好鸡舍的卫生工作,每日及时清理鸡粪。
2、加强饲养管理,定期将鸡舍消毒,并做好通风工作,在饲养过程中,要注意不可饲喂变质的饲料和饮用水,养殖时要规划好养殖密度,还需经常观察鸡的生长情况,当发现有异样的,要及时进行隔离,然后检查具体情况,再对症进行治疗。
土鸡养殖管理制度大全图片
随着养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管理的地位越来越凸现出来。养殖场的高效益与管理的相关性也越来越高。鸡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包括鸡场大环境和舍内小环境。鸡场大环境是指鸡场场址应选择在宽阔、噪声小的地方,不与其他鸡场(尤其管理不善的鸡场)相邻。舍内小环境包括鸡舍、饮水、饲料和饲养用具。
鸡舍的要求:第一,其结构要容易清洁和消毒,便于保温和通风条件好;第二,各鸡舍间完全隔离;第三,不能让猫和老鼠等动物侵入鸡舍和饲料存放处;第四,邻近不可有污水、垃圾堆、粪堆等。望采纳
鸡场的引种管理
从健康种鸡场引进种蛋或雏鸡,严防带进病原体。近年来由于一些人盲目引种而忽视检疫、消毒、隔离、观察,在引进良种的同时也带进了一些传染病。防疫观念淡薄,忽视种鸡疫病检测和种蛋消毒,一哄而上办孵坊,导致白痢杆菌病、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贫血因子病、支原体病等蛋传递性病增加。因此,应向声誉良好、管理严格、种群健康、无蛋传递性疾病的种鸡场购买种蛋或雏鸡。
鸡场的饮水卫生管理
水是鸡体重要组成部分,是鸡体内新陈代谢和各种生化反应的物质基础,担负着组织器官内各种营养物质和排泄物的运输,同时参与体温调节,直接影响鸡只的健康生长,所以搞好鸡场的饮水管理对于养好鸡、提高经济效益非常重要。选择适当的饮水系统是搞好饮水管理的前提,饮水系统分开放式饮水系统(水杯、水槽、饮水器)和封闭式饮水系统(乳头饮水器)。开放式饮水系统使用起来虽不太卫生,易产生滴漏而污染饲料等,但成本低,操作方便,南方许多鸡场仍采用开放式饮水系统。在选择饮水器时饮水用具的性能要良好,不能让水溢出,饮水处不要太宽,以免被鸡粪、垫料污染。雏鸡饮水管理关键在于卫生、均匀,诱导其饮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消毒,水温以17~20℃为宜;二是开食前2~3小时雏鸡先饮水;三是采用开放式系统供水,适时调节饮水器高度,以便雏鸡能充分饮水。育成鸡生长旺盛,采食量增加,提供充足的饮水十分重要,供水量随着采食量和气温的变化而变化,依据粪的干湿程度、垫料的潮湿程度、气温和空气湿度等调节供水量。还应注意饮水温度,避免冬天的低水温和夏天的高水温。
鸡场饲料卫生管理
饲料配制要合理,营养水平要达到标准,贮存时要防止受潮霉变。
鸡场综合防疫管理
鸡场的防疫工作非常重要,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的防疫措施,可使病原微生物无机可乘,从而大大提高养殖效益。
1. 加强鸡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预防疾病的诸多因素中,鸡场工作人员是最重要的因素,只有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自觉性,才能细致地做好饲养工作,认真落实预防疫病的每个环节,减少疫病的发生。
2. 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进入养鸡场的所有交通工具必须通过消毒池,并进行喷雾消毒,池中的消毒药水定期更换。每次进鸡苗、转栏、卖鸡前后装鸡的笼具要严格消毒。鸡场工作人员自身在传播疫病中的作用易被忽视,进入鸡舍时必须将胶鞋先在消毒池中浸泡,巡查鸡舍、接种疫苗和注射药物都有可能传播疾病。因此,要认真做好个人防疫卫生工作。
3. 加强饲养管理。
采用科学饲料配方,尽量满足鸡的营养需要,增加鸡只的抵抗力。良好的饲养管理和科学的饲料配方是预防疾病的有效方法,也是保证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不同日龄、不同季节分别采用不同的饲料配方,保证满足鸡体的营养需要,提高机体抵抗力。
4. 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免疫监测以及药物预防计划。根据鸡不同生长阶段的生理特点,建立一套合理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监测工作。超过有效期的疫苗绝对不用;接种疫苗时应采用正确的接种方法,全鸡群均应接种,决不遗漏;严格掌握鸡只接种疫苗时机,接种前后3天,鸡群不用任何消毒药,在饲料或饮水中增加维生素E,以确保接种效果。另外,在一些疾病流行季节来临前,通过在饲料或饮水中投入一些药物(如抗菌药、抗球虫药等)以预防疾病的发生。
5. 发病时及时诊断,及时治疗,确保鸡只健康生长。
养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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