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Q1

养殖场日常数据管理制度,养殖场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养殖场日常数据管理制度,养殖场生产记录管理制度养殖场日常数据管理制度,养殖场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养殖场生产记录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养殖申请表;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㈠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

㈡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㈢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

㈣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㈤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

㈥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㈠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㈡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

(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品种及密度;

(6)养殖证有效期限;

(7)年审记录;

(8)养殖证编号。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分为:

(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

(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

(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

(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

(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八)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

(九)临时养殖证使用期限1年。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品种。养殖方式等进行养殖生产,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养殖证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有优先获得该水域、滩涂的权利。

第十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可以由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原规定单独申领养殖证,不便于单独申领的,可以由合法拥有该水域、滩涂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养殖证。

第十六条 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合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生产者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八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养殖证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用药,不得造水域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养殖生产有关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养殖证,终止其进行水产养殖生产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养殖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必须重视饲养管理人员的养殖技术培训

养殖业的风险较大,养一批鸡涉及育雏、脱温管理、中鸡管理、成鸡管理、母鸡产蛋期管理等诸多环节,每一个环节又有很多的技术细节。一个细节没做好,都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与鸡朝夕相处的饲养管理人员如果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就直接上岗,就如同一个未经训练就上战场的新兵,后果可想而知。

饲养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和使用养殖场的垫料、饲料、药品等物资,水、电等日常消耗,如果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成本意识不强,日常流程操作不规范,物资浪费严重,鸡群疾病不断,养殖场管理会陷入一片混乱。

可以说,饲养管理人员的专业度直接决定了养殖场的养殖成本、产品竞争力和养殖场抗风险能力,饲养管理人员造成的损失都是养殖场的“真金白银”,养殖场老板如果想把养殖场做大做强,必须重视饲养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必须制定和完善养殖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养殖场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日常生产管理流程安排不科学,养殖管理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养殖生产杂乱无章,不但鸡养不好,养殖成本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还可能由于饲养管理人员的一些工作疏忽给养殖场埋下生产安全隐患,甚至直接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例如,养殖场用电的设备有很多,如果没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很可能由于饲养管理人员的粗心和自由散漫引发火灾,将养殖场付之一炬,这样的惨剧不是没有发生过。

养殖场需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对饲养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上岗培训,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只有这样,饲养管理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养殖生产才能有条不紊,日常流程操作规范,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养殖风险,养殖厂才能稳定盈利,逐步发展壮大

必须制定合理的薪酬绩效

有句话说得好“合理的薪酬绩效让魔鬼变天使,不合理的薪酬绩效让天使变魔鬼。”其实,多数养殖管理人员并非完全没有责任心,也不是欠缺主观能动性,而是养殖场薪酬绩效制度不合理。

想要把鸡养好需要花心思、花时间去学习、去观察、去实践,去总结提升!如果在养殖场工作,无论鸡养得好不好,每月都是领那么多钱,或者尽管尽心尽力,但是收益甚少,很多饲养管理人员就可能只图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是思考如何尽心尽力把鸡养好。

如果饲养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系统的上岗培训,工作中忙忙碌碌却无法提纲挈领,一片好心做事却可能办成错事、坏事,这样会严重打击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他们可能会逐渐养成自由散漫,得过且过的心态。长此以往,这样的养殖场很难有前途!

薪酬绩效考核什么,员工就会朝哪个方向努力。养殖场需要制定合理的薪酬绩效制度,例如,可以将每批鸡上市时的各项指标(料比、死淘率、均重、均匀度等)与饲养管理人员的奖金挂钩,这样一来,可以发挥每一个饲养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他们做好养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终把鸡养好,养出高效益,养殖场和饲养管理人员获得双赢!

必须做好行情预测或者有可靠的行情信息渠道

技术是养殖事业成功的基础,决定你赚不赚钱,而懂经营是关键,决定你能不能赚大钱!踩对了行情节点,做养殖就成功了一大半。比如,近期西南地区市场上脱温鸡十分紧俏,销售价格持续高位,总体利润较为丰厚。农家营成功预测了这波脱温鸡行情,提前下手的会员基地赚了

养殖场生产记录管理制度范本图片

养殖场用药是为了提高成活率防病治病,没有硬性规定非要有用药记录,不会受到处罚。

养殖场制度管理文本

肯定能住,养殖场会有专门值班人员轮流在岗,而岗位就是对养殖场内的牲畜进行专业的观察、记录、并按时投喂饲料、牲畜饮用水的日常工作,现在管理严格的大型养殖场,一般采用小组轮换制度,小组由专业兽医、营养师、普工组成,轮换时间不少于30天,某些条件好的养殖场,小组随幼仔进场至出栏而出场。

养殖场生产记录表格模板范文

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规模养殖场选址科学、建设规范、设施设备符合防疫要求。

(二)制定并严格实施动物防疫制度,强化动物防疫的规范化管理。

(三)转变养殖方式,推行规模化、标准化、集体化、安全化、生态化的饲养方式,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疫病风险,提倡健康养殖。

(四)加强饲养管理,搞好清洁卫生,完善消毒措施,保持良好通风,注意饲料调配,防止使用霉变饲料;饮水保持清洁卫生,搞好防鼠防蚊防蝇,不要混养其他动物,封闭饲养,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随便进入,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五)强化免疫和驱虫,制定严格和符合实际的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开展免疫,适时开展效价监测,做好记录,开展定期驱虫。

(六)强化消毒灭源,建立定期消毒制度,选择合适的广谱、高效的消毒药物,选择正确的消毒药物、消毒方法。

(七)强化疫情监测与流调,要通过疫情监测掌握免疫情况和疫情动态,强化加免、补免,排除疫情隐患。

(八)强化检疫和兽医卫生监督,加强外引和外调生猪的检疫,对外引、外调生猪严格执行疫情流调,强化免疫、补免,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全程检疫监管,引入后隔离观察的制度执行。

(九)强化投入品监管,严禁使用和添加违禁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添加中药保健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十)严格执行病死生猪的“四不一处理”制度,严防外疫引入和传出。

(十一)加强对一般传染病的早期诊断和对症治疗。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果断、规范、科学处置疫情,其他一些三类传染病可开展对症和综合治疗,对传染性疫病可采用抗生素和特效药物治疗,寄生虫病采取化药治疗,严格建立用药记录,严格执行执业兽医处方药和休药期制度。

(十二)对有条件的养猪场开展疫病净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净化方案,严格技术规范和处理程序,实施阳性动物淘汰、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切实落实有效的净化措施。

(十三)制定和严格执行保健防病措施,要切实减少应激,添加和定期饲喂预防保健药物。冬季要注意防寒保暖,夏季要注意防暑降温。

(十四)建立并严格执行技能培训措施,规模养殖场要执行执业兽医制度,定期对兽医及饲养人员进行培训,增强防疫意识,遵守防疫法规,提高技能水平。

养殖场生产记录台账怎么做

1、首先在电脑端打开excel软件,并打开一个电子表格软件界面,进行设置标题名称。

2、填写第一行电脑台账的名称后,然后进行设置电脑台账的序号。

3、在第一列填写好电脑台账的序号后,添加电脑台账使用的部门。

4、填写好电脑台账的使用部门后,填写品牌列。便于分类查找电脑。

5、填写好电脑的品牌后,填写电脑的出厂编码,当作是电脑的标识码。

6、填写好出厂编码后,填写电脑的型号,可以查找电脑的型号参数。

7、填写好电脑型号之后,填写购买日期,方便财务部门的对账处理。

8、填写好采购日期后,再填写采购金额。便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入账处理。

9、填写好采购金额后,接着填写使用人列,以便记录电脑资产的使用保管。

10、填写好使用人列后,填写资产管理部门,便于使用人进行实物盘点。

11、整个表格大概标题填写好后,录入使用内容,完善电脑信息,这样就做好了电脑台账管理表。

养殖场规章制度范本

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报告。

养殖场管理台账范本

摸底排查,建立畜禽养殖场(户)清单

各村进一步摸清养殖场养殖种类、数量及粪污处理等基本情况,建立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台账,充分发挥村组干部、网格员、防疫员作用,对所有养殖场(户)养殖情况、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进行全面的摸底和排查,确保全部养殖场(户)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全面化、可视化的动态管理。

因场(户)施策,推进畜禽养殖场整治

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建设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堆粪场、粪污储存池、沉淀池等设施,并正常运行。各村要督促各养殖场加大问题整治力度,确保2022年1月9日前所有在养的养殖场(户)全面整改到位,同时督促养殖场(户)将产生的粪污废弃物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场所进行处理,并建立处理台账。各村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养殖场(户)坚决取缔。

严格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行为

坚持问题导向,各村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日常巡查,推动建立网格化畜禽养殖监管体系。镇畜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紧密协作,通过联合执法,开展问题整治督查。对问题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周边群众、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畜牧、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教育普及面,提高养殖场(户)守法经营和生态环保意识。

养殖场员工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养殖场生产记录管理制度范本最新

1、肉牛

肉牛养殖出栏一年育肥牛达到500头以上的,或者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国家将给以25-50万的补贴。

2、肉羊

(1)肉羊养殖存栏一年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

(2)对于内蒙古肉羊养殖称为牧区,一般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国家补贴25-50万。

3、肉鸡

在农村进行肉鸡养殖量在5000只以上,一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国家补贴35万。

4、生猪

生猪一年能繁母猪并存栏300头以上的,且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国家补贴25-100万。

5、奶牛

(1)奶牛一年年存栏300-499头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奶牛一年存栏500-999头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30万;

(2)奶牛一年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70万。

6、蛋鸡

蛋鸡指的是能生蛋的鸡,在农村养殖规模在1万只以上,国家补贴35万。

其中关于特种养殖水禽、蜜蜂、兔等,在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和青海8省区已经启动相关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需咨询当地政府。

2021年农村养殖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准备好相关证件

在农村做养殖,申请补贴你需要这些证件:养殖场备案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种苗来源和进出栏记录、饲料药物名称、类型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3、达到一定规模养殖

每个养殖项目补贴都必须达到它所规定的养殖规模。没有达到规模养殖是申请不到补贴的。

4、养殖场建设规范

在农村搞过养殖业的都知道现在农村在实行禁养令,如果你的养殖场不符合相关建设要求,比如离学校、化工厂、水源地等很近,这都属于养殖场建设不规范行为。

5、制定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同时健全完善好养殖档案。做好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项记录。

其实现在想要拿到养殖补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想要申请到相关补贴的需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以免过了申请期。

特种养殖


养殖场日常数据管理制度,养殖场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 说说新手养蛇应该注意什么,新手养蛇要注意什么细节
  • 说说新手养蛇应该注意什么,新手养蛇要注意什么细节 >> 说说新手养蛇应该注意什么,新手养蛇要注意什么细节...

    养殖场日常数据管理制度,养殖场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 美国养殖业排名,美国养殖业公司排名榜
  • 美国养殖业排名,美国养殖业公司排名榜 >> 美国养殖业排名,美国养殖业公司排名榜...

    养殖场日常数据管理制度,养殖场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 阉鸡的养殖,防城养殖阉鸡
  • 阉鸡的养殖,防城养殖阉鸡 >> 阉鸡的养殖,防城养殖阉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