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箱养蟹专用网,有结养殖网箱青蟹网
螃蟹网箱养殖
活螃蟹身上的白线是没有摘除干净的鱼网,是正常情况。頭條萊垍
现在的螃蟹,很多是利用网箱养殖的,再者,渔民捕捉也是用的鱼网,螃蟹腿多、周身不光滑,在养殖和捕捉过程中缠绕上鱼网实在正常。这些缠着的鱼网需用人工摘除,为了不损伤螃蟹,不可避免的摘除不彻底。我们自己动手清理干净就可以了。頭條萊垍
网箱养殖河蟹
第一个就是生理性死亡,在一些河蟹的性腺成熟之后,和谐就需要进入海江交界处的咸淡水区域进行生殖洄游,如果在河蟹性腺成熟之后,还继续的在淡水中暂养从而就会导致河蟹体内渗透压过高,从而就会导致死亡的现象发生。
第二个就是河蟹的质量太差,因为暂养的河蟹规格都是不一样的,并且如果暂养的密度非常的高或者是时间过长容易造成河蟹互相残杀的现象发生,而一些规格比较小的河蟹死亡率就会大大的提高,如果我们在暂养的蟹群当中有一些已经得病的螃或者是肢体不全,容易造成疾病传染,会导致暂养蟹因为发病而大批量的死亡,并且有一些养殖户收购河蟹之后再进行暂养,由于河蟹离水的时间是比较长了,而且因为长时间呼吸作用用而使鳃腔与鳃丝受到严重的损失,然后就会导致失水过多,从而河蟹就会大批量的死亡。
第三个就是暂养的环节太多,有一些散养户在捕捉河蟹的时候,一般都是先用一些封闭型的网箱来进行暂养,然后再转入土池中进行养殖,由于网箱孔目是河蟹攀爬的附着物体,如果养殖的密度非常的高,容易折断河蟹附肢,并且还有一些河蟹,因为河蟹丧失了保护能力最终就会导致河蟹发生死亡的现象。
第四个就是生态水平太差劲,有一些暂养户仅仅只也缝逃跑为重点,却忽略了对河蟹生长环境的一些要求,如果在养池的面积太小或者是水草覆盖率非常的低,所以就没有办法为河蟹提供隐蔽的人工巢穴,然后和谐就没有办法完成最后一次蜕壳,并且蜕壳的能力也会大大的降低,水位比较浅也会导致水质的变化比较快,并且溶氧低使河蟹频繁的上岸,就会造成河蟹体力消耗的非常多,暂养池清淤不力是水体偏酸,暂养蟹的抗病能力是非常差的,水质非常的肥,暂养密度非常高,也会造成暂养蟹窒息而死亡。在这种非常恶劣的环境条件下进行,以上原因致使暂养蟹死亡率提高。
第五个就是投饵量不足,如果当水的温度在四度以上的时候,河蟹仍然会正常的摄食,但是如果投饵量不足并且暂养池池天然饵料生物也非常的稀少,这样就会造成河蟹为争抢食物而出现互相残杀的现象,然后就会导致一些河蟹伤亡,并且部分河蟹蜕壳不隧而亡或者是因索饵而逃跑
螃蟹网箱养殖技术及方法
网上养殖河蟹是可以的因为有名的阳澄湖大闸蟹就是网箱养殖的
螃蟹网箱养殖视频
大棚养鱼池怎么建设?
一般用砖砌水泥池;简单一点挖土后铺一层薄膜,池底铺一层沙即可。池放水深度50厘米,自来水去氯后即可放养。大棚养鱼池应注意事项:
1、意淤泥深浅。原养鱼池塘淤泥都比较深而肥。过深太肥的淤泥对养鱼不利,对养蟹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清淤改造,仅留10厘米左右栽种水草,以保证清除病害、水质清新、水草又能生长茂盛。清除的淤泥不能像养鱼那样置留在池塘内坡上,要彻底运出池外,以防再让雨水冲hui池塘,压倒防逃墙并引起池水浑浊。
2、注意水草多少。水草作为对河蟹生长极为重要的环境因子,为河蟹提供栖息、觅食、避敌、躲藏和蜕壳的必备场所,还能净化水质,为河蟹提供其他饵料缺乏的维生素、粗纤维等物质。
3、注意池埂渗水。养鱼危害不大的渗水,无论是内渗还是外渗都必须高度重视。
4、注意敌害问题。对原养鱼危害不大的老鼠、螯虾等敌害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养鱼池,养鱼户多不重视。但切勿养鸭,把鸭放进养鱼池里。
大棚养鱼可亩产十万斤?可信度?可以养这么多吗?不翻塘?
看过一个视频说东莞有家工厂化养鱼年亩产达160000斤,用大型空压机增氧的。
大棚温室用阳光板养鱼下来得多少成本?
阳光板、中空玻璃、薄膜是三种最常见的温室大棚覆盖材料,大部分温室大棚的覆盖材料是可换的,玻璃温室也可换成薄膜覆盖。所以说,温室大棚的成本还是要看骨架的形式,骨架成本远大于覆盖材料成本。建什么形式的温室确定下来了,可以当日帮您核算一下成本。目前无法获取更多要求的情况下,建议用低成本的连栋薄膜大棚,如果考虑养鱼环境的温度,可以增加成本在覆盖材料或加温设备上,目的都为了让温度升高。
建大棚养鱼国家有扶持政策吗?
这个应该是没有的,听说发酵床养殖技术是有国家扶持政策的。
大棚养鱼,鱼池用什么才料最好?
1、室外鱼池冬天保温的最直接有效地办法是加盖大棚(塑料薄膜加草帘),再冷就在大棚里面生火。
2、冬天湖面会结冰,冰会结的较厚,如果鱼密度太大,时间长了鱼的呼吸可能有困难,可能需要凿开冰为鱼透气.
3、可以买两个功率小点的加热棒,即使其中一个坏了,还有另外一个在工作,可以给鱼缸做些保温外套,比如批发市场有卖泡沫的,给鱼缸做个外套·或者棉布,就衣服之类的
网箱养蟹技术
能。
1、选址制箱
网箱养殖螃蟹时,要选择避风向阳、无污染的河流、湖泊作为养殖区域,并利用尼龙网片制作面积约30平方米的网箱,顶部封死,预留两个投放口即可,网目大小要根据养殖幼蟹的大小决定,确保幼蟹无法逃脱。
2、安装网箱
安装网箱的过程中,要根据网箱的大小,在水域中插入四根竹竿或者木桩,然后将网箱放在木桩围成的矩形中,利用绳索连接网箱四角和木桩,为了避免绳索散开,固定后要在绳索末端捆绑石头,沉入水底。
3、投放幼蟹
养殖螃蟹的过程中,要选择规格整齐、肢体齐全、无病无伤、活泼好动的幼蟹投放在网箱中,投放密度为每平方米25只,而且为了避免网箱上生长水藻,要向其中投放十条以水藻为食的鲴鱼或者罗非鱼。
螃蟹网箱养殖图片
长江里用这样的地笼抓螃蟹好
地笼网捕蟹
地笼网长20~30米。常见的是网身由10-20个方形的网箱组 (中间是互道的)。
每个网箱的一个面上有带倒刺的喇叭形网口,间隔地一前一 后布局,地笼的两头分别呈圆圈形。
有一种地笼网的网体则由若干段0.5米长的笼子连接而成,笼内设置的是双层网,每隔定距离就有一个人口,网口呈锥形,由大渐趋小,用篾片、尼龙细绳编成。
地笼网平铺在河蟹养殖区内,网身的十几个网口,诱导着河蟹自投罗网。河蟹一旦进人网口,便如进入了迷宫。
不但很难再爬出网口,反而会越陷越深,进人笼网第二层网的深处,成为笼中之蟹。这样捕捉到的河蟹,肢体齐全,无损无伤,商品价值高。
网箱养殖大闸蟹
巴西鲷养殖之培育管理技术
在鱼苗的培育过程中,如果能够保持良好的水质,可提供充足的饵料(包括天然饵料和人工饲料),及时防治鱼病和敌害,就可取得成功。日常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施肥、投饵、注水、巡塘和拉网锻炼等。
(一)施肥法 除了在放养鱼苗前施基肥之外,在鱼苗下塘3—4天之后,应当进行追肥。家畜和家禽的粪便,采用泼洒粪浆的方法,每次每亩用量为50千克左右。人粪尿,一般每亩泼洒25—30千克,每2—3天施追肥一次。
使用无机肥料,可按所含氮、磷、钾的比例为1:1:0.5进行配合使用,也可以只使用氮肥和磷肥。每次每亩使用化肥的总量为5—7千克,先溶于水,然后再向池中均匀泼洒。各种化肥,一般都是5—7天施肥一次。
(二)豆浆培育法 在鱼苗下塘的第一周内,由于个体小,活动能力弱,主动摄食能力差,只能摄食到自身周围水中的饵料,因而每天投喂豆浆需3—4次,豆浆要泼洒均勾,以确保鱼苗张口就能吃到。一天投喂的时间,一般为8时、12时、16时各投喂一次。豆浆的浓度为0.05—0.06千克黄豆加水l升,磨浆时,黄豆和水同时加入。磨好的豆浆,应全池泼洒。一般每亩池塘每天投喂3—4千克黄豆磨成的豆浆,1周后增加到5—6千克,直到夏花出池。
(三)豆浆加饲料培育法 在鱼苗下塘之前10天,采用豆浆进行培育鱼苗。在鱼苗下塘10天之后至夏花阶段,采用豆浆和人工配合饲料结合培育巴西鲷。鱼苗经10天的培育,活动能力增强,具有一定的主动摄食能力,对营养物质的需要量增加。此时,仅投喂豆浆已难以满足其保持最佳生长所必须的营养,为此,则应补充粗蛋白质含量为32%左右的破碎人工饲料。开始时,每亩池塘每天投喂7—8千克黄豆磨成的豆浆,并补充投喂适当的人工配合饲料,以后每天增加人工配合饲料的投喂量,以逐渐替代豆浆。
(四)注水 鱼苗下塘时,水深一般为40—60厘米左右,以后应随着鱼体的长大,分期注入新水。鱼苗下塘初期,个体小,池水可适当浅些,水温容易升高,有利于有机肥料的分解和天然饵料生物的生长繁殖,促进鱼苗生长。随着鱼苗个体的逐渐长大,鱼苗对氧气的要求增加,活动空间也要扩大,而且肥料、鱼苗排泄物、浮游生物尸体及残饵也增多,其分解和转化要消耗大量的溶解氧,以至溶解氧下降,水质不良,影响鱼苗的正常生长。因此,要及时注入适量新水,以改善水质。再经过一段时间,池水渐浓渐老,又需加注新水。因此,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应根据水色和鱼苗生长的具体情况而加注新水,通常在鱼苗下塘后每隔5—7天注水1次,每次注水15—20厘米。但注水的具体时间和数量,应根据池水肥瘦和天气情况灵活掌握。水肥时和天气干旱炎热时,可注水、多注水;水瘦或阴雨天气,可少注水或不注水。注水时仍需密网过滤,以防野杂鱼和大型浮游动物等随水进入。为防止注水时冲起池底淤泥,注水时间一般在入水口下方放置一个木排或竹排,以缓冲水流。一次注水的时间不宜太长,以免鱼苗长时间顶水,影响体质。
(五)巡塘 巡塘的目的是,在塘边观察水色肥瘦,以决定投饵、施肥注水的时间和数量;观察鱼苗的活动和生长情况,发现病害及时治疗和清除,并根据鱼体大小,决定拉网出塘的时间;发现蛙卵和水草,要及时清除。巡塘的时间,主要是在早晨和傍晚。
(六)拉网锻炼 当鱼苗培育至第17—18天,体长达2.5—3厘米,用肉眼观察鱼鳞已生长整齐时,即可进行拉网锻炼。拉网锻炼的目的在于增强夏花鱼种的体质,提高出池和运输过程中的成活率。拉网锻炼,可使鱼种体内水分含量降低,肌肉由松弛变为结实,也可使肠道内的粪便排出体外,避免运输时恶化水质。同时,密集的环境,会使其受惊,大量分泌黏液,常会败坏水质。经过锻炼后的夏花鱼种,习惯于密集环境,不再分泌很多黏液,有利于运输,也增强了对缺氧的耐受力。
拉网锻炼,应选择在晴天上午9—10时进行。第一次拉网,是将鱼苗围入网内后提起网片,使夏花鱼种在半离水状态下挤压在一起,不断划水以防缺氧,等密集5—10分钟后再放回池内。隔一天后再拉第二网,拉出的夏花鱼种移入事先安装好的夏花网箱内,使之密集,沿池塘四周推箱一圈,让夏花鱼种在箱内顶水锻炼后放人塘内。这样,夏花鱼种经两次锻炼后隔天选择天气较好即可出塘,一般阴天不出塘。
将夏花鱼种出塘后放入长方形网箱内并及时划水增氧,使鱼种在网箱内游醒,待体色转为乌黑色,游动敏捷,惊跳灵敏时,即时过数装运。在一般的情况下,鱼苗培育成夏花鱼种的成活率为60%—80%。
箱养螃蟹养殖技术
回答:一般一个泡沫箱装3~4只螃蟹。如果买的个头比较大的话,数量肯定就会更少一点了。大闸蟹的话,如果想要购买大闸蟹,我觉得一定得会选择比较优质的大闸蟹,优质的大战。写的话,我觉得他是色泽比较光鲜的。并且它的肚脐也是突突的,看上去很有活力的样子。
螃蟹网箱养殖法是一部实用的农业技术作品
网螃蟹主要是在网箱上面铺设一圈光滑的塑料挡板,以防螃蟹爬出来。
螃蟹网箱养殖技术视频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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