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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鮰鱼养殖技术
鮰鱼对水质要求很高,所以我们要多次换水,以满足它的生长需求。换水要换掉旧水的一大半,留少量旧水保存一些浮游生物,以供它捕食。如果不方便换水,也可以在水中放入一些增氧剂或者调节水质的药物,来提高水质的质量,和换水效果等同。
日常管理是养殖鮰鱼的一个重要阶段,主要包括对池塘的清理和消毒以及做好防逃工作和清理食物残渣。池塘的清理消毒一般是每隔十五天进行一次,每次投喂饵料的一个小时后清理掉食物残渣,防止它们影响水质。每天至少巡查两次池塘,检查防逃设施是否完善,观察鮰鱼的进食量和生长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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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怎样养塘角鱼
1)塘角鱼选择鱼塘只要注意塘基坚实,基本没有渗漏,然后稍作改造之后就可以作为塘角鱼的养殖场地了。
(2)鱼塘的水源质量一定要好,而且要很充足,面积也要在保证鱼的活动范围之内选择。
鱼塘消毒
(1)在给鱼苗放养前,必须给鱼塘清理淤泥和杂物。可以使用生灰石25、籽麸20或者漂白粉5斤兑水在全部的池塘进行消毒,每0.067公顷用量为50-75公斤。1周之后放1次水,如果确定消毒完毕,就可以进行后续步骤了。
(2)鱼苗投放鱼缸底部种植水草,可以为塘角鱼制造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塘鲺鱼的养殖技术
养殖塘鲺鱼我们首先就是要选择好选择的地方以及修建好养殖池。一般的情况下我们都是利用池塘进行养殖,养殖池的周围水资源丰富,方便排水和换水,池塘的底部我们修平整,在进水口和排水口的位置布置防逃网。在池塘周围可以种植一些水草,这样可以起到一个净化水质和遮阴藏身的作用。还有最好是在池塘周围布置一层围网,防止敌害进入。最后就是在放养之前将池塘用生石灰进行消毒,减少病害的发生概率。
2、鱼苗放养
塘鲺鱼的鱼苗我们要选择体质好的、健壮的、没有疾病感染的、没有外表及内在伤害的、规格大小均匀的种苗。在放养之前我们还需要将鱼苗进行消毒,一般都是放入稀浓度的盐水中进行清洗十分钟左右捞出。最后按照每亩放养两三万尾的密度将鱼苗放入养殖池中即可。
3、饲料投喂
塘鲺鱼是一种衣肉食为主的杂食性鱼品种,它的饲料种类也是非常多的。比如说田螺、河蚌、蝇蛆、鱼虾、动物内脏等这些都是可以用来喂塘鲺鱼。当然如果是需要高蛋白的饲料也可以使用红虫、蚯蚓、黄粉虫等这一类的饲料。塘鲺鱼一般一天需要喂食两次,分别是在早上八点左右以及下午六点左右。最后要注意的就是要根据天气的变化、塘鲺鱼的生长状态等来合理的配置饲料比例和饲养量。
4、日常管理
在平时的饲养管理中,我们要根据水体的肥沃程度合理的追施有机肥,培育充足的浮游生物,以增加天然的饲料。其次就是要经常换水,一般每隔半个月左右换一次水,防止水质恶化,当然如果温度较高的话,我们需要视情况来调整换水的周期。还有就是要定期对养殖池进行消毒,一般是每隔半个月到二十天左右用生石灰消毒一次。最后就是进行巡=塘管理,查看塘鲺鱼的生长和活动情况,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且做好防护措施。
5、病害防治
塘鲺鱼养殖的病害是比较多的,但这些鱼病也是比较常见和频发的,很多的水产养殖中都可能会发生。比如说车轮虫病、三代虫病、水霉病、肠炎病、小瓜虫病、尾孢子虫病等。我们分别可以使用硫酸铜、高锰酸钾溶液、食盐水、鱼菌清、硝酸亚汞、甲醛溶液进行防治。
本地塘鲺鱼养殖技术
塘鲺鱼要养殖4到5个月;
塘鲺鱼养殖技术:
1、池塘要求可选择庭院小水体养殖,也可利用池塘单养要求水源充足,水质无污染,进水、排水方便,池底平坦,淤泥少,池塘保水性能好,面积一般为67平方米到1334平方米,水深1米到1、5米;
2.鱼种放养,鱼种要求体质健壮、无伤无病、规格整齐,一般大一点的池塘每667平方米放规格3厘米到5厘米的胡子鲶鱼种2万尾到3万尾,庭院小水体每平方米放80尾到100尾,鱼种放养时用3%食盐水浸洗10分钟左右;
3、饲料投喂,胡子鲶的饲料来源广泛,螺、蚬、蚌肉、蝇蛆、蚯蚓、死鱼虾、屠宰场下脚料和人工配合饲料均可投喂;
4、日常管理养殖期间,要视水质肥瘦程度,适当施用有机肥培育浮游动物,以增加天然饵料,减少生产成本。
池塘鳊鱼能自然繁殖吗
鳊鱼以产卵的方式繁殖,产卵期为5月至6月,多在夜间产卵,产卵最适水温为20到29℃,对水流要求不严格,卵具有微黏性,淡黄色,黏附于水草或其他物体上,因此其产卵场多在浅水多草的地方。
鳊鱼亦称长身鳊、鳊花、油鳊,古名槎头鳊,缩项鳊。鳊鱼是从野生的鳊鱼群体中,经过人工选育、杂交培育出的优良养殖鱼种之一,平时栖息于底质为淤泥、并生长有沉水植物的敞水区的中、下层中。
养殖塘鲺鱼
塘鲺鱼要养殖4-5个月。
塘鲺外形特征:塘鲺鱼体长,头部扁平,鱼体表光滑无鳞有侧线。体色一般呈灰褐色,上有许多灰白色的纹状斑块和黑色斑点,腹部为白色,背鳍、臀鳍延长止于尾鳍基部。尾鳍呈圆扇形,胸鳍短而圆,有一硬棘,能在陆地上爬行。
塘鲺鱼口宽,横裂,齿利,口稍下,有触须4对,上下颌各2对。上下颁和犁骨上密生绒毛状细齿。
塘鲺鱼的繁殖力强,性成熟年龄为10~12个月,其性腺发育属于非同步多次产卵类型。每次产卵的亲鱼,经一个月左右培育,继而可以第二次繁殖。一般一年可繁殖3~4次,在越冬加温饲养条件下,终年均可进行催产。塘鲺鱼的繁殖较易,在水库、池塘中性腺均能发育成熟。当水温上升到20℃以上时,成熟的雌雄鱼会发情追逐,雄鱼射精,雌鱼产碧绿色的黏性卵,受精后附着在水草石块上。其产卵习性近似鲤,鲫鱼。
塘鳢鱼怎么养殖
好像还没有太多人工繁殖的 虎头呆子鱼,应该不是云斑尖塘鳢 那是热带种,最大能长到十斤
塘鲺鱼繁殖技术
半个小时左右。塘鲺,鱼类,野生的不建议食用,学名胡子鲶,又称塘角鱼。在分类上属鲇形目、胡子鲶科。属于热带、亚热带鱼类,分布于我国南方各地。国内常见两个品种:本地塘鲺(胡子鲶),埃及塘鲺(革胡子鲶、埃及胡子鲶)。[1]
塘鲺(本地胡子鲶),8根胡须,上下各4根。体色黄色,野生鱼生长缓慢,一般重量不超过1市斤,营养价值高,口感好。可人工养殖,市场潜力大。[1]大部分的无人养殖的塘鲺都生存在下水道等污水环境中,生命力极强,粪水中也可繁殖。
埃及塘鲺(革胡子鲶),由埃及引进。8根胡须,通体发黑,个体巨大。多为人工养殖,生长速度很快,饲养一年可重达2公斤,最大个体达10公斤以上。对生存水质要求很低,耐低氧。肉质不太好,市场价格便宜。但其易养殖,生长速度快,也有不少人养殖。
养兔
养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