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大鹅新闻报道,鍏绘畺澶ч箙瑙嗛澶у叏
养殖场养鹅
、将初生鹅苗握在左手中,用中指和无名指夹住鹅苗的颈部,头向外、腹朝上,呈仰卧势,然后用右手大拇指和食指分开肛门旁边的羽毛挤出胎粪,轻轻地将肛门张开,并使其外翻;若可见到长约4毫米的突起物,说明为公鹅苗,否则为母鹅苗。
大鹅养殖技术
1、0-7日龄,舍内温度控制在28℃-30℃,之后每天降1℃,直至常温。
2、通常饲养密度为1日龄-7日龄,每平方米养25-30只;8日龄-15日龄,每平方米养20-25只;16-25日龄后,每平方米养15-20只。
3、可用玉米20%、花生饼4%、米糠10%、统糠59%、鱼粉4%、抗生素1%、贝壳粉1%、沙子1%进行饲喂。
4、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槽、料槽等用具及鹅舍、运动场的环境卫生。疾病主要预防小鹅瘟和球虫病。1-3日龄注射小鹅瘟高免血清或小鹅瘟卵黄抗体0.3-0.5毫升,7-10日龄和21日龄注射小鹅瘟疫苗1毫升。阴雨连绵、温度较高的潮湿季节,可在饲料或饮水中加入抗球虫药,连用7天。
养殖场养鹅2100只鹅是鸡的九分之七鸡有多少只
养鸭1800只,养鹅2100只 这道题考察的是代数中的分数乘法。 3000*3/5=1800 鸭是鹅的6/7 则,1800÷6/7=2100
鹅养殖场地
高刘作为“皖中白鹅第一镇”是有媛媛的。早在《合肥县志》和《肥西县志》中都有记载,称“鹅,产高刘集者佳。”在上个世纪70年代,白鹅在肥西县的养殖就极为普遍了,而在肥西地区,高刘这一区域的养殖最为集中。目前,高刘已经划归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而白鹅经济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更加迅速。
目前,高刘有安徽省最大的白鹅市场,高刘优质白鹅不仅行销省内,上海、南京等城市对于高刘白鹅的需求量也很大,可以说,白鹅作为合肥重要的特产,已经行销全国。这也是符合“皖中白鹅第一镇”的称号的。
那么,高刘白鹅有什么特点,为何获得广泛认可与交口称赞呢?我们可以在《肥西乡镇春秋》找到答案。原来,高刘原先最出名的是咸鹅、咸肫、鹅掌,合肥人都爱吃,安徽地区对这些食品的认可度也很高,各类高刘白鹅产品也是走亲访友馈赠的佳品。从外观上来看,高刘产的大白鹅外形也特别美观,体型大、羽绒白,“白毛浮绿水,红掌拨清波”的诗句正符合对于高刘大白鹅的描写。
高刘白鹅属于寿合白鹅,目前据不完全统计,高刘白鹅市场,年成交20余万只,交易额700万元以上,2014年白鹅交易415万只(含咸鹅与活鹅)。缘此,有人把高刘称为“白鹅之乡”。白鹅市场如同聚宝盆,年交易额10多亿元。
养殖场养鹅68只,是公鸡只数的2倍,养的母鸡只数
公鸡是比较聪明,比较可爱,比较招人喜欢的小动物。公鸡是卵生的,是群居的。一般农村家庭都比较喜欢养鸡,养鸭,养鹅等等。来提高经济收入,或逢年过节丰富自己家的餐桌。两只公鸡配六只母鸡,挺好的 ,这样的话挺公平的,一只公鸡配三只母鸡 ,这样母鸡下的蛋受精比较均匀 。
养殖业养鹅
鹅舍建筑设备
1、鹅场选址:肉鹅以食草为主,鹅场选址应选择在有水源的地方,并且保证水源无污染,水源除了饮用外,鹅清理羽毛、放水、活动、配种等都离不开水。饲草资源制约着养鹅的成败,决定着生产成本的高低。中年和成年肉鹅每只一天可以消耗1.5~2.5千克青草,因此,肉鹅场的建筑地点,最好有较大的草地。
2、鹅舍设计:鹅舍的建筑设计,总的要求是:冬暖夏凉,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干燥防潮,经济耐用。鹅舍的建筑因鹅群的用途不同可以分为育雏舍、育肥舍、种鹅舍及孵化室等几种。鹅虽是水禽,但鹅舍内最忌潮湿,特别是雏鹅舍更应有一定高度,排水良好,通风。水源与肉鹅舍之间应设有运动场,最好为水泥地面,这样便于冲洗和消毒,水面与运动场的连接处不能太陡,坡度不应超过40°。
肉鹅饲料准备
1、青绿饲料:青饲料包括青绿饲料和青贮饲料。青绿饲料含水量高,能量低,粗蛋白含量高,容易消化,成本低廉,是目前肉鹅最主要、最优良、最经济的饲料,也是农村发展肉鹅养殖用量最多的饲料。适合肉鹅采食的青绿饲料品种主要包括天然牧草、栽培牧草、蔬菜类饲料、作物茎叶、水生饲料、青绿树叶等。青贮饲料主要在冬天缺少青绿饲料时使用。
2、精饲料:精饲料是肉鹅能量的主要来源。主要包括玉米、大麦、稻谷、麸皮、饼粕类等,肉鹅的精料种类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肉鹅交配繁殖
1、种鹅选择:种鹅是养鹅业的基础,对种鹅的选择称为选种。选择种鹅时,其体型外貌和生理特征可以反映出种鹅的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并可作为判断其生产性能的重要参考依据。
2、种鹅配种:一般的公鹅品种,180~200日龄达到性成熟,就有了配种能力,但是,往往在300~360日龄以上时才开始配种,这样种蛋的受精率会更整齐,便于管理。公鹅使用年限以3~4年为宜,过老的公鹅由于体质较差,其受精率也会相应降低。
母鹅饲养到7个月左右开始产蛋,开产后鹅蛋重量达到100~130克时,就可以配种了。当种鹅到了适合配种的年龄,就应按照1:4或者1:6的比例进行公、母搭配,放置于同一个鹅舍里,使其自然交配。因为鹅有水中交配的习性,公、母鹅在水中嬉戏时便完成了交配。
肉鹅孵化管理
1、种蛋选择:作为入孵的种蛋,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用三氯异氰脲酸粉,以1:200的浓度浸泡种蛋5分钟,然后将蛋壳上的粪便等污染物清洗掉。选蛋时,蛋壳上有破洞或破损的地方不能用作种蛋,蛋形以卵圆形为最好。
2、摆蛋翻蛋:肉鹅种蛋选好后摆入蛋盘,放进孵化机,开始孵化。新的小生命即将诞生了。在孵化时,首先要控制好孵化机的温度,以皖西白鹅为例,肉鹅种蛋的孵化温度应掌握在37.2℃~38.2℃之间。其它品种会略有不同。为了使入孵的蛋上层、下层,以及每个蛋的各个面都受热均匀,必须进行翻蛋。一般每隔4~6小时翻一次,一直翻到鹅出壳的前三天。
3、凉蛋照蛋:孵化器内,既要注意保温,又要注意通风,做到空气新鲜,使氧气输入含量不低于17.5%,最佳为21%。在孵化期后期或者在夏季孵化时,特别是孵化到17天以后时,需要进行凉蛋。目的是让鹅胚胎排出过剩的体热。可打开孵化机门,间隔抽出蛋架上的蛋盘进行散热。在人工孵化过程中,使用灯光或者日光照蛋,检查胚胎发育是否符合胚胎的长相,主要有三照,当鹅种蛋孵化到第7天时第一照,15~16天时二照,23.5~24天时三照。
6、适时出雏:以皖西白鹅为例,当种蛋孵化到第28.5天~30天时,开始出雏。第30.5天~31天时,大量出雏并出壳完毕。
雏鹅饲养管理
1、及早开水:雏鹅从孵化室运出来后,立即安排到事先准备好并消毒过的育雏室里,稍事休息,应立即开水,也就是供给充足饮水。
2、适时开食:雏鹅在第一次饮水后,紧接着就要开食,开食是在雏鹅开始“起身”并表现有啄食行为时进行。一般在出壳后24~36小时内开食。开食的精料为颗粒状雏鹅料,一般由细小的谷食类原料制成。开食的青料要求新鲜,易消化,以幼嫩、多汁的青菜为最好,青料要切成1厘米左右的细丝状。开食的时间约为半小时。以皖西白鹅为例,开食时的喂量一般为每1000只雏鹅一天5千克青料,2.5千克精料,每隔2~3小时昼夜饲喂。以后逐步改为饲喂次数减少,饲喂量增加。
3、良好放牧:放牧就是让雏鹅到大自然中去,采食青草,饮水嬉水,运动与休息。通过放牧,可以促使雏鹅新陈代谢,增强体质,提高适应性和抵抗力。当雏鹅长到20日龄左右、外界气温高时,可以结合放牧让雏鹅到水中逐步适应水性。
4、及时分群:在整个育雏过程中,不论何种育雏方式,都要防止鹅群“扎堆”,这是提高育雏成活效率的重要一环。所以应适时控制鹅群密度,一般在第1周,直径35~40厘米的围栏中养雏鹅15只左右,以后逐步减为养10只左右。
成鹅饲养管理
1、中鹅饲养:雏鹅经过舍饲育雏和放牧锻炼,进入了中鹅阶段。在我国,对于一般品种来说,中鹅就是指4周龄以上至70日龄左右的肉鹅。这个时期的目的主要是培育出适应性强、耐粗饲、增重快的鹅群,为下一阶段选留预备种鹅或转入育肥鹅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中鹅的营养需要,精料参考配方为玉米65%、豆粕27%、麸皮3%、预混料5%。预混料主要包括矿物质饲料、维生素饲料以及添加剂类饲料等。
2、育肥阶段:中鹅饲养70日龄后,应先从鹅群中选留种鹅,作为种群定向培育。剩下健壮无病70日龄以上的中鹅作为育肥鹅群。经过70天的饲养,虽然肉鹅体重因品种不同而有所变化,但都有一定的膘度,如,皖西白鹅3千克左右就可以上市,但从经济角度考虑,体重仍偏小,肥度还不够,肉质含有一定的草腥味。为了进一步提高鹅肉的质量和产肉量,必须饲喂丰富的能量饲料进行育肥。育肥时间以15~30天为宜。
3、后备种鹅:中鹅养到70天后,留作种用的那部分鹅被称为后备鹅,饲养后备鹅的目的是提高肉鹅种用价值,为产蛋和配种作准备。这时正处在身体发育时期,因此要充分满足其营养需要,首先青绿饲料要让其自由采食,精饲料要定时定量饲喂,以皖西白鹅为例,一般每鹅每天180克左右,每天饲喂两次。后备种鹅精料参考配方为玉米60%、豆粕20%、麸皮9%、石粉6%、预混料5%。后备种鹅到100日龄左右时要公、母分开饲养,直到开产或配种,防止早熟鹅滥交乱配。
4、种鹅饲养:种鹅是指母鹅开始产蛋、公鹅开始配种,用以繁殖后代的鹅。饲养种鹅的目的,在于不断提高鹅的繁殖性能,繁殖高产健壮的后代,为肉鹅业的发展提供生产性能高、体质健壮的雏鹅。种公鹅在配种期主要是保证其旺盛的精力和性欲,以便高质量完成配种任务,无论是配种或非配种期,种公鹅对饲料的要求都不是太高,只要满足其日常需要,参照后备种鹅的精料配方就可以了。
母鹅在产蛋期,对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的营养需要明显增加,尤其是对矿物质和维生素需要更多,如果营养不足,就会严重影响种蛋质量。产蛋期母鹅精料参考配方为玉米66%、豆粕22%、石粉7%、预混料5%。精料饲喂要定时定量,以皖西白鹅为例,一般每鹅每天250克~280克左右,每天饲喂两次。青绿饲料让其自由采食。
养殖场养鹅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养殖场养鹅300只饲养鸡数量的30%养鸡多少只用方程解答
把鸭的只数看做A
鹅的只数比鸭的只数少28只,是:A-28
养鸡的只数比鸭多29只,是:A+29
所以,鸡比鹅多:
A+29-(A-28)
=29+28
=57只
养蜂
养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