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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养殖场投入品管理制度

养殖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养殖场投入品管理制度养殖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养殖场投入品管理制度

养殖场投入品管理制度

产地环境

1,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不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产地周边环境清洁,无生产及生活废弃物,水源清洁,无对农业生产活动和产地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污染源,畜牧业生产主体应建有病死畜禽、污水、粪便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且运转有效。水产养殖主体应开展养殖尾水净化,排放的废水应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质量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

1,建立或收集与所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收储运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收集并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标准文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产品类型、具体种类名称、种植养殖规模等信息;应与合作农户签署合作协议,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处罚措施。

3.建立并落实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基地农户管理制度(适用时)、卫生防疫制度和消毒制度(畜牧业适用)、动物疫病及植物病虫害安全防治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以及产地环境保护措施等;分户生产的,还应建立农业投入品统一管理和产品统一销售制度。

4.在种植、养殖区范围内合适位置明示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清单。

5.产品收获、出栏应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6.建立生产过程记录、 销售记录等并存档,生产过程记录应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出栏、屠宰或捕捞日期等信息。生产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7.鼓励使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保存记录档案。。

农业投入品管理

1.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业投入品,不购买、使用、贮存国家禁停用的农业投入品,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等证明资料。

2.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进行自繁种源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自制或收集的其他投入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4.配备符合要求的投入品贮存仓库或安全存放的相应设施,按产品标签规定的贮存条件分类存放,根据要求采用隔离(如墙、隔板)等方式防止交叉污染,有醒目标记,专人管理。

5.配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农技人员指导员工规范生产,遵守投入品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施用器械,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对变质和过期的投入品做好标记、回收隔离禁用并安全处置。

废弃物和污染物管理。

1.设立废弃物存放区,对不同类型废弃物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处置,保持清洁。

2.及时收集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病死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应当建立收集点集中安全处理。

产品质量

销售的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条件的生产主体在产品上市前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

六包装和标识

包装的农产品应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包装和标识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卫生、环保,无毒和无挥发性物质产生。

产后处理

1,产后处理和贮藏区域设有有害生物(老鼠、昆虫等)防范措施,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及时清洁和保养设施设备。

2.使用的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合理使用、储存,并做好记录。

3.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藏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与农业投入品及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放。

养殖场管理办法

这个要看建筑的是临时建筑还是永久建筑。一般的养殖场,为了存放养殖饲料和管理人员吃住方便,有时必须要建设一些配套设施。

如果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以建筑一些简易的仓库和管理房,毕竟它们不是永久建筑,不会占用耕地,破坏耕地,一旦养殖场拆除,它们也就拆除。

什么是养殖场投入品

水产养殖技术主要研究水产苗种繁育、成品养殖、疫病防治等方面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水产动物养殖、繁育、疾病诊断、疫病防治,渔类饲料配置、产品加工营销、养殖技术服务与管理等。例如:池塘养鱼、网箱养鱼和围栏养殖,鱼虾等水产饲料开发,淡水养殖捕捞,养殖场选址设计、技术投入与运营等。

《水产生物基础》、《水质监测与调控》、《水产动物营养与饲料》、《特种水产经济动物养殖》、《鱼类学》、《水产动物病害防治》、《水产市场营销》、《观赏鱼养殖技术》、《渔业法规与渔政管》、《水生动物苗种繁殖》。

就业方向

水产企业:水产品的繁殖操作、疾病诊治、饲料配制、经营与管理,水产养殖水质分析、水环境保护水产药品的销售与服务。 政府、事业单位:水产品卫生安全与监督与检疫、水产动物进出口检验与检疫。

养殖场人员进出制度

办理条件: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养殖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申报流程: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养殖证简介:养殖证是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畅通还田利用渠道

(一)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达不到前述要求且无法证明粪污去向的,视同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强化保障和支撑

(一)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并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粪污养分和有害物质含量,严防还田环境风险。

(二)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鼓励养殖场户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不再强制要求固液分离。结合本地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

养殖场管理制度材料

证件一:土地手续

养殖需要场地,要么占用耕地、要么占用宅基地。以前,养殖户们随意搭建一个棚,就成了养殖场了;现在,这种已经不允许了,养殖用地需要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证件二:环评手续

咱农民想要开设养殖场,可以带着相关手续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咨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环评,需要提交的手续主要有发改部们的立项手续、国土部门的土地审批手续和工商部门核准的工程名称,带着这些手续,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做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出环评报告表或书,然后经专家组进行评审,最后交环保部门进行报批。批复后,在当地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管下,按照环评进行施工建设。

证件三:规划意见

目前,在农村开设养殖场是需要有用地规划的,需要我们自己选好养殖场地,然后到规划局进行审批。

证件四: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证件五:立案备案手续

养殖场的建设需要到发改委办理立案备案手续。

证件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咱农民想要开养殖场,就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果是种畜禽养殖,还需办理种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是养殖野生动物,还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新的《环保法》和《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对养殖场的环境污染做出了新的规定,所以,上述的这些证件是你开始养殖场的必备条件,具体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和发改部门。

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权属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用地或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地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不因自留地或者承包地等权属问题而有区别。占用耕地建养殖场是耕地总量减少的原因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畜禽养殖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其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当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制度

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养殖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申报流程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二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三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四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五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养殖场销售制度

1、应当采用防雨、防潮、防水的灯具、开关、插座。

 2、 使用电缆线或线路套管作为电源线,并按电工操作规程架设。

 3、 用电线路杜绝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使用。

 4、 进户总线及分线路安装漏电保护。

 5、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有消防沙,每500平方米养殖棚配备8KG干粉灭火器两具)。

 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7、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8、 工作人员会使用灭火器。

 9、 柴草等易燃品采取隔离。

 10、 厂区内严格管理明火。

 11、 建筑材料或室内装饰材料不得采用彩钢板或聚氨酯材料。

 12、 棚内不得使用明火,确需使用应单独隔离间操作,棚内用电照明应具有防爆功能;新建大棚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进入棚区内的人员严禁吸烟。

农业投入品仓库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目录

农药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台账记录制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防护制度

农药应急处置制度

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农药使用指导制度

农药岗位操作规程

附件.

农药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农药时,应该选择合格供货方,对其法定资质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

2.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3.采购农药时, 应签订采购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条款。购进的农药,应向供货方索取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业部核准的备案标签复印件,并按照农药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或质量合格证明。

4.购进农药时,应详细检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情况。如怀疑产品有质量、标签问题而又难以核定时,应向当地农药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对所购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标签核查。

农药台账记录制度

1.购进农药时,应索取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

2.购进农药产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货台帐。详细记录所购进的农药通用名称、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

3.农药销售实名登记,要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购买时间、农药品种与规格、数量、施用作物等。

4.进销货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药管理条例》, 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农药经营,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场所和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没有农药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农药。

5.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6.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7.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8.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农药安全防护制度

1.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资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2.随时检查农资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资及时酌情处理。

3.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农药应急处置制度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农药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农药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5.发生事故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严禁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 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1.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使用农药过程中产生的被废弃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料的瓶、罐、桶、袋等。废弃的农药包装物随意丢弃,包装物残留农药,极易挥发或者经雨水的冲刷渗入到地下,引起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积极推进构筑以农药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为主体的农药包装物回收体系。3.在本店购买的农药使用后,请使用者将农药包装废弃物放入专用袋子里收集,收集一定数量后,

送到本店专设的农药废弃物回收桶中。

4.本店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5.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暂存于专门场所或容器,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

6.农药废弃物累积一定数量后,由本店派车运输至集中回收仓库或送往专业环保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使用指导制度

1.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建立建全科学选药、合理用药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种植制度、作物结构和生长发育进程,指导农民对症选药,防止乱用药造成成本增加和质量安全事件

2.农药销售人员应当积极学习植保知识,掌握植物病虫草害发生规律,必要时到田间实地查看指导农民用药

3.农药销售人员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4.农民购买农药,首先问明施药作物,及病虫草害发生情况,然后向农民推荐适宜的农药,指导农民按照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剂量、方法施用农药,并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推进绿色防控,重点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

5.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要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禁止高毒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等作物销售使用。

农药岗位操作规程

1.库房内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2.搬运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堆放农药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

3.如有污染,及时清洗,发现中毒症状及时离场就医。

4.农药摆放规范,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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