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养殖户的抖音号,专业养殖户
专业养殖户标准
1)禁养区、限养区解禁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禁养区和限养区都被解禁了,而只是超出法律范围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将被解禁。从2016年开始我国就加强了养殖环保方面的要求,一些地区的负责人为了减轻工作负担或者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原有要求的基础上加大了要求,导致很多并不属于禁养区或限养区的养殖户被迫退出养殖行业,从2019年开始为了加快我国生猪产能的恢复速度,国家下令解除超出法律范围的禁养和限养。
所以提醒此前环保禁养的养殖户可以了解下当地的具体情况,若是属于超出法律范围的就可以重新饲养,毕竟虽然现在的仔猪价格并不便宜,但是养殖利润还是比较可观的,有机会还是可以抓住机会的。
2)加强对中小养殖场户帮带和技术服务
我国生猪养殖的主体虽然是散养户,但是整体的发展方向是规模化和集约化养殖,所以散养户一直是被边缘化的状态,各种补贴政策往往针对的都是规模化猪场,对此散养户颇有微词,同样都是养殖户为何要被区别对待。
那这种局面在2021年会发生改变,国家会针对散养户给出帮带和技术服务,对于散养户来讲薄弱的地方就是资金和技术,若是能把这两方面解决了,那么散养户绝对会在未来生猪产能的恢复中发挥重要作用。
3)促进“运猪”向“运肉”转变
这一改变看似是针对屠宰企业的,但是其对于养殖户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因为转为运肉之后屠宰企业的话语权将会进一步加强,虽然生猪价格根本上是受到供需关系的影响,但是屠企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若是屠企的话语权增强,养殖户对猪肉价格的左右能力将进一步减弱。这对于养殖户来讲并不是个好消息,尤其是此前靠压栏抵制猪价下跌可能以后就不好使了。
4)支持禽类、牛羊生产
目前我国肉制品主要有猪肉、禽肉、牛羊肉三大类,其中消费量最大的为猪肉,其次为禽肉,最后为牛羊肉,在2019年我国生猪产能大幅下降时,禽肉和牛羊肉撑起了很大的肉制品供应量,如此才使得猪肉价格未能一涨再涨。
而2021年禽类和牛羊生产将会被进一步强化。对于消费者而言肉制品供应保证了,也就有利于价格的控制,是个好消息。而对于养猪户而言,其它肉类供应增加了是会影响到猪肉的需求的,不利于猪肉价格的上涨和持续高位运行。
综合以上4大变化,其中前两个算是好消息,对于我国生猪养殖有促进作用,而后两个对于养殖户来讲并不是个好消息,也希望养猪朋友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做好准备以应对不利影响,保证猪场养猪利润的最大化。
养殖大户标准
如果是专业毕业的,直接告诉人力,我是畜牧首医专业毕业,三年在校专业学习,在校期间也在校办猪厂实习,从母猪繁育到育肥及出栏的过程都系统的学习过。
打苗和劁煽都是实践操作过的,我们是理论结合实践动手学习的。
养殖专业户和散户标准
禁养区散养户可以养。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不列为禁养区禁止对象。
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规模以上养殖户标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专业养殖户标准是多少
1、正常水温在18-35度,但是25-32度才是最适宜水产生长的温度。
2、PH值应该在6.5-8.5,如果低于6.5,肥效将无法正常发挥优势,氨氮、硫化氢等毒性增大,易缺氧浮头。
3、盐度一般在0-1%。如果盐分过高会影响到淡水生物的正常繁殖。
4、氨氮;0—0.02mg/L,过高会损坏鱼、蚌的鳃,高于0.5时会引起无法进食和呼吸,直至死亡。
5、硫化氢;0—0.1mg/L,过高会损坏鱼、蚌的中枢神经,高于0.5时会引起患病或死亡。
6、亚硝酸盐;0—0.02mg/L,过高会引发出血病,是诱发暴发性疾病的重要因子,高于0.5时会引起患病或死亡。
7、有效磷;0.2—1mg/L,低于0.2水体中的优质藻类生长受到影响,甚至出现水华,不利于鳙、鲢、蚌的生长。
8、透明度;20—30cm,过高肥度不够,过低影响光合作用。
9、溶解氧;≥3mg/L,小于3mg/L会影响鱼类的摄食,小于2mg/L时会出现浮头,小于1mg/L会出现泛塘,直到大量死亡。
水产养殖水质达到以上条件便是符合养殖标准的,不过在养殖过程中还是需要注意水质管理,以免因为青苔、水藻、有害菌等的影响造成养殖失败。所以一般工厂化养殖都会选择涂刷专业养殖漆,避免水藻、青苔的生长,也方便日常清洁维护工作
养殖规模场,养殖专业户标准
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0头及以上、
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
肉鸡年出栏40000只及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及以上、
肉牛年出栏100头及以上、
羊年出栏500只及以上、
兔存栏3000只及以上。
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2000只<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2000只<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300只<兔存栏量<3000只。
养殖业养殖标准
标准化:
根据目前国家自然资源部: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完善生猪生产的用地政策: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过去养殖场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一般耕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此次《通知》印发,对于养殖场、养殖投资者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时机。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开辟新养殖场有利于降低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率,解决土地问题对生猪生产能力的恢复非常有效。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除法律禁止区域不得划定生猪禁养区
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通知指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通知还指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专业养殖户标准是什么
规模化养羊应该量力而行,根据养殖者的资金情况建立圈舍、确定饲养规模,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同时要注意为养殖场配备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和技术水平的工作人员,为科学养羊提供保障。饲料方面,需要选择合适的位置,种植一定 面积的草地,供羊采食,同时可以辅助以秸秆、豆皮,注意在喂养的过程中,应该时刻关注羊的情况,适当添加维生素等羊生长中所需要的物质,有利于羊的健康正常生长。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
【词语】:专业户
【拼音】:zhuān yè hù
【注音】:ㄓㄨㄢ ㄧㄝˋ ㄏㄨˋ
【词性】:名词
【基本解释】:指我国农村中专门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某种农副业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或个人。
【划分的标准】:
①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或大部分劳动力以从事专业生产或专业经营为主;
②专业生产或专业经营的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③经营规模、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较多地超出当地一般农户的水平。
【分类】:
①在家庭副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营专业户;
②承包集体某项生产或经营的承包专业户。
养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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