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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养殖办法,广东省水产养殖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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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养殖办法细则

不错的专业,

广东省水产养殖办法细则解读

广东是人囗比较多城市,离市场近,便于运输带来的损失。

广东省水产养殖补贴标准

家庭农场的补贴政策

1、补贴条件

①创办种植业类家庭农场,需经营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才能领取补贴。

②创办畜禽业类家庭农场,养殖生猪年出栏达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达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达5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达10000只以上,家兔年出栏达2000只以上才能领取补贴。

③创办水产业类家庭农场,需经营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30亩以上,特种水产的养殖水面积达10亩以上才能领取补贴。

④创办林业类家庭农场,需山林经营面积达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油茶种植面积达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才能领取补贴。

2、补贴金额

①吉林延边:

对家庭农场有贷款贴息;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到各项国家农业财政的补贴政策;

对水田、蔬菜及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达50公顷以上、旱田面积达100公顷以上的家庭农场,扩大到可以一次性享受5台农机购置补贴;

对家庭农场农作物保险给予补贴,加大资金的支持力度;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生产经营用作临时建筑物。

②湖北武汉:

通过验收,对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批准立项且达标的种植业、水产业专业型家庭农场,种养综合、循环农业型家庭农场新建的基础设施部分予以补贴。

补贴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年底检查验收后,拨付补贴资金。已享受了财政补贴的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不纳入家庭农场的补贴范围。

③江苏铜山:

对效益好的家庭农场给予3-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年销售业绩达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实际销售收入1%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贴息扶持补贴最高额度为5万元,可以连续享受。

④安徽宿州:

家庭农场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元,连补3年,分年度进行兑现;对从事设施农业、养殖、特色种植等产业,被认定为中小型和大型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和5万元。

⑤山东曲阜:

家庭农场注册登记面积在200亩以上、合同5年以上、总投资30万以上的,最高能拿到10万元补贴资金。

3、补贴标准

国家对于创办家庭农场的补贴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不过由于各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有所不同,给予的补贴金额也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以去当地的农业部门进行咨询、申请。

另外,农场主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资金申请,比如运动体验类的农场还可以发展观光餐饮产业,各农场主可以根据农场特色来发展,争取申请到更多的资金扶持。

家庭农场的申报

1、申报流程

①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成立了专业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报县(市)农经部门进行复审。

②经复审通过的,报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农经部门认定其专业农场资格,做出批复,并推荐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申报材料

①专业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专业农场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③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④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

⑤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

⑥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综上就是关于2021年家庭农场的补贴政策解读,当然,各地的补贴金额是不太一样的,具体的要看当地的实际政策。但是每个家庭农场的一次性奖补不得超过10万元,以及获得过奖补的家庭农场是不能再纳入奖补的。申请的所有奖补资金都要围绕着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能力水平上,比如购置设备,申报项目的费用等。总的来说,国家对农场的补贴支持力度还是非常大的,如果你符合条件,可以抓紧时间去当地的农业部门进行咨询、申请。

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5月1日上午,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海警局司令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湛江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18年全国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在湛江启动。随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宣布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启动,现场列队的20多艘渔政、海警执法舰船鸣笛起航,标志着今年的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正式启动。

“五一”起,全国四大海区同步实施伏季休渔。据悉,今年广东海洋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休渔海域范围为我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都纳入休渔作业范围。据统计,今年我省应休渔船39733艘,核准免休渔船1819艘。休渔期间,将按照“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人上岸”的原则实施休渔管理。

同时,广东将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加强与海警、公安边防等部门合作,以渔港为中心,加强休渔期执法检查,大力打击冲港、电炸毒等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广东将积极协助解决休渔期贫困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加快休渔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

希望休渔补贴早日发放到渔民手中,确保稳定度过休渔期。

广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切实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村庄和公社圩镇。

第三条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地,只有按规定用途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等。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四条 社员建房和社队企业建设用地,要办理申请上报审批手续。非本队社员、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同社队联营的企业)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村镇建设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对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和检查督促。

第六条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和有步骤地进行。要利用农业区域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成果,在确定的村镇用地范围内,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注意安全,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员的宅基地、公共建筑、生产建设、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第七条 村镇建房规划应根据一九八二年一月国家建委、国家农委印发的《村镇规划原则》和省人民政府发的《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的要求,结合当地地形特征、经济条件、民族风俗等制订。规划可先粗后细,逐步完善。

村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政社分设后由乡人民政府负责,下同)批准。圩镇规划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如需变更,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应根据城市统一规划的要求,制订村镇具体规划。

第八条 村庄和墟镇的居民住宅,机关、团体和工厂、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房,应多采用楼房建筑,节约用地。

社员建房应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边闲散地以及山坡荒地。在原有宅基地不足时,才给予新的宅基地。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或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我省村庄和墟镇居民建房用地限额:

平原地区的社员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一百平方米以内,人多地少地区、城市郊区的社员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八十平方米以内;

山区的社员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二百平方米以内,丘陵地区的社员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内;

村、镇非农业人口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八十平方米以内。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总人口、土地总面积、人均占有耕地、民族风俗、计划生育等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用地原则,在上述限额内,规定具体的用地标准,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村镇内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农村社队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凡新办企业,应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公有房屋。确需占用土地的,应首先利用荒地、劣地或山坡地,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不占良田。

占地较多的社队企业,水泥厂一般应控制在每吨生产能力用地零点六至一平方米。年产一千万块的砖厂,一般用地不超过四十市亩,规模较小的砖厂按此规定类推。公社农具厂,一般用地不超过五市亩。大队农具厂,一般用地不超过三市亩。

第十二条 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员委会批准;确需占用耕地、园地建房的,由公社管理员委会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建房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书,所需的申请表格、证明书式样,以及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办理的申请、审查、批准等手续,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凡社员个人建房按规定标准并履行批准手续占用土地者,其占用部分土地的公余粮任务,由建房者负责缴纳。

第十五条 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耕地、园地不满二亩,林地、草地等非耕地不满五亩,荒山、荒地不满十亩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园地不满五亩,林地、草地等非耕地不满十亩,荒山、荒地不满二十亩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耕地、园地五亩以上,林地、草地等非耕地十亩以上,荒山、荒地二十亩以上,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要报送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图纸、土地补偿协议书。对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还须报送污染治理方案。

第十七条 墟镇内非农业户建房需要用地的,建房者本人应提出申请,由镇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与有关生产队协商,参照第十二条的决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墟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商业性房屋建设,一般不另专划土地使用。

对确有专长、善于经营的农村专业户、重点户,确需占用少量土地建畜禽舍的,按既有利于生产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当地社队的统一规划下,尽量利用村边闲散地、山坡地或村镇的旧宅基地,给予有偿使用;其地点和数量,由本人向生产大队提出申请,经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核,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补偿办法由专业户、重点户和所在生产队、大队议定。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如确需占用土地,墟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商业性房屋建设,均参照此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实施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建设新村和改造旧村腾出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至七年。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或进行其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责成其在限期内将土地退回集体,并按土质好坏处以每平方米十至十五元的罚款。所占用的土地原由集体缴纳农业税和购粮任务的,在未退回土地前,概由占地的单位或个人负担缴纳,并负责赔偿占用期间五至十倍的生产损失。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者,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无论私人建房或单位建设用地超出规定标准或批准后半年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包括批多用少)的,应限期将土地退回生产队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本实施办法公布前新建房屋超过用地标准规定的,建房者应退出超出标准部分的土地,不能退出者,除缴纳农业税和购粮任务外,并负责赔偿三至七倍的生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除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外,应没收卖地和租地的全部所得款项,并按土质好坏处以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元的罚款。对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建房用地的工作中,无理刁难、打击报复、越权批准、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罚款,应上缴地方财政,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公社、大队生产建设和村镇规划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细则,并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学校特色: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被美誉:“广东农业科技与管理干部摇篮”是国家农业部首批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主打农业牧鱼专业:畜牧兽医、动物医学、饲养与动物营养、水产养殖技术、园艺技术、茶艺与茶叶营销、食品生物技术、食品加工技术。

水产养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政渔港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湖泊、泡沼、池塘、山间溪水等适于养殖的水域发展养殖业;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渔业生产者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水域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资源状况、水域养殖容量等,依法编制水域、滩涂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跨界水域的养殖发展规划由相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没有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养殖发展规划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公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跨市、县水域、滩涂的养殖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没有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核发。

单位和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申请养殖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渔业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有与渔业养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养殖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养殖证;不予核发养殖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一年以上或者鱼种放养未达到规定投放标准的,视为荒芜。

养殖水域鱼种投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养殖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是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实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县域间引进水产苗种的,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水产苗种检疫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予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初级水产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检验检疫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六条 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确定全省捕捞限额总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七条 在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领捕捞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核发捕捞许可证;不予核发捕捞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取得检验证书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或者经营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确定船籍港。

第二十条 进出渔港的船舶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接受安全检查;在渔港内应当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与保护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国际边境水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按国际间的渔业协定执行;无协定的,按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或者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鱼叉、鱼罩、土簗子、冰板张网、密缝箔、地笼、快钩、搬罾网等渔具捕鱼。

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等捕捞方法捕鱼。

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

捕捞经济鱼类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10厘米。捕捞小型成鱼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2. 6厘米。

簗子淌囤的眼高不得小于7厘米,宽不得小于4厘米,并禁止使用套箱、套囤。

冰槽子、花篮子、鲶鱼囤等渔具眼的尺寸均不得小于簗子淌囤眼尺寸。

张网间距以桩基计算不得小于500米。

第二十六条 国有水域主要经济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为:

(一)青鱼、草鱼、鲢、鳙、翘嘴红鮊(大白鱼)、大麻哈鱼、乌鳢(黑鱼)、怀头鲶,体长在40厘米以上;

(二)鲤、滩头雅罗鱼、雅罗鱼、东北雅罗鱼、鳜(鳌花)、蒙古红鮊(红尾)、鲶,体长在30厘米以上;

(三)红鳍鮊(麻连)、花鱼骨(吉勾)、唇鱼骨(重唇)、长春鳊、团头鲂(武昌鱼)、黄鱼桑(嘎牙子),体长在17厘米以上;

(四)鲫体长在15厘米以上;

(五)甲鱼背径在17厘米以上(甲鱼卵不得采集);

(六)河蚌蚌径在13厘米以上。

其他鱼类和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均以达到性成熟为准。

第二十七条 捕捞作业时裹获的经济幼鱼不得超过渔获物总重量的5%。

第二十八条 用于渔业并兼负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二十九条 在鱼、虾、蟹、贝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直接引用水时,引用水单位必须设置网、栅等保护设施,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第三十条 禁止围湖、围库造田。沿湖、沿库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

重要的苗种生产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一条 国有水域中的鱼、虾、蟹、贝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等,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病害高发期或者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自然水域排放。

禁止在渔业水域浸泡和刷洗有毒有害的物品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水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营休闲渔业的单位和个人,对垂钓场所及其水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防止水域污染。

第三十五条 向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投放水生动物新物种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后,方可实施。

禁止向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放生有害的水生动物。

第三十六条 在距离国有渔业水域边缘500米以内或者在国有渔业水域内进行爆破、勘探以及其他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采取保护措施。由于爆破或者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建设单位在完工后应将突出水底的残留物清除干净;拒不清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禁止非法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国际边境水域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边境水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辖区执行渔业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渔业违法案件;

(二)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三)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处理渔事纠纷;

(四)保护、增殖渔业资源,救护水生野生动物;

(五)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六)组织指导渔业船舶检验,负责渔船和船用产品的检验、登记;

(七)维护渔港港航安全,调查处理渔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组织渔业水上救助;

(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和渔饲料、渔药、水产苗种、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依法进行监

广东省水产养殖办法细则全文

农业部对水产养殖户的扶持政策有:1.渔用柴油涨价补贴。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2006年~2012年,中央财政共下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量位居首位。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2.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3.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2009年8月,扛苏省正式启动渔业政策性保险,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该省探索出了一种新型保险组织模式――省财政对参加渔业保险试点的投保渔民给予投保保费25%的补贴的基础上,将渔业互助保险年度保费“打包”再保险,即渔业互助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4.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2008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与2007年相比,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2)水产良种补贴。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2006年的《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2007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及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调研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3)养殖基地补贴。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5.渔业贷款贴息。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1)渔业救灾复产贷款贴息。2008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按受灾经济损失比例分配给各市、区,各市、区政府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因2008年初寒冷天气造成严重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场)救灾复产。贷款期限由农信社和受灾水产养殖尸根据需要和实际生产周期自行确定,贴息贷款补助期限为1年。当受灾水产养殖尸贴息总额小于或等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实行全额贴息;当受灾水产养殖户贴息总额大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则按比例实行部分贴息。2008年10月,广东省阳江市出台了渔业复产贴息贷款工作方案,支持遭受台风“黑格比”重创的渔业救灾复产。市本级财政安排补助专项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辖区内受灾户,尤其是“全倒户”、养殖受灾(损失10万元以上)大户和大船(60匹马力以上)船主的恢复生产性贷款,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给予1年期贷款贴息。2009年7月,福建省清流县向受特大洪灾影响的养鱼户发放贴息贷款。由“清流溪鱼”发展协会担保,依托清流农行“惠农卡”,采取3户~4户联贷方式,由县财政支付利息,给予每产受灾养鱼专业户5万元的3年授信贷款。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养殖业贷款贴息,水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2009年,福建省根据相关规定,认定77家企业为省2009年~2010年度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将在两年内享受到1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湖北省洪湖市从2009年起,对符合该市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贷款贴息和有偿扶持相结合,首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属于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1年~3年。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出台《海口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尸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可获得的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3年。6.税收优惠。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降低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水产养殖业造成的重大损失,2008年度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

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

《浅海滩涂资源开发》是1999年海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国家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对国内外浅海滩涂资源开发现状、发展趋势和技术进展等进行了分析和总结,重点介绍了鱼、虾、贝、藻、耐盐植物等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生态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对国内浅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和评价,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以及我国发展浅海滩涂的总体战略目标。

在广泛征求国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浅海滩涂开发中的重点研究领域、关键技术和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建议项目。

这对宣传浅海滩涂资源开发技术,推动我国浅海滩涂资源开发进程,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广东省水产养殖办法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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