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养殖需要什么手续,鹿养殖需要办什么手续
搞养殖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土地手续
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
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启自己的养殖之路。
5.养殖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比如养孔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需要办理这个。
7.办理工商登记
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了。
8.备案手续
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农区养殖业的特点是
以土元养殖业耗粮型养殖业为主。家畜种类主要是消耗粮食较多的猪、家禽、役畜和山羊等,饲料来源是农产品、饲料粮、秸秆和野草、野菜等,并利用山坡和零星草地放牧
兼用型养殖业比较发达,如乳役兼用或肉役兼用的养牛业、养马业和养驴业等
以舍饲为主。除了在农作物收获后进行短期茬地放牧外,其余时间均在畜舍内进行人工饲养
饲料费用占的比重比较高,一般占畜牧费的65%以上。能充分实现农牧结合,经营管理较为细致,生产水平较高。经营方式主要是农家副业,还有国营牧场和养殖专业户。目前农区养殖业仍是中国养殖业的主要部分
需要办理以下证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2、环评手续
过不了环评,办不了养殖场,这个要向当地环保局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养殖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要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要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要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要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3、经营许可证
如果是种畜禽养殖,还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这个证要先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核定。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国家对养殖业主要有以下优待政策:
1、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
2、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4、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
5、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6、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7、沼气建设补贴政策。
8、奶牛良种补贴政策。
9、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10、养殖业占地视作农用地,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减免相关税费。
11、对养殖场(户)购置大型青贮、牧草收割和饲料加工机械,享受农机购机补贴政策。
养殖业需要什么手续
养殖业需要手续:
1、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办理的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你可以向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或畜牧水产局)进行咨询,不收费。一般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
3、《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可以咨询当地工商局或乡镇工商所。
4、基本农田不可以用作养殖场,所以,建场之初选址时应当符合当地的土地规划要求。
你要是搞个体小养殖不需要什么手续,如果建养殖场那要取得工商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然后视地区情况还要有土地、规划部门的。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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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养殖基地需要啥手续
前景很好,随着大家生活的提高大家越来越注重养生,驴全身都是宝,滋补的最佳补品,销路要看个人的操作和经验!至于手续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民生热线
开养殖场需要的手续
法律分析:1.
养殖业主向所在街镇提出养殖项目申请;
2.
所在地街镇政府对养殖场选址实地踏勘,对在适养区内且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函告区畜牧兽医局...
3.
区国土部门根据养殖场选址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养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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