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档案在哪里办,养殖档案大全
动物养殖档案
在农村,很多人都是靠养殖发家致富的,比如鸡、鸭、猪、牛等。其实养殖这些家禽有的养殖项目是可以申报补贴的。那么2021年国家扶持的农村养殖项目有哪些呢?补贴标准是多少呢?为大家整理如下:
2021年国家扶持的农村养殖项目有哪些?
1、肉牛
肉牛养殖出栏一年育肥牛达到500头以上的,或者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国家将给以25-50万的补贴。
2、肉羊
(1)肉羊养殖存栏一年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
(2)对于内蒙古肉羊养殖称为牧区,一般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国家补贴25-50万。
3、肉鸡
在农村进行肉鸡养殖量在5000只以上,一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国家补贴35万。
4、生猪
生猪一年能繁母猪并存栏300头以上的,且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国家补贴25-100万。
5、奶牛
(1)奶牛一年年存栏300-499头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奶牛一年存栏500-999头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30万;
(2)奶牛一年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70万。
6、蛋鸡
蛋鸡指的是能生蛋的鸡,在农村养殖规模在1万只以上,国家补贴35万。
其中关于特种养殖水禽、蜜蜂、兔等,在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和青海8省区已经启动相关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需咨询当地政府。
2021年农村养殖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准备好相关证件
在农村做养殖,申请补贴你需要这些证件:养殖场备案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种苗来源和进出栏记录、饲料药物名称、类型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3、达到一定规模养殖
每个养殖项目补贴都必须达到它所规定的养殖规模。没有达到规模养殖是申请不到补贴的。
4、养殖场建设规范
在农村搞过养殖业的都知道现在农村在实行禁养令,如果你的养殖场不符合相关建设要求,比如离学校、化工厂、水源地等很近,这都属于养殖场建设不规范行为。
5、制定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同时健全完善好养殖档案。做好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项记录。
其实现在想要拿到养殖补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想要申请到相关补贴的需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以免过了申请期。
动物养殖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商品猪的养殖档案保存周期为2年,这个档案包括品种丶用饲料丶防病防疫等记录,这是追溯的需要。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2021年档案管理规章制度1
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垍頭條萊
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传真提供密秘级以上档案。萊垍頭條
凡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须经主管领导及档案馆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借出、复制或摘抄。萊垍頭條
档案人员不得随意丢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萊垍頭條
密级档案要经常查对,失泄密时要及时上报局主管领导,并对责任者进行追究处量。萊垍頭條
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條萊垍頭
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档案或携档案进入公共场所。萊垍頭條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知本局各类档案的密级划分,调密级档案时,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頭條萊垍
档案在传递时应以机密件通过机要通信转出,或由档案人员二人以上专呈递送。萊垍頭條
动物养殖档案主要记载什么内容
展开全部
1、没有什么流程;
2、防疫站工作:
(1)主要负责本地区动物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工作;
(2)有的单位还负责对屠宰加工厂、宠物门诊、饲料场、奶站、兽药生产厂和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3)还负责免疫抗体的监测、动物疫病的净化等技术工作。
(4)总体看防疫站的工作很繁杂,如果是乡搐级的工作职责还少点。但现在实行责任追查制。要求工作要细致,多做一些与涉养企业的沟通工作还能把工作做好。
3、动物防疫员的岗位职责是:
(1)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本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养殖和免疫档案;
(3)负责对本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
(4)掌握本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本村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
(5)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
(6)做好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动物养殖档案怎么填写
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畜禽标识编码由三部分组成。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牲畜养殖档案
养殖企业需要先到所属分局进行核名,提交畜牧和防疫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检验合格证》、环评报告书、畜牧备案表等相关文件,再申请注册。养殖企业建设应当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在选址方面、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养殖规模以及生产管理记录档案等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养殖企业最好在选址时就向畜牧和兽医部门咨询。如果涉及到国家保护动物类的,养殖企业除了办理正常养殖手续外,还需要向所在县市区的主管林业部门申请《训养证》。
野生动物档案
10年一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动物养殖档案如何管理
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动物检疫监督档案总体分为文件档案和业务档案两大类。
1.1 文件档案
包括:上级文件,如各类指导文件、通知等;业务工作(总结)材料,如各类业务工作的请示、总结、汇报等书面材料;国家及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畜牧、 兽医、 动物疫病防控的各种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工作指导等。以上文件材料可按年份、类别进行分类汇总,装订成册。
1.2 业务档案
1.2.1 产地检疫档案
包括产地检疫申报单、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区域养殖情况巡查情况记录表、产地检疫月统计表、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处理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取及使用记录表。
1.2.2 屠宰检疫档案
包括屠宰检疫申报单、屠宰动物宰前查验情况登记表、屠宰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记录表、违禁药物(瘦肉精)监督检测记录表、屠宰检疫月统计表、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处理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取及使用记录表。
1.2.3 监督检查档案
包括动物定点屠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动物养殖场(专业户、小区)监督检查记录表、动物产品加工(储藏)场所监督检查记录表、散养动物饲养户监督检查记录表、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贸易)场所监督检查记录表、 家禽孵化场监督检查记录表、集贸(交易)市场动物卫生日常监管登记表、动物诊疗场所监管记录表。
1.2.4 检疫报表档案
包括检疫月报表、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年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其中年报表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情况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情况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查处情况表、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使用情况表。半年报表有养殖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报表。月报表有动物产地检疫情况表、动物屠宰检疫情况月报表、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报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报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表。
1.2.5 隔离场监督档案
记录每次隔离动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动物隔离场(所)申报审核表、住场动物隔离观察日志、动物隔离观察处理报告书、动物隔离处理情况统计报表。
1.2.6 无害化处理监督档案,记录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开展的情况,如无害化处理时间、地点、数量、处理方式、监管人员等。相关表格有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情况月报表、 规模养殖场 (小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
1.3 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保存档案须有专用库房动物检疫监督档案管理应安排严谨、细心、负责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参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工作,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材料。档案管理人员对下属单位或相关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同时监督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制度规定,规范建档,满足评估认证、落实检查等工作需要,做到有痕可查有迹可循。保管档案应配有专用库房,并设档案柜,还须配备一些相关档案管理设备必需品,如打孔器、切刀、装订夹等。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存的重要场所,是整理、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保存的年限、种类、项目等进行分类并妥善管理。
2 动物检疫监督档案管理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2.1 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很多人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就是把一些重要文件、材料收集起来,装进档案盒进行保存,保证不丢失,在需要使用时能找到,如领导工作检查或调用时能找得出来就可以了。档案管理在单位实际工作中没有带来明显的业绩,不算单位的主要工作,以致有关负责同志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给予重视,进而使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缺乏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知,没有体现出严谨、细心、负责的工作态度。
2.2 专业人员缺乏,档案管理质量不高,档案室条件欠缺在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时,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都是半道出家,属于兼职的,没有经过档案保管的相关培训,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及有关要求都不是很了解,这些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由于平时忙于正常的业务,对档案管理工作投入精力有限,导致不能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装订等都进行及时、有效的开展,档案管理水平较低。档案的保管应配有专用库房,并设档案柜,还须配备一些档案管理必需品,但当前有一些单位没有专门的档案室,只是在办公室内排列几个柜子用于收集、存放资料,有些单位虽然有档案室,不过档案室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用,档案的整理存放较少,档案室中更是没有必需的打孔器、切刀和档案夹等工具,缺乏档案保管设备。
2.3 档案收集周期长、收集不规范由于单位不够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再加上档案管理人员还有其他的业务工作,对不断堆积起来的档案资料不能及时整理归档,导致不能将新增加的档案整理入档案盒,容易使档案资料丢失,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档案的管理。在档案收集过程中,没有制度进行约束,材料想交就交,不交也罢,平时也不注意对存档资料的保存,乱丢乱放;档案整理不规范,立卷时没有按要求进行排序组卷,有些档案会出现卷内文件与实际整理材料不相符等情况。
3 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首先单位领导要从根本上认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规范标准的档案管理工作可以全面体现出本单位工作的开展运行状况,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要指定专人全职管理档案,档案保管人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细心严谨的工作态度。
3.2 推进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行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最基本的是要及时收集、补充材料,这直接影响到档案管理工作是否能顺利实施,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完毕后,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分类等处理,使之成为系统的资料。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用档案工作制度来规范,因此我们在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时要以提高档案实体质量为重点,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等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归档验收、阅档审批,借档催收等制度得到全面规范的落实,促使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3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由于特殊身份,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善于学习的品质、较强的责任心、高度的保密意识及严谨的工作态度,单位要创造条件为档案管理人员提供不定期培训的方式来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同时,档案管理人员也要要重视自身修养和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在熟悉各管理环节时,应积极探索更加快捷的保管方式,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实用。
3.4 充分发挥动物检疫监督档案在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作用动物检疫监督档案作为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的载体,其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的整理保存有利于探索动物疫病的发展规律, 为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指导生产提供科学依据,指导政府制定动物疫病的防控规划,我们既可以从借鉴档案中留存的经验,又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因此,我们有责任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档案建设,并进行规范管理,让动物检疫监督档案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动物养殖档案保存期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工作职责,实行动物防疫管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和督促相关机构及人员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工作,并协助做好动物疫病监测、检疫、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的需要,采用便民方式,向社会尤其是动物饲养者宣传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知识,依法提供动物疫情预警信息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和溯源体系。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不得拒绝、阻碍。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将养殖、免疫、检测、疫病、消毒、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等相关信息传送至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或者聘请)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饲养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加施标识,建立养殖、免疫档案。
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经过强制免疫的动物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免疫的密度和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免疫效果评估报告。
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动物排泄物和其他污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防疫制度年度执行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
第九条 畜禽交易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消毒制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制度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并在休市之日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及装载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未经清洗和消毒的,运输车辆不得驶离畜禽交易市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对场地清洗、消毒。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和净化方案进行动物疫病净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疫病防控协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疫病防控方案,及时通报疫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重点监测易感染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由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者专项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群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发现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动物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易感染动物等应急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省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养殖密集的乡镇设置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营服务区域。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
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将动物尸体的来源、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处置情况详细记录,并建档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科学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性利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禁止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禁止虚报、谎报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前款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教学等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配置收集设备,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和其他染疫物品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动物散养户应当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在远离住宅、水源、道路的高燥荒地采取深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向当地无害化处理中心或者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报告,并协助其做好运送工作。
禁止弃置动物尸体。
第十六条 对发现来历不明的动物尸体按照下列规定收集清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
(二)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三)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
(一)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或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
(二)大量弃置动物尸体的。
(三)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情况和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 负责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运行与管理,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事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净化、检疫,防疫信息化和其他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扑杀补偿资金,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免疫预防、医学观察和定期体检等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冷链、检测、交通运输、消毒、监督等方面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并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畜禽交易市场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休市清洗、消毒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弃置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弃置家禽尸体的,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弃置家畜尸体的,处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千元。
(四)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的。
(二)不及时查处弃置动物尸体举报事项的。
(三)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事项或者不依法实施检疫的。
(四)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五)未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同时废止
动物养殖档案 地图加载不出来
工作目标
动物产地检疫覆盖面达100%,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率达100%。
做到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监管有责任人。规模养殖场、重点畜禽养殖大户规范率达100%。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及动物诊疗机构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覆盖面100%。
重点工作
(一)抓好非洲猪瘟防控。要强化疫情举报线索核查、外来生猪溯源排查;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运输监管;督促养殖场业主落实生物安全措施,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或含猪血粉饲料喂猪;落实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和监督屠宰企业实施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生猪检疫规程和检疫政策;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发现可疑疫情情况及时报告。
(二)严格规范产地检疫。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各项规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受理、现场检疫、畜禽标识查询、检疫记录、合格出证等行为,坚决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是要规范产地检疫受理条件、检疫行为和检疫证明的管理,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措施。二是要通过产地检疫环节规范规模养殖场行为,提升对规模养殖场管理水平,防止通过养殖场申报检疫使“洗猪”违法行为发生。三是要继续推广“兽医智慧云平台”使用,出证人员指导养殖场户等使用线上申报检疫。
(三)严格屠宰检疫。督导屠宰企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宰前和宰后检疫制度、巡监抽检等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强化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有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健全完善屠宰检疫各项工作记录实现痕迹化管理。
一是要强化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受理条件和驻场官方兽医屠宰检疫行为,官方兽医要履职尽责,倒逼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非洲猪瘟自检。二是监督定点屠宰点非洲猪瘟PCR检测过程、熟悉如何从PCR检测仪中读取数据和如何判定检测结果,防止屠宰企业篡改检测结果。
(四)强化跨省调运动物的检疫管理。加大对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严格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以及种蛋、胚胎、精液的检疫审批,对种用乳用动物未达到健康标准或非种用乳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未按规定提供疫病检测报告的不得受理。跨省调出动物的检疫加强引进前防疫条件审查、疫情调查、疫病检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工作。严格落实跨省调入继续饲养动物的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制度,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跨省调运种、乳用动物审批,强化审批前的现场审核,严厉查处冒充商品畜禽调运逃避引种检疫审批等违法行为。种用乳用动物到达养殖场后,落实隔离观察规定。二是强化跨省调运动物的落地监管。严格落实养殖场跨省调运动物落地报告规定。对证物不符、目的地不符、未经指定通道调入等违规调运动物行为严格依法处理,高度重视对从布病高风险区引进肉牛饲养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三是加强入境生猪的监管,严防非洲猪瘟传入导致疫情发生。
(五)加强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力争全县生猪及其它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率达到100%。一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备案车辆必须具备规定条件才给予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车辆要求其进行整改。二是严格出证,倒逼备案。未备案车辆不得从事生猪(畜禽)运输,将车辆备案作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的前置条件。三是实时监控,强化监管。实时查看(尤其是出具和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其运输路线,重点查看是否超范围运输;实时抽查已备案车辆是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及时注销其《生猪(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
(六)强化“瘦肉精”检测。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字〔2011〕79号”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出栏、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落实“瘦肉精”监督抽检制度,监督有关养殖场和定点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对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的,要按规定上报、处理和移交,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1.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养殖户安全承诺制度和养殖场出栏自检制度,保证所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督促屠宰场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开展进场自检和宰后抽检。
2.强化养殖场抽检。加强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不定期抽样检测存栏生猪、肉牛尿样和料槽料,强化生猪、肉牛出栏前的抽检。
3.强化屠宰场抽检。同时,要加强猪牛羊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督检测,确保批批抽检。
(七)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
1、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提档升级,进一步提升无害化处理运营水平。
2、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我县按照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我县在3个月内将资金给付到位。
3、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所有养殖场全覆盖监管,利用好省兽医智慧云平台及时做好病死畜禽的申报受理、现场查勘、收集处理等环节的审核监督。
(八)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一是加强常态化巡查监管力度。全面掌握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通过双随机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覆盖监管范围。将兽药抽检不合格、立案处罚及举报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二是加大对落实兽药GMP、GSP质量管理规范,落实兽药追溯制度及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兽药使用等环节的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养殖环节兽药使用和休药期执行的检查力度,指导规范养殖场落实休药期制度,确保安全用药。督促指导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企业的各项措施落实,完成年度目标。
(九)加强养殖场日常巡查。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养殖场巡查责任人员,对辖区内的养殖场加大巡查力度,每月每个养殖场至少巡查1次。通过和养殖场负责人沟通、实地查看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查看防疫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用料记录等养殖档案,对畜禽的调入、调出、存栏量、出栏量、饲养、用药、用料、免疫、消毒、检疫、病畜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细致的检查,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上报。
(十)强力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应用。“互联网+”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效能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多的监管工作纳入电子信息化管理。目前,我省已启动实施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耳标订购、发放;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已纳入“兽医智慧云平台”管理。兽药经营环节纳入了“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管理,今后可能要延伸至养殖场。动物疫苗订购、发放也纳入“省动物疫苗网络管理系统”管理。弄懂、会用这些系统、平台,是干好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和一项基本技能,因此,我们每一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要不断学习,勤于实践,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
动物养殖档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第七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九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园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第三章 动物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
第十七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条件的动物园要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
第十八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饲养动物谱系。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
第十九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内的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第四章 动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种群发展计划。动物园间应当密切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濒危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工作。有条件的动物园应当建立繁育研究基地。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自然或人为灾害受到威胁时,动物园管理机构有责任进行保护和拯救。
第二十七条 动物园与国外进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Ⅱ野生动物的交换、展览、赠送等,涉及进出口边境口岸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大熊猫的进出口需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动物园建设、管理和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科学普及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设计或施工的;
(二)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做为动物园的管理者,要加强对园区的管理,在对动物的保护上,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因为动物园不同于其它地方,有些动物园会有猛兽区,如果管理不到位,就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对给受害人带来不小的人身伤害。
混合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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