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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体各项指标,养殖水体八大指标

养殖水体各项指标,养殖水体八大指标养殖水体各项指标,养殖水体八大指标

养殖水体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废水主要由畜禽尿粪、畜禽舍冲洗水、饲料残渣等构成,其化学需氧量(Chemical oxygendemand,COD)、总氮(Total nitrogen,TN)、总磷(Totalphosphorus,TP)含量高。

畜禽废水中的氮磷浓度极高,据我国于2010 年第一次污染普查的公告示,畜禽业水污染物中总氮量达到102.48 万t,总磷为16.04 万t,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总氮、总磷占到农业污染源的38%、56%。而全国范围内,总氮排放量为472.89 万t,总磷42.32万t,畜禽业氮磷排放量比重达到21.6%和37.9%。

此外,畜禽废水中的重金属含量也较高。2010年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中铜的排放量达到了2397.23 t,锌达到4756.94t,原因在于饲料中添加有硒、砷、锰、钙、铁、锌、铜、铬和汞等元素,用以提高畜禽生长势、抗病性等。这些元素,如铜,生物利用度较低,大部分排泄由胆汁分泌进行,随粪排出体外,进而造成环境中重金属的累积。同时,在规模化养殖条件下,饲料往往添加过多的抗生素来预防及治疗可能出现的细菌感染,进而保证畜禽的健康,但是这其中约85% 以上的抗生素会以原形、代谢物形式由粪尿排出,后长期存在于水体中,降解缓慢;另外,在该模式下,畜禽废水大多还田,抗生素也会迁移至土壤中,对作物造成毒害。

因此,畜禽废水主要以氮磷、重金属、抗生素及部分有机物质等污染物为主,同时由于大量粪尿堆积,还附加大量的病原体、寄生虫卵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谢谢!

海水养殖污水排放标准

2020养殖场污水排放标准是:萊垍頭條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頭條萊垍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條萊垍頭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垍頭條萊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垍頭條萊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萊垍頭條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頭條萊垍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條萊垍頭

养殖水体的最低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Ⅰ类、Ⅱ类水质、Ⅲ类水质、Ⅳ类水质、Ⅴ类水质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Ⅰ类、Ⅱ类水质、Ⅲ类水质、Ⅳ类水质、Ⅴ类水质五类。

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养殖水体排放标准最新

1、一类水质: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二类水质: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3、三类水质: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4、四类水质: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五类水质: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养殖水体排放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产地环境

1,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不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产地周边环境清洁,无生产及生活废弃物,水源清洁,无对农业生产活动和产地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污染源,畜牧业生产主体应建有病死畜禽、污水、粪便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且运转有效。水产养殖主体应开展养殖尾水净化,排放的废水应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质量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

1,建立或收集与所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收储运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收集并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标准文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产品类型、具体种类名称、种植养殖规模等信息;应与合作农户签署合作协议,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处罚措施。

3.建立并落实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基地农户管理制度(适用时)、卫生防疫制度和消毒制度(畜牧业适用)、动物疫病及植物病虫害安全防治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以及产地环境保护措施等;分户生产的,还应建立农业投入品统一管理和产品统一销售制度。

4.在种植、养殖区范围内合适位置明示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清单。

5.产品收获、出栏应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6.建立生产过程记录、 销售记录等并存档,生产过程记录应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出栏、屠宰或捕捞日期等信息。生产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7.鼓励使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保存记录档案。。

农业投入品管理

1.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业投入品,不购买、使用、贮存国家禁停用的农业投入品,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等证明资料。

2.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进行自繁种源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自制或收集的其他投入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4.配备符合要求的投入品贮存仓库或安全存放的相应设施,按产品标签规定的贮存条件分类存放,根据要求采用隔离(如墙、隔板)等方式防止交叉污染,有醒目标记,专人管理。

5.配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农技人员指导员工规范生产,遵守投入品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施用器械,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对变质和过期的投入品做好标记、回收隔离禁用并安全处置。

废弃物和污染物管理。

1.设立废弃物存放区,对不同类型废弃物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处置,保持清洁。

2.及时收集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病死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应当建立收集点集中安全处理。

产品质量

销售的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条件的生产主体在产品上市前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

六包装和标识

包装的农产品应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包装和标识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卫生、环保,无毒和无挥发性物质产生。

产后处理

1,产后处理和贮藏区域设有有害生物(老鼠、昆虫等)防范措施,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及时清洁和保养设施设备。

2.使用的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合理使用、储存,并做好记录。

3.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藏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与农业投入品及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放。

养殖用水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局对养猪场有以下规定:

(1)不能建在居民区。

(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

(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

补充:

养猪场必须拥有养猪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八个证件,才能正式开始养猪

养殖水体排放标准表

我国污水排放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我们国家整体的技术产业的进步也在不断地完善并且要求越来越严格,这是对我们生活质量的更高标准、严要求,首先污水排放禁止向我们的日常饮水区域周边进行排放,更不能直接排放至人们生活用水区,当然向国家一级环境保护区排放污水更是被禁止的,除此之外,还要求各企业定期维护更新污水排水口的设备,在国家科技进步的同时保证我们环境的平衡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养殖业水质标准

答:井水属地下水,井水水质执行的标准参照表,应按该井水的用途耒决定的。井水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应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表执行;井水用于养殖漁业的应按漁业水域水质标准表6—4;井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要执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表6—3;井水用于工业上的,则要按照十三种工业用水质,十三种一般工业行业用水水质标准表6—5执行。

为了保护地下水源,井水使用过程中的地面保护措施标准参照也随井水使用类别的不同来分类执行。

以上标准文件,来源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给水排水设计手册。

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类水质的要求标准: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扩展资料:

水质标准是国家、部门或地区规定的各种用水或排放水在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方面所应达到的要求。

它是在水质基准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法令,是判断水质是否适用的尺度,是水质规划的目标和水质管理的技术基础,对于不同用途的水质,有不同的要求,从而根据自然环境、技术条件、经济水平、损益分析,制定出不同的水质标准。

目前中国已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质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等等,使水质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

1、BOD5:污水平均浓度/(mg/L) 200mg/L

生物化学需氧量表示在20℃下,5d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机物所消耗水中溶解氧量。第一阶段为碳化(C-BOD),第二阶段为消化(N-BOD)。

BOD的意义:a、生物能氧化分解的有机物量;b、反映污水和水体的污染程度;c、判定处理厂效果;d、用于处理厂设计;e、污水处理管理指标;f、排放标准指标;g、水体水质标准指标。

2、CODMn / CODCr:污水平均浓度/(mg/L) 100mg/L 500mg/L

化学需氧量表示氧化剂有KMnO4 和K2Cr2O7。COD测定简便快速,不受水质限制,可以测定含有生物有毒的工业废水,是BOD的代替指标,也可以看作还原物的量。

CODCr 可近似看作总有机物量,CODCr-BOD差值表示污水中难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机物,用BOD/ CODCr 比值表示污水的可生化性,当BOD/ CODCr ≥0.3 时,认为污水的可生化性较好;当BOD/ CODCr <0.3 时,认为污水的可生化性较差,不宜采用生物处理法。

3、SS:污水平均浓度/(mg/L) 200mg/L

悬浮物质简写,水中悬浮物测定用2mm的筛通过,并且用孔径为1μm的玻璃纤维滤纸截留的物质为SS。交替物质在滤液(溶解性物质)和截留悬浮物中均含有,但大多数认为胶体物质和悬浮物质一样被滤纸截留。

4、TS:污水平均浓度/(mg/L) 700mg/L

蒸发残留物简写,水样经蒸发烘干后的残留量。溶解性物质量等于蒸发残留物减去悬浮物质量。

5、灼烧碱量(VTS)(VSS):污水平均浓度/(mg/L) 450mg/L 150mg/L

蒸发残留物或悬浮物质在600℃±25℃经30min高温挥发的物质,表示有机物量,蒸发残留物灼烧减量的差称为灼烧残渣,表示无机物部分。

6、总氮有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污水平均浓度/(mg/L) 35mg/L 15mg/L 20mg/L 0mg/L

氮在自然界以各种形态进行着循环转换。有机氮如蛋白质水解为氨基酸,在微生物作用下分解为氨氮,氨氮在硝化细菌作用下转化为亚硝酸盐氮(NO2—)和硝酸盐氮(NO3—);另外,NO2—和NO3—在厌氧条件下在脱氮菌作用下转化为N2。

氮是细菌繁殖不可缺少的物质元素,当工业废水中氮量不足时,采用生物处理时需要人为补充氮;相反,氮也是引发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7、总磷有机磷无机磷:污水平均浓度/(mg/L) 10mg/L 3mg/L 7mg/L

在粪便、洗涤剂、肥料中含有较多的磷,污水中存在磷酸盐和聚磷酸盐和聚磷酸等无机磷盐和磷脂等有机磷酸化合物磷同氮一样,也是污水生物处理所必需的元素,磷同时也是引发封闭性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8、PH值:污水平均值 6.5~7.5

生活污水PH值在7左右,强酸或强碱性的工业废水排入PH值变化;异常的PH 值或PH值变化很大,会影响生物处理影响。另外,采用物理化学处理时,PH值是重要的操作条件

9.碱度(CaCO3):污水平均浓度/(mg/L) 100mg/L

碱度表示污水中和酸的能力,通常是以CaCO3含量表示。污水中多为Ca(HCO3) 2 和Mg(HCO3)2碱度,碱度较高缓冲能力强,可满足污水硝化反应碱度的消耗。在污泥消化中有缓冲超负荷运行引起的酸化作用,有利消化过程稳定。

除了以上的指标外还有活性污泥的指标,例如:污泥沉降比、污泥体积指数、污泥负荷、容积负荷、有机负荷、泥龄等来判断污泥的活性存活情况。

扩展资料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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