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养殖档案,什么是养殖档案
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怎么样
原种猪场的日常档案繁多,包括种猪系谱卡、公猪配种计划表、采精登记表、配种纪录表,母猪配种产仔登记卡、仔猪出生与断乳转群记录表、免疫注射记录表等等。为掌握公、母猪繁殖性能,每次生产变动,都必须有完整纪录,并且每周一小结以发现生产问题,以便下周及时调整;每月一汇总,报告场级领导掌握动态;每半年及年终都必须进行全面总结,对公母猪生产性能进行排序,以便作好下阶段配种、生产计划。
建立养殖档案需要载明的内容有
养殖户需要向当地的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条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也有具体的规模标准,实际标准要看当地政府的要求。
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品种、数量、种苗来源和进出栏记录、饲料药物名称、类型等一系列问题,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养殖记录档案怎么写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应提交书面材料
1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经营场所污水、污物排放管道布局走向说明图;3、设施设备清单;
4、土地使用证明 ;
5、管理制度文本(有关防疫制度、设备设施和执行无菌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及环境场所消毒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的文本材料);
6、人员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书面材料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单位技术人员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材料)。
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到环保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
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怎么样保存
畜禽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种羊场系谱档案_畜牧兽医_农林牧渔_专业资料 场名: 种羊系谱、生产发育状况记录卡基 本情况品性种别 耳标号 出生日期 胎次父: 系谱挡案记录卡等等都要规范操作才行。
动物养殖档案保存期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萊垍頭條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工作职责,实行动物防疫管理目标责任制。萊垍頭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和督促相关机构及人员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工作,并协助做好动物疫病监测、检疫、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萊垍頭條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萊垍頭條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的需要,采用便民方式,向社会尤其是动物饲养者宣传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知识,依法提供动物疫情预警信息等。萊垍頭條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和溯源体系。萊垍頭條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不得拒绝、阻碍。頭條萊垍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将养殖、免疫、检测、疫病、消毒、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等相关信息传送至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萊垍頭條
第五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萊垍頭條
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或者聘请)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饲养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加施标识,建立养殖、免疫档案。垍頭條萊
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頭條萊垍
经过强制免疫的动物方可上市交易。萊垍頭條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免疫的密度和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免疫效果评估报告。萊垍頭條
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萊垍頭條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动物排泄物和其他污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防疫制度年度执行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萊垍頭條
第八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條萊垍頭
第九条 畜禽交易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消毒制度。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制度要求休市清洗和消毒,并在休市之日前三日向社会公告。萊垍頭條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及装载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未经清洗和消毒的,运输车辆不得驶离畜禽交易市场。萊垍頭條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对场地清洗、消毒。萊垍頭條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和净化方案进行动物疫病净化。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疫病防控协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疫病防控方案,及时通报疫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重点监测易感染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垍頭條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由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者专项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群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萊垍頭條
发现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动物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易感染动物等应急控制措施。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省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萊垍頭條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养殖密集的乡镇设置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营服务区域。萊垍頭條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垍頭條萊
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将动物尸体的来源、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处置情况详细记录,并建档保存五年以上。頭條萊垍
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科学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性利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贴。萊垍頭條
禁止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禁止虚报、谎报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补贴资金。頭條萊垍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萊垍頭條
前款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教学等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配置收集设备,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和其他染疫物品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萊垍頭條
动物散养户应当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在远离住宅、水源、道路的高燥荒地采取深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向当地无害化处理中心或者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报告,并协助其做好运送工作。萊垍頭條
禁止弃置动物尸体。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对发现来历不明的动物尸体按照下列规定收集清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條萊垍頭
(一)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垍頭條萊
(二)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萊垍頭條
(三)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萊垍頭條
(一)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或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萊垍頭條
(二)大量弃置动物尸体的。萊垍頭條
(三)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情况和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 负责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运行与管理,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事项。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净化、检疫,防疫信息化和其他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扑杀补偿资金,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萊垍頭條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免疫预防、医学观察和定期体检等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补助。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冷链、检测、交通运输、消毒、监督等方面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并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萊垍頭條
(一)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頭條萊垍
(二)畜禽交易市场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休市清洗、消毒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三)弃置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弃置家禽尸体的,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弃置家畜尸体的,处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千元。頭條萊垍
(四)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條萊垍頭
(五)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頭條萊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萊垍頭條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垍頭條萊
(一)不依法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的。萊垍頭條
(二)不及时查处弃置动物尸体举报事项的。萊垍頭條
(三)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事项或者不依法实施检疫的。萊垍頭條
(四)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萊垍頭條
(五)未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的。萊垍頭條
(六)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垍頭條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同时废止萊垍頭條
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怎么样填
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报告。
养殖档案是什么
养殖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十分的重要,也常被许多经营者忽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其中规定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集贸市场场所等需要达到的条件。包括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
2、兴建养殖档案
开办养殖场、养殖小区还需要建立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与停药期等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3、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证
无论是个人还是经营主体,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都要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怎么样填写
奶牛数量,奶牛的出生日期转群日期,胎次,胎次产奶量,产犊日期,等等
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20年
第二十二条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动物养殖档案怎么填写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我国所使用的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续情信息的标识物。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水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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