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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

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

渔业养殖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渔业养殖水质标准

总碱度的指标要求

总碱度的表示单位为mg/l (即ppm),为水质变动的缓冲因子。水产养殖最适总碱度范围在75 – 200 ppm之间。

池水的总碱度太低,水的酸碱度的日变化幅度大,可能会过高或过低。

水的酸碱度稳定,则水中营养盐可利用性高,有利于浮游植物如藻类的稳定生长

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渔业养殖法

渔业法法律依据要写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哪条哪款。

渔业养殖规模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养殖申请表;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㈠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

㈡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㈢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

㈣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㈤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

㈥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㈠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㈡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当地政府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

(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品种及密度;

(6)养殖证有效期限;

(7)年审记录;

(8)养殖证编号。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分为:

(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

(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

(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

(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

(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八)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

(九)临时养殖证使用期限1年。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品种。养殖方式等进行养殖生产,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养殖证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有优先获得该水域、滩涂的权利。

第十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可以由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原规定单独申领养殖证,不便于单独申领的,可以由合法拥有该水域、滩涂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养殖证。

第十六条 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合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生产者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八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养殖证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用药,不得造水域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养殖生产有关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养殖证,终止其进行水产养殖生产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渔业养殖排放标准

三类水质的要求: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中国地面水分五大类,三类水质的要求如上。

水质标准是国家、部门或地区规定的各种用水或排放水在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方面所应达到的要求。它是在水质基准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法令,是判断水质是否适用的尺度,是水质规划的目标和水质管理的技术基础,对于不同用途的水质,有不同的要求,从而根据自然环境、技术条件、经济水平、损益分析,制定出不同的水质标准。

目前中国已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质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水污染排放标准”等等,使水质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水产养殖执行标准

1、一般池塘养鱼的亩产量大概在1000斤左右,但是因鱼种的不同,其亩产量也不一样,放养草鱼时,可适当混养鲢、鲮、鳙鱼等,在放养前,所有鱼种都要用4%食盐水溶液浸泡消毒10-15分钟左右。

2、按照1亩为例子,规格为每尾250-500克的草鱼,放养密度为每亩400尾,而规格为每尾1000-1250克的草鱼,放养密度为每亩300尾。

3、放养鲮鱼密度为每亩1500尾,规格为每尾300-400克的鲢鱼,放养密度为每亩100尾,规格为每尾150-200克的鳙鱼,放养密度为每亩20尾。

4、在放养时,可分1-3两、5-7两、最大1斤3个规格放养,边捕捞边放养,1年可捕捞5次左右,平均体重为3斤左右,亩产量可达4000多斤左右。

渔业技术法规

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渔业捕捞证的办理条件是:

1、渔船具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证书。

2、具有有效的渔业准入许可配额证明(如渔船报废、毁损、灭失证明或马力指标凭证保留证明、渔船审批批文等)。

3、渔船所有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4、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最近一年内未受过吊销许可证以上的行政处罚。要准备的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渔业养殖技术规范最新版

海鲜养殖池主管岗位职责直接上级:财务总监直接下级:记帐员、领班主要联系部门:采购部、厨房部、餐厅部素质要求:(1)文化程度:大专水产养殖或相关专业及以上学历。(2)专业知识:掌握水产特别是海鲜养殖技术,能够防治不同门类海鲜的各种病症。(3)任职经验:具有五年以上室内水产养殖经验,了解各门类海产的种类,各自分布水域、表征特性、营养价值与食用方法等基本知识,熟悉各门类常见品种的生存环境,掌握渔业水质标准及各种水产养殖用水的主要物理与化学性质,能够对海鲜味质量的优劣进行鉴别。(4)其它要求: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主要职责;(1)根据总监授权,主持海鲜池工作。(2)制定本部工作目标、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3)有计划、有重点地合理安排本部的日常工作。(4)参与本部各项采购合同的洽谈。(5)及时向总监汇报本部工作。(6)对直接下级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并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7)完成总监交办的其它工作。注意事项:(1)为确保海鲜的成活率及酒楼的海鲜质量,要严把质量验收关,与供货商划清关系,不得以权谋私、损公肥私。(2)密切关注海鲜市场,丰富并适时调整本部进货品种,坚持以质论价、同质价廉、同价质优的原则进货,为确保海鲜质量与毛利提供有力保障。评估标准:(1)及时了解全国各地海鲜市场动态,根据市场制定采购计划,体现“鲜全廉”的超市理念,引导顾客消费。(2)定期考察本地海鲜市场及同行,根据本地市场和顾客需求,合理调整海鲜养殖结构与售价。(3)严把海鲜质量验收关,杜绝人情货、回扣货,切实维护酒楼信誉。(4)协同厨房、餐厅、销售等做好海鲜菜品的开发与销售工作。(5)与厨房沟通,及时做好死鲜的处理工作,尽量减少损失。(6)与厨房部配合,积极受理餐厅部由海鲜引起的客人投诉。(7) 对新进品种做好本部员工及餐厅导购与服务员的培训工作。(8)开餐前后巡视海鲜池各缸体内各类水产的养殖情况,以提早预防并及时治疗可能出现的各种病症,经常检查水处理与给氧设备,防止意外发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9) 检查并考核下属员工的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10)做好下属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杜绝售卖过程中缺斤短两、生死调包等现象的发生。海鲜养殖与售卖员岗位职责直接上级:分管组长主要联系部门:餐厅导购员素质要求:(1)文化程度:职高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2)专业知识:掌握水产特别是海鲜养殖技术,能够防治不同门类海鲜的各种病症。(3)任职经验:具有一年以上室内水产养殖经验,了解各门类海产的种类,各自分布水域、表征特性、营养价值与食用方法等基本知识,熟悉各门类常见品种的生存环境,能够对海鲜味质量的优劣进行鉴别。(4)其它要求:有直销工作能力及吃苦耐劳的精神。主要职责;(1)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每天做好海鲜池换水,过滤棉清洗,调整水温,盐度,给氧量等养殖工作。(2)做好活鲜海产品的入池前整理刷洗,并部分贝类的吐沙暂养。(3)每日开餐前和闭餐后对海鲜池鱼池玻璃,大理石饰面材料,地面及明沟进行冲洗及擦拭。(4)认真做好海产品的售卖工作,按照客人的要求,打捞各类活鲜海产品和收取各类冰鲜海产品,热情周到的为客人服务。(5)按照值班表的内容,按时到岗,做好夜间和闭餐休息期间的值班工作。(6)保管好玻璃刮、地刮、刷子、鱼网等工具,工作完毕收回锁好,防止丢失与损坏。(7)认真领导完成交办的临时上货任务。注意事项:(1)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及时反馈工作信息。(2)端正思想,杜绝缺斤短两、调包等欺客行为。评估标准:(1)清洗过滤棉、调整养殖环境等工作符合工作程序并能严格按照标准行事。(2)到货后及开餐前的货物入档工作认真细致,为餐厅导购与厨房菜品和餐厅服务质量提供有力保障。(3)餐前、餐后卫生工作到位。(4)按照客人的要求提供服务,不强买强卖,不欺骗顾客。(5)工具保管得当。(6) 服从领导分配,按照要求出勤、值班。(7)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积极参加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海鲜养殖师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1、执行生鲜营业员岗位职责;2、负责活鲜的来货检查、养殖、和陈列销售等工作;3、减少活鲜的死亡,及时处理死亡的活鲜,控制损耗;4、帮助顾客挑选活鲜,提供杀鱼服务;5、准确、快速地进行计价;6、统计活鲜的销售和库存,提供给订货的同事;7、清洁养殖池,确保池附近的水流通畅,无污水。主要工作:1、检查活鲜的质量,及时处理死亡活鲜;2、养 殖活鲜,确保温度、盐度、水须,提高活鲜的成活率;3、帮助顾客挑选活鲜,提供杀鱼服务;4、清洁养殖池。辅助工作:1、为顾客计价;2、检查养殖系统的设备是否正常运作。以上是部分岗位职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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