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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湖南养殖的特种经济动物,特种养殖的动物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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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有哪几种动物

《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部分)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 所以你想养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必须去省里面申请,而且必须符合养殖条件。具体可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有哪些

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梅花鹿等五十四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貉 银狐 北极狐 水貂 果子狸 野猪 梅花鹿 马鹿 ,花鼠 仓鼠 麝鼠毛丝鼠 豚鼠 海狸鼠, 非洲鸵鸟 大美洲驼 鸸鹋, 疣鼻栖鸭 绿头鸭 环颈雉火鸡 珠鸡 石鸡 蓝孔雀 蓝胸鹑 鹌鹑 鸡尾鹦鹉 ,

虎皮鹦鹉 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 黄领牡丹鹦鹉 白腰文鸟 黑喉草雀 ,七彩文鸟 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 禾雀 栗耳草雀 金丝雀 巴西龟 鳄龟 中华鳖 尼罗鳄 湾鳄暹罗鳄, 中国林蛙 黑龙江林蛙 猪蛙 虎纹蛙 蝎子 双齿多刺蚁 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蜈蚣。

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有哪几种动物图片

人工养殖就是人类模拟野生动物生存条件、环境,培养、繁殖、养殖各类野生动物。

人工养殖应满足以下几点:

1、人工养殖能提供足够的野生替代品;

2、养殖物种本身就有很大的市场需求,而不是通过使产品更受欢迎或更合法来增加需求;

3、养殖物种必须更具成本效益,以避免在黑市上被低估,这意味着这些动物必须倾向于在人工环境中茁壮成长,繁殖率高,产生的蛋白质和所需的饲料之间比例相对较大;

4、养殖者不能指望从野外获取动物;

5、养殖物种不能用来“清洗”非法产品。

哪些野生动物可以人工养殖

可以。不过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方能从事野生动物的养殖、经营、利用和运输麂,俗称麂子。哺乳纲,偶蹄目,鹿科。腿细而有力,善于跳跃,皮很软可以制革。通称“麂子”。 中国分布有三种,分别是黑麂,赤麂和小麂,其中以黑麂数量最少,分布区狭窄,已列为国际濒危动物。栖息于密林、草丛、山地丘陵,以嫩叶、幼芽、青草、果实、种子为食。分布于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江西等地。据悉,广西药用植物园1982年开始了赤鹿的人工养殖试验工作,并繁殖成功。

人工养殖的动物有哪些

野猪、蓝孔雀、鸵鸟、绿头鸭等属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来说,野生动物的子二代就可以人工饲养。

四爪陆龟。

又叫草原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被《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列为“极危”等级,在我国仅分布于霍城县境内的荒漠地带,当地人称“旱龟”,是世界仅存的少数陆龟种类之一,且只此一种分布于北方干旱区。

由于缺乏专业设备和人员,当地多次进行四爪陆龟的人工繁育,但都没有成功。2020年12月,当地启动了四爪陆龟人工繁育专项项目,引进最先进的孵化器,对人员进行培训,再次对今年产下的11枚蛋进行人工繁育,目前已孵化出7只,另外4只仍在继续孵化中。

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有哪几种动物呢

可以进行人工养殖,但是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程序: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11) 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图纸、照片及媒体材料

(12)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可养殖的野生动物有哪些

@avg小罗

:1(养殖羊):近几年来,羊肉价格始终处于攀升的态势,羊绒、羊毛也有稳定的市场需求,羊的养殖未来发展空间广阔;从肉羊养殖前景来说,1、羊肉成为一种理想、安全的肉类替代品,羊肉的消费量和出口量呈直线上升趋势。2、羊肉价格稳定,市场平稳。从近10年的养殖市场分析看,猪、鸡等的行情均不稳定,价格经常大起大落,而羊的销路看好。由于肉羊繁殖相对缓慢,数量的增加与市场需求增大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使之成为广大农民投资小,效益稳的养殖项目。3、羊肉产量的下降,消费量的增加,导致羊肉市场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2:(养殖驴): 驴全身都是宝,开发利用价值大,驴皮、驴肉具有很高的医药价值和蛋白营养,近年驴产品不断开发成功,农业部已将商品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列入2011年扶植发展项目。未来养驴有极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优势是:驴肉细嫩味美,营养高,素有〃天上龙肉,地上驴肉〃的美称,市场价格高。养驴成本低,易繁殖,好管理;投入少,见效快。驴皮是加工中成药阿胶的主要原料,售价高,药厂大量收购,供不应求。

(牛羊驴草料):牛羊驴吃的是草、秸秆(玉米秸、稻草、小麦秸、豆秸、花生滕、地瓜秧)农作物下脚料,而这些又是牛羊最好的饲料,养殖等于用草来换肉,用废弃的秸秆换钱。政府提倡、地方支持,因此养殖业是发展农村经济,引导农民致富的捷径。我们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是一个成就梦想的地方,我们真诚欢迎您来山东做客,一起共创辉煌。只要您具有“天生我才必有用”的不堕之志,“头脑就是银行,胆略决定天下”的创业精神和对当地自然资料、市场行情的了解,做到“知彼知已”定能“百战不殆”。

农村山区种什么呢?药材。

百草为药,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重要还是西药,几乎都来源于植物药材,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病的药材、保健的药材都逐渐开始融入人们的生活。于是,大量种植成为市场的急迫需求。

山区适合种植什么药材。

为什么要选择在山区种植药材?

行业中,有一种说法“好药出自高山”,许多人疑惑为什么,下面,小编向大家说明一下。

高山地区气温相对较低,空气、环境湿度较高,土壤中有机质含量较高,另外,紫外光强,直射光较弱,是适合药材生长的优佳环境。所以,药材的药用价值比较高,能够为药材商带来更多的利润。

山区适合种植什么药材?

诸如上述的环境条件,山区适合种植大部分的根茎类药材,通常,在高山区,都为名贵药材,在低山区多为一些基础性药材。

山区适合种植什么药材?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坡向、不同的地块,搜会对种植药材的品种产生影响。并且由于山区的海拔差距大,所以即使是在同一山区的差别也很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适合在海拔千米以上种植的药材

环境:海拔千米以上,温度较低,气压低,太阳光照大,紫外线强。

适合种植的药材:款冬花、党参、川乌、牛膝、川芎、独活、云木香、柴胡、桔梗、黄连和天麻等。

适合在海拔千米以下的二高山种植的药材

环境:气温相对适宜,空气较为湿润,直射光弱,紫外线较强。

适合种植的药材:金银花、留兰香、柴胡、桔梗、太子参、白芷、白芍药、牡丹皮等。

适合在低山种植的药材

环境:低山幅员辽阔,温暖湿润。

适合种植的药材:牛蒡子、瓜蒌、板蓝根、决明子和旱半夏。

山区适合种植什么药材?大家应该都已经知道了吧。在最后,小编想要说的是,虽然如今药材种植很吃香,但是这是离不开完善的计划与辛勤的工作的。所以,小编希望,希望通过上述的推荐,创业者们都能够根据自己土地条件因地制宜选好品种,做好种植的各项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成功才会属于你。

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算野生动物吗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将2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附录Ⅱ的小太阳鹦鹉卖给被告人谢某,民警在谢某处查获上述鹦鹉。在王某处另查获45只列入公约附录Ⅰ、Ⅱ的鹦鹉。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谢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查获的45只鹦鹉正待出售,对此王某构成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王某、谢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根据谢某供述抓获王某,对谢某可从轻处罚;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可宣告缓刑。因此,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王某上诉称无证据证明其将要出售在其家中查获的鹦鹉,请求轻判。其二审辩护人提出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并非刑法规定的野生动物,王某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多数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对王某在法定刑以下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同观点】

本案一审宣判后,引发各界热议。有人认为无罪,有人认为定罪量刑准确,也有人认为构成犯罪,但量刑偏高。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无罪。现实生活中养鹦鹉的人非常多,很少有人意识到涉嫌犯罪。即便鹦鹉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但涉案鹦鹉是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自养鹦鹉没有侵害野生动物,还增加了鹦鹉数量,将其入罪与刑法中“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野生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将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与野生物种同等对待,超出一般公众的理解认知,是超出刑法文义范围的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定罪量刑准确。王某作为鹦鹉爱好者,不知所养鹦鹉是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辩解无法成立,也不合常理,而且其也认罪,只是对出售的数量有异议。根据野生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物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人工繁殖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即使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也需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和许可方可出售,但本案所涉鹦鹉种类尚未列入可凭许可证出售的范围。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但量刑偏重。根据野生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公约附录Ⅰ、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本案所涉鹦鹉虽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王某的行为确实触犯了现行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所出售鹦鹉属人工繁殖,从这个角度看,一审量刑偏重。

【法官回应】

出售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从宽处罚

本案引发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网络上有很多以“深圳鹦鹉案”为题的报道,社会各界对此案展开了激烈讨论,并形成上述三种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即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构成犯罪,但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1.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适用的办案规范,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野生动物案件司法解释。野生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物种。该条司法解释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标准的司法解释,是在“解释刑法”,实质上阐明了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包括驯养繁殖的相应物种的,没有随意扩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不是违反罪刑法定的扩大解释。

如果一定要认真审查司法解释是否对刑法条文进行了超越解释,或者是“不当的扩大解释”,那就应当参照理论共识。而学术界的通说也将野生动物界定为“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显然,野生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将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列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符合学术界的通说,并未将刑法条文做扩大解释,更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既要求我们严守入罪的门槛,厘清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也要求我们守住法制的底线,不要为了某种考虑随意罔顾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动物制品进行了同等量刑,划定了三个量刑幅度;特别是野生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细化了构成“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刑事立法对犯罪情节的区分、对犯罪对象的表达、对基本罪状的描述以及对量刑上下限的充分弹性规制,真正体现了严而不苛,科学立法以惩罚和制止此类犯罪的精神要义。

2.法律严格限制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为

有人提出野生动物通过人工繁育反而增加了数量,从而使物种得到保护。该论断没有科学依据,也有违科学原理。

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须经评估与许可。只有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物种才可能实现不依赖于野外种群的规模化、生产性养殖。而如果没有成熟稳定的技术,或无法实现生产性养殖,对养殖的物种可能会造成相反的效果,在养殖过程中也会出现较高的死亡率,养殖者不得不从野外持续性获得种源,对资源造成直接破坏。我国采用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和商业化养殖物种目录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养殖者的技术条件、人工繁育的成功率等,当所需条件满足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凡是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无权繁育野生动物。凡是未列入允许商业化养殖物种名单的物种,均不得开展商业化养殖。本案中,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的人工繁育是否成功未经科学评估,也未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林护发[2003]99号)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另一方面,非法繁殖外来物种应予禁止。世界各国签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为了通过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联合控制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打击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并保证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我国国内法(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中专门规范管理域外物种的进出口活动的规定,公约附录Ⅰ、Ⅱ的物种分别等同于一级和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所涉及的绿颊锥尾鹦鹉就是公约附录Ⅱ物种,我国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并将其纳入国内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体系当中。非法引种不仅会破坏原产地的野生资源,还会给国内带来疫病和外来物种入侵等风险。不科学、不规范的养殖也会严重影响动物福利。这样的人工繁育不仅不具有保护意义,而且还有明显的破坏性,所以国内立法予以禁止。

3.本案应认定构成犯罪但可以从宽处罚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野生动物案件司法解释是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之一。根据该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公约附录Ⅰ、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本案所涉的鹦鹉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王某收购、出售涉案鹦鹉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确认被告人王某构成犯罪的同时,也应认真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仔细分析本案一审的量刑是否存在偏重之嫌,以便消除民众对于司法的疑虑。根据本案证据反映的情况,王某非法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中,间接繁殖驯养的居多,直接伤害的野生动物很少;而非法收购、出售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同非法收购、出售完全直接源自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其社会危害性毕竟有所不同;且王某在二审中仍表示认罪悔罪。可见,一审做出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没有考虑到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与纯野外生长的野生动物的差别,也超出了社会公众的法感情,在量刑方面确实存在偏重的问题,二审有必要予以纠正。

一审判决虽已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王某处以最低刑有期徒刑五年,但我们并不能机械司法。如果某罪的刑罚在个案中显得过于严苛,刑法上也有缓和和救济的途径,即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综合上述原因,二审对上诉人王某在法定刑以下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二审判决。

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

能养,需要办手续。

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没有许可证在家养鹰是违法行为,许可证可以到当地公安局即可办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我国最常见的鹰有苍鹰、雀鹰和松雀鹰三种,这三种鹰在我国是可以私人养殖的。现在在我国的数量也是日益减少,希望人们不要随意去捕杀它们,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特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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