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合作社怎么办,禄丰县水产养殖合作社
水产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集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的活动,我局制定了《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各地试行。试行的范围为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包括县级市)设立的大中型集贸市场。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
(试行)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照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淫秽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市场管理人员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5、市场内发生买卖纠纷及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市场管理干部应及时到场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1、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3、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4、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市场内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6、市场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7、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2、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3、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和防尘、防蝇设施。
4、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有健康证。
水产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
如下:
食品卫生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菜肴、原料、调味品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无标识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洗涤整理原料时,污物杂质和废料必须清除干净。清洗要彻底。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原料的取用、发放,应本着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以防止日久变质。
5、存放在冰箱内的食物或半成品,要生熟分开,不留隔餐隔夜的饭菜。冰箱应经常冲洗,保持清洁干净。
6、发现饭菜不新鲜时,应妥善处理,不准分发腐烂变质的菜点,以防食物中毒。
7、加工制作好的成品一律放在备菜间内,工作人员必须经二次更衣间穿工作服,戴好工作帽进入备菜间。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操作,包装纸的食品,应使用各种工具拿取。
8、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混放,食品不得落地,要分类上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的食品。库房整洁无鼠迹、无蟑螂。
餐具卫生
1、公用餐具及盛装饭菜的桶盘等工具在用餐后,先将里面的残存物清理干净,加洗洁精洗涤,84消毒液浸泡,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再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消毒后取出放在专用保洁柜并保持干净。
2、保洁柜、送菜送饭车及相应的器具应餐餐清洗消毒,餐具摆放整齐,关紧柜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餐具洗消有保洁制度并有台帐记录。
环境卫生
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废物桶加盖并及时清理。
2、积极贯彻除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3、、厨房、餐厅及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积水、无污垢、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个人卫生
1、常洗澡、理发、刮胡须、剪指甲。
2、上班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仪容整洁,不得佩戴首饰上班。
3、上厕所应脱下工作服,出厕应洗手。
4、定期检查身体状况,如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应接触食品。
水产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汇编
农机局
农机局全称为农业机械管理局。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的行业管理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及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制订农机作业技术规范;并监督管理;制订农机作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农机局一般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二)农机管理股
(三)农机技术推广培训股
(四)安全监理站
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详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文属复制部分内容,希望有帮助)。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和住所;
业务范围;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章程修改程序;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水产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大全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交易当事人和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组织经营,有固定场所、设施,有二十个以上经营者入内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是指市场投资者或其委托者依法成立、从事市场经营的服务机构。
粮油、水产品、药品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是本市的市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场实行市场开办者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办管分离的原则。对已经开办不符合此项原则的市场,必须逐步实行经营与行政管理分离。
第五条 商品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 各级政府或政府各部门应当从本市的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出发,把市场设立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养殖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首先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年满18岁。
第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信用登记最低为A级以上。这样就可以在信用社申请贷款了。
水产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牧产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农牧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产品,是指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允许使用无公害农牧产品标志,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种植、养殖形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畜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牧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牧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牧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牧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外进入本市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农牧产品。
第四条 生产、销售的农牧产品应当安全、卫生。禁止生产、销售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农牧产品。
第五条 农牧产品的生产、销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和检测。
第六条 农牧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速检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第七条 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有资质人员组成的速检机构。
所有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农牧产品必须到本市速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农牧产品生产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对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应用工作。
水产养殖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运行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城镇居民,以及到农村任职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农民成员计算比例。
鼓励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和个人,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预期收益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但是不得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八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
第十一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和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提供信息,统一销售价格或者出售成员产品,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成员账户,依法向本社成员分配盈余。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本社内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但不得对外吸纳储蓄、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以下指导、扶持和服务:
(一)制定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市场、技术等相关信息;
(三)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
(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有关扶持项目;
(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财务人员;
(八)其他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工作。
第十七条 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照国家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区)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依法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其家庭院落养殖的,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及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以及仓储、冷藏农畜产品的,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销售市场。
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以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应当公布并落实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信贷便利和优惠。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
鼓励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采取多种方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未建立成员账户,未向本社成员分配盈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列入财政扶持范围。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其套取的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生产经营以及对其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养殖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报告。
水产养殖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水产养殖需要办理养殖证。
养殖证是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办理条件: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水产养殖场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
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效率就会极大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企业的战略方针目标就能得到顺利实现。
2、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者和社会的广泛信任,更易赢得商业机会和发 展机会。
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补充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公司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合作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事实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争议案件的依据。因而企业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养竹鼠
养竹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