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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养殖合作社,特种养殖合作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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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历尽艰辛取得的根本成就。在今天战疫和战贫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再次彰显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的巨大政治优势。这种优势根本还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如果没有一个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全国各族人民将会是一盘散沙、各自为战,就很难成为自觉的利益主体,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自发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坚定不移跟党走,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

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校园苗圃管理制度 1.苗圃是校园培植苗木、花卉、制作盆景的绿化基地,贯彻以绿养绿方针,逐步减少学校投资。

2.苗圃必须为美化校园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绿化活动服务。3.苗圃应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展新品种繁殖,每年自行嫁接套接,培育及补进新品种各2~3个。4.苗圃的所有名贵花木必须建立账册,详细记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出入苗圃时间、去向等情况。5.苗圃不准存放私人花卉。6.苗圃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将各类花卉、盆景带出苗圃,违者处以原价五至十倍罚款。7.苗圃负责校园公共场合、校长室、书记室、会议室的花卉布置、更换和养护。8.负责学校大型会议会场用花和节日校园单项性美化布置,可收取适当费用。9.苗圃努力为教职工服务,积极种植各种时令草花、苗木制作盆景出售,对花卉爱好者进行管养技术指导。

特种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图片

可以是可以,就是要办理特种水产养殖证,以及其它证件,完善经营结构,如取名字,订立规章制度,管理负责人员,饲养人员,相关的运输,种植,加工,医疗,电子监控,化学分析等服务人员,备案,做到团结分配合理不出矛盾,成为生气勃勃的家庭农场。萊垍頭條

特种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使用单位应针对压力容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包括点检制度,操作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保养制度,安全操作员培训制度,特种压力容器定期检测制度,所有制度的建立需保证有效实施,有责任人,监督人有工作记录,并接受上班主管部的不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度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从事养猪、养鸡、养牛、养兔、养鸭等家禽的养殖户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自愿入股组建的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以农村家包经营为基通过提供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专业分为:种植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专业合作社等。

畜牧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畜牧机构改革方案》。 省畜牧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畜牧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畜牧兽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起草畜牧兽医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推动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和奶畜饲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草种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承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工作。拟订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器械监督管理。

(五)负责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

(六)制定全省畜牧兽医行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指导全省畜牧兽医队伍建设。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收集、发布畜牧兽医行业信息,组织推动信息化工作,指导信息服务。开展畜牧兽医行业统计、监测、预警工作。

(八)承担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具体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相关规定。你可以借鉴一下。 不过由于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不一样,所以地区之间也会有区别。

大体流程是: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召集社员开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合作社章程—>制定规章制度—>选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社员签字。

不过现在大多数合作社成立的不够规范,只是用身份证等资料在工商部门登记了事,社员也不够多。这样的话也享受不了各地政府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种养殖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于2001年5月8日颁布,201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通过《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一条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第六条的规章,目前该规章已失效。

1、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3、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6、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7、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8、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9、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10、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11、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3、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14、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15、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16、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17、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18、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9、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20、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养殖合作社管理制度

仓储、运输管理制度

1、采购部负责原辅料仓库、运输管理工作,对原辅材料的搬运、贮存和防护进行控制,负责原辅料仓库的环境、设施及安全的管理,负责成品库的环境、设施及安全的管理。

2、公司有原料库、包材库、辅料库、成品库,库房保持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3、仓储科对产品要做好标识,在显著位置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标签。入库产品按入库的生产日期顺序码放产品,做到先入先出,保管员要及时做好记录。

4、所以产品必须有产品台账、出入库单、产品日报表。每天7:30产品保管员与车间统计员对产品入库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由产品保管员开具入库单,计入台账。当天出库产品数量明细由产品保管员第二天早上8:00点报销售部会计记账核对。销售部会计记入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必须详细记录有:购货单位、规格、数量、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车号等信息。产品出库由承运人(提货人)持销售部开票会计开具盖章的票据提货有效,票据一式六联:白联带金额 财务、白联不带金额 库台、红联带金额客户、红联不带金额出门证、黄联存根

5、仓储科规范仓库管理:码放产品要整体,离地面15cm以上,地面要用木质垫板,仓库应通风良好。门窗安置合理,防潮,配备灭火器、防鼠板、防尘、防虫等产品防护工具,车辆进入公司不得鸣笛,不得有油污撒落,不得装有危险化学品、爆炸物等等违禁物品。

6、销售部负责联系品管部提供运输服务的供方进行评价(顾客自提外),运输方必须是独立单位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驾驶证等相关有效资质材料。销售部负责人与运输方负责人双方代表签订《产品运输协议书》。具体细节在《产品运输协议书》中体现内容。

7、产品交付时由产品保管员与承运人(提货人)按照提货单当面点清产品数量,装车完毕后由双方在场同时过地磅,数量在规格范围内即可放行。产品装车时装卸工要请搬轻放,以免产品受损,装车完毕由司机做好产品防护后方可准许离开公司。

8、运输车辆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9、运输车每周进行清洗消毒一次,并有清洗消毒记录。

10、合同有特殊要求时,公司对产品的保护延续到目的地。

特种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拍卖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寄卖业;

(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

(九)金银首饰加工业;

(十)开锁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 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1-2]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八条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

(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 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二条 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特种行业承包经营负责人或者聘任的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的责任是:

(一)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单位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治安员、保安员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培训;

(三)对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予以配合;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相应的治安责任,制定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安机关实时传输治安信息;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业,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和保管库房以及停车场等部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被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典当业经营者应当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两个月以上,前款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一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指导特种行业开展治安防范业务培训。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业务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防范业务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业务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留存服务对象出具的单位证明材料,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名称、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业务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验视下列物品,登记相关物品信息:

(一)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证明;

(三)旧机动车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等;

(四)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的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第十八条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访客提醒制度。对零时尚未离开旅馆的访客,服务人员应当提醒访客离开,或者按照规定对访客进行住宿登记。

第十九条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应当验视、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并建立印章刻制档案备查,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到公安机关留存身份证件、开锁工具的相关信息;

(二)承接开锁业务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等,确认委托人拥有被锁物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承接;

(三)现场开锁时,应当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四)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开锁技术培训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五)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第二十一条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1-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情况实行记分等级制管理。公安机关按照行业特点科学确定记分等级标准,根据记分情况确定特种行业治安等级,实施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将记分等级情况及时告知经营者,并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条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

(三)为利用特种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庇护;

(四)不履行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按照本条例备案的特种行业停业的,经营者应当告知原备案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组织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服务对象及相关物品信息的;

(四)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规定四项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的;

(二)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自行留样、仿制公章的;

(三)开锁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快递业的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首先大家要理解何为特种行业,我国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当中,对特种行业就做出了划分,包括旅馆业,拍卖业、寄卖业,金银首饰加工业等这些都属于特种行业。只要是特种行业,就必须接受国家制定的特种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养殖合作社规章表

1、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3、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6、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7、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8、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9、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10、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11、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3、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14、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15、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16、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17、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18、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9、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20、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了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3、根据养殖规模,应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4、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5、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6、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7、详细标准表格:

(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3000

≥100000

≥200000

≥200

≥400

II 级

500&le;Q<3000

15000&le;Q<100000

30000&le;Q<200000

100&le;Q<200

200&le;Q<400

(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ge;6000

&ge;200000

&ge;400000

&ge;400

&ge;800

II 级

3000&le;Q<6000

100000&le;Q<200000

200000&le;Q<400000

200&le;Q<400

400&le;Q<800

(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学需 氧量 (mg/l)

悬浮物 (mg/l)

氨氮 (mg/l)

总磷 (以P计) (mg/l)

粪大肠菌群数 (个/l)

蛔虫卵 (个/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0

养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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