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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污染如何处理,水产养殖中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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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中的污染物

总的来看,水产养殖与水环境污染之间不是一个简单划等号的问题,只有出现了不协调,才会带来水环境污染问题。

养殖水域污染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的因素。严重污染只是个别地方才会出现。我国每年养殖水产品的总量是5000多万吨,总体上水产养殖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是像有些媒体炒作的那么吓人、那么严重。尽管如此,国家也必须对水产养殖带来的负面影响给予高度重视,这一点毫无疑问。

从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看,养殖水域周边的各种污染,严重破坏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用地不断扩张,使水产养殖水域空间受到严重挤压,渔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产业发展的内部环境来看,水产养殖布局不尽合理,如部分地区近海养殖网箱密度过大,水库、湖泊中的养殖网箱网围过多过密,而一些可以合理利用的空间(如深远海、水稻田、低洼盐碱地等)却没有开发或者开发利用很不够;一些落后的养殖方式亟待转变,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品牌化程度较低,等等。

水产养殖水体中的污染物主要来源是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饵料和水产肥料是现今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必需品,水产养殖品种几乎都是异养生物,在目前高生物负载量的水产养殖模式中,人工投饵是水产品重要的营养和能量来源。

但在养殖过程中很多养殖户过分追求高产高效,向水体过量投入饵料、肥料等外源营养物质,投放方法、用量不科学会导致饵料剩残过量,投入品无法被水产品完全消耗。

饵料剩残量根据饵料本身在水中的稳定性及养殖生物取食的易得性有所不同,有实验资料显示在部分池塘和网箱养殖过程中,残饵量可高达20%—30%。大量残饵、肥料和生物排泄物沉降堆积,会在水体中析出氮、磷等植物营养元素、耗氧有机物等,这些物质分解转化会消耗大量溶解氧,导致养殖生物缺氧。

有机物氨化作用产生的氨会损伤鱼鳃表皮细胞导致养殖动物免疫力降低;氨转化成的亚硝酸盐则具有低毒性,可使鱼类血液中高铁血红蛋白含量升高,载氧能力下降,造成组织缺氧、神经麻痹甚至死亡。氨氮对幼体的毒性更加显著,通过日本对虾幼体的研究发现,随着氨氮浓度的增加各期幼体死亡率明显升高。

水体中植物营养元素大量增加还会导致藻类爆发性生长,造成水华、赤潮等现象,使养殖水体和底质处于缺氧或低氧状态,藻类死亡后释放的藻毒素会影响鱼类胚胎发育、生长和生理生化指标,并在组织中累积,对养殖生物产生毒害作用。

药物滥用。现代高密度集约化养殖中常会使用渔用药物和环境改良剂,用以预防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病害,清除敌害生物,改善水体环境,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

这类投入品主要起到维持水体环境相对稳定的作用,是水产养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常用的渔药有用于防治病害的清塘除杂剂、消毒杀菌剂;控制水生植物的杀藻剂、除草剂;控制有害生物的杀虫剂、杀螺剂;提高机体免疫力的疫苗;以及改良水质环境的增氧剂、底质改良剂等。

大部分药物的主要成分是化学制剂,包括抗生素、氧化剂、络合剂、表面活性剂和吸附剂等。正确合理地使用渔药和环境改良剂通常不会对养殖环境和水生生物造成危害,但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使用和管理的不完善,在养殖过程中普遍存在滥用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现象。

有研究表明投加的抗生素仅有20%~30%会被养殖鱼类吸收,剩余大部分都进入了水体环境中。且抗生素具有累积效应,养殖时间越长,水体中抗生素的总量越高。除草剂、杀虫剂等投入品在水体中的半衰期都较长,过度使用势必会污染水环境,并危害栖息其中的生物体,破坏生态平衡,对养殖水体产生危害。

水产养殖环境的污染及其控制

目前的水产养殖一般都会对周围的水环境造成污染,主要是当养殖用水排出时会带来富营养化的水体和残留的药物。

水产养殖中的污染物排放

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一2001)。

水产养殖水体污染

找准原因 水质发黑:池水发黑可能是外界污染,也可能是水中有机质过多、深色藻类增多、底质变质等原因造成的。

水质发臭:水中有机物质投放过多,水体无法快速分解,导致有机物腐败发臭,水体自净能力降低,污染逐渐加重,形成恶性循环。水质发绿:水体中营养过剩,绿藻大量生长,导致水中溶氧量降低,鱼虾缺氧。另外,藻类爆发后,由于水体负荷大,藻类大量死亡腐败,也会导致水体发臭。水质变化一般都是多种因素互相促进导致的,比如水中有机质增多导致藻类爆发,水质发绿,藻类大量死亡造成水质发黑、发臭,同时大量水生生物死亡,水质底质严重恶化。因此养殖过程中要随时关注水色变化,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分析变化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症下药1、清塘处理:在放养前2周用菌液处理塘底。具体方法:将池塘水排至尽可能低的水位,但必须保持池底湿润,按每亩2.5公斤菌液的量喷洒塘底,先泼洒其中的一半,翻耕后再喷洒另一半;一星期后进水,同时按每亩1公斤菌液的量泼洒池塘,然后按常规方法培育水质,适时投放虾苗。2.水质净化:放苗后每半个月泼洒一次菌液,用量为每亩1.5公斤,后期延至1个月泼洒一次。3.饲料处理:用菌液直接喷洒饲料后再投喂,如金菌稀释50倍,每天一次,喷湿为度,喷湿后立即投入水中让鱼采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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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水体中主要有毒物质

以下是水产调水原理。 01.定期加注新水.在高密度养殖情况下,养殖动物塘中残饵、污物较多,硫化氢等有害物质使水体恶化,尤其是夏天高温季节,水质变化更快,因此定期注水是调节水质最常用的也是最经济适用的方法之一。

2.一般每7天-10天加注新水一次,每次加水15厘米-20厘米。
在池水恶化比较严重时,宜采用换水措施,保持良好的水质条件。以养鲢、鳙养殖动物为主的池塘,水色应保持草绿色或茶褐色,透明度为20-30厘米;

以养草、鲤养殖动物为主的池塘,水色较鲢、鳙养殖动物池塘水色淡些,每7-10天左右应加注新水一次,每次宜提高水位15-20厘米。夏季时养殖动物塘应尽量保持最高水位。

02

定期搅动底泥

搅动底泥可促进底质不断分解,间接控制水质变化。一般每10-15天搅动一次,每次搅动面积不少于水体面积的1/3,以晴天中午搅动效果最好,闷热天、气压低的天气不可搅动。

03

用增氧机增氧

精养池塘应配备专门的增氧机,其中以叶轮式最好,开机增氧可使水体对流,增加水中溶氧和散发有毒气体,注意在晴天中午开,阴天要在清晨开,阴雨连绵天气应在半夜开,每次开机时间为1-4小时。一般可在晴天的中午1-3时开机增氧。

04

适当追肥

适当施肥可以使浮游植物保持适当的密度和旺盛的生活状态,供养殖动物食用,同时浮游植物可以吸收水体的营养盐和氮磷等元素,形成物质循环,并通过光合作用产生氧,从而改良水质。

水产养殖污染的来源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水产养殖会产生哪些污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水产品污染途径有哪些

死了的,不新鲜的,养殖环境不好的,运输条件不好,加工不合理的海鲜,都不卫生!

其实养殖环境我们是看不到的!海鲜污染的主要原因就是各种海鲜生存的环境,海洋受到了污染:

1、沿海工业企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水;

2、流入海中的河流,这些河流在流经区域有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水;

3、由于带有污染物的废气排放到大气中,形成酸雨后,造成降雨进入海中;

4、过度捕捞,破坏了海洋的生态平衡;

5、运输船只抛弃废弃物、污染物泄露,有机物泄露;

6、对海洋地下矿物开采造成的泄露、遗漏等。

食品安全第一,不行,就别吃,容易中毒!

水产养殖中的污染物有哪些

主要化学污染物有:

1.元素:如铅、镉、准金属等.2.无机物:氧化物、一氧化碳、卤化氢、卤素化合物等

3.有机化合物及烃类:烷烃、不饱和脂肪烃、芳香烃、PAH等;

4.金属有机和准金属有机化合物:如,四乙基铅、二苯基铬、二甲基胂酸等;

5.含氧有机化合物:如环氧乙烷、醚、醛、有机酸、酐、酚等;

6.含氮有机化合物:胺、睛、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亚硝胺等;

7.有机卤化物:四氯化碳、多氯联苯、氯代二恶瑛;

8.有机硫化物:硫醇、二甲砜、硫酸二甲酯等;

9.有机磷化合物:磷酸酯化合物、有机磷农药、有机磷军用毒气等.

水产养殖中的污染物主要是哪些

1、含义:农业污染。是指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合理处置的污染物对水体、土壤和空气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具有位置、途径、数量不确定,随机性大,发布范围广,防治难度大等特点。

2、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

1)农村居民生活废物;

2)农村农作物生产废物,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而流失的农药、化肥、残留在农田中的农用薄膜和处置不当的农业畜禽粪便、恶臭气体以及不科学的水产养殖等产生的水体污染物。

水产养殖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不太理解楼主所说的城市污水排放界定原则是什么,从哪里排放?

但可分为城市中工业单位排污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它们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工业单位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造纸、船舶、海洋石油、纺织、肉类、合成氨、钢铁、航天、兵器、磷肥、烧碱行业除外。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时执行;

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注:GB3838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内容比较烦琐,如果楼主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添加问题补充,以便详细为你解答。

回答补充:城市污水当然必须由城市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限值要求排放,排放区域也就是上面所说到的那几类区域了。

收费没有严格的标准,要根据各地各厂实际的电费、药剂费、大修费、维护费、工资福利费、管理费、处理效率以及其他费用来衡定,一般1~10万m3/d规模的二级处理厂收费标准为0。3~0。8元每立方米污水。不过一般在引用和计算中可以估算为0。

5元每立方米。

养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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