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养殖规范条例,国家养殖规范条例
国家养殖业新规
2022年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已全面启动,我县今年计划承保水稻、棉花、油菜、玉米、柑橘、烟叶、葡萄、甘蔗、公益林、商品林、能繁母猪、育肥猪、能繁母牛、生猪价格指数、肉鸡以及油茶等16个品种,全县广大农户、种养大户及专业合作社都可参与投保,承保机构为人保财险、中华保险、太平洋产险以及国寿财险4家。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主要险种保险条款
1.水稻保险:10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户(含专业合作社)保险金额1100元/亩、其他农户保险金额900元/亩,保险费率4%,每亩保费为44元、36元,农户承担8.8元、7.2元,其他保费均由中央、省和县级财政补贴;发生灾害后,按照受灾核损情况,损失程度20%以上的每亩最高可赔付1100元,具体赔付金额按损失程度确定;
2.育肥猪保险:保险金额800元/头,保险费率6%,每头保费48元,农户承担9.6元,其他保费均由中央、省和县级财政补贴;发生灾害后,每头可赔付80-800元(最低重量30斤以上)。
3.其他险种的具体条款可咨询县农保办。
投保理赔流程
1.投保流程。投保期内,由承保公司、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签单并收取保费。10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户(含专业合作社)、育肥猪5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单独签单;普通农户以村为单位组织签单,但必须由农户在投保清单上签字确认、预留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并履行告知义务。
2.理赔流程。灾情发生后,受灾农户直接向村协保员报告,由村协保员48小时内统一向承保公司报案,受理后由承保公司、村协保员、农户(代表)组成查勘理赔小组现场查勘定损,确定受损数量和程度,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专兼干、村协保员、承保公司等组成查勘理赔小组,组织专家参与现场查勘定损。灾情审定后执行公示程序,承保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理赔资金打入承保农户的“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
投保时间
早稻:4月20日至5月20日,中稻:5月20日至6月20日,晚稻:6月30日至7月30日;
育肥猪:每头重量15公斤以上都可以投保;
其他险种投保时间以保险条款注明时间为准,具体时间由投保人向县农险办或承保公司咨询。
国家养殖业新规有哪些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是不可以改变用途的!即:不准用来搞专用鱼池,而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农民收入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角度来看,可以搞稻鱼工程,既可养鱼,又可以种稻,做到粮食不减产,渔业增收。其土地往往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实现!也就是向农户租赁!
养殖业新政策
养殖蟑螂国家是没有补贴的,国家对养殖肉牛,生猪,水产,奶牛,肉羊这些禽类有补贴。
在中国,蟑螂养殖生意利润丰厚。与传统动物养殖业不同,建造小型蟑螂养殖场的成本很低。此外,蟑螂繁殖迅速、很少生病,而且对饮食没有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有餐厨垃圾就能生长。
养殖行业最新条例
1.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物疫情(类非瘟或变异株等病毒);
2.生物技术发展(超前的生物研究,基因和重要设备等);
3.实验室安全(生物的病原微生物、病毒检测和研究等);
4.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多样化(如种猪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品类相关);
5.微生物耐药(兽医药、疫苗等类别);
除了以上风险外,生物安全法中还有生物武器威胁和生物恐怖袭击两项,但这两项已经是非常高的风险了,所以从事养猪行业的各类别相关人员要特别注意生物方面的物资、运输、设备、工具、医药、传染病疫情及生物技术的报备和合法使用。
养殖国家政策
养殖环保要求和政策:必须远离水源地和居住区,按规定处理好家群家畜的粪便,定期做好消杀工作按时交纳各种费用等。
国家出台养殖业新政策
国家养殖业的扶持政策如下:
1、养猪补贴政策规定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今年每头补助50元。
实行生猪保险补贴:饲养优质能繁母猪每头每年交保费6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48 元、 养殖户承担12元,保额为1000元;饲养商品猪每头每年交保费1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7元、养殖户承担3元,保额为400元。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贴:年出栏300-4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贴10万元;年出栏500-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25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5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7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80万元。
注:以上补助,必须达到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自繁自养场,由畜牧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兑现补助。
人工授精液补贴:每窝补助20元,今年只限于达县试点。
疫苗补贴: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疫病的疫苗实行补贴。
2、养牛补贴政策规定: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50元。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100元。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200元
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每头牛最高可获得当地政府补贴500元。
3、养羊补贴政策规定:
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50只以上的,每只羊补20元
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100只以上的,每只羊补贴50元。
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200只以上的,每只羊最高可获得当地政府补贴100元。
注:养殖户对所养殖牛羊的数目不能虚报、瞒报,必须有正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
4、种禽养殖补贴政策规定:
持有省级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祖代种鸡场,农业部公告的国家级地方鸡品种资源保护场。中央财政对在产祖代种鸡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每只补贴50元。
父母代种鸡场执行本省禽业的补贴政策,补贴额一般为10-30元/只不等。
养殖业环保新规
国家环保局对养猪场有以下规定:
1、不能建在居民区。
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
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具体条例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业综合效益。扩展资料: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是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粪便、尸体、废水等废弃物处置不当,将恶化生产环境,大量病原体、高浓度恶臭气体、粉尘等,都将严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导致疫病,直接威胁生产安全,导致经济损失。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常常引发社会问题。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滞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的浪费,也直接妨碍产业综合效益的提高。农业要提升效益,就必须走综合利用的路子,走生态化、循环化的路子。畜禽养殖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和升级,就必须搞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走种养结合、种养平衡的路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长期以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可依,仅有的原环保总局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效力有限,无法作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依据,导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低,环境管理不到位。部门规章也无法协调更多力量、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国家对化肥使用的补贴等政策,导致畜禽粪肥的应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导致了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的浪费,形成污染。
养殖业国家最新政策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规定养殖政策
农用地上搭建养殖场是农户正常从事养殖的行为。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其他农用地等。
而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因此,养殖场场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上搭建涉农设施用于养殖的行为,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行为,依法享有从事畜牧业这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是《土地管理法》、《民法典》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发展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的基本保障。从常理可知,养殖户不在农用地上搭建涉农设施,不可能对家禽走兽等畜牧业实施基本的管理。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可知,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另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养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养殖设施的行为属于直接用于畜禽舍的农业设施行为,依法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很多行政机关,尤其是规划建设部门超越《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规定,附加养殖户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养殖户搭建涉农设施的行为,并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前置性手续。
综上可知,养殖户在农用地上搭建养殖场从事养殖的行为,是农业部、国土资源部鼓励发展农业的福利性或者政策性措施。是为了鼓励村民在农业这一基础产业前提下,发展经济性产业的政策性支持,因此规划建设部门一律把养殖场当做违建拆除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养殖业新规定
根据2019年基本农田保护法规定。养殖户需在三年至五年内退养殖还耕。并处以罚款百分之十至二十。基本农田不能用于开挖鱼塘。不能用于发展林果业。
生态养殖
生态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