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海子水库养殖招标,水库养殖招标
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承包招标
去找水库的产权单位,一般是乡政府,或村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就行了。
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承包经营管理只是解决部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的一种补充措施,并且只能对所承包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所以不允许企业投资各方仅就管理或利润签订承包合同。 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合资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承包者与被承包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承包经营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资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合资一方或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水库水面渔业养殖承包经营权
是有一定补贴的
在规划区域内从事冷水渔业获得批准的养殖者可获淡水养鱼补助。
该项补贴分为引种补助、基地建设补助、苗种补助、设施补助、养殖补助等。在温泉镇、谭家镇、大进镇进行大鲵繁殖,引进亲本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引进亲本2公斤以上1000尾,补助1500元/尾;引进亲本3.5公斤以上1000尾,补助2000元/尾。对今年以前,建大鲵繁殖基地4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400元/平方米。业主养殖大鲵200尾以上(与“美丽乡村”相结合的100尾)、苗种规格15公分以上的,给予购种补助100元/尾。新建商品鲵养殖池30平方米(与“美丽乡村”相结合的15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元/平方米。
此外,裂腹鱼(含鲟、鲑鳟等)养殖者新建繁殖基地1个,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者,将进行包干补助100万元。新建池塘养殖10亩以上,一次性补助2000元/亩;新建标准化流水养殖池补助100元/平方米。同时,该县还支持业主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生态养殖,并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工程基本建设投资额的30%。
水库水面经营权承包公告
归辖区村老百姓共同所有,属于村民共享资源。
最新水库水面养殖承包
养鱼的方式很多,其中,水库养鱼和河道养鱼是比较常见的两种。那么,承包水库或拦截大小河道养鱼的利润到底怎么样呢?赚钱吗?下面奉上水库和河道养鱼的技术要点及成本与利润分析。
水库养鱼
我国大、中、小型水库星罗棋布,宜渔水面十分丰富,水库养鱼目前已经成为渔业生产的主要发展趋势,不少采取水库养鱼的养殖户已经取得了成功。目前,水库养鱼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传统的投放大规格育种的养殖方式,另一种是水库套养育种的方式,无论哪种方式,水库养鱼的利润和效益都是比较好的。
采用水库养鱼技术,可以生产大规格鱼种,并且水面可以套养夏花鱼种,这样能够充分利用水库的资源,增加效益,并且能够将死水库育种的成本,提高水库养鱼的效益。
根据水库养鱼的成本来看,每公顷水面可以套养育种750-1125千克,每公顷水面可以有效降低育种的成本2500元左右,而每千克成鱼的鱼种成本仅为0.10元左右,能有效的降低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益。
整体来说,水库养鱼的利润以及效益都是比较高的,成本较低,在市场需求方面很广,而且水库鱼品质也高,养殖户可以大力发展水库养鱼技术。但要注意科学养殖,加强水库的管理,提高鱼种的成活率。
水库养鱼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合理放养鱼种
在水库养殖中,要求投入体质健壮,无病无伤,规格大而整齐的优质苗种。一般鱼苗规格在15厘米以上,这种鱼苗生长速度快,回捕率高,经济效益好。如果投放体弱规格小的苗种,不但成活率低,摄食能力差,生长速度慢,回捕率低,而且会被库中凶猛鱼类所吞食。投放密度要合理,应根据水库条件及养殖管理水平灵活掌握,一般每667平方米投入大规格鱼苗150尾~200尾,小规格鱼苗350尾~500尾。投放时间应实行隔冬放养,一般在每年1月份前后,这时运输成活率高,且鱼类可早入库早生长,增加生长时间。放养苗种应选择天气晴好时,在水库上游向阳避风的浅水处。
2、科学投喂施肥
水库养鱼一般以滤食性鲢、鳙鱼为主,应根据其主食浮游生物的特点,依气候变化,温度差别和水体营养状况等不同条件确定施肥方法和施肥量,确保合理平衡科学施肥,使水库水色呈油绿色或淡绿色。一般大型水库水体透明度应在80厘米~100厘米,中型水库在60厘米~80厘米,小型水库在40厘米~60厘米,山平塘在30厘米~40厘米。施肥一般采用有机肥或无机肥,也可根据条件施用生物肥。施肥要掌握“施足基肥、追肥及时、少施勤施”的原则,在鱼类生长旺季应多施追肥。如果水库中投放了吃食性鱼类,则应按照其投喂要求科学投喂饲料。
3、加强鱼病防治
水库一旦发生鱼病,极有可能祸及全库,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水库养鱼应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在鱼种放养前要对水库使用生石灰、漂白粉等进行消毒。高温季节或水体水质变坏时,应采用措施调节水质,发现鱼病及时对症治疗。水库较常见的鱼病主要有病毒性鱼病和细菌性鱼病两大类,而以暴发性流行病、肠炎病、烂鳃病、赤皮病、打印病和水霉病最多。发生鱼病后应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正确诊断,对症治疗。
4、严格加强管理
水库面积较广,环境复杂,管理难度大,因此管理也是影响效益的一大关键。要日夜巡库,加强值班,排除各种隐患;加强进水口的管理,防止农药及其他污染物进入库内;对水库防逃设施要勤于检查,特别是汛期要专人守护;加强巡查,随时掌握鱼体生长及水体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偷鱼、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鱼行为发生。
5、调整结构提高单产
目前大多水库均以花、白鲢养殖为主,品种较单一。由于养殖花白鲢需投放许多的肥料,会造成一定的水体污染,并且水库水温一般偏低,浮游生物培育缓慢,造成花白鲢生长速度缓慢,产量不高,还可能造成肥料及人力的浪费,这就要求养殖结构要进行调整。
一方面,可以在水库中逐渐加大草鱼、鳊鱼、鲤鱼的放养量,这些吃食性鱼类处在食物链中的底层,具有较高的食物转化率,净水效果好,其粪便也可以肥水用来养花白鲢,草食性鱼类的饲料可以利用库边空地种草种菜解决,一举而两得;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对高档水产品需求的增加,可以与科研部门合作,引进匙吻鲟、池沼公鱼、虹鳟鱼等品种,不仅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还可出口创汇,提高养殖效益。
河道养鱼
河道养鱼是指在河流、渠道设置拦鱼设施进行鱼类养殖的一种模式,通常河道流进的有机质多,水质较肥,有利于提高养鱼产量。作为一种新型的养殖方式,河道养鱼因其具有投资少(仅为池塘养鱼的1/5~1/10)、不占耕地、生产成本低、经济效益可观的优点而深受农民欢迎。
但由于水文、灌溉、航运、旱涝、工业污染等影响,河道的水质变化和水位涨落较大,来往船只多,因此鱼类生活环境不及湖泊那样安静,特别是比较狭窄的河道,不利于鱼类的栖息、觅食等正常生长活动,要处理好与交通航运的矛盾。
河道养鱼拦鱼设备一般较简单,可因地制宜地进行分段拦养。选择有条件的河段饲养鱼种,就地解决河道放养所需的鱼种;水面比较开阔、水质肥沃、环境幽静、管理方便的河段,还可建筑拦鱼设备,与其他部分分开投放人工饵料,进行河道精养,提高养鱼产量。
我国的河道形式繁杂,形状各异,在放养鱼种时应根据自然条件、水体饵料基础,确定放养鱼类和搭配混养比例。河道一般狭窄,形状各异,各段宽窄不一,河道底也不够平坦,障碍物较多,捕捞较困难,应因地制宜进行常年和冬季捕捞。
一般适宜养鱼的河道水质应无严重污染。河道两旁的堤坝要牢固,不受洪水等灾害的影响。河道中进出水口要少,并能确保这些进出水口不逃鱼。
另外,河道水底要较平坦,便于管理和捕捞。长年水位落差较小,最好不超过2米,养鱼季节水深不能少于0.8米。水的流速不宜太大,以每秒0.5米内为好。河道中或河道邻近水域有较丰富的水生生物,并能较方便地利用。
此外,还要了解周围农田灌溉、储水、泄洪等情况,在修建拦鱼设备和养鱼时,解决好养鱼用水和水利方面的矛盾。
养鱼的成本与利润分析
养鱼的投资,主要就是鱼苗和饲料,大概需要11—15万左右。
开春后可以放3到5公分的鱼苗,亩放养2000,先喂豆浆,不然会败坏水质,能吃草了再喂草。
至少一年能有多少利润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亩利润1000-5000元都有。
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招标公告
村里的水塘承包人在村委会招标中标后承包,农村水塘,水库都是村集体经济来源之一,村委会每年都要向本村村民进行水塘,水库养殖进行招标,村委会出公告后,选定招标日期公布村民,由村民在招标规定日期,交招标菅理费,公开对村民招标,中标村民,交水塘,水库承包定金,与村委会签合同,农户签订合同后,在规定年限里自行安排养殖
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承包招标信息
一般由山塘水库产权村委会或乡镇县级政府招标进行,还有兼顾保护生态环境的附加条件才可以承包。
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承包招标最新消息
1.萊垍頭條
自然河流水库的承包必须要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规划》的非限养区才可以。《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垍頭條萊
2.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萊垍頭條
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承包招标流程
你好,要看是什么水库,可以咨询政府部门了解。自然河流水库的承包必须要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规划》的非限养区才可以。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水面养殖经营权招标最新消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行政区域土地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以及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土地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 县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第十九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第二十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复垦费;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三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收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农村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十五条 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县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评定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评定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三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五条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四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承包招标公告
要想承包水库,要看该水库的性质,有些是国有的,如国有的大型水库,一般是不会对外承包的。县级水库需要对外承包的,也会依靠招标的形式来确定承包权。其他的如乡镇或私人的小型水库对外承包的形式就比较自由了,只要当地水务部门批准即可。
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承包招标最新信息
农村集体鱼塘承包进行公示后再正常招标,特别是具有水库型鱼塘既能养殖水产品又要兼顾农业生产灌溉,要特别严格,要邀请乡镇农业管理、人代代表、纪委监察等部门,现场公正公平监督招标情况。
还有另一种情况是鱼塘小又无办法养水产品,经公示后无人参与招标,只有鱼塘边一户养鸭子需要这个鱼塘,要合理合法协议商定后再由养鸭主无招标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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