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养殖场管理,土蜜蜂日常管理
蜜蜂养殖场管理制度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养蜂基地管理制度
(一)蜂产品基地建设
———蜂产品示范基地建设。重点依托国家蜂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培育一批标准化蜂蜜生产示范基地和蜂王浆生产示范基地。
———支持蜂农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全国发展一批示范蜂农合作社和养蜂协会,联合分散养殖户形成大规模养蜂团体,使其在维护蜂农利益、协商蜂产品收购价格、为蜂农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技推广和蜂农技术培训。鼓励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科研单位加大养蜂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重点加强对生产基地、蜂农合作社、大型养蜂场生产人员的培训。加强蜂农职业技能培训。注重山区、贫困地区、老少边远地区的养蜂知识普及。五年内,全国培训蜂农10万人次以上。
———扶持养蜂生产。结合养蜂业发展的实际,探索对蜂农、蜂业合作社的蜜蜂饲养以及养蜂机具购置等给予补贴。
(二)蜜蜂授粉增产技术体系建设
———建设蜜蜂授粉示范基地。重点依托国家蜂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在全国建立一批蜜蜂授粉示范基地,探索政府蜜蜂授粉补贴政策,加快普及绿色植保技术,加强宣传与普及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技术,带动蜜蜂授粉产业的发展。
———建立蜜蜂授粉技术研究与推广体系。建立蜜蜂授粉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支持有关单位开展蜜蜂为农作物授粉增产机理及技术的研究推广。
(三)蜜蜂资源保护与种蜂良种繁育
———蜜蜂种质资源保护。建设中蜂等资源场15个,保护区8个,完善“国家蜜蜂遗传资源保护中心”,完善资源基因库2个,并建立相应的遗传资源动态监测系统。
———蜜蜂新品种培育。建设蜜蜂育种中心,培育5个蜜蜂新品种(系)。
———蜜蜂遗传改良和良种繁育。在养蜂大省和种源基础较好的省份改扩建种蜂场10个。
———种蜂质量监测。新建蜜蜂种质鉴定中心,建设蜜蜂良种数据库,收集、分析、发布全国优良蜂种信息。
(四)蜂病防控
———蜂药研制。研制推广一批高效无残留的杀螨、抗菌蜂药。
———加强疫病防控。研究推广蜂病防控技术和实验室及现场快速诊断技术,提高蜜蜂疾病的诊断准确率。强化蜂场日常卫生防疫管理和蜂群保健,加强蜂螨、白垩病、蜜蜂孢子虫病、中蜂囊状幼虫病和爬蜂综合征等危害严重的疫病的防控。
———加强蜂药使用管理。加强蜂药等投入品使用指导与管理,规范使用时期和剂量,严格执行休药期。
(五)蜂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建设,将各地蜂产品质量检测功能纳入各地综合质检体系,完善质量检测体系运行机制,提高检测能力。鼓励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加强蜂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设。
———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开展蜂产品真实性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蜂蜜类别区分技术研究、污染物检测和评价技术研究、快速检测技术研究。
———蜂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加大蜂产品质量检测投入,加强蜂药等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实施例行检测、应急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研究适合我国蜂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方法,实施危机预警报告制度。
蜜蜂养殖场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促进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指分布于长白山地区的中华蜜蜂品种。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农村、公安、司法、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市场监督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规划应当有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蜜粉源植物分布和承载蜂群能力,科学确定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规模和局地分布。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政策法规。
第八条自治县养蜂者应当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的养蜂者可以免费申领《养蜂证》,并可优先享受技术服务。
备案资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蜂者姓名、住址和养蜂地点;
(二)品种、数量、来源;
(三)免疫、检疫、消毒情况;
(四)养蜂生产记录。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验。
第九条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自治县放蜂,应当提前持《养蜂证》和防疫检疫合格证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外来蜜蜂饲养者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放蜂场地的安排,不得擅自、强行占有放蜂场地或随意改变放蜂场地。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蜜蜂品种、蜜粉源植物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包括青山沟镇、牛毛坞镇、大川头镇、硼海镇、太平哨镇、步达远镇、下露河朝鲜族乡、振江镇、大西岔镇、红石镇、永甸镇、灌水镇、双山子镇、八河川镇。
保护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应当设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禁止引进非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扰保护区内蜂业生产秩序。原保护区内西蜂饲养者限期改养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或迁出保护区。
保护区内引进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在保护区内饲养。
保护区内蜜蜂饲养者离开其所在保护区,外出放蜂返回保护区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蜜蜂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在保护区内饲养。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严禁乱砍滥伐椴树、槐树等重点蜜粉源树种。
保护区内植树造林,鼓励和提倡栽植蜜粉源树种。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蜜粉源植物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管理技术培训,普及科学养蜂技术,鼓励和支持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产业创新发展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保护区内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果树、蔬菜、药材等生产经营活动,在盛花期施用农药时,应当施用低毒环保农药品种,保护蜜蜂不受伤害。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蜜蜂饲养者自愿组织成立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养蜂活动,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指导、咨询、防疫、检疫等服务。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蜜蜂养殖场地要求规定
不可以因为铁皮房的内部结构会使得蜜蜂在生长的过程中形成障碍作用。因为铁皮棚受太阳照射就会发热,棚的下面的屋子也会发热,不利于蜂蜜的保存。蜂蜜应该放到比较凉爽的地方。
养殖蜜蜂需要具备条件
场地条件
场地周围2.5公里的半径范围内应具有充足的主不可以的,因为1、在夏天的时候要搬运非常累,给自己增加不少麻烦
2、蜜蜂滋生的热量很高,加上铁箱子容易导热,白天太热,晚上太冷不适宜蜜蜂采集
3、成本太高,建议使用沙木的蜂箱。
4、铁箱的温度太要蜜源和辅助
蜜蜂养殖与日常管理
1.蜂箱选择技巧:因为蜂箱长期露天放置,风吹、雨淋、日晒,蜜蜂在蜂箱里生活抚育蜂子,贮存饲料,所以蜂箱的结构必须符合蜂的生活习性,尺寸应标准统一,结构要坚固耐用。制造蜂箱的木料应选用坚实、质轻、不易变形的木材,而且要充分干燥。北方应多以白松、椴木、桐木制造,南方以杉木制造。
2.修造巢脾应选择在春末,气候稳定,气温在15℃左右的时候开始。巢脾需防止盗蜂和鼠患,保存时最好用药物熏蒸保存。
.3.蜜蜂养殖季节管理:春季注意蜂群保暖,春季管理应该以气候为准,气温稳定在15℃开始,就要将蜜蜂搬运至一个花开盛泽,让蜜蜂有足够的花蜜可以采取。春天,蜜蜂飞出越多说明蜂群越强、越健康。如果蜂箱很少有蜜蜂飞出,则应快速检查,及时处理。应选择天气状况良好,至少在8℃以上气温的中午开箱检查。
4.要做好蜂群治螨工作。蜂螨是蜜蜂最主要的病虫害,严重危害蜂群,影响生产。
蜜蜂养殖管理法规
有关养蜂方面的扶持,目前没有补贴之说。现有相关政策法规,是农业部于二○一一年十二月 十三日发布公告第1692号《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里面规定:“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但是,这些扶持措施还停在空文上。
蜜蜂饲养管理
先理清养殖蜜蜂的数量。
明白产蜜与蜜蜂的能力有关但与数量并不完全成正比,由此推荐饲养强蜂。
强蜂一般在春天养成,需要在这个时间点控制蜜蜂的成长。
对蜜蜂进行一定的喂养,补充蛋白质,可使蜜蜂的体质更好。
避免蜜蜂被恶劣的天气影响,不要在雨天放出去。
蜜蜂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非国有,非私有,但股份制公司。
中国总理投资有限公司直属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中央重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华星集团企业和民营企业在青岛市国资委的一个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公司。面对股份制在中国优秀的开发,新公有制的学者,或公开或私下的理论,理论等非公有制非私有不同观点的出现。这是由于股份制性质特点不同的解释。持股既有“公共”属性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同时也有一个明确的股东所有的“私有”属性,这种独特的性能特点,并因此而带来的股份制动力源均形成所有特征,公司治理是该部门的困难,是不同的辩论现场的焦点。仅限于私人所有权或公有制的古典传统是很难做出合理的经济解释,但超越了公共和私人的概念和制度创新和性能的股权在当今世界和丰富的实践之中的趋势演变。
蜜蜂养殖场管理制度内容
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如果饲养蜜蜂致人损害,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蜜蜂的养殖管理蜜蜂养殖技术
初养蜂者需要:1、蜂箱2、蜂具3、蜂种4、四季管理5、病害防治等环节,内容较多,篇幅有限,间单介绍一些。
蜂箱、巢框、巢础、摇蜜机、起刮刀、面网、喷烟器、隔王板等用具。
蜂箱标准箱,目前我国普遍使用的蜂箱是10框标准箱,又称郎氏蜂箱,它是由10个巢框,箱身、箱底、巢门板,副盖、箱盖以及隔板组成的。十框箱:可用不变形的红白松、杉木、青杨等坚固耐用的木材。板的厚度不少于2公分。箱内围长465毫米、宽380毫米、高245毫米,前后壁外侧各有一个扣手,便于搬运。前后壁内侧上部各开一条宽8毫米、深25毫米的槽,槽口处钉上一铁片引条,引条上沿距箱体上沿17毫米。2、箱盖a、蜂箱大盖b(副盖)纱盖。3、箱底。
蜂 具
蜜蜂饲养管理用具有多处,除蜂箱外还有巢础、分蜜机、面网、起刮刀、蜂帚、隔王板等都是必需的,根据蜂的规模选用,其他蜂具如生产蜂王浆、生产蜂花粉等的用具可根据需要购置。
1.巢础
巢础是安装在巢框内供蜜蜂筑造巢脾的基础,它是人工制造的蜂蜡片,经巢础机压制而成,具有巢房底和巢房壁的板基。有供饲养欧洲蜜蜂使用的意蜂巢础; 生产雄蜂蛹的雄蜂巢础;饲养中蜂用的中蜂巢础。使用巢础筑 造的巢脾整齐、平整、坚固,雄蜂房少。
2、面网
面网是管理蜂群时,保护操作者头部和颈部免 遭蜂蜇的用具。
3、起刮刀
养蜂的专用工具。一端是弯刀,一端是平刀。 用它撬动、刮、铲东西。如撬动副盖、刮铲蜂箱内和巢框上的污物。
4、喷烟器
是镇服或驱赶蜜蜂的工具。由发烟筒和网箱两部分组成。使用时,把纸、干草或麻布等点燃,置入发烟筒 内,盖上盖嘴,鼓动风箱,使其喷出浓烟,但不要喷出火星。
5.蜂帚
主要用来扫除巢脾、箱体、养王框等蜂具上附着的蜜蜂,是长扇形的长毛刷。一般有两排刷毛,刷毛长65 毫米,用不易吸水的白色马鬃或马尾毛制成。
6.蜂具凳
可放置管理用的蜂具和记录本。检查蜂群时当坐凳。
7.隔王板
隔王板是控制蜂王产卵和活动的栅板,把蜂群严格分隔为育虫区和产蜜区,使幼虫、蛹、花粉等不会与蜂蜜相混杂,工蜂可以自由通过。用14号铅丝制成的铅丝隔王板,牢固耐用,不易变形;两铅丝之间的空隙约4.4毫米,蜂王不能通过,但价格较贵,用直径7.5毫米竹丝制作的竹丝隔王板,在我国南方取材方便,加工容易,成本低,但是牢固度较差,较易变形,隔王板分平面隔王板和框式隔王板。平面隔王板是把育虫巢和贮蜜继箱分隔开,便于取蜜和提高蜂蜜的质量。框式隔王板插在蜂箱内,可把蜂王控制在几个脾上产卵。
8.饲喂用具补充饲喂蜜汁、糖浆或水的用具有多种,常用的有:
(1)巢门饲喂器,也称瓶式饲喂器由一个广口瓶和底座组成,瓶盖用寸钉钉出若干个小孔,将装满蜜汁的瓶子倒放,插入底座,在大气压力下,蜜汁能被蜜蜂吸出,而不滴落。晚间将巢门饲喂的底座口从巢门插入巢内,适合进行奖励饲喂,能避免引起盗蜂。对于未满箱的弱群,可将它放在蜂箱内的隔板外面饲喂。河北农业大学养蜂场研制的塑料杯饲喂器携带方便,灌人糖浆后,盖上底盖,翻转底盖朝下平放,从巢门插入巢内。
(2)框式饲喂器
为大小与标准巢框相似的长扁形饲喂槽。有木制的和塑料的,也可用粗竹子制造。器内,有薄木片浮条,饲喂时供蜜蜂立足吸食,框式饲喂器适合进行补助饲喂。此外在巢框上梁凿成长方形的浅槽,也可作为少量饲喂蜜汁用。
(3)巢顶饲喂器
是放置在蜂箱上面的大型饲喂器,大小类似浅继箱的盘状,适应紧急补充饲料和饲喂越冬饲料,一次可装5~10升糖浆。
9.蜂王诱入器
常用的蜂王诱入器 有木套诱入器、安全诱入器和框式诱入器等数种。
(1)木套诱入器
木套诱入器是一个扁平的铁纱笼,一端的木堵头上开有小孔,装有可抽拉铁片,铁纱笼的开口端插入一薄木板。
(2)安全诱入器,又称扣脾诱入器是一个长方形的银丝纱笼,四壁的下部有铁片制的齿牙,可以压入巢脾,下部有一可抽出的铁片。
(3)全框诱入器
用木板或铁板为框架,两个大侧面装备铅丝纱,其内部宽度约43毫米,高度245毫米,刚好可装入一个巢脾,上面有抽拉板。
(4)蜂王笼
是用铅丝纱制成的长方形小笼,体积约23橐米×33毫米×50毫米,其上面铁壁有一圆孔,由此可放入王台或蜂王,圆孔上有滑动的铁片盖,下部装有可开闭的木制饲料槽,槽内可装入炼糖。可用来诱入王台或蜂王,也可以囚禁蜂王。近年来广泛使用一种竹丝制作的蜂王笼,以四周钻有小孔的塑料片,作上下两端,用直径2毫米的竹丝插入小孔,围成长方形小笼,体积约20毫米×33毫米×50毫米,每根竹丝间距3毫米,其中有一根竹丝较长,是活动的,可以拉出,由此处放入蜂王。多用于晚秋或冬季,将蜂群的蜂王关入竹丝蜂王笼,使蜂王停产,便于防治蜂螨。
蜂种
选择蜜蜂了。现在饲养的主要蜂种是意蜂和黑蜂系的杂交蜂种。初养蜂的,早春最早的时候,一般买个四箱左右,三箱到四箱的蜂,这个蜂就可以搞饲养了。
(一)东方蜜蜂
东方蜜蜂有许多自然品种,如印度蜂、爪哇蜂、日本蜂以及中华蜜蜂等。
中华蜜蜂(中蜂)是我国的土著蜂。工蜂体长10~12毫米;腹节背板黑色,有明显或不明显的褐黄环。在高纬度、高山区中蜂的腹部色泽偏黑;处于低纬度、平原区的色泽偏黄。全身被灰色短绒毛。喙长4.5~5.6毫米。雄蜂体长11~14毫米,体色黑或黑棕色,全身被灰色绒毛,蜂王体长l4~19毫米,体色有黑色和棕红色两种,全身被覆黑色和深黄色绒毛。
工蜂嗅觉灵敏,发现蜜源快,善于利用零星蜜源,飞行敏捷,采集积极,不采树胶,蜡质不含树胶。抗蜂螨力强,盗性强,分蜂性强,蜜源缺乏或病虫害侵袭时易飞逃。抗巢虫力弱,爱咬毁旧巢脾。易感染囊状幼虫病和欧洲幼虫病。蜂王产卵力弱,每日产卵量很少超过1000粒,但根据蜜粉源条件的变化,调整产卵量快。蜂群丧失蜂王易出现工蜂产卵。
中蜂因为是我国土生土长的蜂种,对各地的气候和蜜源条件有很强的适应性,稳产和适于定地饲养,特别在南方山区,具有其他蜂种不可取代的地位。
(二)西方蜜蜂
西方蜜蜂有欧洲类型、非洲类型和中东类型3种。我国饲养的西方蜜蜂都属于欧洲类型,我们常称它们为欧洲蜜蜂。
1、意大利蜂
意蜂为黄色品种。工蜂腹板几丁质黄色,第二至第四节腹节背板前缘有黄色环带。体长12~14毫米,绒毛淡黄色;喙长 6.2~6.9毫米。分蜂性弱,能维持强群;善于采集持续时间长的大蜜源。造脾快,产蜡多。性温和,不怕光,提脾检查时,蜜蜂安静。抗巢虫力强。意蜂易迷巢,爱作盗,抗蜂螨力弱。蜂王产卵力强,工蜂分泌蜂王浆多,哺育力强,从春到秋能保持大面积子脾,维持强壮的群势。
意蜂是我国饲养的主要蜜蜂品种。它的越冬性能不如东北黑蜂和其他欧洲黑蜂。意蜂除在华南亚热带地区越夏困难,在西藏地区没有饲养外,在全国各地均有饲养。
2.卡尼鄂拉蜂
卡蜂的大小和体型与意蜂相似,腹板黑色,体表绒毛灰色,喙长6.4~6.8毫米。卡蜂善于采集春季和初夏的早期蜜源,也能利用零星蜜源。分蜂性较强,耐寒,定向力强,采集树胶较少。性温和,不怕光,提脾检查时蜜蜂安静。蜂王产卵力强,春季群势发展快。主要采蜜期间蜂王产卵易受到进蜜的限制,使产卵圈压缩。 3.喀尔巴阡蜂
它是卡尼鄂拉蜂的一个地方品种,形态和生物学特性与卡蜂相同。
3.东北黑蜂
黑龙江省饲养的东北黑蜂。是卡蜂和欧洲黑蜂的杂交种,并混有意大利蜂的血统。体型与卡蜂相似,腹节背板黑色,绒毛灰色,喙长平均6.4毫米。分蜂性较弱,耐寒,性温和,不怕光。蜂王产卵力强,春季群势发展快,善于采集流蜜量大的蜜源。
4.欧洲黑蜂
工蜂体长12~15毫米,腹部粗壮,背板黑色,有的在第二三腹节背板有黄棕色斑,绒毛深棕色,喙长平均6.4毫米。分蜂性较强。采集树胶多,怕光,检查时蜜蜂乱爬。蜂王产卵力较强,春季群势发展平缓,善于采集夏秋季的主要蜜源。我国新疆伊犁一带饲养的欧洲黑蜂也叫新疆黑蜂,大部分已经与意大利蜂混杂。
(三)我国选育的高产蜂种
1.浙农大1号意蜂品种
浙农大1号意蜂品种是浙江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福建农学院蜂学系、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等单位协作选育的蜂蜜、蜂王浆双高产意蜂品种, 1995年获得了国家发明二等奖、第二届中国农业博览会金奖。经专家鉴定,浙农大1号蜜蜂的蜂王浆产量显著高于我国饲养的其他蜜蜂品种(品系);春季群势增长率较大,采集、利用花粉较多;产蜜量与意大利蜂其他品系相当,而且在形态上和同功酶方面也产生了变化,是蜂王浆、蜂蜜双高产品种。早春的1千克蜜蜂(4框蜂),在7~8个月的生产期,可生产蜂王浆4千克。
2.白山5号三交种蜜蜂
白山5号三交种蜜蜂,是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选育成功的优良杂交种蜜蜂,该种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白山5号三交种蜜蜂的繁殖力比普通意蜂高18%,产蜜量增加 30%以上,王浆产量增加20%以上,越冬群势削弱率降低10%,越冬饲料消耗减少25%,具有增殖快、群势强、高产、低耗、越冬安全等优点。
3. 高产杂交种
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选育的蜂蜜高产杂交种(国蜂213)和蜂王浆高产杂交种(国蜂414),其蜂蜜和蜂王浆产量分别比普通意蜂提高70%和60%。
4.平湖王浆高产意蜂品系
平湖王浆高产意蜂品系是浙江省平湖县养蜂专业户周良观、王进经过20多年的定向选育,由意大利蜂选育成的蜂王浆高产品系。经专家鉴定,平湖意蜂比当地饲养的普通意蜂蜂王浆产量高30%~228%,平均增产87%。在蜜源情况不佳,甚至缺乏蜜粉源时期,依靠饲喂也能获得王浆高产,适合定地长期生产蜂王浆,可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5.工萧山王浆高产意蜂品系
萧山王浆高产意蜂品系是浙江省萧山县养蜂专业户洪德兴在天目山山区经过18年定向选育而成。萧山意蜂具有很强的蜂王浆高产性能,只要有充足的粉源或者饲喂人工花粉,就能获得蜂王浆高产稳产。该蜂种还具有分蜂性弱,易保持强群,采蜜力强等优点。
6.松丹1号和松丹2号 这两个双交种蜜蜂,是吉林省养蜂科学研究所培育的,蜂蜜产量分别提高73%和56%,蜂王浆产量分别增加14%和26%,越冬群势削弱率分别降低12%和7.5%,饲料消耗分别减少33%和12%。
养蜂还得注意几点:
一 防饿一般指在冬季,花开的季节蜜蜂是饿着的。整个越冬期的饲料是否质优量足,是蜜蜂越冬成败的基础。饲料质优,蜜蜂食后大部分被消化掉,蜂群安静稳定、寿命长、不春衰、春繁迅速;饲料质劣,蜜蜂食后消化少,剩下渣子多,粪便在肠内容纳易形成大肚病,轻者部分病死,重者全群灭亡。优质饲料应在秋末提取封盖时蜜脾,以槐花蜜、枣花蜜为最佳;流蜜过后,应早喂优质糖浆或白糖液,让蜜蜂充分酿造。
二 防热 蜜蜂越冬的适宜温度是2—8℃,蜂群在箱内团结靠食蜜糖维持生命,处于休眠状态。但整个越冬期气温在8℃以上的天数比较多,蜜蜂活动量大,饲料消耗多,工蜂老化快,不易春繁,故须防热。方法是,可用通风、洒水或吹电风扇降温。
三 防寒 越冬的蜜蜂处在-2℃以下气温中活动量也会增大,主要是加大食量,并不停地摆腹,靠活动产生热能抵御严寒。这样,既消耗大量饲料又使工蜂老化缩短寿命。防寒的方法是:小蜂群应在白天多晒太阳,夜晚尽量把巢门关小,填补箱缝和风洞。
四 防燥 在长期无雨雪的干燥冬季,应在蜂场内适当喷水,增加湿度,以防止蜜蜂燥渴和饲料干燥结晶。因为蜜蜂没有牙齿,所以饲料结晶干硬就无法食用。
五 防潮 冬季蜂箱内的湿度以70%—80%为佳。湿度在80%以上饲料易变稀、变质,蜜蜂食后易拉痢。如果蜂场湿度较大,蜂箱下应放一层塑料薄膜,或在蜂箱周围撒生石灰和干炉渣,也可在10℃以上的晴天中有计划地让蜜蜂进行爽飞、排泄。
六 防光 蜜蜂具有趋光的特性,室外光照强时会出箱散飞。冬季蜂场如在室外,就要予以遮盖、避光,以尽量减少蜜蜂空飞而消耗体能。
七 防闷 蜜蜂在箱内越冬时刻离不开新鲜空气,所以要防止死蜂尸体、杂物堵塞巢门而闷死。大雪天,更要防止积雪将巢门封闭。
八 防震 蜜蜂喜欢安静的环境,怕震动(声响),尤其是在越冬后期体质很弱,腹内积粪难以忍受,若受震动惊吓往往落脾冻僵死亡。因此,在蜂场内严禁敲击发出剧烈声响的器械和燃放鞭炮等。
九 防病 防敌,蜂箱要保持清洁卫生,注意消毒,防止蜂螨等病虫害发生。 在冬天若在蜂场发现有老鼠活动,则要用毒饵、器械等进行捕杀。只要做到以上这几点,你就能养蜂了。
水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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