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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养殖管理制度,蜜蜂养殖卫生防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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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养殖管理办法

1、选择蜂种:各地蜂种的适应性不一样,建议自留种较好,可保证蜂种的纯正性。饲料管理:主要饲喂蜂蜜,还可将花粉做成膏状进行人工饲喂。温度管理:温度低于6℃时需进行保温。防治病虫害:预防为主,如出现病害需及时处理。

2、养殖蜜蜂时需时刻保证充足的糖饲料,蜜蜂的主要饲料是蜂蜜,有利于延长蜜蜂的生长周期,提高蜜蜂的体质。国内的蜜蜂采粉能力比较差,基本蜂群内都是缺粉状态,从而导致中蜂繁殖能力比较弱,所以需要人工进行饲喂花粉,可将花粉做成膏状进行饲喂,放置在离蜂箱不远的位置,让蜜蜂自行搬回蜂箱即可。

3、在蜂群越冬前应备好足量的饲料,等到温度低于6℃时,将草把均匀铺在蜂箱内的隔板上,等气温回升稳定以后,为了方便蜜蜂生长与繁殖,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草把全部清除

蜜蜂养殖管理技术?

养蜜蜂要先选好场地并重视巢脾的修造和保养,注意病虫害,在春季的时候要注意加强保暖。

首先就是选择养蜂的场地,一是要有好的蜜源地,蜂场的选择要背风向阳,要有树林做好,不要太潮湿也不要太晒的地方,不要在大的水塘或河流边上。

巢脾的修造和保养,修造巢脾应选择在春末,待气候稳定之时,气温在15℃左右的时候开始。巢脾需防止盗蜂和鼠患,保存时最好用药物熏蒸保存。

首先看蜜蜂多不多,如果蜜蜂越来越少应该引起重视,要么是分蜂逃跑,要么是病虫害影响,还有就是失掉蜂王,没有继续产子。检查蜜蜂时,初学者最好戴好防蜂衣帽,以免被蜂蜇。

蜜蜂养殖春季非常管理非常重要,养蜂同样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天是蜜蜂生产繁殖期。所以,做好春季管理尤为重要。春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供给充足饲料,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春季蜜蜂管理要注意加强保暖,防止蜂螨。应经常巡视发现问题,每半个月掏出死蜂。如果发现有蜂脾残渣堆积,应及时开盖检查,一般这种情况是有老鼠,及时更换被老鼠咬坏的蜂脾。

春天飞出的蜜蜂需要良好正常的排便。正常的排便像高粱米粒或线条。如果蜜蜂肚子肿胀,趴在巢前排泄并有稀点,说明蜂群的饲料不良或者受潮,应及时更换。

蜜蜂饲养管理用具有多处,除蜂箱外还有巢础、分蜜机、面网、起刮刀、蜂帚、隔王板等都是必需的,根据蜂的规模选用,其他蜂具如生产蜂王浆、生产蜂花粉等的用具可根据需要购置。养蜂的专用工具。一端是弯刀,一端是平刀。用它撬动、刮、铲东西。如撬动副盖、刮铲蜂箱内和巢框上的污物。

养蜜蜂一定要将工具都提前准备好。

蜜蜂养殖规定

蜜蜂养殖属于畜禽养殖。蜜蜂养殖需办理《动物防疫证》。兴办动物饲养场还应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向县级畜牧食品局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选址要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因此您建场地址确定后,需向当地畜牧、国土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即可建设。

如果养殖场规模比较大,则按照规定需要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相应的环评意见,规模较小的,就不需要环评审核。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定地饲养的蜂场所在位置应与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对蜜蜂具有潜在威胁的污水厂、农药厂等保持一定距离,同时还要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定地饲养的蜂场与蜂场之间的距离应当保持在2.5km以上,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在1km以上(《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蜜蜂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促进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指分布于长白山地区的中华蜜蜂品种。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农村、公安、司法、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市场监督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规划应当有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蜜粉源植物分布和承载蜂群能力,科学确定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规模和局地分布。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政策法规。

第八条自治县养蜂者应当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的养蜂者可以免费申领《养蜂证》,并可优先享受技术服务。

备案资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蜂者姓名、住址和养蜂地点;

(二)品种、数量、来源;

(三)免疫、检疫、消毒情况;

(四)养蜂生产记录。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验。

第九条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自治县放蜂,应当提前持《养蜂证》和防疫检疫合格证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外来蜜蜂饲养者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放蜂场地的安排,不得擅自、强行占有放蜂场地或随意改变放蜂场地。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蜜蜂品种、蜜粉源植物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包括青山沟镇、牛毛坞镇、大川头镇、硼海镇、太平哨镇、步达远镇、下露河朝鲜族乡、振江镇、大西岔镇、红石镇、永甸镇、灌水镇、双山子镇、八河川镇。

保护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应当设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禁止引进非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扰保护区内蜂业生产秩序。原保护区内西蜂饲养者限期改养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或迁出保护区。

保护区内引进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在保护区内饲养。

保护区内蜜蜂饲养者离开其所在保护区,外出放蜂返回保护区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蜜蜂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在保护区内饲养。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严禁乱砍滥伐椴树、槐树等重点蜜粉源树种。

保护区内植树造林,鼓励和提倡栽植蜜粉源树种。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蜜粉源植物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管理技术培训,普及科学养蜂技术,鼓励和支持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产业创新发展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保护区内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果树、蔬菜、药材等生产经营活动,在盛花期施用农药时,应当施用低毒环保农药品种,保护蜜蜂不受伤害。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蜜蜂饲养者自愿组织成立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养蜂活动,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指导、咨询、防疫、检疫等服务。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蜜蜂养殖管理办法细则

、合作内容:甲方承包蜜蜂经营权,所有权归乙方。甲方给乙方无偿提供养蜂技术指导。按匹计算承包费用,甲方付给乙方承包费10元/每匹每年。

2、规模:经养蜂协会理事成员清点,乙方共有蜂蜜 匹。

共计承包费 元。

3、甲方以集中养殖方式负责全村 户 箱 匹蜜蜂的养殖和日常管理,与农户单独签订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蜜蜂养殖管理办法最新

1、要想将野蜜蜂引诱回家,首先制作一个蜂箱,蜂箱可用木桶或塑料桶,蜂箱密封性要好,只需留一个可活动的巢门即可。蜂箱制作好之后就需制作引诱物了,引诱物可用白糖加蜂蜜熬制,将熬制好的糖浆涂抹在蜂箱内壁,打开巢门,将其放在野蜜蜂巢穴附近或经常活动的地方即可。蜜蜂嗅觉极为敏感,大概几天后它们就会主动进入蜂箱中,这样引蜂就成功了,但这样并不是真正引蜂,还需一个步骤。

2、去寻找一些旧的蜂巢,在选择一个木桶,将旧蜂巢点火后放入木桶内熏烤,注意不要把木桶给烧着了。然后再用蜂蜡将木桶涂抹均匀,再放置在引诱蜂箱附近,再次点燃旧蜂巢,让气味飘散,蜜蜂闻到气味后会进入蜂箱,注意不要移动蜂箱,以免惊动蜜蜂,否则下次引诱就较难了。待蜂王进入之后,就可以封闭带回家,将野蜜蜂引诱回家的难点就在蜂王,所以要有耐心。

野蜜蜂寻找方法

无论如何引诱野蜜蜂,最重要的是找到野蜜蜂蜂巢,不然有再多的方法也没有。有些地区野蜜蜂较多,很好寻找,但有些地方则不一样,所以寻找蜂巢是个技术活。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跟踪,在蜜蜂采蜜时跟随其找到巢穴,但蜂蜜那么小,在山林间一下就不见了,所以我们就用蜂蜜来吸引大量的蜜蜂,这样我们就可以快速的找到蜂巢了。

以上亲农网带来的野蜜蜂引诱回家养殖方法,不管是引蜂还是寻蜂都是要有耐心,还提醒大家,引蜂要做好防护措施,野蜜蜂毒性比人工养殖的蜜蜂较大,数量小时危险不大,但若被大量的野蜜蜂蛰伤,会有生命危险。

蜜蜂养殖管理法规

第十一条 在安排放蜂场地、运输蜂群和收购、销售蜂产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蜂农,不得以权谋私,行贿受贿。

凡涉及到养蜂者负担的收费项目,除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物价)明文收费规定外,不得向养蜂者乱收费、乱罚款。否则,养蜂者有权拒付一切额外的非法收费,并进行举报和控告。

蜜蜂养殖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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