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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品对水产养殖品,水产养殖投入品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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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投入品使用与管理

从产品上说,水产动保投入品的类别主要有化学类的水质、底质改良剂类、微生态制剂类、免疫增强剂类(包括疫苗)。

《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

叮咚水产员主要干的工作内容有:

1、协助叮咚做好惠农补贴工作。

2、负责做好叮咚水产养殖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试验、示范工作,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3、开展技术指导、培训与咨询,加强水产养殖病害预测预报,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

4、根据市场需求,引导养殖业结构调整,培育水产养殖大户和经济合作组织。

5、做好叮咚养殖生产调查、统计、

6、协助做好叮咚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农产品监管工作。

7、完成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水产品管理办法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生命健康和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检验检测体系,开展农产品防疫检疫、检验检测工作;

(二)对农业投入品(包括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的生产、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生产或标准化生产的引导、管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监督检查;

(四)负责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畜定点屠宰及加工的行业管理和进入本市的无公害蔬菜的市场监测;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的商标使用管理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

水产投入品使用与管理规范

一,存放原料、半成品和熟食品的冰箱或冰柜以及食品留样冰箱应分开使用,并标明用途及卫生责任人。冷藏、冷冻库温度显示装置良好,定期校验,确保冷藏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定期清洗、除霜、除臭,结霜厚度不超过1cm,冷藏温度保持在0-10℃。冷冻温度保持在1-零下20℃。冷藏、冷冻库装温度显示装置良好。定期校验,确保冷藏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冰箱内不得存放未清洗干净的非包装食品,不超量贮存食品。

肉类、水产类分库存放,生食品、熟食品、半成品分柜存放,杜绝生熟混放。开罐食品或成品、半成品应倒入盛器加盖,或保鲜膜保存。熟制品应当放凉后再冷藏。

自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需要存放时应贴上标签,注明加工日期和保质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每日对存放食品进行检查。

冰箱内不允许放塑料袋。

冰箱冰柜应放置在平整、牢固的平面上,保持通风良好,远离热源、湿气、油烟,两侧以及背面或墙壁距离不得不少于10cm,顶部不得放置其他发热物品和杂物。

水产投入品有哪些

从环境方面来说

第一,选取合适的地点。主要考虑交通及周边环境状况。交通方便有利于鱼苗运进与成鱼运出,运输鱼都是带水操作,如果交通不便,就给会增大人力物力,还会造成鱼的死伤。环境要考虑安静、无污染。养鱼也需要安静的环境,如果周边都是工厂,整天隆隆作响,水质污染,肯定不能养鱼。

第二,选择好的水源。这一点上面也说到。水至鱼赖于生存的环境基础,受污染水质、、高盐、高碱的水质等,都不能进行养鱼。在这样的水质里养鱼,就好比将鱼放进了毒液里,鱼肯定活不长,即使养出了鱼也不符合健康食物的标准。

第三,定期换水。养殖用水要求是“肥、活、嫩、爽”,如何做到这样,最简单的就是要定期换水。可每隔半个月左右换水1/3的池水。

第四,随时注意水质变化。经验老道的养殖者可以观察水色变化就可以知道水质变化,但是这还是有弊端。最科学的还是利用水质检测设备,每隔7天或15天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这可以作为参考。

第五,养护好水质。用改底、调水药物定期养护底质和水体,可以多使用微生态制剂。

从养殖对象上来说

第一,选择好的苗种。鱼的品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但苗种的质量一定要好。因为好的苗种体质好,下塘后对环境适应能力强,苗种成活率高。成活的多,也就意味着收获量也大。

第二,加强消毒预防。对投放的鱼种、鱼苗,要用食盐水消毒后再下塘,这样能减少疾病。

第三,增强体质。鱼苗鱼种下塘后,可以拉网锻炼,加强适应性。投喂时,定期投喂水产多维。

从投入品上来说

第一,食物要健康。首先,食物不能变质发霉、过期。其次,投喂的饵料要营养丰富均衡,不能只投喂一种营养的饵料。如果养殖对象的饵料来源广泛,可以多投喂天然饵料。

第二,投喂量要有把控。不能过多投喂,因为会造成过多的剩余饵料,污染水质;不能少投喂,因为不利于鱼类快速生长。

第三,用药要科学规范。注意根据水体大小、鱼的大小,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来使用药物,过多使用会毒害鱼类、污染水质。同时,还要注意休药期。

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

第六条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第七条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八条 限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限制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和重点港湾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的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池塘养殖排放的尾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第九条 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和水环境承载力,要求养殖生产者限期对可能造成周围水环境污染的水产养殖设施进行整改。整治不到位的,应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十条 因禁养区、限养区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禁、限养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促进禁、限养区内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

养殖区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沉淀处理设施,采取物理、生物方法进行生态化处理,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

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指导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

1.对以吃食性品种为主的养殖模式,推广单一品种单一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并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或贝类。

2.配备与养殖生物总量相适应的电力、增氧设施,提高养殖水原位处理效率,减少养殖污染积累,提高养殖生物环境质量水平。

3.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苗种、饲料和渔药等投入品,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不投喂动物源性冰鲜饵料,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和产品质量安全。

4.定期清除养殖塘的淤泥,改善养殖池塘底质和水体水质,并配备使用相应的病死水生动物深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渔药、饲料投入品包装物等收集箱。

5.建设并运行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和生物净化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应引导生产者发展生态循环模式,示范推广以下技术,持续修复和改善水域环境:

1.稻鱼共生轮作,开放性、半开放性水域不投饲利用的生态渔业模式;

2.浅海贝藻养殖和贝类底播,发展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围网;

3.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化循环系统。

第十六条 扶持现代渔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生态健康养殖和生态循环渔业项目,重点补助循环水养殖和与养殖生产设施相配套的废弃物处理、水质监测等设施装备建设。

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订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与评估,编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限养区、养殖区的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档案,加强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巡查,督促养殖生产者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组织可以制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乡规民约,鼓励水面流转时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内容写入流转合同。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宣传教育,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环境的,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养殖生产使用农药清塘、清涂的行为的,应移交农业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处理。

水产品合理利用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也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生石灰是当前渔业生产上防病、改良水质的常用物质。在养鱼水体中合理适用生石灰,可以中和水体、沉淀有毒的金属离子,杀灭水体中病菌,促进水中有机物和悬浮物的凝聚和分解,减少耗氧等,对提高水体生产力能起到积极作用。

生石灰作用原理:

生石灰主要成分为氧化钙,为白色或灰白色硬块,易吸收水份,水溶液呈强碱性。生石灰是最常用的一种消毒药物,同时有可作为水质底质改良剂, 生石灰的消毒原理是利用氧化钙和水反应生成氢氧化钙,使水质呈强碱性,导致病微生物和野杂鱼虾难以存活而死亡,从而达到清塘灭杀的目的,同时对大多数繁殖型病原菌特别是细菌性烂鳃病也有较强的消毒灭菌的作用。另外,生石灰能中和池内酸度,提高水体碱度,调节PH,促进池底厌氧菌群对有机质的矿化和腐殖质分解,使水中悬浮的胶体颗粒沉淀,提高池水的透明度;可改良底质,增加钙肥,提高水生植物对钙、磷的利用率,有利于浮游生物繁殖,保持水体良好的生态环境。

生石灰的使用:

1.清塘。池塘需要清塘,杀灭潜伏在池塘和淤泥中的病害虫。生石灰不仅能杀灭融残留在池塘中的野杂鱼、蛙卵、蝌蚪、水生昆虫、螺类、青泥苔,还可杀灭微生物、寄生虫病原体及其休眠孢子。 用生石灰清塘,如果是干塘,每亩施60~75公斤,带水清塘的,每亩1米深的水面施100~150公斤。

2.生石灰是防治疾病的良药。在鱼病流行季节,池塘每亩每次施10-20公斤生石灰,拌水泼洒,每半月或每月施放一次,能杀灭病原菌,对细菌性白头白嘴病、肠炎、烂鳃及病毒性出血病等,有较好的防治作用。

3.生石灰是水质、底质的改良剂。生石灰中含有石灰碱,能中和淤泥中的各种有机酸,改变酸性环境,使池塘呈微碱性,适应鱼类生长。经常使用生石灰,可以防止水质“老化”,并有利于池底肥料分解,释放被淤泥吸附的氮、磷、钾等营养盐类,使池水变肥。

4.生石灰是鱼虾蟹类的营养要素。生石灰的化学成分是氧化钙。钙质是构成鱼类骨骼等组织的重要原料,也是其他水生生物必需的元素之一,缺少钙质,不仅会影响鱼类生长,甚至会导致鱼类患软骨病和弯体病。因此,生石灰也可视为一种钙肥,特别是虾、蟹类更需要钙质元素的补充。

总之,生石灰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有很大的意义,而且也是最经济实惠减少成本的手段。

水产品利用途径

水产品的加工种类,包括水产品冷冻食品加工,水产品干制加工和水产品腌、熏制品加工,鱼糜制品加工,水产罐制品加工,水产调味品加工,海藻食品加工以及水产品综合利用等 广义水产品加工分为水产食品加工类和水产工业品加工类,包括的工种类别有一下几种:5—4—3—1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5—4—3—2 水产品腌、薰、烤、干制工5—4—3—3 鱼糜及鱼糜制品加工工 5—4—3—4 鱼粉加工工5—4—3—5 鱼油提炼工 5—4—3—6水产医药保健品加工工5—4—3—7 海藻制碘工 5—4—3—8 海藻制醇工5—4—3—9 海藻制胶工 5—4—3—10 海藻食品加工工5—4—3—11 水产品质量检验工 5—4—3—12 贝类净化工

水产投入品使用与管理 案例

黑水虻喂鱼都被鱼抢着吃成功案例,黑水虻(Hermetia illucens)看上去很普通,但它们正在水产养殖业掀起波澜。

这些超级巨星般的幼虫通过提供一种蛋白质含量高、成本低、质量高的饲料来替代市场上不可持续的饲料,从而打破了鱼类的饲料现状。

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制度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免费提供食品安全宣传资料。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信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领营业执照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进行登记并发放登记证。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

(五)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六)原料、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出厂前进行检验。食品小作坊可以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二)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间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违法行为未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应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

水产食品原料生产投入品水产饲料的卫生质量要求

膨化饲料是指经过挤压膨化工艺生产出的饲料。挤压膨化的过程是将粉状饲料置于膨化机的调质器内,在高温、高压和高湿的环境中,经过螺旋挤压装置的挤压,物料温度和压力不断升高,当达到一定温度和压力后,从物料模孔突然释放至常温、常压,并被切刀切成所需形状和长度的产品。

膨化饲料除了具有颗粒饲料的一般优点外,还具有以下优点:

(1)消化率更高原料经过膨化过程中的高温、高压处理和各种机械作用,能够破坏和软化纤维结构的细胞壁部分,使其中淀粉糊化、蛋白质组织化,有利于动物消化吸收,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显著提高,如鱼类膨化料可提高消化率10%~35%。某些幼畜,如乳猪或仔猪、犊牛等,因消化器官尚不发达,难以消化复杂的植物性饲料,通过膨化可以有效提高饲料消化利用率。(2)形状多样膨化机的模板可制成不同形状的模孔,因此可挤压出不同形状的膨化颗粒料。如猫饲料可制成鱼形,犬饲料可制成排骨形等,大大提高了饲料的外观诱食价值。(3)更加卫生膨化工艺使物料经历了比制粒工艺更高的温度和压力处理,因而可以取得更好的杀菌效果。不仅可以预防动物消化道疾病,还可更有效地脱除饲料中的热敏毒素和抗营养因子。(4)适口性更好在膨化过程中,不仅淀粉熟化可以增加香气,脂肪从细胞内部渗透至表面以及糖、蛋白质、脂肪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使饲料具有特殊的香味。这些都使得饲料的适口性更好,有利于刺激动物的采食。(5)改善饲料在水中的沉降性能通过膨化工艺参数的设置,可以制成各种沉降速度的膨化饲料,如浮性、慢沉性和沉性等,以满足水产动物不同生活习性的要求,减少饲料损失,避免水质污染。例如,质地疏松、多孔的浮性饲料,适合上层鱼类采食。

由于膨化饲料的特殊使用效果好,多用于宠物饲料、水产饲料和乳猪饲料的生产。使用中要注意,挤压膨化对维生素和氨基酸等有一定的破坏作用,且电耗大、产量低、成本高,但一般可从提高的饲料报酬中得到补偿。

养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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