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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总结,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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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图片

哈尔滨市目前松花江哈尔滨段鱼类种群由最少时期的30多种恢复到64种,其中鲟鱼、鳌花、大白鱼和牛尾巴等消失多年的罕见品种,近年来在松花江哈尔滨段都已出现。此外,黑鱼、板黄、白漂子、葫芦子等鱼类数量也明显增长。这意味着松花江哈尔滨段水域生态环境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提升,生物多样性维护取得明显进展。

据介绍,哈尔滨市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为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已累计放流各类鱼苗3亿尾。据统计,目前松花江哈尔滨段鱼类种群已恢复到64种,几乎是鱼种数目最低时的两倍。

据了解,哈尔滨市渔业发展以绿色、生态、健康为主线,在松花江哈尔滨段建设了两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创建了部级水产原良种场5个、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33个,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目前冰城已经走出了一条符合市情的水生态保护和渔业生产健康发展之路。今后,哈尔滨市将进一步强化资源管理措施,有效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健全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采取资源增殖和生态修复措施,确保渔业可持续发展。

鲟鱼。

鲟鳇鱼分布于黑龙江,乌苏里江和松花江下游,嫩江等水域,学名达氏鳇,是白垩纪时期保存下来的古生物,曾与恐龙在地球上共同生活,素有水中“活化石”之称,是鲟鱼和达氏鳇两种鱼类的总称,由于人们常将两者相提并论,所以统称鲟鳇鱼。鲟鳇鱼成年鱼的体重可达1000公斤,是我国淡水鱼类中体重最大的鱼类。鲟鳇鱼是白垩纪时期保存下来的古生物群之一,并且数量极为稀少,因而具有“水中熊猫”的美称。1998年联合国华盛顿公约将鲟鳇鱼认定为濒危物种。

鳌花.

鳌花,又叫桂鱼、鳜鱼,属于分类学中的脂科鱼类。名贵淡水可食鱼类。它是我国“四大淡水名鱼”中的一种。中国人,无论南北,都把它视为不可多得的美味。鳌花鱼肉质细嫩,刺少而肉多,其肉呈瓣状,味道鲜美,向为鱼中之佳品。唐朝诗人张志和写下的著名诗句“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赞美的就是这种鱼。黑龙江人把清蒸鳌花作为首选,但也有创新。把北方特产松子与鳜鱼结合,创出一味“松籽鳌花”,山珍加河鲜,很有黑龙江特色。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境内的乌苏里江流域以及鸭绿江上游的长白县境内特产特产此鱼。

牛尾巴。

学名乌苏里鲿。外形象嘎牙子,但比嘎牙子大许多。用酱焖牛尾巴子下饭,美的很。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

润福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现代立体生态养殖技术为基础,以特种水产养殖技术推广、产品研发与深加工为核心,集特种水产养殖、销售、技术推广于一体的多元化立体生态科技企业。

专业从事南美白对虾水产品养殖,经过数年的试养,水产养殖从亲本提纯,人工孵化,苗种培育,商品养殖,病害防治,捕捞运输等各个环节充分掌握了核心技术。

公司拥有规范化,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占地面积1000余亩,大力发展新型生态立体养殖模式,先后成立种苗培育中心、养殖中心、饲料研发部、产品研发部及招商服务等部门,在生产上真正做到了绿色环保、健康增收的现代农业标准。

公司科研团队在外塘养殖、大棚养殖技术成熟的基础上,成功开发出“工厂化集约型养殖、小棚温室养殖、悬浮饲喂法”等。并顺利通过初试、终试养殖,获得不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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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大连长海

1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2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3大连理工大学附属高级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4大连育明高级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5金州区高级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6大连市第十五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7瓦房店第八高级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8大连市第四十八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9大连市旅顺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10大连市第八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11大连市一0三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12大连市第三十六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13庄河市高级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14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高中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15庄河市第六高级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16辽宁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17大连市第一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18大连市第十一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19大连长兴岛高级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20长海县高级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2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22大连市第二十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2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高级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24瓦房店市高级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25大连市第十二中学 大连市省级示范高中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申报材料

云泊湾湿地庄园让钓鱼。

云泊湾湿地庄园,坐落于风景秀丽的“鱼米之乡”嘉祥县金屯镇南3公里105国道路东,南接中国“大蒜之都”金乡,东临微山湖,距济宁市区17公里、济宁机场5公里、济徐高速公路“济宁南”出口200米,处于济宁南拓的济宁发展带,是集高科技生态农业、渔业、林业、生态旅游、度假观光、餐饮服务为一体的新型生态农业综合园区。

云泊湾湿地庄园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优势,物产丰富、风景秀美,极具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优势。目前,公司获得“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山东省生态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山东省农业旅游示范点”、“山东省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山东省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济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济宁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济宁市旅游业发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管理机构:山东衍博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景区类型:乡村旅游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

如何做好这个抓好农产品质量,只要政府和生产者上下齐心共同努力,一定能做好!我们当地是中国奶山羊基地,大量养殖奶山羊,每家每户都有几只,十几只到几十只,羊奶是很多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县上也有几家很现代化羊奶制品工厂,中老年婴幼儿奶粉产品也很多。这几年质量抓得非常好非常严格!养殖户给羊喂的,除了青草,饲料都必须经过政府和企业的指定和检验,每家地里自产的玉米都不能喂自家羊,因为当地秋天水多,玉米发霉,影响羊奶品质,用的是山玉米喂羊,收奶检验非常严格,发现问题坚决拒收,没有例外,设备不讲情面,不收礼!收集起来,马上用保鲜车送工厂,厂里对产品质量也是层层把关非常严格,我们当地产的这种乳制品,和前多年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这种变化,虽然消费者因过去国货品质的影响,对国产乳品行业信心还是不足,但是我作为当地一个农民对我们当地的羊乳制品,有非常坚定的信心,因为我身临其中,希望以后消费者能够多多关注我们家乡的乳制品,树立国产乳制品的消费信心,当然,也希望政府和当地的企业能够更加努力,把国产乳制品的品质做得更好,让中国的老百姓放心消费中国产乳品!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方案

现如今的中国是渔业大国,经过七十年的发展,中国渔业已经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跨越。

在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增加农村就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渔业经济总产值就达到了26406.5亿元,这其中,养殖产值占比超过了75%,这让我国成为了世界第一的水产养殖大国。

中国幅员辽阔,读中学时,我们就知道我国陆地面积约有960万平方千米,水域面积足有470多万平方千米,拥有1.8万多千米的漫长海岸线,所以,我国的海洋渔场也很多,最著名的当属四大渔场。

1.舟山渔场

舟山渔场位于杭州湾以东、长江口东南的浙江东北部,面积约5.3万平方公里。这是中国最大的渔场,在这里捕捞的渔民来自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和台湾省。以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和墨鱼为主要渔产。

舟山渔场有过辉煌的历史,曾经与俄罗斯千岛渔场、加拿大纽芬兰渔场和秘鲁渔场齐名,也是世界著名的大渔场。但是由于长期的过度捕捞和海洋污染,渔业资源遭受到了严重破坏,舟山渔场现如今早已不复当年辉煌。

当地政府为此还宣布实施了“舟山渔场振兴计划”,希望它能早日重现辉煌。

2、黄渤海渔场

黄渤海渔场位于渤海一带,面积约3600平方海里,是山东、辽宁两省渔民的主要捕捞渔场,曾经是小黄鱼、对虾、蓝点马鲛等鱼类的重要渔场,主要是定置网和一些近岸作业。

近年的主要捕捞对象主要包括小黄鱼、带鱼、对虾、海蜇、毛虾、梭子蟹、黄姑鱼、鲅鱼等。

但近十几年来,环境污染和过度捕捞同样是这个渔场的问题,渔场的平衡正在逐渐打破。

3、南部沿海渔场

南部沿海渔场是指靠近广东沿海附近的海洋渔场,这里是我国最大的一个热带渔场,海产品资源十分丰富,在这里生存着大大小小多达400种以上的海洋生物及鱼类,靠海吃海都能吃得有滋有味的。

但由于过度的近海开发使得该海域已经严重透支,污染也极为严重,根本无法生产高品质海产品,南部沿海渔场,实际已经名存实亡。

4、北部湾渔场

北部湾渔场位于我国西北部沿海的北部湾,海底地形平坦,饵料充足,也孕育了足够丰富的海产,盛产鲷鱼、金线鱼、沙丁鱼、金枪鱼、比目鱼等50余种经济鱼类,还有丰富的虾、蟹、贝。同时由于沿海浅海和涂滩广阔等原因,也十分适合发展海水养殖,资源十分丰富。

北部湾近年来因环境保存良好经常被提及,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北部湾渔场渔业在目前过度捕捞环境下仍有余力的优势。

以上就是中国的四大渔场了,总体来说,捕捞业确实是过度开发的。但幸运的是,我国目前养殖产业的产值已经远远超过了捕捞产值,接着养殖产业的大力发展,我们仍有余力去恢复海域的污染问题,也许有一天,四大渔场还能重现辉煌。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补贴

2021年养羊最新政策及审批条件

1、良种补贴

如果养羊户引进了良种绵羊,每只就可以申请50-500元的良种补贴,这也针对的大规模养殖的养羊户,而小规模的养羊户是不能够领取良种补贴的。

2、示范场养殖补贴

养羊户可以将大型的养羊场作为示范场,不过需要经过申请才可以,而且分为了省级和市级的养殖示范场,市级的养殖示范场可以领取到10-30万元的补贴,省级的养殖示范场可以领取到30-80万元的补贴,评级越高,获得的养羊补贴也越高。

3、规模养羊补贴

一般国家对于养羊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才会给予补贴,对于养殖300-499只规模的补贴15万,500-699只规模的补贴25万,1000只以上规模的补贴50万,这也的补贴金额,能够激励养殖户的养殖积极性。

注:各地因为补贴政策不一样,会存在补贴数据上的差异,申请的时候要注意及时咨询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

养羊补贴申请注意事项

1、在养羊户申请养羊补贴时,要规范运作,项目资金要用到项目上,资金不能乱用。

2、要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现场建设、财务报表以及养殖档案都要准备俱全。

3、要多注意与地方政府沟通,多和专家沟通,通过专家的帮助,可以让养殖的项目做得更好。

4、关注养殖项目验收信息,项目实施标准及验收信息会在政府网站或者由省-市-县,下发到合作社,这样养羊户就可以及时掌握信息,为申请养羊补贴做提供帮助。

如何申请养羊补贴?

1、养殖场备案登记

对于禽畜养殖场的养殖户需要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提出申请之后,需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需要将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按照规范进行登记。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这个是为了保障养羊场达到防疫的条件,对于养羊场必须要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条件,包括羊舍、布局、设施设备等。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符合条件所颁发的许可凭证。这个过程需要经过20个工作日才可以完成,合格通过后才会颁发。

3、养殖档案

养殖的档案就是养羊户的追踪数据,也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等等,而且要对饲料和药品的使用方法要做好记录,将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归档。

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水产养殖示范场要通过农林渔业部门进行审批

特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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