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箱养殖鱼苗,鱼苗繁殖网箱
网箱可以育鱼苗吗
养殖金鲳鱼的网箱应该选择在有一定挡风屏障或风浪相对较小,水流畅通、水体交换充分、不受内港淡水和污染源的影响,水质清爽,水质环境相对稳定的海区。水深一般要求在10~15米(指落潮后),如果为深水网箱,可以设置在水深20米以上的海区,一般要保证在最低潮时,网箱底到海底的距离至少应在2米以上。为保证养殖的成功,养殖海区的水质应满足以下条件盐度20~30‰、水温18~32℃、酸碱度7~9、透明度8~15米、溶解氧5毫克/升以上。
网箱准备
养殖金鲳鱼的网箱一般由聚乙烯材料制成的网线编结而成,网目为2.5~3.0厘米,网箱规格可以根据鱼苗的大小及实际情况调整,从3×3×4米到4×4×4米不等。随着深海网箱的普及应用,实践证明金鲳鱼也适用于此类网箱养殖。所以在深海区,则可以使用直径达20米以上由高强度聚乙烯(PE)制成的深水网箱进行养殖。根据网箱大小以及潮流和风浪的不同情况,可以单个网箱单点固定,或多个网箱组成网排,多个网箱组成的网排应保持适宜的间距,一般要求在3米以上,以保障水流的畅通。
鱼种放养
金鲳放苗时间在每年的4~5月份,放养规格为2~3厘米,当水温回升并稳定在18℃以上时,即为鱼种的适宜投放时间。金鲳鱼的放养密度应根据海区水质环境条件、养殖技术和日常管理水平、饵料来源情况及产量和规格要求指标等情况来灵活掌握。一般来说,如果要早日收获,体长10厘米左右的鱼苗,可放为40~50尾/立方米水体,如果不急于收获,可适当加大养殖密度。鱼苗放养前要进行消毒,杀灭病原菌及寄生虫,放养后要加强鱼苗早期的营养,壮苗,增强抗应激能力。
喂养管理
1、饲料选择:金鲳鱼是肉食性的鱼类,过去主要使用绞碎的鲜杂鱼进行投喂,但是也可以全程投喂配合饲料而有较好的养殖效果。在金鲳鱼网箱养殖中普遍使用高档海水鱼膨化配合饲料进行养殖。
2、饲料投喂:金鲳鱼食量大,消化快。在人工饲养条件下,饲食后停留不长的时间,若再投喂其爱吃的食物,仍然凶猛争抢。因此,在水温适宜其生长的6、7、8月份日投饵量可以控制在鱼体重的20%以上,而在水温较低的其他月份可以适当降低投饵量。也有部分养殖者为使其迅速生长,压缩其生长周期,在高温季节通过增加投喂次数的方法来提高其日投饵量到其体重的40%。
网箱管理
1、换网:经过一段时间的养殖,网箱上会附着一些海洋微生物和尘土,堵塞网孔,影响水流畅通,导致网箱内部水质较差。网衣及堵塞网孔的污物甚至会给寄生虫或非寄生阶段提供栖息场所,给鱼苗埋下感染寄生虫病的隐患。因此应该根据网孔堵塞情况换网,一般6分网5-7天换洗一次,一寸网10-15天换洗一次,错开换网的时间可节省用网的个数。
2、筛鱼:金鲳鱼苗标粗一般需要筛分苗2次,一般和换网工作结合起来一起完成,把大小不同规格的苗种分开养殖。第一次筛鱼在鱼苗回来后20天左右进行,用寸二网或9朝筛筛鱼,筛上鱼放入1寸网中养殖。第二次筛鱼一般在40-50天时进行,用两寸二网筛鱼,筛上鱼放入2寸网中养殖。筛鱼分苗有利于鱼的规格整齐,争料平等,加快长速,鱼头尽早入大网,为尽早和分批出鱼打下基础。
日常管理
网箱养殖的日常管理要做到“五勤一细”,即勤观察、勤检查、勤检测、勤洗箱和勤防病,耐心细致投饵,以及防患大风、污染、人为等意外事故发生。要经常对养殖金鲳鱼进行巡视,注意观察鱼群活动情况及水色、水质等情况。一般每天早、中、晚都应该测量水温、气温,每周应该测1次PH值,测2次透明度。每隔15~20天左右抽样测量金鲳鱼的体长和体重,以掌握其生长速度、规律等情况,便于确定饵料的投喂量,同时检查金鲳鱼鱼体是否有病害发生。
如何育鱼苗?
不可以,网箱一般是水库养鱼用,水花必须在鱼池中培育。
养鱼苗网箱
目前,养殖罗非鱼的网箱有中型网箱和小型网箱两种。中型网箱多为敞开式,无盖网;小型网箱多为封闭式,有盖网。小型网箱多为正方形,中型网箱多为长方形。网箱的大小要求适合当地水域情况,目前一般采用2米见方或4米见方的网箱。网目的大小必须适当,网目过大,虽有助于加快水体交换,但会逃鱼;过小,可保证不逃鱼,但易被丝状藻类以及杂质污物等堵塞,阻碍水体交换,增加洗刷工作。
通常网目大小视入箱时罗非鱼规格大小而异,在进箱鱼种不逃逸的情况下,网目尽可能大。
鱼苗网箱养殖技术
养殖环境:养殖鸭嘴鱼要选择水深在6米以上的水库,并使用遮光网箱作为养殖器皿。
2、选苗投放:选择体质健壮、无病无伤的鱼苗,用淡盐水消毒后投放在池塘中。
3、饲喂管理:每天投喂三次,初期以红虫为主,中后期改为颗粒饲料。养殖鸭嘴鱼可以选择面积较大、水深在6米以上、溶氧量为每升9毫克、水质良好的水库作为养殖场地,而且要在水库中搭建简易的毛竹框架,并放入聚乙烯材质的网箱,并且鸭嘴鱼怕光,网箱外侧要覆盖黑色薄膜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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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鸭嘴鱼一般可以采用鱼塘养殖或者用水箱养殖,两种方法各有优劣,水箱养殖简单易管理,但是成本相对较高,所以采用最多的还是池塘养殖。水箱养殖相对简单,我们只需要选择水质比较好的湖泊区域,对网箱消毒处理后,就可以放入适量鱼苗进行养殖。我们今天主要是讲一下池塘养殖的问题。
鱼怎么育苗
金湾黄立鱼养殖产业体系的茁壮成长,既为养殖户们带来了优质的养殖技术,实现丰产创收,又为黄立鱼高产精细养殖技术攻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黄立鱼的特性与养殖培育方法
金湾黄立鱼养殖虽具备自然环境和产业体系优势条件“双加持”,但想迎来最后的丰收,需要注意的要点还有很多。基于黄立鱼本身的鱼种特性,黄立鱼的鱼苗与成鱼的养殖培育都有着特殊的方法和措施。
作为雌雄同体的鱼种,黄立鱼从鱼苗到出现性腺需要历经7个月,该阶段的黄立鱼生长非常快。自第7个月开始,黄立鱼的生长速度变慢,逐渐迎来性成熟阶段。在生长2年左右时,所有黄立鱼都会经历再性成熟,随后转变为雌性
鱼苗孵化箱
孵化箱好
全自动孵化器比水床孵化器好。水床孵化器是一种简易的孵化装置,主要依靠人工手动操作,在孵化的过程中,要不断的进行人工翻卵,还需要持续的人工监视水的温度,工序是非常繁琐的。
全自动孵化器采用了自动化的监控技术,操作起来比较简单,而且温度非常稳定,孵化效果也是非常好的。
鱼类网箱养殖放苗
术
1. 清塘:在鱼苗放养前一个月左右先放干塘水,平整塘底,清除杂草,挖除过多的淤泥,曝晒塘底。然后在放苗之前7~8日,用生石灰清塘,每亩按100kg,在池底挖数个小坑,倒入生石灰化浆后立即全池泼洒。投放鱼苗前1~2天,注入新水,注水时要严格过滤,防止野杂鱼和有害生物混进池塘。
2. 调苗:水花苗最好选择本地生产的,若本地没有需从外地调运,要提前安排联系、规划好路线,尽量缩短运输时间,运输水花时间应选择傍晚太阳下山时开始,避开白天高温时段,装鱼苗工具用双层充氧塑料袋,每袋可装水花10万尾,
3. 放苗:鱼苗运抵后,先不开氧气袋,将氧气袋放入事先准备好的小网箱里20分钟左右,让氧气袋里的水温与池塘水温逐渐一致后,再打开氧气袋,轻轻地将鱼苗放入网箱。然后休息片刻,用事先准备好的蛋黄浆按每10万尾一个的量,均匀泼洒喂饱,2~3小时后放入池塘,可提高成活率。
4. 饲养:鱼苗入池后,从第二天开始泼喂黄豆浆,每天按黄豆2.5kg/亩,分2次泼喂,上午8-9点,下午3-4点各一次,连喂7天。豆浆一部分被鱼苗摄食,另一部分起施肥作用,培养天然浮游动植物,且泼洒豆浆,肥度容易控制。第8天开始改投粉状饲料,每亩每天用量1.5~4kg,日渐增加。
5. 水质管理:首先要加强饲养管理,调节和控制水质,保持池塘的良好生态环境。放养时水位保持0.5m,逐步加注新水保持1.5m水深。坚持早晚巡塘,作好预测,发现浮头先兆,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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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质和流速
光唇鱼喜激流,性腺发育和产卵行为依赖于水流刺激才能完成,鱼池内需保持一定流速,亲鱼越冬期间流速为0.03~0.05m/s,春夏季流速0.2~0.4m/s,秋季0.1~0.2m/s,受精卵用微流水孵化,幼鱼开始摄食后,随鱼体生长流速从0.001m/s逐渐提高到0.01m/s。
2、养殖管理
光唇鱼的养殖密度与水流量呈正相关,随养殖密度增大而增加,流速也相应提高,但超过光唇鱼的适应流速后,会造成光唇鱼疲劳应激,出现摄食困难、体质下降、幼鱼死亡率上升等严重后果。养殖密度过小、需水量小、水体交换率低、流速缓慢,会造成排污困难、性腺发育迟缓、繁殖率下降、幼鱼生长慢、存活率降低。直接利用溪流水源,在进水溶氧量7~8mg/L的条件下,适宜的亲鱼养殖密度为20~30kg/m3,幼鱼1.0万~1.5万尾/m3。
目前光唇鱼亲鱼使用的是对虾、黄颡鱼等配合饲料,这些饲料是为商品鱼虾快速增重设计的,其蛋白含量能满足光唇鱼亲鱼的需要,但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含量远超亲鱼所需,加上鱼池内流速较低,亲鱼运动量不足,导致亲鱼脂肪蓄积、体型肥胖、怀卵量减少、产卵困难。投喂蛋白质28%~32%,脂肪含量小于5%的饲料即能满足亲鱼的基本营养需求,夜间在亲鱼池上方开启紫外线灯吸引昆虫,为亲鱼补充优质免费的天然饵料。
光唇鱼苗的天然开口饵料为刚孵出的摇蚊幼虫,用鲜活的摇蚊幼虫或水蚯蚓浆糜培育也有同样的效果。由于鲜活摇蚊幼虫和水蚯蚓价格较高且来源困难,大规模生产上一般投喂微粒饲料或粉碎后的颗粒饲料,但幼鱼存活率和生长速度明显下降。在光唇鱼育苗场下游设置生物滤池,利用鱼池尾水中的粪便和饵料残渣培育摇蚊幼虫、水蚯蚓和固生藻类,高效地净化了排水水质,同时为鱼苗提供足量的鲜活天然饵料,降低育苗成本并且提高苗种产量。
幼鱼池中水流缓慢,鱼粪残饵等废物难以排出而沉积池底造成池内水质污染,病毒和细菌性疾病多,是幼鱼生长缓慢、存活率低的主要原因。在鱼池中设置一个网箱,受精卵置于网箱中孵化,孵出的幼鱼培育到2.5cm以上规格后, 撤走网箱将鱼苗放入鱼池中饲养。网箱用40目筛绢制成,形状与鱼池相同,边缘距池壁0.1~0.2m,底部距池底0.15~0.25m。
鱼池内设两个可单独控制的进水口,一个设在网箱内,提供孵化养殖水源;另一个设在池壁底部,定时开启在池底形成旋涡状水流,使池底沉积物集中于池底中央随水流排出,始终保持鱼池清洁。
3、产卵繁殖
光唇鱼亲来源于捕捞野生资源、流水养殖或网箱养殖的成鱼。野生资源数量有限、规格不一致、损伤严重,只能作为原种或用以小规模繁殖,大规模人工育种的亲鱼来源只能是人工养殖的个体。因为光唇鱼的性腺发育需要流水刺激,网箱养殖的成鱼生长速度快、体型粗短肥胖, 产卵量很低甚至不能产卵,因此人工繁殖应该采用流水养殖的成鱼作亲本。
光唇鱼属多次产卵类型,产卵周期长达3~4个月,后期繁殖的幼苗当年难以育成大规格鱼种。春夏季节在饲料中添加1‰维生素E,能促进亲鱼性腺成熟,繁殖季节投喂0.5~1.0μg/kg的LHRH-A或者50~100 IU/kg的HCG,能提高怀卵量,促使亲鱼在6~7月份完成繁殖,孵出的幼鱼当年都能顺利培育成5cm以上规格的鱼种。
人工繁育中,亲鱼在鱼池底部人工设置的产床上排卵授精,光唇鱼的产卵一般在下半夜进行,须专人守候在亲鱼池边捞取受精卵。这种收卵方法不仅费时费力,且由于产后亲鱼有吞食卵粒的行为,受精卵损失大,收卵率低,需要培育更多的亲鱼才能满足繁殖的需要,增加了苗种成本。
在亲鱼池内设置自动收卵产床,避免亲鱼吞食,产出的受精卵易收集,能节省大量人工,消除人工捞卵行为对亲鱼繁殖的干扰,提高繁殖效率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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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混合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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